书城经济伊斯兰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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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9)

伊斯兰经济思想在许多方面同宗教道德融为一体。如在财产权分配理论中,主张通过施舍、乐捐等善的行为对现有财产实行再分配,以达到缩小社会贫富差别、使人人皆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目的。这里的施舍、乐捐既是对现有财产的一种再分配形式,也是伊斯兰教所弘扬的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财产的再分配形式同道德行为有机地融为一体。伊斯兰经济思想中还有大量较为系统的经济道德观念、规定、命诫,欲图使穆斯林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道德的规范之中,如商业思想之中便含有大量商业道德思想,包括勤奋经商观、诚实经商观、公平交易观、互惠交易观、凭约守信观、严禁重利观、合理竞争观、严禁投机观、保护生产观、保护消费者利益观等,使穆斯林的商品交易活动受到系统的商业道德规范约束。

经济思想同宗教道德相结合不仅使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而且体现出了浓厚的福利精神。福利是社会对残疾、衰老、鳏寡孤独、贫穷者实施救济和帮助的具体体现。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从人人均应享有安拉所赐财富权利的原则出发,从救济穷人为善德的宗教伦理观出发,逐渐形成了伊斯兰教福利精神的基本理论原则:要求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为缩小社会中贫富的差别,规定在富人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财产的主人有义务让他们分享。从这些基本原则出发,伊斯兰教从社会则富的占有、分配、消费、使用、人际经济关系等方面采取了一整套系统体现福利精神的措施,如完纳天课、提倡施舍、分散遗产、减免债务等。这些措施均体现出伊斯兰教所主张的“善”的道德行为。伊斯兰教的社会福利精神同伊斯兰教道德紧密结合,福利精神以宗教道德为基础,伊斯兰教道德思想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划分善恶的标准、范围,鼓励人们行善,社会福利精神便体现了如何实施“善”。“善”是社会福利精神的核心和实质,伊斯兰经济思想中提出的一切社会福利措施都是从“善”出发的。所以,伊斯兰经济思想中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同浓厚的福利精神相结合、相一体。

四、义利统一的观念特点

“义利之辩”本是中国哲学史上(主要是儒家思想史)关于伦理问题的一项传统论题。“义”指思想行为要符合一定的道德伦理标准;“利”指利益、功利。《论语》里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说法。宋代理学大师朱熹认为,分辨义利“乃儒者第一义”强调兴义灭利。这里我们以儒家“义利之辩”的方法、角度来考察分析伊斯兰教的经济思想,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其特点。

伊斯兰教的“义”有着特定的内涵:“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2:177)。伊斯兰教中的“义”主要包括了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两部分内容。道德信仰的“义”在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始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也可以说是摆在了最为重要的地位。如前所述,伊斯兰经济思想具有鲜明的“宗教神圣性”和“深刻的宗教道德烙印”特点。然而,伊斯兰教既十分重视宗教信仰、伦理道德的弘扬,也十分重视现实功利,认为合理合法地积极奋斗、获取功利,满足自我的欲望,是真主所允许的:“伊斯兰教不是苦行主义的宗教,《古兰经》鼓励人们利用和享受真主赐予人类的各种幸福”,“穆罕默德确实摒弃禁欲主义。《古兰经》教导穆斯林充分享受一切允许享受的乐趣。穆罕默德肯定没有教导穆斯林实行禁欲,他自己也没有这样做过。”这说明伊斯兰教并不排斥欲利,而是主张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来获得利益和满足欲望,并且把这些利益同大家分享。“穆圣”本人也是讲功利的,穆罕默德的经商经历便颇能说明问题。

伊斯兰教不仅重视现实功利,而且将宗教信仰、宗教道德理想的追求同现实功利的追求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主要表现在:(1)《古兰经》论施济行善:“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都是有利于你们自己的,你们只可为求真主的喜悦而施舍。你们所施舍的任何美物,你们都将享受完全的报酬,你们不受亏枉。”(2:272)施舍于人,是善的行为,似乎于功利毫无关系,但将从真主那里“享受完全的报酬”确是烙有明显的“功利思想”印记。这种施舍的善良表现,将会在现世和来世得到双倍的报酬。这样,宗教信仰、宗教伦理道德的“义”和功利的获得有机地结合起来了。(2)宗教义务同功利的追求有机地结合起来。伊斯兰教的“正义”之中包括“完纳天课”,是穆斯林必须完成的五功之一。《古兰经》说:“信道而且行善,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的人,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会忧愁”(2:277)。但“完纳天课”并不是赤贫的人所能做到的,赤贫的人是真主所施济的人但却并不是真主所特别青睐的人,要想得到真主的青睐和嘉奖,必须通过艰苦奋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发家致富,然后“完纳天课”。这里“完纳天课”的“正义”行为和追求功利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这同消极忍耐、安贫乐道、灭绝欲利之念,同靠人施济的和尚、尼姑有着鲜明的区别。再如,朝觐亦为伊斯兰教五功之一,伊斯兰教规定每个穆斯林一生之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至少要到圣地麦加朝觐一次。每一个虔诚的穆斯林,都极其向往到麦加朝觐。然而朝觐麦加需要有较雄厚的物质条件,所以朝觐的愿望往往成为穆斯林勤奋工作、努力发财的动力之一。“义”和“利”在这里也得到了统一。(3)伊斯兰教与佛教、基督教认为的今世为痛苦、灾难、罪恶的宗教学说不同,它并不以否定现世的幸福为前提来承认来世的幸福,而是既重来世的幸福又不放弃对现世幸福的追求。《古兰经》说:“谁想获得今世的报酬,我给谁今世的报酬,谁想获得后世的报酬,我给谁后世的报酬。”(3:145)来世的幸福实际上是精神的追求,现实幸福的基础是物质功利的获得。两世幸福说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义”、“利”相统一、相结合、相协调的特点。当然,“应该指出,两世幸福的基点是后世幸福,而不是今世的幸福”。这也体现了伊斯兰教义利统一观的特点,即在义和利的统一、结合、协调之中的基点是义。伊斯兰教以“义”为前提,以“义”为根本,“利”必须服从、办调、结合、统一到“义”的基点、根本、前提之上。按《古兰经》的说去,今世的幸福“比起后世的幸福来是微不足道的”(9:38)。

五、相对均平的观念特点

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社会在总体上属于从氏族制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私有制已逐步确立,私有观念也已根植于社会意识之中。伊斯兰经济思想是私有制、商品经济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维护私有制的思想观念。《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惟借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4:29)。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这在债务问题上和财产继承权问题上有较为突出的体现:经济活动中常有借债、还债问题,伊斯兰教维护债主的权益,教导教民应积极偿还债务,维护私人占有财产制。《圣训经》说:“假设一个人为主道三次殉命而身负有债,他便不能进乐园,必须还了债才行。”伊斯兰教不仅通过来世学说督促债务人还债,而且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债权人的财产占有权利。如教法对债务契约、债务履行、债权的维护等都有较详明的法律规定。伊斯兰教极为重视财产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的制定和实施,其实质也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是肯定并维护以家庭个体经营为基础的财产私有社会制度。一般来说,财产的继承权问题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逐步产生,原始共产制不可能存在个人财产继承问题。

在私有制社会,贫富分化是必然的现象。肯定私有制的合法性,就等于肯定贫富差异的合法性。伊斯兰经济思想中,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能力和天资的差别,《古兰经》说,“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又说真主“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6:165)。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合法性。

在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贫富差异合理性的同时,伊斯兰教又提出了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权利的主张。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氏族社会的财产均平思想、互助的集体精神等传统观念积淀在阿拉伯人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具有强大的力量,它体现在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中,认为真主所创造的财富是为人类生存、生活服务,社会全体成员(包括贫者甚至乞丐)都应享有真主所赐予的财产和自然资源的权利,“我在大地上为你们和你们所不能供养者而创造了许多生活资料”(15:20)。

然而,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利、肯定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性,与保障人人享有真主所赐财产基本权利的主张在社会实践之中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在私人占有财产制社会中所导致的贫富分化严重,必然影响贫者难以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贫富悬殊又易使阶级矛盾加深甚至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怎样既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允许现实社会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贫富差别,又能够保障贫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基本权利,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呢?伊斯兰教进一步提出了富裕者的财产中有贫者的权利,穷人可以分享富人的财产,“他们的财产中,有乞丐和贫民的权利”(51:19),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社会财富、反对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免导致社会中的贫富悬殊、贫者丧失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并据此提出一系列对社会产品实行再分配的有力措施,来防止社会贫富分化严重,保障贫者、弱智、低能者享有真主所赐财产的权利。这些措施包括:缴纳天课、分散遗产、提倡施舍、反对囤积财富和禁止高利贷等。

上述思想、理论、措施之中突出地体现出了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对均平观念: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允许贫富差异的存在,说明伊斯兰教没有主张绝对的平均主义思想;反对财富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主张人人均享有真主的财产,并通过一系列财产再分配的措施来缩小贫富差异,说明伊斯兰教反对贫富差异悬殊。既不主张平均主义,又反对贫富悬殊,实质体现了相对均平的观念。

六、法律化、制度化、生活方式化的特点

伊斯兰经典的经济主张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思想,也是一种经济法律,一套经济制度和穆斯林经济行为的指南和准则、生活方式。《古兰经》被认为是安拉的启示,是基本的法律渊源。《圣训经》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大立法依据。伊斯兰教法则是更为完备、详细的具体法律规定。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同时具有法律的性质。由于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中包含着对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的信仰,使伊斯兰经典经济思想成为神授和圣人所授的至高信条,具有神圣、绝对的权威性地位,所以,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又成为虔诚的穆斯林自觉遵从的指南和准则。在非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的经济主张并没有形成法律的效力,但虔诚的穆斯林群众也基本上能按伊斯兰经典经济主张的要求去从事经济活动,逐渐使这些主张内化为穆斯林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如伊斯兰经典中有关消费的一系列禁戒已成为穆斯林的生活习惯。

伊斯兰经济思想表现出的特点不止这六个方面。有的特点如“崇商、重商的价值观”已在前面论述过。伊斯兰教经典经济思想的内涵深邃,外延十分丰富。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次与不同的对象比较,会概括出不同的特征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