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伊斯兰经济思想
19083300000016

第16章 中世纪伊斯兰经济思想(4)

欧麦尔的新财税政策、制度说明:其一,面对许多新的经济情况、新的经济问题,伊斯兰并没有固守在旧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上,而是积极研究新情况,吸收新鲜、发达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主动采取新的经济政策,创立新的经济制度,来解决新的经济问题。这是非常积极、灵活、开放的经济思想。例如,吸收波斯人的办法,采取年俸制度,便是显例。其二,那时军事斗争仍然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新经济政策、经济制度的创立总是同军事斗争的需要相结合的。年俸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持将士的斗志而采取的一种战时状态下的分配制度。其三,俸禄分配等级制思想一方面与原来的平均分配不相同,似乎与伊斯兰的“平等”观不一致,但从伊斯兰经典的财产权观念来看,这种经济等级制观念、政策同伊斯兰的根本精神并不矛盾。而且,它实际上为阿拉伯封建帝国奠定了经济思想基础。任何一个封建帝国都不可能长期建立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之上,它的长期分配基础必须是等级制,这同它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政治体制是一致的。这也是世界历史的普遍性规律。中国与西欧封建帝国的财产分配制度都是等级制。

(二)货币伊斯兰化的开始

欧麦尔保存了拜占廷与波斯的货币。阿拉伯人无论在伊斯兰教兴起前或在大扩张后,都使用拜占廷的金币和波斯的银币。通用的金币(第纳尔)和铜币上,都保留着十字架图样;银币(迪尔汗)上保留着袄教的标记。因为此前阿拉伯人没有自己的钱币,穆罕默德曾承认上述两种货币,并使之在“先知城”一直通用,而穆罕默德正从事宣教和统一阿拉伯半岛的工作,无力顾及改造货币。事实上,当时阿拉伯人的工业技术非常落后,铸造工业是不存在的,因此阿拉伯人与拜占廷人、波斯人的商业交往,都使用他们的货币,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倭马亚王朝初期。到了7世纪末阿卜杜·马立克时代,才开始铸造自己的钱币。在穆罕默德时代,第纳尔(金币)为硬币,迪尔汗(银币)为纸币,穆罕默德将女儿法蒂玛许配给阿里时,陪嫁妆为480个迪尔汗。

艾布·伯克尔在位时,第纳尔和迪尔汗仍为半岛通用货币,并没有改造上述货币图案的打算。旨在保持新领土的秩序和维护同伊拉克人与波斯人的关系,从而达到经济稳定、建立新秩序的目的。到欧麦尔时代,学到了新技术,开始铸造货币,除了保存两科货币上原有的拜占廷和波斯的图样外,加上了反映伊斯兰意识的字样,如:“感谢安拉”、“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有些城市,如大马士革、霍姆斯、塔巴利叶、巴勒邦克、伊利亚、京奈斯里等地的两种货币上,则是希腊文和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并存。

(三)重视发展农业与水利

欧麦尔极为重视伊拉克农业,曾命令驻伊拉克大将艾布·穆萨·艾什阿里丈量巴士拉的土地,以便增加土地收入。但巴士拉的土地收成依然增加不多,因为这个地区易发生洪水泛滥,欧麦尔使命令从巴士拉挖一条大河直达俄波拉港。同时命令居住在安巴尔城的波斯人在库法地区开凿大河,说明他关心水利建设。

二、奥斯曼时期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

第二位哈里发欧麦尔死后,奥斯曼继位,当时阿拉伯人已经占领了波斯帝国的大部分、拜占廷帝国的属地叙利亚和埃及。这些地区早已进入了封建社会,阿拉伯贵族逐渐习染了波斯、特别是拜占廷统治阶级穷奢极欲的生活,土地私有的观念日益浓厚,发家致富的思想急剧膨胀。在一些新贵族的挟持下,奥斯曼废除了欧麦尔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富人可以不缴纳济贫税(即天课),可以在埃及、叙利亚、伊拉克等被占地区购置土地、房屋,允许新贵族把从外面搜刮到的财富带回麦地那。此外还废除了欧麦尔关于禁止古莱氏贵族迁居半岛外的法令。于是古莱氏贵族争先恐后涌到新扩张的土地上,与当地的阿拉伯权贵和总督沆瀣一气,搜刮民财,广置房屋田庄。不到几年,这批新贵族相继成为百万富翁。他们大多属于古莱氏族,又是圣门弟子。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继续推进货币伊斯兰化,在货币上加铸“真主至大”字样。

三、倭马亚王朝经济政策与制度创新

1.倭马亚王朝统治阶级的农业思想与政策

第一,大力提倡农业,重视兴修水利的思想。倭马亚王朝奠基者穆阿威叶大力提倡农业。当时,伊拉克农业发展的障碍主要还是伊拉克地区纵横交错的无数大沙河。穆阿威叶下令根治大沙河、挖宽河床、疏导洪水,使大沙河泛滥所及都变成沃土良田。穆阿威叶在位时期,从伊拉克大沙河所提取的农业收益,每年达500万迪尔汗。穆阿威叶还重视开垦荒地,规定凡开出荒地者,有种地的优先权,头两年免缴地税,两年后还没有收益者,收回所开垦的土地,改由他人耕种。

穆阿威叶重视筑路造桥,开渠造河;他命令巴士拉长官阿卜杜拉·本·阿米尔在巴士拉地域修建几条大河。

哈里发欧麦尔二世时代,哈里发通知地方官必须重视增加农业收成,关心农民疾苦,减轻土地租税,禁止农民服徭役。由于巴士拉地区多盐碱地,农民深以为苦。欧麦尔二世下令在可耕地区多开河道,多种谷物,以减轻农民负担。

第二,土地制度的变革。第一个为自己夺取土地的哈里发为倭马亚王朝的穆阿威叶,他命令他的释奴、库法城的税督阿卜杜拉·达拉吉,把过去属于萨珊王朝不缴纳土地税的土地,统统划归自己。在巴士拉也是如此,把各省原来属于旧王室的土地划为“国有土地”(撒瓦斐)。所谓“国有”,实际上是归哈里发所有。穆阿威叶在这些“撒瓦斐”土地上的年收入达100万迪尔汗,全部归王室所有。“国有”土地范围达到遥远的麦加和麦地那。这两个地区也必须上缴大批椰枣和小麦。

倭马亚王朝的哈里发采取多种手段夺取土地,到了这个王朝的中叶,埃及和伊拉克最肥沃的土地统统成为“撒瓦斐”土地,全为哈里发所占有。于是阿拉伯帝国的封建土地制有了迅速发展。但是“撒瓦斐”土地全归哈里发所有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从征服“新领土”开始,甚至在这以前,私人占有土地就已经存在,在倭马亚时期还是很盛行的,特别是古莱氏族的王公贵族、军事首领都占有大片土地。此外,阿拉伯穆斯林中、小地主也是占有土地的,这一类土地只交纳“什一宗教土地税”,不交纳高额土地税,一般称为“什一税土地”,或称为“穆勒克土地”(意即占有制土地或私有制土地)。

开辟“死地”(荒地)也是倭马亚王朝哈里发夺取土地的重要途径。前述仅开发巴士拉大沙河荒地一项,哈里发每年就获得500万迪尔汗的土地税收入。倭马亚王朝哈里发强制人民为其开荒种地的例子很多,史书多有记载。

第三,伊斯兰“采邑”制的倡导与实施。采邑(封地)制始于奥斯曼时代,到倭马亚王朝时更加盛行。哈里发穆阿威叶首先把两河之间的一大片土地分封给他的一个侄子,后者以20万第纳尔将土地卖给伊拉克总督齐雅德·伊本·艾比。伊拉克有许多河流为巴士拉的显要人物所占有,这些河流大部分是分封的采邑,得到采邑者又将土地交给农民耕种,征收高额土地税(海拉吉),自己只向国家缴纳低额什一宗教土地税(欧什勒)。阿拉伯国家的采邑制与西欧不同,阿拉伯的采邑是不世袭的,封建主死后,一般将土地归还国家。

第四,重视清丈土地,增加财政税收。732年,伊拉克总督欧麦尔·本·胡白尔在伊拉克重新丈量土地面积。第一次丈量发生于阿拉伯人征服这个地区之后,即第二任正统哈里发欧麦尔时代。丈量的原因史书没有提及。728年,哈卜哈卜任总督进行第二次丈量使农民深受其害。因为丈量之后,土地上的树木都必须缴纳租税(过去是免税的),受益者自然是以哈里发为首的封建地主阶级了。据历史学家马韦尔迪的记载,伊拉克地区(指下伊拉克,亦即塞瓦德地区)在丈量土地后的税收,除军饷、军需外,一年剩下100万迪尔汗。同时,伊拉克的丈量也促使埃及重新丈量尼罗河两岸的土地,不论荒地还是耕地,全部丈量。

可见,伊拉克第二次丈量土地也是为了满足哈里发占有更多土地,从采邑中捞取更多财富的要求。丈量土地对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都有很大好处。这以后,丈量工作持续不断,直到阿拔斯王朝后期。

2.倭马亚王朝统治阶级的商业思想

倭马亚朝哈里发政府深知商业是开辟财源的重要途径,中央和地方都十分重视商业、修建桥梁、疏浚河流、开辟道路、整顿市场,对商业的关心无微不至,这对商业的发展,促进极大。同时,伊拉克位于帝国的中部,每年过往军旅、来往客商以数十万计,这就更得到王朝各级政府的关心,特别在哈里发韦立德在位时更是如此,当时正进行第二次军事大扩张,军需的供应、物资的购买、促进了商业的兴隆。为了满足军需,政府鼓励开设商店,修建商场和商店的土地一律免税。并允许在无主的土地上修建商场,一律免缴地税。

倭马亚王朝时代,伊拉克境内商业制度很有特色,为各省之冠。例如,各大城市的清真寺都附设钱币兑换处。在伊斯兰教兴起之前,伊拉克的金融兑换业多操纵在希拉王国的基督教人手中,大扩张后这些人大多改奉了伊斯兰教。这些“新穆斯林”不但依然操纵金融业,而且介入政治,经常在幕后支持什叶派反对王朝的活动,不断以金钱供应什叶派人,并发放高利贷,大多依靠借高利贷经营商业,竟悍然不顾触犯伊斯兰教禁止高利贷的条例。

倭马亚王朝极为重视伊拉克商品的市价,不许商人抬高物价,坑害人民。违法者,重则处死,轻则受刑。特别在齐雅德·伊本·艾比时代,伊拉克市场的物价是比较平稳的,人均月生活费仅两个迪尔汗。可是到了欧麦尔二世时代,物价日渐飞腾,为一般中下层人士所无法负担,以欧麦尔二世之贤明,亦束手无策,究其原因,是商业税太高,商人无法应付,只好囤积居奇。最后,欧麦尔二世减低商业税,鼓励商人开仓售货,物价才渐渐平稳下去,商业活动又再次活跃。

在整个倭马亚时代,商业税不算太高,小商贩免税。又规定了商品的最低价格。此外,牲畜也可以免税。政府在底格里斯河沿岸设置检查站检查过往商船,防止商人偷税漏税。其实一些税吏并不认真行事、不愿自找麻烦。“检查”云云,不过敷衍塞责而已。

3.倭马亚王朝税收制度及欧麦尔·阿卜杜·阿齐兹的税收改革

土地税的制订始于欧麦尔时代,既依据了《古兰经》精神,又借鉴了原萨珊王朝和拜占廷的土地税收制度,然后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土地税制度。

由于阿拉伯帝国土地辽阔,各地的情况极不一致,故土地税收问题十分复杂,不可能有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大体说来,基本税收分为三类:一类是“高额土地税”(海拉吉),一类是“低额什一宗教土地税”(欧什勒),另一类是“人头税”(吉兹叶)。阿拉伯穆斯林耕种公地者缴“低额什一税”,异族穆斯林耕种公地者缴“高额土地税”,免缴“人头税”,非穆斯林不耕种土地者仅缴“人头税”、耕种土地者兼缴“高额土地税”。

“人头税”的数额,各地不一,如在叙利亚和伊拉克,成年人年缴1个第纳尔。后来又改为视贫富而定,富有者年缴4个第纳尔,中产者次之,贫民更次之。在埃及,男子年缴2个第纳尔,妇、孤、老、残免缴。在呼罗珊,以城市和近郊为单位,集体缴纳人头税。

至于“高额土地税”(海拉吉),则按面积征收货币地租或实物地租,税额一般为收成的40%到50%。大扩张后,多征收货币地租。各地税额多寡不同。以埃及为例,原来委派税吏下乡收税,待到阿拉伯人与拜占廷的关系改善后,增设了统一的税收机构,采取直接收税的办法,废除税吏从中盘剥的流弊,同时增设土地、人口、职业的簿册。

8世纪初哈查吉任伊拉克总督时期,土地税和人头税制度极其混乱,人民不堪其苦。717年,欧麦尔二世继哈里发位后对税制进行了改革。

欧麦尔·阿卜杜·阿齐兹是倭马亚王朝后期的哈里发(717~720年在位),被誉为“圣明的哈里发”,他是欧麦尔的外孙,史称“欧麦尔二世”。他在位时期,阿拉伯正处于对外扩张失利、国内政治混乱、国库空虚、民不聊生之际。

改革的背景与原因在于,8世纪初铁腕总督哈查吉任伊拉克总督时期(694~714年),是国家财政困难而又准备向外大扩张之际,为了开辟新的财源,颁布了一项税收新法令:废除“新穆斯林”(马瓦里)免交人头税的规定,把阿拉伯大臣、贵族、地主的土地租税从原来的“低额什一税”改为缴纳土地收成的40%到50%的“高额土地税”,同时强令为逃避地税而迁入城市的“新穆斯林”转回农村,又强征埃及基督教神职人员早已获得豁免的人头税。哈查吉的新法令引起了全国不满,于是,伊拉克、波斯、呼罗珊、北非等地的“新穆斯林”纷纷退出伊斯兰教并掀起了广泛的抗税斗争;阿拉伯的中、小地主围攻政府机关,焚烧了自己的地契,使政府后来分不清哪些是低额“什一税土地”,哪些是高额“海拉吉税土地”。于是地主们把自己本来的高额“海拉吉土地税”,报为低额“什一税土地”,从而逃避高额税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