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伊斯兰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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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世纪伊斯兰经济思想(5)

欧麦尔二世即位后,厉行改革,特别是税制的改革。他废除了哈查吉的法令:恢复了“新穆斯林”免缴人头税的规定,发还了基督教会的土地并让基督教僧侣也免缴人头税,阿拉伯穆斯林仍照旧缴纳低额什一土地税。从颁布这项新税法的公元718年起,禁止再将高额税土地出卖或转让给阿拉伯穆斯林。欧麦尔二世向全国宣布:“高额税土地”属国家(全体穆斯林公众)所有,穆斯林可以租用但不能占有。租用此项土地者,不管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也不管是阿拉伯人或非阿拉伯人,一律缴纳“高额土地税”,不许将“高额税土地”再转变“低额什一税土地”。欧麦尔二世的税收改革缓和了“新穆斯林”的情绪,也适当地满足了阿拉伯中、小地主的要求。“新穆斯林”既免缴人头税,又可以同阿拉伯穆斯林一样,自由留居城市。对自己以前占有的土地,只需缴纳低额什一土地税。

欧麦尔二世的新税制,鼓励了波斯:呼罗珊和北非等地的异教徒,他们成千上万地踊跃加入伊斯兰教,阿拉伯历史家一致颂扬“欧麦尔二世时代”是“伊斯兰教复兴时代”。

可是,欧麦尔二世的新税制却导致国家岁入锐减、支出激增,从而引起了国内混乱、反王朝势力蜂起。同时,禁止买卖或转让“高额税土地”的法令效果极微,封建大土地所有者不择手段夺取农民小土地的风气反而更为嚣张。结果,大土地所有者日益增多,小土地所有者受封建主的剥削更加深重,他们越来越沦为少地或无地的贫苦农民,农民大众的生活更加艰苦。

欧麦尔二世在位仅两年半,由于触犯了倭马亚贵族的利益,遭到了强烈的反对,于720年忧郁死去。欧麦尔二世的各项改革,用意虽善,却是不成功的。后继者恢复了哈查吉的法令,对“新穆斯林”更加歧视。

税务局是国家最重要的机构,负责登记管理各地上缴的税款,如土地税、人头税、天课、战利品等。这种机构创始于欧麦尔时代,是模仿波斯帝国的制度而设置的。倭马亚时代,各省的税收,由地方自己处理,剩余的送交大马士革中央。伊拉克的库法和巴士拉两城阿拉伯军队的名册和年俸支付,都是用阿拉伯文登记的,而财政收入则用波斯文登记。直到倭马亚时代阿拉伯人仍然缺乏管理国家大事的经验,不能独立理财,只能借重当地人来管理。因此国家机关事务,特别是财税的处理,完全依照当地的传统制度。

4.货币的阿拉伯、伊斯兰化

第二位哈里发欧麦尔与第三位哈里发奥斯曼仅是在拜占廷、波斯货币上进行伊斯兰化的。倭马亚王朝穆阿威叶时代,则仿效拜占廷货币,另铸伊斯兰新币,这是阿拉伯货币史上的重大变化,货币上铸穆阿威叶的佩剑。但是,穆阿威叶的货币没有流传下来,在当时也没有统一流通。穆氏死后,其长子叶齐德继位时,在麦加称哈里发的伊本·左拜尔也自铸钱币,钱币的一面铸有“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另一面铸有“安拉命人忠诚公正”字样。同时,伊本·左拜尔派到伊拉克做长官的弟弟穆斯阿卜也在巴士拉铸造新币,新币的一面铸“安拉的福泽”,另一面铸“以安拉的尊名”字样。纯粹的阿拉伯—伊斯兰货币,是7世纪末阿卜杜·麦立克开始铸造的。当时阿拉伯帝国已基本安定下来,政治与经济的建设正蓬勃发展,阿卜杜·麦立克的时代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对行政机构和财政事务的改革,迫在眉睫。他决心首先改变帝国币制混乱的局面,把帝国各省五花八门的货币统一起来,成为全国通用的货币。新货币上面铸有哈里发或地方长官的名字,以表达阿拉伯帝国自己的货币摆脱一切外来的影响,同时反映了阿拉伯帝国的经济文化面貌。

阿卜杜·麦立克对货币进行了三次改革。头一阶段根据拜占廷货币的模式铸造金币,在金币上面去掉库法体阿拉伯字,铸上“真主独一”的字样,另一面保留拜占廷皇帝希拉克略和他的两个儿子康士坦丁、希勒格利俄的肖像。在第二阶段便在金币上最终消除了拜占廷的一切痕迹而用自己的肖像、在另外一面的周围边缘上铸上“伊斯兰纪元70年铸”字样。金币上铸上阿卜杜·麦立克的肖像,曾引起穆斯林学者的反对,认为这是违反伊斯兰教律的。同样拜占廷人也反对改革币制,认为拜占廷货币是世界性的货币,不应改变。后来在大马士革铸出了新货币,这是第三次改革的货币,金币的一面铸有“万物非主,安拉是惟一无偶的主”、边缘上铸有“穆罕默德是安拉派来指引正教的使者”,背面的中间铸有“安拉是独一的主,万物信赖的主,不生、也不被生”、边缘上铸有“凭安拉之名,此金币铸于伊斯兰纪元77年”(即公元696年),货币的伊斯兰化彻底完成。阿卜杜·麦立克的改革成为阿拉伯帝国货币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四、阿拔斯时代的经济制度创新

阿拔斯帝国时期社会经济高度繁荣,“不仅阿拉伯固有的畜牧经济继续得到巩固,而且,随着以首都巴格达为代表的一批城市相继建成和外来民族的影响,重商、重牧、轻农、轻工的传统观念得到了彻底改变,帝国的经济模式开始由畜牧经济和贸易经济向包括农业、工业(手工业)、商业等在内的多元化经济模式发展”。

1.税收制度的创新

阿拔斯王朝的政府机关更为复杂,国家事务中创立了更有秩序的制度特别是税制和司法行政。国家最关心的是财政,所以税务局(diwanal—kharaj)或财政部,仍然像倭马亚王朝那样,是一个最重要的单位,税务局的首长,通常被称为税务长。税务长是哈里发政府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国家岁人的来源包括天课,天课是每个穆斯林所应缴纳的惟一法定捐税,凡是占有耕地、牲畜、金银、商品,以及由于自然繁殖或投资而能增加的其他财产,都应该缴纳天课。穆斯林不纳人丁税,收税官只能监督耕地和牲畜之类,至于私人的动产(包括金银在内)就全凭个人的良知了。从穆斯林中征收来的天课,由国库支付、用于穆斯林的福利:救济贫民和孤儿,补助异乡人和志愿军,赎取奴隶和战俘。国家的财源,还有外国、敌人的赔款和贡赋及本国非穆斯林人民的人丁税(jizyah)、土地税(kharaj)。人丁税和土地税的区别,这时候已经弄清楚了。后来人丁税相当于豁免兵役税(al-badal al-askari),奥斯曼帝国政府向非穆斯林征收免除兵役税,以豁免他们的服兵役义务。外国的非穆斯林所缴纳的土地税,总是数量最大,而且成为国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所有这些岁人,这时候还沿用《古兰经》第59章第7节的名称,叫做“战利品”。哈里发用这些岁人来支付军需,修建清真寺、道路和桥梁,以及兴办穆斯林的社会福利事业。

关于阿拔斯王朝国家岁人的各种报告,一直流传到现在。从这些报告中可以知道,当时的经济统计已十分精确,统计制度已建立。传下来的有这样三个报告,最古的是伊本·赫勒敦所记载的关于麦蒙时代岁入的报告,第二个是古达麦所记载的可能属穆耳台绥木时代的岁人报告,第三个报告是伊本·胡尔达兹比所记载的可以说明回历3世纪前半期财政情况的报告。据赫勒敦的记载,塞瓦德(下伊拉克,即古代的巴比伦尼亚)每年以现金所纳的土地税(实物除外),在麦蒙时代总计2780万第尔汗,呼罗珊总计2800万第尔汗,埃及总计2304万第尔汗……据古达麦的收支表(Kharaj,pp.237~252),13020万第尔汗……

阿拔斯人在占领呼罗珊、宣布公开武装起义之时,就开始重视农村经济的改革。当时,波斯籍巴尔马克家族在革命军中负责税收事务,革命军每占领一地,就对农民实行减租。新王朝建立后,首任哈里发忙于平定内乱,安定局势,顾不上专心改革。第二任哈里发曼苏尔继位后,重视对国家财政、经济的整顿和土地税的改革,他决心首先革除倭马亚王朝时期土地税收的种种弊端,平息物价高昂所造成的社会混乱。曼苏尔是新王朝的真正奠基人,是国家典章制度的创始人。

曼苏尔的经济改革是明确的。首先健全税收制度,严格税吏纪律,税吏违法扰民者或撤职,或重办,毫不宽容。曼苏尔耳闻他的侄子——伊卜拉欣的儿子阿卜杜·瓦哈布在巴勒斯坦苛税扰民后十分不满,即将其撤职。曼苏尔建立了田赋局,使之成为最重要的国家机关,规定田赋局长必须由廉洁奉公的穆斯林担任。凡税务方面的事情,曼苏尔必先征询税官的意见后,才作出决定。田赋局建立专册,登记税额。曼苏尔把田赋局设在皇宫附近,以便监督。他的儿子麦赫迪、孙子哈伦·拉希德在位时,田赋局的组织已十分细密:严禁税吏使用大秤小斗,专门设置一种新衡器,叫作“哈希姆秤”。当然,这些措施,主要还是为了增加税收,以供应越来越多的国家财政需要、特别是满足巨额军饷的开支。曼苏尔曾考虑从根本上改革田赋制度,使国家的收支有所固定。他开始创制了分成地税制,但未及实现,身先死去,他的儿子麦赫迪完成了这一新税制。哈伦·拉希德的大法官艾布·优素福所着《赋税论》一书记载,新税制规定:平地水田征1/2税,高地水田征收1/3税,可灌溉田征收1/4税,有的低产田只征收1/5税,视具体情况而定。麦赫迪时分成税仅限于谷物类粮食,而鲜枣、葡萄、树木等仍按面积计税,但也必须视距离市场之远近而定税额。经过这次改革,全国有了比较固定的土地税收制,国家增加了收入,农民也得以避免由于粮价的暴涨、暴跌而遭受的损失。这样,人心有所安定,生产与收入有了提高,也可以防止税吏从中敲诈勒索。根据历史家哲赫希雅利(942年卒)的记载,麦赫迪严禁税吏非法勒索。当时主持税务的哈立德·巴尔马克曾下令取消树木税。

2.实行土地分封制

首先实行土地分封的是第二任哈里发曼苏尔,首先获得土地的封赠者为早在建立王朝前就拥护并参加“阿拔斯革命”的波斯新穆斯林(马瓦里)中的上层人物,这些人既担任高官,又从伊拉克和波斯各地获得大量封土,他们向国家仅缴纳低额土地税(欧什勒),向农民征收高额土地税(海拉吉)。

分封制一方面把大量荒地开辟为耕地,扩大了耕地面积;另一方面,封地主人只向国家缴纳低额税,自己却向农民征收高额税,这必然导致国家土地税大大减少,封建地主的收人大大增加。

分封的土地分为两类:一类是“占有的土地”(穆勒基叶),可以世袭,这占少数。另一类是“经营的土地”(伊斯提斯玛利叶),只能用以经营,不能世袭,封建地主死后,必须将封地归还国家,这是主要的,而且只是王朝前期的情况。到了王朝后期,情况急剧变化:哈里发的势力日益微弱,封建主的势力迅速壮大,以致形成割据独立的局面。

3.重视农业经济

阿拔斯王朝十分重视农业经济,“阿拔斯王朝时期《奈卜特农书》和希腊植物学家迪斯哥尔梯斯(Diskurdes)的植物学专着曾被译成阿拉伯语,这至少也从另一侧面证明该时期政府和人民对农业的极大兴趣。正是由于哈里发政府对发展农业的大力支持和奖掖,全国各地兴农之风极盛”,“各地区农业的迅速发展致使农业经济一度登上了国家岁人的榜首”。

4.重视兴修水利

阿拔斯诸哈里发十分重视水利事业,利用巨大的资财改善农田水利。西方一位名叫威廉·威尔科克斯(WilliamWillcocks)的工程学专家在20世纪对阿拉伯地区的阿拔斯帝国水利设施遗迹进行了实地考察后说:“当年的哈里发在引幼发拉底河水筑渠灌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就如当代埃及、美国和澳大利亚在引水工程上所作的努力。”这位学者的话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当年哈里发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另外,史书上记载,阿拔斯政府专门设立负责掌管水利建设的水利部(亦称“狄万”),也证明了阿拔斯王朝对水利工程的重视。

阿拔斯王朝不许买卖河水,而是委派官吏直接管理水利,征收水利税。所以下伊拉克两河之间沟渠纵横、河流交错、田禾茂盛、大地如茵,正如阿拉伯诗人说的,是一片锦绣般的田园花圃。由于在塞瓦德地区(下伊拉克),幼发拉底河水不足以灌溉全部耕地,曼苏尔便大力开辟渠道,整治底格里斯河,使之足以灌溉河西和海湾沿岸的土地。麦赫迪曾在阿拉伯河岸和巴士拉附近开辟河道。拉希德为了开辟嘎图尔河与艾布·遮赫勒河,花费了2000万迪尔汗。穆尔台绥姆时期也新开了一条大河。

5.重视手工业的发展

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民间曾流行过这样一句格言:“愚蠢莫过于务工。”游牧、商业出身的阿拉伯人视手工制作业为品位最低的谋生职业,因此,阿拉伯人在未跨出半岛大门之前几乎无工业可言。中世纪阿拉伯手工业的起步是在对外征服以后仰仗被征服地的手工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工作已受到王朝和阿拉伯帝国社会的普遍重视。“到了阿拔斯王朝,一批中小城市的建立,以及奢侈生活对消费品需求的日益迫切,成了当时工业发展的契机。”另外,阿拔斯王朝也十分重视矿藏的开采。

阿拔斯王朝重视交通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修桥筑路,凿渠开河,建立驿站,设置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