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伊斯兰经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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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现代伊斯兰经济思想(17)

70年代以来,随着伊斯兰金融运动的兴起,一些学者开始从宏观经济或伊斯兰经济学的视角,对天课制度加以全面解释。有的主张以天课制度作为国家财政方针的决定性因素;有的把天课同货币、利息、伊斯兰合伙方式合起来讨论,认为天课制度是伊斯兰金融的惟一正确出发点。这些新的解释远远超出了传统天课制度的范围,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例如印度穆斯林学者F.R.法里迪在《天课与财政方针》一文中强调,天课是伊斯兰经济学的正论,而利息禁令是伊斯兰经济学的反论,它们相辅相成,实为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伊斯兰国家的财产方针目的有二:一是保证社会每个成员的最低生活需求,一是保障国家资源用于生产和满足社会物质福利目的。他认为,这两项目标也正是天课制度的基本宗旨,即实现社会公正。由此出发,他就天课与国家财政方针的相互关系提出了较系统的看法。

他认为,伊斯兰国家为实现以上两个经济目标,不能排除增加税收这一现代经济手段,也不能将国家根据社会经济需求的轻重缓急来分配国家资源视为背离伊斯兰教。但国家必须以天课制度为财政的基本出发点。由于天课税率是固定不变的,从而保障国家有稳定的预算和公共税收,借以实现国家既定的经济目标。他还认为,天课为伊斯兰经济制度的税制规定了基本原则。第一,天课制度所定的免税标准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税项,对低于资产限度的个人或集团,不得征收任何附加税。第二,天课制度以扣除开销后的净收入作为应课资产的基数,这项基本原则同时也适用于其他税项,必须严格遵循。第三,天课制度在评估资产、确定税额时,不发生重复纳税现象,这一财政原则应予正确理解。这就是说,以天课为基础、按年度征收的财富调节税应予取消,而与此无关的其他税项,如一次性征收的遗产继承税,则不在此列。

他认为,批评天课制度呆板、僵化的流行观点没有根据,是对天课的误解。首先,天课不仅是一种“税项”,它更是一项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其次,天课的基础即个人或集体的净收入,并不是不变的,而是受各种经济因素影响,经常会有起伏,故税率虽然不变,税值则是可变的。此外,评估应课税时需扣除经商费用或消费支出,虽然会使税收受到社会经济和总体消费水平的影响,但税收还是有保障的。

发展中的伊斯兰国家面临着相似的经济问题,诸如资金短缺、科技落后、失业率高、社会分配不均等。但这些国家又有某些共同的特征,诸如禁止利息、禁止投机交易和囤积财富、禁止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等。而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发展水平、保障社会公正。为此,发展中的伊斯兰国家需要极大地扩充私人和公共积累,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大力发展生产、改善社会福利。因此,以适合各国国情的天课制度为国家财政制度的基础完全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私人积累。理由是天课按个人拥有的净收益征收,人们为减少税额,势必要把手中的闲散资金用于投资,从而使社会生产受到刺激,并使供求关系得到改善。因此,天课制度有利于集资和扩大再生产,将消费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此外,天课制度有利于转变人们的工作态度。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净积蓄,而又禁止通过放债取利来扩充财富,便只能以勤奋工作来增加积累。同样,天课制度有利于扩大公共积累。第一,天课使税务部门得以对特殊税项征税。通常,经济落后国家往往以购置金银和房地产为重要的积蓄手段。而天课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征税对非生产性投资加以限制;第二,天课规定的免税界限偏低,使国家扩大了税收范围,有利于增加公共积累;第三,天课具有鼓励效应,使人们转向生产性投资,从而有利于增加社会积蓄。

他还认为,分配天课收入的最简单做法是把资金直接转移给受益者,用于消费,但如果从现代经济观点出发,深入理解天课的目的性,似应采取更积极的做法。天课资金或其中的一部分,可以留作生产资金,投入受益者所有的公司或工业企业。这些专用资金可以发挥双重积极效应:一方面它可以削减非生产性消费开支,缓解资金短缺;另一方面投资所得利润可以用以改善受益者的福利。此外,天课资金亦可用于社会公共开支,以改善工作条件、住房设备、医疗服务、人员培训等。这样,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将天课资金的使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根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埃及学者马赫茂德·艾卜·沙欧德在《货币、利息和基拉德》一文中,从利息与天课的关系视角,对天课制度的功能提出一些新观点。他认为,天课的基本意义在于它能“增长财富”,但这种“增长不是消极等待安拉的赐予,而是积极的创造财富”。这就向人们提出一个根本问题,伊斯兰教规定的既要发展经济又不触及利息的经济制度是什么?作者认为,惟一可行的经济制度即天课制度。其假定前提是一种完全独立的、哲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伊斯兰教人生哲学包含人生的各个方面,它也是在一个理想的福利国家里获取伊斯兰幸福生活的惟一手段。作者从理想中的现代伊斯兰福利国家出发,认为天课可以发挥三方面的功能。第一,天课是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国家,必须承认和保护私人所有制,在经济领域实行自由竞争的原则。惟其如此,天课才能充分发挥调节经济机制的作用。第二,天课作为财富调节税,是向富人征收的税项,其出发点是物而不是人。凡占有应课财富者,皆须依法纳税。传统教法学家提出的种种区别和例外(如是否成年,是否理智健全,是奴隶还是自由人等),今天毫无意义。惟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除违禁商品外,凡有市场价值的财富皆在应课财富范围之内,皆须依法纳税。传统教法学家规定的8类应课税财富(即黄金、白银、小麦、葡萄、椰枣、骆驼、牛和羊,系由中世纪教法学家伊本·哈兹姆提出)及“四大教长”的有关规定,早已过时,不必沿用。

作者认为,当今的穆斯林已步入更文明的时代,不应因循守旧,而应根据创制原则,对应课财富的范围作出新规定。现代经济的性质及商业、工业、农业的全面发展,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现代经济制度和税制。这应当成为现代天课制度的前提和基本出发点。他认为困扰着伊斯兰国家的利息问题,可通过天课制度加以解决。办法是对持有货币者征收天课,相当于货币“印花税”。这样,经过“净化”以后,货币便“纯洁”了。从经济意义上看,这意味着货币中包含有成本或代价,将失去其至上的地位和价值。这种拟议中的天课制度以较为保守的教法学派为依据,并对之赋以解释和扩展。传统上,伊斯兰教并不反对实行货币印花税,迫使货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少数富人囤积货币。相反,伊斯兰教鼓励穆斯林将货币用于消费和投资。但伊斯兰教也不反对储蓄,储蓄者可把货币存入国家银行,与此同时可免除其应课印花税。免税理由是银行将其存款借贷他人使用,或用于消费,或用于投资。这样,货币便回返流通领域,有利于经济发展。实行这种广义的天课制度需要若干前提条件,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作者认为,天课适用于一切商品、货物、有价实物,它并非个人所得税,而是对任何形式的“资本”征收的税项。为此,需要强化国家征税的权利,并解决税率、税额、征税方式、税款使用等细节问题。此外,尚需解决土地开发、利用等问题。作者提出,尽管教法容许私人占有土地,但它禁止借土地、房产放债取利。为解决这类问题,可采取严格管理政策。关于农用土地的利用者,伊斯兰国家只宜采取两种经济政策:对自耕者,可准许其雇佣劳力,但雇主必须提供耕种所需经费,实行自负盈亏原则。对不愿自耕者,可同农民结成合伙关系(基拉德),由地主提供种子、化肥、农机、水利等,由农民耕种管理,秋后按合同分成。在这种合伙关系中,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不得计人报酬,不作为分成的因素。至于城市用地,也需要实行同样公正的原则。城市建筑用地价格的上涨,同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无关,系其他经济因素所引起,故国家应禁止所有者高价出售土地。

以上只是个别学者的意见,它们究竟有多少实践价值尚难以断定。但由此可以看出一种倾向:部分伊斯兰学者开始从宏观经济角度来审视天课制度,希望这一宗教制度能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经济问题。

八、保险事业

保险与索赔在现代国际贸易和经济交往中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其有关原则早已成为国际惯例,受国际公法的保护。此外,人身安全保险、家庭财产安全保险、防盗保险等面向私人的保险事业,在西方国家也极为发达。但在伊斯兰世界却并非如此,保险事业迄今仍深受宗教传统的制约。

伊斯兰学者认为保险系外来的西方概念,非伊斯兰教所固有,它所鼓励的是一种鲁莽的、不顾后果的冒险精神,无丝毫价值或“功能”可言。保险活动情同于伊斯兰教所谴责的投机、赌博,它诱惑世人以欺诈、投机、冒险等不正当手段牟取不义之财,从而加剧社会分配上的贫富不均、两极分化。保险事业中包含有放债取利因素,有悖于诚实经商原则,不利于商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它还会使世人更热衷于追逐物质财富而忽视精神财富,导致宗教生活松弛、道德沦丧。因此,一个人因冒险而遭受损失或破产,不值得社会的同情,更不应给予经济补偿。

然而,他们在从总体上批判保险原则的同时,对具体的保险业采取分析态度,并不一概排斥。相反,战后伊斯兰学者根据传统经济主张,提出了互助合作、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即前文述及的“穆达拉巴赫”原则,认为一个人因意外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陷于困境,应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援助。体现在商业合伙关系中的“穆达拉巴赫”原则,既是伊斯兰金融原则之一,同时又是伊斯兰保险的基本原则。此外,伊斯兰教尤为强调群体意识,而不大重视个人价值,尤其反对个人的生命保险、财产安全保险,而比较重视社会保险。广义而言,伊斯兰教所提倡的天课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互助、济贫性质的社会安全保险。

战后,伊斯兰教法学家、经济学家就保险事业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曾多次举行国际性专题研讨会,引起激烈争论。少数学者认为,保险事业就其基本原则而言,其本身是无可指摘的,其中并不含有赌博和放债取利的因素。至于保险活动中所含有的“未知”和“不明确”因素(传统伊斯兰教商法规定,商事交易物必须是已知物,数额和价格应是明确的,违禁的交易无效),实际上并不明显,无须严加禁止。一些学者认为,人寿保险含有赌博和“不明确”因素,有悖于伊斯兰教法,应予禁止。而一批教法学家认为,就基本原则而论,一切保险皆含有赌博、放债取利和“不明确”因素,不符合教法确认的任何一种商业契约,故应严加禁止。赞同保险事业的学者主张以互助为基础来发展保险事业,并提倡由国家而非私人来承办保险事业,相信这不会导致剥削。但他们反对商业保险。有的学者提出,可实行一种以天课制度为基础的互助保险计划。有的学者提出,可开展没有剥削的商业保险业务。总之,这个问题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鉴于保险事业日趋重要,国际伊斯兰教界曾就此召开专门会议。1965年于开罗举行的伊斯兰教研究大会、1969年于吉隆坡举行的国际伊斯兰教会议、1976年于麦加举行的国际伊斯兰经济学会议,都曾就此通过决议。麦加会议公报指出:目前实行的商业保险未能体现教法所规定的互助、团结目标,建议所有穆斯林国家使自己的法律和社会、经济体制符合伊斯兰教法。会议还建议,建立一个由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提出一项摆脱利息和投机的保险制度,以根据教法的互助原则,代替目前流行的商业保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