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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思想政治教育篇(14)

(三)大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着急功近利或不科学的现向

一些大学生误认为高学历就有高能力,因而在自我评价和职业发展方面期望值过高,在择业过程中普遍向往高收入的行业和部门,倾向于东部沿海地区、不愿意去条件艰苦的西部、乡镇企业和小企业工作。职业规划是一个连续性和阶段性的过程,起点是否准确,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其结果。由于对职业规划的认识不到位,一些大学生在职业规划方面存在应急性、片面性和盲目性,以为职业规划就是找工作,一直到临近毕业才着手,以至于职业规划当成了短期职业培训;有的同学对自己不了解,盲目从众,急于求成,拼命考证;有的同学过分注重自我职业设计,不太关心社会对职业的需要和个人成长规律,最终自己的规划却不能实现。

四、大学生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既然职业生涯对大学生如此重要,那我们应该怎样来进行职业生涯的规划呢?一般来说职业生涯规划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自我评估

自我评估的目的,就是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它包括对个人的需求、能力、智商、情商、兴趣、性格、气质、价值观等的分析,以确定什么样职业比较适合自己和自己具备哪些潜力。自我评估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通过自评法,即通过个体自我的反省、分析与探索,达到认识自我,了解自我的目的,也可以采用他评法即通过身边所熟识的人,对自己的看法与评价,达到认识自我、了解自我的目的。还可以采用测试法,即借助标准化的职业测评手段帮助个人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环境中,离开了这个环境,便无法生存与发展。所以,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要分析环境条件的特点、自己在环境中的地位以及环境对自己的要求等。通过对社会环境的分析,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优势和弱势,以及环境中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条件,找到生涯发展的机会。这样才能在复杂的环境中趋利避害,使职业规划具有现实意义。

(二)职业选择

职业选择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生事业的成功与失败。在职业确定后,向哪一路线发展,此时要做出选择。即是向行政管理路线发展,还是向专业技术路线发展,或是先走专业技术路线,再转向行政管理路线。由于发展路线不同,对职业发展的要求也不同,所以,在职业生涯规划中必须做出选择,以便使自己的学习、工作沿着预定的方向前进。

(三)确定目标

一个人事业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正确适当的目标。没有目标如同驶入大海的孤舟,毫无方向,对前途一片茫然。只有树立了目标,才能明确奋斗方向,犹如海洋中的灯塔,引导你避开险礁暗石,走向成功。目标的设定,是在继职业选择、职业生涯路线选择后,对人生目标做出的抉择。该抉择是以自己的最佳才能、最有利的环境等信息为依据做出的。通常包括人生目标、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和短期目标。

(四)制订行动计划与措施

作为学校我们要帮助学生在确定了职业生涯目标后,就要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来实现它们,把目标转化成具体的方案和措施,分阶段进行。例如,我校就在大学生一年级中让他们了解自我;二年级锁定感兴趣的职业,有目的提升职业修养;三年级通过社会实践、就业实习等,为初步完成学业到职业者角色转换做好准备。

(五)评估与反馈

在人生的发展阶段,由于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和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会使我们与原来制定的职业生涯规划有所偏差,这时需要对规划进行评估和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符合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评估和反馈过程是个人对自己的不断认识过程,也是对社会的不断认识过程,是使职业生涯规划更加有效的有力手段。

总之,大学生在职业生涯规划中要树立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要明确职业生涯规划的要素;职业生涯规划=知己+知彼+选择;要掌握职业生涯规划中自我分析与评价的方法,以制定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方案;要掌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基本步骤;通过规范操作,科学地实施职业生涯规划,全面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为进一步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做好准备。

浅析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

何玲

摘要:本文以当代大学生的行为方式为基点,探讨了大学生法治精神培养的重要性,并对体现法治精神的两大思想内容予以阐述,同时亦浅析了法治精神培养的关键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精神信仰权利意识权利认知

大学,一个培养高级人才的摇篮,作为连接社会的枢纽,源源不断地为社会更新与进步输送新鲜血液。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社会人”的要求不再仅仅局限于生物意义,而是越发注重其综合素质。因此,社会迫切需要的人才输入无疑在最大限度上依赖于高校。在这种态势下,大学校园向社会输出的人才的素质对社会文明进程起着相当的决定作用。而对大学生素质的衡量应以什么为标准呢?在法治社会,站在不同的视角平台对大学生素质的衡量就有不同的标准,但法律作为一个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规范,行为方式符合法律规范则是对合格公民的最低要求,尊重和遵守法律行为模式是开展其他社会活动和实现价值追求的首要前提。因此,在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理念下,注重提升其法律素质,培养法治精神,是目前大学生教育刻不容缓的重任之一。

一、法治精神与大学生行为方式

大学生作为时代文化的标杆,总是走在潮流思想的前沿。一个时代大学生的思想特征在反映主流文化的同时,也影响该主流文化的发展动向。然而思想体现于无形,必然以行为为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关注社会主流文化,就必须重视大学生的群体意识,进一步,就是重视大学生的群体行为。而在当前的大学生行为中,出现了一系列引人深思的行为方式:

——2002年2月,天津医科大学的学生马晓明杀死父亲和奶奶。

——2003年4月,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刺杀公务员。

——2004年2月,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死4名同学。

——2006年8月8日,江西中医学院22岁大学生李征20分钟连杀7人。

——2008年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园内,一名叫付成励的22岁男生持菜刀将该校法学院教授程春明砍死,随后自行报警自首。

面对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触犯法律的行为的发生,来自社会各界的声讨声此起彼伏。高校,不断强调着加强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而接受着良好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却在用其行为屡屡践越法律。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不能用法律约束自我行为,是不能在真正意义上为他人和社会带来幸福的,其所掌握的其他文化知识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真正具有社会价值的综合型人才,必须是具备起码法治修养的人才。因此,当代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对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大学生法治精神的两大思想内涵

大学生,在社会特征方面有异于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成员,但其作为社会更新和进步的新鲜血液,最终的“流向”亦是公民社会。大学教育的目标在定位于向社会“产出”专业精英的同时,更需要的是确保向社会输出的是在行为方式上符合法律行为模式的公民。因为行为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公民创造社会财富,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前提所在,同时也是构建公民社会,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关键所在。

法治精神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文化,高校教育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必须注重以下两大思想内涵:即法律信仰的确立与权利意识的加强。

(一)法律信仰的确立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解释信仰: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宗教、理论主张以之为行为准则。换句话说,任何一种信仰的内涵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对该宗教或理论的信服;二是主体的行为以该宗教或理论为准则。法律信仰亦涵盖这两个方面,即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尽管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底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大学生所接受的教育思维中,对法律遵守的原动力并不是自发的,而是来自于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对社会来讲只是起着一种惩罚性的工具作用。这样的教育理念自然无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更谈不上法治精神的形成。正如马长山先生所言:“现代法治如果没有内生性信仰,没有积极的守法精神和法治文化霸权,则寸步难行。”这句话深刻地揭示法律信仰对法治社会的重要程度。在任何一个公民社会,社会高效有序的运转所依赖的都必须是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而不能是简单依靠强制力。伯尔曼指出:“正如性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行性的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有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因此,在向大学生群体灌输法律理念的教育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培养起其法律信仰,因为自发的法律信仰从根本上解决了行为选择与法律行为模式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只有信仰法律,我们才能信守法律。亦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就在于它的建立能像其他信仰一样顺理成章地约束人们对行为方式的选择。为什么古罗马法律会名扬天下,长久不衰,这与罗马人的法律信仰不无关系。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道,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正是这样的信仰使得罗马人将罗马法律推向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推动了罗马社会的法治进程。

(二)权利意识的强化

法律信仰站在宏观的高度把握了一种价值取向,营造了“法律神圣”成为“空气般的存在”的法治氛围。而“法与权利这两个概念只是从不同侧面来考察同一事物时的称呼而已”。强化权利意识与确立法律信仰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同样重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认为,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这样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二是个体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权利的社会评价。由此可见,权利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法治社会不仅体现在对自我权利的正确理解和充分扞卫,还进一步体现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法律范围内的容忍。

权利意识包括权利认知和权利行为两个方面。权利认知,是指大学生对自己是否可以追求某种行动自由并要求合理权益具备明确的判断,它是权利意识的最低层次。主体只有在认知权利的前提下才可能主张和要求权利。有这么一个调查:大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是否有义务承担其学费。44.39%的学生采取了回避的方式,43.13%的学生认为应该由家长支付,只有18.78%的学生认为不应该再由家长承担学费。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没有具备符合社会要求的权利认知能力,那么我们的大学教育首先就要以此为发力点塑造大学生公民的法治人格。权利行为,是指大学生行使和救济自己的权利的行为。由于传统教育义务本位思想的灌输,大学生习惯性地将自己置身于义务承担者的位置上,怠于行使权利,更谈不上权利救济了。在对待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上,大学生很大部分会选择自认倒霉或通过倾诉以宣泄。因此,高校教育要注重引导大学生权利行为的正确行使,使其在步入社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行为模式。

因此,加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提升其权利认知与权利行为能力,是最终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又一关键所在。

三、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实现途径

在当代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培养问题上,原有的教育方式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弊端。面对日益突显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社会、学校、家庭都存在着一定的责任。鉴于此,各大高校亦纷纷开始加大大学生法制教育力度。而滞后的教育观念、僵化的教育内容、简单的教学方式等既存的弊端使得传统教育方式已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