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应用翻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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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法律翻译(3)

4.3.5“例外(但书)”的英译

法律性规范中,往往有一类所谓“但书”(proviso)规定。所谓“但书”规定,原指其规定中有个“但”字,如“……但如此这般者不在此限”之类。如果不拘泥于“但”字之有无,则这种“但书”规定,实际上就是例外规定,因为如今的但书,多无“但”字。

国外立法学认为条文中,“但书”应减少至最低限度——能不用“但书”则尽量不用。如,“可延期,但不得超过三天”不如“可延期三天”言简意赅。但在国内,似未闻有尽量少用“但书”(即例外规定)之说。这应该说是中外法律文化之差异,也是法律英译中务必注意的地方。

(1)……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prohibited from marriag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the time-limit may be extended,but not more than 60 days.

(3)合营企业也可以按不超过营业额百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费,但须经市土地局核定。

Joint ventures may also,subject to approval by the Land Bureau,pay land use fee at a rate of not more than 5 percent of their turnover.

(4)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ut there are exceptions where there are other provisions of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resent regulations shall apply.

(6)本条所指生效日,除我国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外,均指文件签署日。

The date at which a document goes into effect as mentioned in this article,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r agreed upon by parties to a contract,means the date of the signing of the document.

(7)除本细则规定外,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均按国家现行规定管理。

Matters relating to the control of foreign exchange receipts and expenditures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he Free Trade Zone other than those provided for in these rule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existing laws of the State.

4.4法律翻译存在的具体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数量增多,性质类别日益增加。因此,所需求的翻译人员多,再加上地区广大,翻译管理难度大,协调困难,不易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中国目前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组织翻译和审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各部门、各地方组织翻译和审定。这三支翻译力量相对独立,相互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常规性协调机制,基本上是各负其责,相互的协调较为困难。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翻译管理尚无章可循,缺乏相应的管理章程、措施甚至法律。

中国法律法规译本的读者对象应该主要定位于直接接受者,并在译文语言的各层次体现。例如在风格层次,为了保证法律内容的准确性,保证原文作者所期待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不惜使用较为刻板的法律英语文体,而不应为了照顾译文的间接接受者而追求译文语言的平易化。

中国法律法规的翻译在加入WTO之前已经开始,那时,对于译本读者对象的定位还没有准确确定。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法规翻译的目标、目的和读者对象等虽说都得到重新定位,但还需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包括人大)负责译审的法律译本,都应考虑协调一致,除了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还要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法律现状。下面将讨论法律翻译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4.4.1法律法规英译的术语问题

各法律语言均有一系列专用术语,这些术语固化了相应的概念,每种法律语言的一套专用术语相对应的是一套法律概念系统。与其他词语相比,法律专用术语更能够体现某一法律体系或体制的典型特征。法律法规翻译的难题之一就是法律体系(或体制)间术语的不对应性,如法律汉语中的“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统筹安排”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

另有一些如“厉行节约”、“量入为出”、“定罪量刑”、“供认不讳”等,是法律汉语中固化的概念,常用四字词组表达,但蕴含丰富,译成法律英语的普通词语时,意义即会丧失。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如Tortfeasor,alibi,ombudsmen,lobby,equity,sheriff,mandamus,Hansard,recorder,solicitor等,只能采用意译、解释性翻译、创造新词语等方法。这样,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

经过法律翻译界集体协商,术语翻译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即使一些对译文读者陌生的新术语,由于在中国有很大的认同面,有可能得到译文读者认可。

4.4.2其他词语的翻译问题

除了法律术语外,中国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由普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减轻处罚”、“核拨经费”、“名额”等。这些在法律汉语中有特定的含义,不能随意翻译成英语,如“巨大”、“特别巨大”、“严重”、“特别严重”等,尽管没有十分明确的具体数字,但在中国法律环境中人们对其含义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度都有较为清楚的认识,翻译成法律英语时并不一定能保证原意的真实传达,尤其在用词用语选择自由度较大,容易造成文本间甚至文本内的不一致时,更难确定意义。

法律术语虽然丰富、重要,但毕竟数目有限,再加上法律英语缺乏与法律汉语对应的术语,因此一般要采用法律英语中的普通词语翻译,这样,法律英语普通词语的使用实际上成为十分重要的法律翻译问题。

4.4.3语句以及语篇成分的安排问题

法律汉语与法律英语的差别会给法律法规英译时语句与语篇成分的安排造成困难。中国法律法规翻译中有时出现语句紊乱问题。

例5.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