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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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邓小平理论研究(6)

6.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农村过去靠集体经济解决了社会保障问题,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后,单独核算的农户很难再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做出贡献。这不仅因为农民负担过重,更重要的是我们没有这种机制。农户就像无数只分散的小船,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极低。在城市,以户口为主的福利待遇逐步取消之后,单位福利待遇也随之货币化、市场化。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被打破,它的功能迫切要求新的社会保障体系来承担。在西方,社会保障制度被誉为现代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对于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与长期生活在社会主义中的人们来讲,意义可能更为深远。所以,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我们要尽快建立城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7.健全法制,消除腐败,打击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合法收入,打击非法经营收入,是当前解决社会不均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社会中人们普遍不满的是由于违法和腐败所引起的贫富悬殊现象。我们在鼓励勤劳守法致富的同时,必须狠狠打击那些搞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贩毒走私、卖淫嫖娼、贪污盗窃等违反党纪国法的暴发户。彻底清除那些凭借权力以权谋私,将官场变为商场、行贿受贿的腐败分子。

(原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后被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主义论丛》2002年第12期全文转载)

徐华府:男,1955年生,1991毕业于四川社会科学院,获得硕士学位。现为乐山师范学院副教授。

浅析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罗立顺

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的“social security”。也有人把它译为“社会安全”,其中security来自拉丁语apartfromcare,表示“不担心”或“脱离担心”之意。首先使用社会保障这个词的是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随之这一概念又在1938年新西兰的有关法案中出现过。1941年的《大西洋宪章》两次使用这一概念。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了《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使用社会保障一词。从此,社会保障概念开始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普遍使用。

在我国,目前对社会保障的含义理解仍然是百家争鸣: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的《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对社会保障的解释是:“社会保障是由一整套完整的保险和福利项目构成的并由中央政府管理的体系”,“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遭或摆脱人生的一切灾难。”《新编社会学辞典》(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的解释是:“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在公民患病、年老、遇到意外事故等情况下,对公民受到的损失或生活处境的困难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各种措施的总和。”张海鹰编着的《社会保障辞典》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由于社会和自然等原因造成生活来源中断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维系社会稳定的社会安全制度。”

在国外,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德国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之先河。但是,德国人所理解的社会保障是与社会的“公正”、“安全”密不可分的。德国的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经济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个是充满竞争并富有效率的市场,一个是保证市场良性运行的“公正、安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然,这里的“公正”和“安全”指的是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不至于因此而失去其基本的生存来源,使他们能够重新获得竞争的机会。在美国,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人形成了对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解。他们认为,社会保障是对人们在遇到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社会问题时提供的一种安全保护,这种保护具有非常广泛的内容,既包括生活、就业,也包括文化教育等,同时也包括一些补助。

尽管国内外对于社会保障的理解差别很大,但归纳起来,社会保障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含义:

第一,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因为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政策统筹和管理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代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当然主要是政府的职责。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企业和一些社会团体也应当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

第二,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成员及其家庭都有追求健康幸福的需要,也同样都有权利得到衣、食、住、行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特别是遇到失业、疾病、年老、灾害等情况时,有权利通过社会保障获得基本生活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还没有完全对所有社会成员、所有基本需要实施保障。

第三,社会保障的总体目标是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其最终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求。社会保障通过完善市场经济的制度体系,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建立一种社会安全制度,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社会保障的实现方式是通过立法,建立一种社会稳定制度,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使社会保障规范化、制度化或法制化。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及其家庭在遇到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灾害或其他风险时给予相应的物质和服务帮助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这种制度如果以德国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算起,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正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以现代工业的发展为基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矛盾以及经济危机,也使一些哲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思考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遇到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的增进、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以及政府如何在社会福利增进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等问题。由此产生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诸多学派的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以及新剑桥学派理论等,从而奠定了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而无产阶级革命的领袖和导师马克思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完整的社会保障学说,但他的社会再生产理论以及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奠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理论基础。本文试图就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论作简单的追踪和透视。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是以其社会再生产理论为基础的。马克思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物质资料再生产是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结合的过程,在进行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同时,进行着劳动力的再生产。只有在再生产中将劳动力源源不断地再生产出来,社会再生产才能不断地进行下去。

劳动力再生产包括劳动者的体力再生产和智力再生产。前者是劳动者体力的恢复和身体素质的提高过程,后者则是劳动者劳动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发展过程。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手段是消费,包括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的条件主要从两方面得到满足:一是由个人通过提供资本或劳动从市场上获取;二是那些没有劳动能力、就业机会和财产的社会成员,只能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障来满足他们的基本消费需求。在工业化以前,劳动力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进行的,而在机器大生产以后,劳动者的劳动风险逐渐增加,事故、工伤等都使家庭保障越来越无法应付新的风险,因而劳动力再生产要求也越来越多地依赖社会保障来进行。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都必须有保障。而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则应由社会在产品分配给个人之前作必要的扣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并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为了发展社会生产,社会产品在分配给社会成员之前,应该有三项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资金和保险基金。”社会总产品扣除上述三项后的剩余可以用于消费,但在将其分配给个人之前,还必须从中扣除:“第一,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用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马克思关于社会产品分配的扣除原理,从社会分配的角度论述了社会保障基金必须在社会产品分配给个人之前作储备性的扣除,这一理论也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理论基础。

及至列宁时期,社会保障已经在欧洲各国不同程度地实施。当时沙皇俄国在其40%的城镇人口中,也约有17%的受雇劳动者享受了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担。列宁针对当时工人分担保险费的情况,尖锐地抨击说:“雇佣工人以工资取得的那一份自己创造的财富,非常之少,刚能满足最迫切的需要。因此,无产者根本不能从工资中拿出一些钱储蓄,以备在伤残、疾病、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紧密联系的失业时的需要。因此,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对工人实行保险,完全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整个进程决定的改革。”列宁得出结论认为,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并且强调:“一切雇佣劳动者和家属”都要保险;“一切保险费用都要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无疑,列宁这种两个“一切”的社会保险理论,完全出于当时阶级斗争的需要,是对西方国家关于社会各方共同承担风险的社会保险理论彻底加以否定。故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建立了和西方社会保险制度宗旨相同,但形式迥异的国家保险制度,并为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我国仿效实行。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吸取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经验,对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了改革,这种改革仍在深入之中。1991年苏联解体、东欧巨变之后,他们又完全仿效西方模式建立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完全回归到原来沙皇俄国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

边沁(1748~1832年),英国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边沁认为,社会是个人的总和,人们的理性活动是寻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如果社会让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追求个人利益,最终就会实现公共利益,使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得到最大的幸福。这种最大的幸福就是社会的道德标准或功利原则。从社会的道德标准出发,这种功利原则不但规定个人应该做什么和将要做什么,还规定社会应该做什么和将要做什么。由于社会是个人的总和,所以功利主义认为,政府应该让个人充分地和毫无阻碍地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的经济理论和政策含义是,社会幸福作为社会成员幸福的总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社会的道德标准,也是立法和制定政策的标准。如果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少数人与大多数人之间在幸福方面存在矛盾,那么就需要协调这种矛盾。但总体上说,个人只能在整体的利益中获得自己的幸福,从长期的趋势来说,少数人将随着社会幸福的增进而分享到利益。边沁认为,只有个人才能对于自己的苦乐有深刻的了解,知道并且是唯一知道什么是构成自己幸福的人,因此,追求个人私利是正当的,社会不应对这种追求加以任何干预。从这种观念出发,边沁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要求国家不干预私人的经济活动。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后来被同时代的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所吸收。穆勒认为经济学家应该关心人的幸福所在,资本主义制度可以使个人得到幸福,也可以使社会绝大多数的公众得到幸福。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矛盾的日益激化,宪章运动、工会运动和社会主义的思想风起云涌,以约翰·穆勒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虽然坚持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认为凡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就是正义的有道德的行为。但开始主张采取某些国家干预政策,直接和间接地促进人民福利改善的职责。主张在保护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和政府不干预个人自由的前提下,应限制遗产的继承,发展合作社,增加对农民的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