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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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邓小平理论研究(7)

三、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又叫做“民约论”,全称是“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着名哲学家卢梭(1712~1778年)提出来的。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但无时不在深陷枷锁之中。”从这一观点出发,他的宗旨在于在个人和社会或国家之间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所有参与这种结合的全体个人,以其共同的意志和力量,维护他们各自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卢梭首先证明,在订立社会契约而组成共同体时,由于每一个成员都同意放弃自己的一切权利、财富和自由,而且社会契约是在全体一致的情况下缔结的,所以就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服从社会契约,从而也是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而言,他仍然是自由的。至于那些不同意社会契约的人则可以不让他们加入共同体。他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是,在根据这样的社会契约建立的共同体内部,每一个成员在其日常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在他们根据民主的原则服从与他们的意见并不一致的多数的决定的时候,仍然保有他们的自由。在这个论证过程中,卢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公意。

卢梭认为,设计一种真正的政治共同体,最重要的问题是必须达到下面这样的要求,就是说“要寻找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实际上只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卢梭认为,当共同体的成员服从的不是某一个或某一些成员的意志而是共同体的公意的时候,他的自由就丝毫没有丧失。

归纳起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所有个人都将他的个别权利与权益交给全社会,即交给他所属的政治实体或国家;第二,在全社会范围内,一切事务均用多数表达的方式作出决定。根据“社会契约论”,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全体则是主权者。卢梭的这一理论,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社会契约和主权在民”的思想理念。即人民有权对任何事务作出民主决定,付诸实施,并受到社会契约的制约,以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

根据卢梭的上述理论可以看出:现代社会保障也是“社会契约论”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是依法由集体、个人和政府三方面筹措的。所有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险这个命运共同体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分享人生中面临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社会福利待遇。由此可见,社会福利具有明显的社会契约性质。

四、代际关系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随着工业化以后社会保障在许多西欧国家中的实施和发展,逐渐形成了颇为流行的“代际关系论”。代际关系论认为,整个人类社会一代又一代地延续下去,代与代之间存在着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关系。作为某个人或某一代人的一生,都有着幼年、中年和老年三个阶段。在幼年阶段,人作为纯粹的消费者,生活上需要上一代人的抚养;在中年阶段,人则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需要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消费资料,并抚养未成年的下一代人和供养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上一代人;而到老年阶段,人主要作为消费者,生活是主要依靠下一代的抚养和照顾。这种代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表现为道义上、经济上的世代之间的契约关系,表现为“养老”和“抚幼”的关系,长辈父母需要晚辈子女的赡养,子女则需要长辈的抚育。这就是说,经济利益的纽带,把代与代之间的血缘关系紧紧地连接在一起。由于物质生活所确定的这种代际关系,是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而且是永恒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必要将这种保障代际关系循环不息的个人权利与义务,将其一部分交给全社会或国家,由社会或国家来统筹安排,则代际关系的交替和良性循环,方可确保无虞。

根据这种“代际关系理论”,美国社会保障的具体原则是: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人支付社会保险费(税),而从下一代人那里领取退休金。认为这就是社会保障所具有的“社会契约性质”。20世纪60年代以后,前西德政府官员也经常谈到西欧和东方国家之间的一项“世代之间的条约”,其含义是:今天的劳动者将自己的部分工资收入,拿出来支付今天的养老金,同样也期望明天的劳动者,也按照他们那样做。这就要求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地要求每一代人,将其一生中的收入,有计划地分摊到他们一生中的两个时期,即“积极的就业时期”和由于疾病、伤残、老年等原因需要别人护理或抚养的“消极被动时期”。每一代人都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交出去”,即储存起来。等到需要时再以“保险金”的形式“取回来”,即所谓“平时节约、急时不缺”。加之“取回来”的那一部分并不等于“交出去”的那一部分,这就正好在全社会范围内和代际之间,发挥了调剂和互助的功能,使社会保障的车轮得以随着代际的交替而顺利运转。

然而,现在已有若干地区和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年轻人能够为这种“契约”或“条约”交纳的金额同老年人领取的金额之间,存在着令人担忧的距离,而且这种差距还在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造成社会保障费用入不敷出的严重后果,特别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普遍趋势,代际关系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但“社会契约”论者不同意上述观点,他们坚持认为:基于对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回顾,社会保障赖以建立的这种契约关系,以及体现这种关系的社会保障目标,其实质含义还不能在短期内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社会保障事业作为社会进程的一部分,将是一个影响到几代人的社会问题。它所许诺的,在遥远的将来定能实现,而且要求个人在全部生涯中为它作出贡献,人类的物质生活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社会形态中,代与代之间的依赖程度和相互关系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换言之,“养老”与“抚幼”所表现的方式方法,将会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五、社会正义论

社会正义论是从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提出来的一种理论构思,它的核心问题涉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国际劳工组织为了维护各国劳动者的利益,将“社会正义”问题提到更高的高度。该组织在其“组织章程”中明确指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20世纪80年代,美国着名哲学家罗尔斯构建了一个旨在代替功利主义的“正义论”体系,探讨了许多西方社会中令人激动又令人困惑的问题,诸如政治自由、公民权利、合法抗争、适度宽容、机会均等等问题,涉及哲学和社会学的多个层面。但这些探讨,都是在社会基本机构,主要是在政治经济制度的正义性这个中心议题下进行的,并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1971年罗尔斯写下了《正义论》这一享誉世界的着作。

罗尔斯说:“对制度的改选优先于对人改选,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优先于对个人道德的评价。”这一论点,是贯穿于《正义论》全书的主题。罗尔斯认为:人民首先要决定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合乎正义,然后才能决定个人的道德标准,决定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职责。离开制度空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往往会造成虚伪、盲从和苛求。

罗尔斯将个人理想和社会理想、个人道德和社会制度的道德几个方面联系起来思考,并强调社会的正义、制度的伦理非个人德性论可能涵盖。罗尔斯将社会的基本结构分为两部分:一是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政治制度;一是涉及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上的政策和制度。前者可以说是政治上的正义,后者可以说是分配上的公平。相应于这两个方面,罗尔斯提出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强调所有公民的基本自由,都拥有一些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强调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条件下才是允许的,并且同时要保障机会的公正平等。他认为,第一个原则应当优先于第二个原则,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优先于经济利益的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有助于我们对社会保障这一有关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的性质、目标及其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评估和思考,得出我们自己的结论。

六、福利经济学理论与新福利经济学

庇古(1877~1959年)是英国着名经济学家,西方旧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在其代表作《福利经济学》中,庇古从经济福利的角度考察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发生差异的条件,他认为福利是个人获得的效用和满足。广义的福利包括非经济的友谊、情感、正义等内容;经济福利则是可以直接或间接用货币来计量的那部分福利所表现的效用,在不同人之间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这种可比性为人们判断福利增减的政策是否科学提供了依据。庇古用两个标准来作为检验社会福利的标志:一是国民收入总量。它与经济福利的关系是总量越大,福利越大,因此,增加国民收入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最基本手段。二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平均,它产生的福利就越大。因为个人收入存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即一个人的收入越多,其用于消费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就越少,其对此人产生的效用也就越小。同一笔货币对穷人产生的效用比对富人来说要大得多,因此,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增加穷人的收入,可以在保持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增进社会福利。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庇古认为,征收累进所得税、遗产税,扩大失业补助和救济标准等使国民收入均等化的措施,是政府扩大社会福利的重要手段。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和收入均等化理论对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庇古提出福利经济学以后,20世纪30年代,产生了新福利经济学,最有代表性的是罗宾斯·希克斯·卡尔多·霍推林的补偿原则论和伯格森·萨谬尔森的社会福利函数论。新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福利取决于组成社会的各个人的福利,而不取决于其他。与庇古的观点不同,新福利经济学认为穷人和富人从不同收入所得到的效用或满足是无法比较的,社会福利并不是通过收入分配加以增进。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就要在一定的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和价格条件下,求得一系列在交换上、生产上和生产和交换结合上的最优化条件。因此,新福利经济学以无差异曲线、边际代替率、消费可能性等作为分析工具和方法,得出交换的最优化条件是在一定的收入、价格和偏好基础上,任何两种商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对于使用着两种商品的每个人来说,必须是相等的。由此,新福利经济学对于福利的增进问题提出了两种论说。

其一,补偿原则论。补偿原则论认为,经济政策的改变意味着价格体系的改变,而任何价格体系的改变,都会使一方得利,另一方受损。但如果通过税收政策或价格政策,使那些得利者补偿受损者而有余,那就是有效的政策,就能增进社会福利。这里,补偿实际就是收入的再分配。

其二,社会福利函数论。社会福利函数是社会所有个人的效用水平的函数。社会福利函数强调收入分配应该由一定的道德标准去决定。因此,这一理论试图提出达到“最大福利”的道德标准和满足条件。社会福利函数论认为,组成社会福利的个人福利,取决于社会上各个人的收入分配。要实现最大福利除了生产和交换的最优化必要条件外,还必须有“理想的收入分配”这一充分条件。

七、凯恩斯的社会需求理论

约翰·梅纳德·凯恩斯(1883~1946年)是英国着名的经济学家,在其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凯恩斯抛弃了传统的建立在萨伊定律基础之上的充分就业观点,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或萧条及其就业水平是由社会有效需求决定的。他从反危机的角度研究社会保障问题,认为经济危机是由国民收入没有全部转化为社会有效需求,即社会有效需求不足而引起的,而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又是由“消费倾向”、“对资本未来收益的预期”和对货币的“流动性偏好”三大心理因素造成的,因此,反危机的根本观点是要采取各种措施刺激社会有效需求。政府可以通过兴办各种公共事业,发展社会福利,对失业提供社会救济来提高社会的消费倾向,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达到充分就业,缓解和消除经济危机的目的。凯恩斯的社会需求理论对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当时和后来相当时期内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

(原载《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5期)

罗立顺:男,1971年生,复旦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现为乐山师范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