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制科研机构
政策摘要:
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可再延长2年。
依据来源:
《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94号)
5、创业服务机构
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来源: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6、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政策摘要: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依据来源: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7、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
政策摘要: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来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上海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0第24号)
8、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建设技术中心、购买国外先进研发设备等,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对项目业主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家首台(套)重大装备,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依据来源: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
附件二:江苏科技创新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政策
1、财政科技投入总量与结构
政策摘要:
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省、市、县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3%、2%。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各市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支持。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
1、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政策摘要: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摘要: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政策摘要: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4、购买专利可计入成本
政策摘要:
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按现行有关规定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应当采取直线法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依据来源: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2000]25号)
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政策摘要: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凡设在区内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来源: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意见(试行)》(苏科条[2003]215号)
6、双密集型企业优惠
政策摘要:
经认定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依据来源:
《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意见(试行)》(苏科高[1995]421号)
7、软件企业优惠
政策摘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对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来源:
《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01]59号)
8、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鼓励和引导多方面资金,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及信息化建设。对通过CMM及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省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依据来源: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4〕93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9、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依据来源: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苏财企[2007]26号)
10、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
政策摘要:
主要采取拨款和贴息三种资助方式,支持企业或风险投资公司联合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基地共同出资建设,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的重大创新载体。支持企业出资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发的原创性科技项目。
依据来源:
《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8〕134号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
政策摘要:
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拨款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对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给予有偿资助,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依据来源: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摘要: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主要奖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和企业的自有,实行科研、教育、推广相结合在生产上大面积转化应用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技术推广奖主要奖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在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工作中形成的推广科技成果。
依据来源:
《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苏农奖管办[2003]01号)
(四)改善投融资环境政策
1、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
政策摘要:
充分发挥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在单个投资项目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省、市、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依据来源:
《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00]75号)
《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苏财税[2007]95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132号)
2、扩大政府担保比例
政策摘要: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依据来源: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
《江苏省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10号)
3、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依据来源:
《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7〕35号)
(五)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政策
1、政府首购和定购制度
政策摘要:
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创新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政府可进行首购或订购;对省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
经省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依据来源: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
《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科高〔2006〕407号)
《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苏财购〔2007〕6号)
(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政策
1、专利费资助
政策摘要:
设立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对本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省财政承担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依据来源:
《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
2、发明创造的奖酬
政策摘要: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本单位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依据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