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与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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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长三角创新政策比较研究(4)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1、成果转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政策摘要: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市各类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转化项目以及投资转化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专项扶持。

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可形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的转化项目,在已取得银行专项贷款之后,可提出贷款贴息的申请,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依据来源: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财企[2006]6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沪科[2006]第095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沪财企[1998]272号)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摘要:

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向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采取成果转让、以成果作为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以及自主创新取得农业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本市经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且未获得政府资助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的优惠或者研发经费的补助。

依据来源: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3、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技术职称评审

政策摘要:

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依据来源: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

(四)改善投融资环境政策

1、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创业风险资金加大对钟子期、起步期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由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与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额匹配,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救助。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管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并同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来源: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6]第0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2、扩大政府担保比例

政策摘要:

政府性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对政府性担保机构的项目代偿损失,由贷款担保损失补偿资金按规定给予在保余额5%以内的限率补偿。推进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软贷款力度。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依据来源:

《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

《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沪信息委征[2006]350号)

(五)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政策

1、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采购自主创新成果

政策摘要:

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策采购。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60%。

依据来源:

《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沪建交联[2006]796号)

2、政府首购和定购制度

政策摘要:

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

依据来源:

《上海市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暂行规定》(沪财库[2006]39号)

(六)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政策

1、专利费资助

政策摘要:

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对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企业和科研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指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培育名牌产品和着(驰)名商标以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给予支持。

国内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别资助3000元、800元和300元;对在港澳申请发明专利的,授权后每项最高一次性资助1万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3万元。

依据来源: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07]13号)

2、发明创造的奖酬

政策摘要:

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除另有约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

单位自行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以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以从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提取不低于5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依据来源:

《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沪知局[2007]30号)

3、知识产权投资入股

政策摘要:

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依据来源:

《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

4、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

政策摘要:

本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示范推广,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被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享受示范企业创建、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专利与版权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等费用补贴,对成绩显着的还可得到表彰和奖励。

依据来源:

《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2号)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政策

1、海外人才引进

政策摘要: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并享受相关待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依据来源:

《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沪人[2007]18号)

《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

2、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

政策摘要: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推荐,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项目经理等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解决关键、创新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上述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在申请人才引进办理户籍迁沪手续时,优先办理。

依据来源:

《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沪人[2007]18号)

3、人才发展资金

政策摘要:

对企事业单位引进优秀创新人才、解决优秀创新人才特殊困难等,由人才发展资金给予资助。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各类人才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等。资助额度10-20万元。

依据来源: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

4、领军人才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建立领军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所带领团队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领军人才对资助资金拥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被确定为领军人才人选的,可申请专项资金,经审核后给予资助。

依据来源:

《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

5、高技能人才激励

政策摘要:

建立突出贡献技师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自2008年起,开展“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对本市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生产实践中能解决核心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为企业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给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50名。2008年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1万元,今后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依据来源:

《上海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35号)

6、科学技术奖

政策摘要: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设立科技功臣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上海市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依据来源: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沪科[2007]319号)

7、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

政策摘要:

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奖励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人物专项奖励。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领军人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在项目产业化阶段攻克技术难关的领军人物给予5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额度与项目的产业化规模挂钩,按产业化规模大小奖励。为鼓励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获奖领军人物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领军人物和项目团队配套奖励。

依据来源: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6]755号)

(八)支持创新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

1、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

政策摘要:

深入实施“聚焦张江”战略,通过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向园区集聚。加快工业园区创新平台建设。

依据来源: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配套支持

政策摘要:

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落户本市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给予配套支持。

依据来源: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7第53号)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配套支持

政策摘要:

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开发设施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技术中心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需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由海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办理征减免税手续。经认定建立了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其批量试产的新产品可优先列入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该企业技术中心研制开发的中试产品经市经委确认、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中试产品的所得,比照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技术中心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重大项目,优先列入市经委技术开发计划,市新产品基金会优先给予贴息贷款。企业技术中心开发成功的新产品试产所需资金,优先安排申请银行"科技开发专项贷款",市经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银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享受市经委技术改造贴息。为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高等院校联合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凡列入国家和市级产学研计划的,经市财政审核,其支付给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一部分科技费用可适量从上述返回的优惠政策税款的资金中列支。

依据来源:

《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沪经科[95]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