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这是我的奶酪:画解《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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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案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案

戴某是某县官窑村的村民,他在2007年发现本村有4处铁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的要求,戴某于2008年1月办理了相关手续,享有对该4处铁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手续办好之后甲立即以高价将其探矿权与采矿权转让给张某。

在本案中,戴某发现的铁矿,依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戴某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依法享有对本村4处铁矿的探矿权与采矿权,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4处铁矿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戴某高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承包人在承包地上发现煤炭资源自行开采案

张某与村集体签订了承包山地的承包合同。张某在承包的山地上种树,某日,其意外地在该山地上挖出了煤,消息迅速传播到了村里的各个角落。村民们拥到张某承包的山地上,争先恐后地挖煤。张某急着呼喊:住手!我承包的山地,你们无权挖煤。村民们反唇相讥,你承包的山,又没有承包煤,村里因为这个事情乱成了一团。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煤既不是张某的,也不是村里的,而是归国家所有。开采煤矿要经过国家批准,且依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还须向国家缴纳资源税。但是山地确是张某承包的,所以村民乱挖山地给张某造成了损失是要赔的。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案例:承包人转包自己承包的土地案

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村头10亩农田的承包经营合同,在耕种的第2年,赵某打算将该10亩农田转包,于是找到了同村的李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村委会知道此事后,找到赵某,表示村委会作为10亩农田的所有人不同意赵某转包10亩农田,认为该转包合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赵某根据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依法取得10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从性质上分析,10亩农田的所有权人是全村村民,而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村委会所有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转包的方式流转,可见转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流转权。而且本法第一百二十条也规定了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因此,在本案中,村委会无权干涉承包经营权人赵某对其承包的10亩农田进行转包。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