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这是我的奶酪:画解《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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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1)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2005年4月10日,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本村村头的25亩耕地,承包期为30年。2005年9月1O日,村委会通知张某解除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耕地,同时将该25亩耕地承包给王某。张某在与本村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村委会与王某起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张某即取得村头25亩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不得擅自撕毁承包合同,任意收回承包人承包的土地,侵害了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案例:承包期届满续延案

村委会与李某准备就村西头的10亩耕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村委会提供的合同文本上载明:(1)承包期限为30年。(2)承包期内,承包人依法享有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承包期届满,耕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可自由处分,原土地承包人无权继续承包。李某对合同文本的第3项内容表示异议,遂征求律师的意见。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李某准备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耕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可自由处分,原土地承包人无权继续承包”的条款违反了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但该项约定的无效并不会影响到村委会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李某依该承包经营合同享有村西头1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当30年的承包期届满,李某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续延,继续承包。村委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承包地登记的对抗效力

雷刚、雷小刚系父子关系。2008年3月9日,二人在自己村西头处的O.2亩承包地里修建农用加工房,张某对此进行阻止和干涉,张某认为该块承包地系他家的承包地,雷刚和雷小刚无权使用管理。为此,雷刚和雷小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争执的在村西头处的O.2亩承包地已登记在原告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书中,庭审中被告张某承认与原告争执的承包地一直是原告家在经营管理,也承认该承包地未登记在被告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书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法院认为,原告雷刚、雷小刚系同一家庭成员,原告与被告在村西头处的O.2亩承包地系原告的承包地,该地已登记在原告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书中,被告阻止原告在其承包地里行使经营权属民事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排除妨碍、停止侵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第一百二十八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村民甲承包村里的某处果园多年,在承包期还有15年的当年春天,与另一村民乙签订果园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乙应当即付转让款8万元,约定1周后交接果园3天后,甲又以9万元转让果园承包经营权给另一个村民丙,丙交付转让款后,甲丙当天去县政府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第二天丙一家人进驻果园开始耕作。乙闻讯后赶来对丙主张果园属于自己所有,遭丙拒绝。乙丙一起找甲理论,被邻人告知甲已于前一天携款去南方经商了,具体在哪里无法联系得上。

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登记问题。依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甲虽然先与乙签订了果园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但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丙由于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此取得了果园承包经营权,有权拒绝乙的要求。乙由此所损失的8万元只能向甲主张,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登记发包人另行发包案

某镇将其所有的30亩果林于2008年1月10日发包给徐某,承包经营期限30年,每年承包费6000元,并实行预交。同日,李某缴纳了当年承包费,乡政府将果林30亩交给了李某,李某开始投入承包经营,却并没有登记。同年3月19目,该镇进行了换届选举,更换了镇长。新镇长上任之后,便撕毁了与李某的承包经营合同,将该果林另行发包给其亲戚胡某,胡某亦预交了承包费,而且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之后,胡某派人去果林地进行经营活动,恰与李某相遇,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李某遂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