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侦查讯问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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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侦查讯问方法(1)

侦查讯问方法是在讯问中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以达到一定讯问目的的具体的战术手段。讯问方法具有直接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在讯问方法的综合运用中体现着讯问策略的意图。侦查讯问实践中常用的讯问方法有:说服教育、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

第一节 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宣读或者暗示证据材料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的一种讯问方法。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如果能够根据讯问的目的,选择有利的时机,采取适当的方式,巧妙地使用证据,就能顺利突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在侦查的开始阶段,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往往较少,尚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侦查讯问时使用证据,其目的主要是通过使用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此为线索去获取新的证据,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够条件起诉。侦查阶段使用证据,不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更是一种讯问方法。侦查讯问人员要用所掌握的少量证据,去获取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确凿和充分的证据,因此,侦查阶段使用证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打击其侥幸心理,打开讯问局面;二是打击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端正其供述态度,推动讯问活动顺利进行;三是检验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一、使用证据的要求

(一)使用证据要做好充分准备

使用证据前,首先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仔细分析该证据适宜用什么方式方法使用,会有哪些优点和缺点,扬长避短地选择出效果最佳和暴露最少的方式方法。还要认真考虑犯罪嫌疑人对该证据会有哪些狡辩,应采取什么对策。对涉及有关专门知识的证据,讯问人员在使用前要学习和掌握好必要的相关知识,避免因无知而失误。

(二)使用证据不能暴露侦查工作的机密

使用证据时,对获取证据的来源要进行认真地审查,使用时要尽量隐蔽证据的底细,出示证据要留有余地。如果是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材料,讯问中不得直接使用。如果一定要用,要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在使用时要以不暴露侦查手段为原则,有些可以转化为公开的合法的证据后再使用;使用证据还必须注意保护好证人。

(三)不宜将全案的所有证据在讯问中全部出示

使用证据要讲究效益,力求用少量的证据取得最大的效果,切忌将证据全盘托出。因为这样容易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翻供的机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容易暴露我们的底细。如果侦查人员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也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则没有出示的必要。

(四)使用证据要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使用证据与说服教育是讯问中经常使用的两种基本方法,二者的协同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着强烈的震慑功效。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讯问阶段所掌握的证据是有限的或不完全准确的,同时,证据的使用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因而只能间接、部分、策略地使用,此种使用方法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所引起的震慑效应必然力度不够,因此,在使用证据的同时要与说服教育结合起来。

(五)使用证据要做好安全防范

出示刀具、枪支等证据要严防犯罪嫌疑人抢夺、行凶;出示书证或其他易损毁的物证,要严防犯罪嫌疑人趁机毁灭罪证:此外,还要注意保护提供证据的人。现在取证难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证人怕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因此,在讯问中出示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知道证据是谁提供的。

二、使用证据的有利时机

有利时机,是指使用证据成功把握大、收效好的时机。实践证明,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时机选择得当,使用少量的证据也能取得较大的突破,使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产生重大转变。不择时机,不看讯问工作所处的态势,可能会出现使用多个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仍坚持抵赖,不作如实供述。使用证据不当,还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我方掌握证据的底细,加剧侥幸、对立心理,使我方处于被动,增加了讯问的难度。

在什么时机使用证据,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讯问人员的主观灵感来决定,在一般情况下,下列时机使用证据比较容易达到预期目的。

(一)犯罪嫌疑人的抗审拒供思想产生动摇的时候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在侦查人员有理有据的攻势下,犯罪嫌疑人的抗审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但并没有彻底崩溃,还处在交代与不交代的十字路口,如果交代,等于前段抗审前功尽弃,彻底向侦查人员认输,不甘心这样的结果;如果继续顽抗下去,又怕落个“抗拒从严”的下场。这时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是十分矛盾的,进退两难。然而,当犯罪嫌疑人一旦产生这种动摇的想法,就说明他的内心已经开始认输,至少证明侦查人员的讯问是成功的,其对侦查人员产生了敬佩感。在这个时机,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恰当地使用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只有老实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的感觉,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向交罪心理转化。

(二)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露出破绽时

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露出破绽,一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某些弱点已经被发现,或者口供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或者与犯罪有关的问题已经开始暴露。这时使用证据,有利于揭穿伪供,打破幻想,促使其如实供述。另一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反审讯伎俩被识破,内心感到空虚的情况。这时侦查人员出示某些证据,可以趁热打铁,进一步打乱其阵脚,对于彻底消除其侥幸心理,促使其向彻底交代罪行方面转化,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案情已有突破,但仍存侥幸、畏罪心理,欲言又止时

经过一段时间的讯问和调查,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一部分犯罪事实,但又因畏罪而保留了一部分罪行;或者交代了与案件有关的一些问题,但由于侥幸心理的影响,而保留了对认定案件事实起重要作用的问题。如交代作案过程,不交代犯罪工具;交代犯罪的情节,不交代赃款赃物的下落,交代一般罪行,不交代重要罪行:交代自己的罪行,不交代同伙的罪行等。犯罪嫌疑人不愿意交代的部分往往是比较重要的或者隐瞒较深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一定要抓住时机,趁热打铁,不让犯罪嫌疑人有更多喘息的时机,用证据的威力去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最后防线,使其彻底缴械投降。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时机,出示一些犯罪嫌疑人以为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开展深挖,多破积案和隐案。

(四)口供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

当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口供,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时,侦查人员应及时出示少量证据,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真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示证据要少,要能打中其要害,点到为止,起到教育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五)从其身上或住处搜出证据,就地进行讯问时

此时,犯罪嫌疑人思想压力大,情绪紧张,来不及防备,在证据面前不得不如实交代。

三、使用证据的方式方法

(一)使用证据的方式

使用证据的方式,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取什么形式出示证据。在讯问实践中,使用证据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即口头宣示证据,出示实物证据和播放录音录像。

1.口头宣示。口头宣示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不出示实物证据,只说出证据的特性或者说明某种证据已经获取,以达到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认案件事实的目的。口头宣示证据的表述方式灵活多变,不仅可以如实陈述,也可以用隐喻、暗示,既可正面、也可侧面,形象、生动地刻画出某些证据事实,又不至于暴露证据的全部内容和证据的来源,其繁简程度、深浅程度以及表述的频率和速度等,均可由侦查人员控制掌握,因而,口头宣示证据是讯问实践中最常用的使用证据的方式,

2.实物出示。实物出示,既可以出示实物,也可以出示物证照片,还可以辅以相关的书证。由于当堂出示物证实物,较语言表述或出示相关书证的效果要好,所谓“赃证俱在,铁证如山”,真实感、证明力强,不容抵赖,因此,实物出示也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常用的一种出示证据的形式。

但是,物证又称“哑证”,不能发声,又没有文字表述,不能像证人证言、音像资料,能直接指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可能抵赖、狡辩。因此,出示物证或物证照片,应该力求法律手续完备,诸如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必须完备。对该物证获得的时间、地点与经过,讯问人员应该一清二楚。该物证能从哪些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的关系,必要时讯问人员应作出有力的说明。此外还应注意,出示匕首、枪支等凶器时,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出示易毁的物证时,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乘机毁灭罪证。

3.音像播放。在侦查讯问中,要充分发挥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可以播放当场录制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动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的录音、录像等音像材料。由于这类证据有声有形、动作连贯,声音与画面同步,有背景画面、声情并茂,可信度高,真实感强,威慑力大,因此,犯罪嫌疑人很难辩驳。播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音像资料时,证人的慷慨陈词,被害人悲痛欲绝的哭诉或愤怒控诉,同案人的沉痛忏悔等,可以引发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冲动,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强大的精神压力。

但是,正因为这类证据信息量大,其暴露程度也大。在使用时,要控制播放使用的内容,尤其是播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音像,一定要认真审查甄别内容的真实性,根据讯问的需要适可而止,不可全盘托出。对犯罪活动的现场实况音像,要特别注意审查音像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伪造和变造。如果使用的音像证据有失实之处,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4.当面指证。这种方式的效果,一般来说优于出示书面证词。因为证人或被害人出现在审讯室与犯罪嫌疑人当面质证,这一行动本身就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压力,尤其是犯罪同伙和某些被害人的出现,对犯罪嫌疑人有较大的威慑力。但是证人当面指证的效果,同证人知情度和作证态度有很大关系。如果证人只了解一些枝节问题,或作证态度消极,即使当面指证,也不会有多大效果,有时还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实践证明,确实存在一些比较知情的证人,在与犯罪嫌疑人“背靠背”时,提供了有价值的证言,一旦临场指证,却态度骤变,改变了证词内容,甚至形成与犯罪嫌疑人串供的局面,这种不良后果,应注意防止;遇到这种态度的证人,应采用播放证词录音录像的方式处理。

(二)使用证据的方法

在侦查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方法很多,同一项证据可以采取不同的使用方法。使用证据要想得到预期效果,必须遵循使用证据的原则,根据案件实际和犯罪嫌疑人特点,采用恰当的使用方法,能以少量证据,获得最大的效果,而且尽可能少地暴露证据底细,推动侦查讯问的深入开展。实践中常用的使用证据的方法有:

1.明示使用证据(或称直接出示证据)。明示证据,是指侦查人员直截了当地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证据的内容或特征,或者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有关的实物证据(包括实物证据照片),或者向犯罪嫌疑人播放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例如,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同案犯的口供或者笔供,将证人证言材料、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给犯罪嫌疑人看,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现场照片或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等。

明示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出示的证据是查证属实的。如果出示的证据材料失实,就会给犯罪嫌疑人摸清我方底细提供机会,为其进一步筑造防御体系打下基础。用失实虚假的材料逼供,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二是要注意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毁证或行凶。出示各种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时,最好使用复印件,或者不让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证据,以免犯罪嫌疑人撕毁证据;出示匕首、剪刀、弹簧刀、枪支等凶器时,更要做好防范措施,最好有两人以上在场,出示的证据要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防止犯罪嫌疑人狗急跳墙,趁机行凶杀人或自杀。

2.间接使用证据。间接使用证据,即对犯罪嫌疑人未作如实供述的案件事实,用旁敲侧击的办法,间接地揭露出有关的片段情节,反映出与证据相关的人和事,使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已经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掌握有证据而不得不如实交代。这些片段情节在罪行认定上可能无关紧要,但在揭露罪行时却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心理上引起连锁反应。成功的间接使用证据,能收到只揭露少量已知事实,而查明较多未知事实的效果。加上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顶牛”状态,讯问人员可表明留给犯罪嫌疑人以坦白交代的机会,犯罪嫌疑人也易于“下台阶”,往往能较顺利地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