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侦查讯问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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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侦查讯问方法(2)

3.暗示使用证据。暗示证据,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直接出示证据,而是向犯罪嫌疑人暴露一点案件中的某一个情节或者有意向其暴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证据材料,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相互之间心照不宣,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

暗示使用证据的方法比较多,主要有以下三种。(1)语言暗示法。即侦查人员用隐含、比喻、双关等语言,说出与案件事实或证据相关的内容或情节,表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或获取了有关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2)实物暗示法。即侦查人员将收集到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放到一定的位置,让犯罪嫌疑人看到,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逐渐由抗审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3)证人、被害人、同案犯暗示法。即侦查人员采取适当的形式或技巧,让犯罪嫌疑人看到能证实案件事实或者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人、被害人、同案人,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听到证人、被害人及同案人的声音,从而彻底消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4.点滴使用证据。点滴使用证据,就是选择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某一时间、地点、人物、物品、点滴情况或片段情节作为切入口,发动重点进攻。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刚开始认罪或如实供述时,往往出现犹豫不决、半吞半吐、欲言又止等状态,讯问人员趁此时机,及时、抢先地说出犯罪嫌疑人应说而未说出的下半截话,替犯罪嫌疑人补充说出一两个关键性的字,例如把应说未说完整的人名、地名、街道名、门牌、电话号码、QQ号或网址等,准确地补充完整,使犯罪嫌疑人明显地感觉到讯问人员已准确地掌握该项事实,而且摸不清我方到底掌握其多少底细,误认为细节已被掌握,真情已隐瞒不了,不得不作出如实供述。

点滴使用证据法在讯问中能像顺水推舟一样,阻力小、成功率大。只使用点滴的一字半句的证据内容,不会暴露证据来源和证据全貌,还能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片段言词中,进一步验证出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使证据使用起来更有把握。采用替犯罪嫌疑人补充一字半句的方式去揭露,完全不含引供和指名指事问供的成分。因此,讯问中及时、恰当地采用点滴使用证据法,暴露少,收效大。

5.连续使用证据法。选好几项可靠的证据,接连使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重重防线,揭穿其种种抵赖借口,使其感到难以招架,被迫作出如实供述。做法通常有两种:一是揭示一项证据,推动犯罪嫌疑人供认一些事实:前进的动力逐步消失时,再揭示一项证据,不让犯罪嫌疑人有退缩、反悔的机会,继续进一步深入交代直至突破全案;二是对顽固拒供的犯罪嫌疑人,接连使用两三项证据,尽管犯罪嫌疑人暂时抵赖了第一项,但抵赖不了相关连的第二项、第三项,最后不得不在证据面前如实交代。连续使用证据法,适用于我方掌握证据较充分、确实,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又比较严重的案件。

6.补充使用证据法。在犯罪嫌疑人供出某一项犯罪事实之后,讯问人员及时出示该项事实的证据。这种做法有三种效果:一是巩固口供。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讯问人员确已掌握确凿证据,不能对此翻供;二是破除侥幸。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讯问人员往往会掌握证据而不暴露,说明讯问人员是在考察其认罪态度,给机会让其争取坦白从宽,从而为今后再追讯其他问题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三是核实证据。当犯罪嫌疑人供出与证据相符的口供时,及时出示,验证真伪。

第二节 利用矛盾

利用矛盾,是重要的讯问方法之一,侦查讯问中,善于发现矛盾,正确分析矛盾,妥善利用矛盾,能有效地推动讯问工作向前发展。

一、利用矛盾在讯问工作中的作用

利用矛盾是指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设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或同案犯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选择时机,通过揭露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和辩解或者离间同案犯之间的关系,从而促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侦查讯问方法。

(一)确定讯问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能够显示出其拒供的防线有漏洞,以此作为讯问重点,往往能够打开缺口,实现重点突破,从而为整个讯问工作打开缺口,创造有利局面。

(二)端正犯罪嫌疑人的态度

讯问中通过揭露犯罪嫌疑人供词自相矛盾之处,或揭露供词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能有效地端正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促使其纠正伪供,如实供述。

(三)分化同案犯罪嫌疑人

讯问中利用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词之间的矛盾,能揭露出犯罪组织各成员之间各怀鬼胎、尔虞我诈的内幕,推动其分化瓦解,促进查清案件事实。

(四)发现讯问和调查的重点

案件中存在着矛盾,就意味着有是非的问题需要解决,这就为我们进一步调查和讯问提供了重点和方向。

(五)澄清事实,纠正错误

通过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实事求是地分清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谁是谁非,澄清案件事实,查明导致差错和失误的原因,分清责任,能有力地推动侦查工作沿正确的轨道发展。

二、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

(一)发现矛盾

发现矛盾是利用矛盾的前提。在侦查讯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刑罚,或者为了包庇掩护同伙,往往歪曲事实,虚构情节,编造谎言,对抗讯问。然而,谎供必然与客观事实相矛盾,其编造的谎供越多,暴露的矛盾就越多。

1.犯罪嫌疑人口供矛盾的种类。(1)犯罪嫌疑人口供前后的矛盾。大多表现为陈述的事实矛盾和逻辑错误。一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编造谎供,不能自圆其说,自相矛盾;二是为了蒙混过关,搅乱讯问,在交代问题时,故意制造矛盾,歪曲或颠倒事实情节,使侦查人员难辨真假;三是口供反复,供了翻,翻了供,前后矛盾。(2)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同案犯口供的矛盾。一种是同案犯之间为了推卸罪责,或为了制造混乱,口供之间相互矛盾;另一种是多人作案,情节过程复杂,由于感知、记忆的原因,口供之间出现矛盾,在事实情节上交代不一致。(3)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主要是口供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的矛盾。(4)犯罪嫌疑人口供与有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口供与历史事实、天文地理、自然条件、风俗习惯、规章制度、科学知识等方面的矛盾。

2.发现矛盾法。(1)供证比对法。即把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和口供相对照,看看二者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果有矛盾,还要查清原因,从中找出真假。(2)正面观察法。在讯问工作中,讯问人员要善于边听边观察,注意犯罪嫌疑人的神态表现,以及其声调、表情、动作的变化,从中发现矛盾和疑点。(3)调查核对法。实践中有时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从口供本身很难确定,必须审调结合,通过调查核对确定口供的真伪。真实的口供得到证实,可以作为证据,使案件的认定更加可靠;经调查核对,谎言得到证实,可以作为制服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武器。(4)技巧讯问法。实践中常用的具体方法主要有:①深追细问。即在讯问中寻根究底,详查细问。既要纵向问清事件的人、事、物等,又要横向问清关键问题的细节,因为细节往往难于编造和掩盖。如果在细节上编造谎言,很容易藏头露尾,捉襟见肘,暴露矛盾。实践证明,深追细问往往是发现矛盾的有效方法。②间隔重复讯问。即对有疑问的供述,不立即重复讯问,而是间隔一段时间后再突然提出重复讯问。如果立即重复讯问,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而修补供词的不足。间隔一段时间以后,由于编造的谎言没有亲身体验,印象不会深刻,某些虚假的供词往往由于时间的流逝而淡忘,间隔重复讯问,容易暴露口供的前后矛盾,无意中交代出某些真实情况。③变向重复讯问。即对有疑问的供述,变换角度、变换话题重复讯问。这种方法可以打乱犯罪嫌疑人已有的固定思维模式,暴露矛盾和谎言。④分散重复讯问。即把有疑问的同一事实,拆散成若干具体问题,夹杂在其他事实中穿插重复讯问,使其无意中暴露真情。(5)逻辑推理法。犯罪嫌疑人编造的谎言往往会出现逻辑上的错误,不合乎情理,运用逻辑推理的原理,分析判断供述内容是否符合逻辑,使其暴露出破绽和矛盾。

(二)分析矛盾

分析矛盾的目的,是为了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确定可以在讯问中利用的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1.犯罪嫌疑人故意编造谎言;2.犯罪嫌疑人记忆错误或表述错误;3.对事物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4.其他证据不确实。

对上述四种情况,在讯问中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对犯罪嫌疑人说错记错的,让其更正过来就行了,不应过多指责;对因没有认识到事物特殊性而产生的矛盾,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清楚就行了,不要过多纠缠,因为这种情况大多是由侦查人员调查不细造成的;对其他证据不实引起的矛盾,要重取或另取证据加以证明。只有犯罪嫌疑人故意编造谎言而产生的矛盾,才是我们在讯问中要利用的。如果不加分析地利用矛盾就可能授人以柄,使犯罪嫌疑人借机无理纠缠,或摸到我们的底细和意图,有机会修补其防御体系,使讯问陷入僵局。

(三)利用矛盾

犯罪嫌疑人故意编造谎言而产生的矛盾,是犯罪嫌疑人人为造成的。矛盾一旦形成,并暴露出来,就成为犯罪嫌疑人无法摆脱的包袱。侦查人员对这类矛盾一经发现,就要抓住不放,一追到底,用其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和狡辩,批驳其不老实的态度,以达到促其如实供述的目的。

利用矛盾要讲究方法。当口供中的矛盾暴露得比较充分时,一般采取把矛盾揭露出来,让犯罪嫌疑人给予解释的方法。如果其不能自圆其说,思想出现动摇,就要进行说服教育,强化其供述心理。如果犯罪嫌疑人继续狡辩抵赖,则应严加批驳,并适当使用证据,彻底驳倒其谎言和狡辩。根据具体情况,利用矛盾时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方法:

1.“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即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一个谎言去揭露其另一个谎言。

2.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与某个事实的矛盾。把这个事实提出来,责令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释。

3.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与证据的矛盾。

二、利用同案犯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

(一)发现和分析矛盾

共同犯罪中的成员,尽管臭味相投、互相勾结,但彼此都存在着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和损人利己的本性,必然产生尔虞我诈和利害冲突。这种矛盾和斗争会随着他们处境的变化而变化。当犯罪得逞时,由于共同的政治、经济和生理上的需要得到某种满足,犯罪集团的群体凝聚力会得到强化,矛盾也会暂时被掩盖起来。当他们被拘捕后,由于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即会都把希望寄托到攻守同盟和“哥们义气”上,一致对付讯问。随着审讯的深入发展,当他们感到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不能兼顾时,他们中的大多数就会转为靠揭发同伙来换取对自己的宽大处理。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的矛盾,一般表现为:

1.相互倾轧,争权夺利。犯罪集团的主犯为了进行犯罪活动,往往驱使从犯为其卖命,从事危险的犯罪活动,同伙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勾心斗角,互相倾轧,为满足个人的某种私欲,对同伙不择手段,不讲道德。这样势必造成主从犯之间、同伙之间的怨恨和不满。

2.分赃不均,损人利己。共同犯罪成员大多是贪利之徒,为了各自的利益纠合在一起的。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是分赃不均的时候,就会对主犯或同伙产生嫉恨。

3.相互猜忌,互不信任。犯罪集团的主犯为了笼络同伙,一方面灌输反社会意识和“哥们义气”的信条,另一方面规定严格“纪律”。有的当面搞“海誓山盟”,背后又要暗中监视。当他们被拘捕后,相互断绝联系,不能施加影响,无法了解同伙的情况,面临着严重刑罚的处理,同伙之间猜疑心理便会加重,担心同伙抢先坦白揭发,因而,不仅加剧了原有矛盾,又会产生新的矛盾。

4.生活腐化,争风吃醋。犯罪团伙纠合在一起共同犯罪,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挥霍享受,满足私欲,追求腐朽糜烂生活。由于团伙之间地位的差别和亲疏的不同,有些成员往往由于个人私欲不能满足,或“争风吃醋”而产生矛盾,发生内讧。

分析矛盾时,首先要掌握情况。同案犯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侦查人员要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犯罪的经历、个性特点以及与同案犯之间的利害关系等,在此基础上弄清每一成员的心理状态。即每个同案人、利害关系人最关心什么问题,在什么问题上存在矛盾,在什么问题上容易产生矛盾等等,都要认真分析,并把他们之间各种矛盾和争斗的材料全部收集起来,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使用,达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