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侦查讯问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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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个案讯问(1)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不同,使得犯罪的种类复杂多样。各类犯罪之间既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在侦查讯问中,不仅要研究、掌握案件的一般特点和规律,总结适应案件一般规律的讯问对策,更要认真研究、掌握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以便制订出相应的具体讯问对策和方法。

第一节 故意杀人案件的讯问

一、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

绝大多数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因果关系明显。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和要求而杀人,如图财害命、奸情杀人、报复杀人等;二是犯罪嫌疑人为摆脱困境而杀人,如在盗窃、强奸、抢劫等犯罪活动中,遇有被害人呼救、反抗或是被害人认出作案人,犯罪嫌疑人为了脱身、灭口而杀人;三是犯罪嫌疑人在某种突发性动机支配下而杀人,如纠纷杀人、激情杀人等。

除此而外,还有少数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受胁迫、被利用而杀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往往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弄清杀人案件的因果关系是侦查讯问工作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嫌疑人杀人的重要前提,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有利进展的突破口,是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证据。

(二)案件证据材料以犯罪现场及被害人为中心

杀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在作案后总会千方百计地破坏现场,毁灭罪证,给侦查和讯问工作获取证据、查清案情造成一定困难。但是,由于杀人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承受杀人行为的客体是被害人的身体,这就不可避免地为侦查和讯问工作留下重要的线索和有力的证据。

杀人既遂案件,被害人的生命虽已结束,但是犯罪嫌疑人在较短时间内很难将被害人的尸体(即便是已经被碎尸、移尸)完全毁灭。侦查中获得的现场资料及尸检情况,对确定犯罪时间、手段、方法和动机、被害人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杀人未遂案件,被害人还活着,是查清全部案情的最有力的“人证”。因此,以反映杀人案件犯罪现场、被害人身体或尸体状况为中心的一切证据材料,都是讯问中彻底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

(三)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畏罪、侥幸心理严重

由于杀人犯罪是重罪,加上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受到严密监管,人身自由被限制,并处在被法律追究的地位,随着讯问工作的进行,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会越来越重,甚至达到绝望的程度。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存在蒙混过关、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特征,决定其在讯问过程中的表现必然是设法寻找求生之路。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坦白求生”:二是“抗拒求生”。而后一种情况则会给讯问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但是,只要侦查人员能够冷静分析和灵活运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特征,对策得当,就会使其成为突破案情,加速审理进程的有利条件。

二、故意杀人案件讯问的基本要求

(一)对犯罪事实的要求

1.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查明犯罪嫌疑人杀人的时间、地点和犯罪手段。

3.查明被害人的伤势和致伤的情况。

4.查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5.查明杀人凶器、药物及其他作案工具的来源和下落。

6.查明杀人的预谋及实施过程。

7.查明杀人的动机、目的。

8.查明是一人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查清同案犯及他们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各自的罪责。

9.查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害前夕的活动情况。

10.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还有其他罪行。

(二)对犯罪证据的要求

1.对查获的杀人凶器、药物等的要求:一要来源清楚。如果是在现场勘查或搜查中提取的,在勘查或搜查笔录中应有记载。如果是有关人员提供的,应有证人证言或询问笔录为根据;二要有确凿的材料证明被害人确实是被此凶器、药物等致伤或杀死的;三要有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用此凶器、药物等将被害人致伤或杀死的。上述的三个方面,只要缺少一个方面,所查获的凶器、药物等就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2.对查到的血迹的要求:一要有鉴定结论,证明这些血迹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的血迹一致;二要有材料印证这些血迹与犯罪嫌疑人行凶杀人和被害人受害有关。

3.对现场发现和提取的手印和衣物等的要求:一要有材料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二要有材料证明确实是犯罪嫌疑人行凶作案时遗留的。

4.从犯罪嫌疑人身上和住处查获的被害人的衣物等的要求:一要有材料证明这些衣物确是被害人的;二要有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些衣物同他杀人作案有关。

(三)认定杀人罪应划清的界限

1.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其区别的关键在于两者的主观心理态度不一样。故意杀人是指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方面的必要特征就是“故意”。过失致人死亡则没有杀人故意,也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它们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故意侵害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后者故意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虽然两者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但实施故意伤害致死行为的犯罪分子只有伤害故意,而造成死亡的结果是伤害过程中因用力过猛,或误击了要害部位等过失行为造成的。

三、故意杀人案件讯问的基本方法

(一)讯问的基本对策

1.研究案情。首先,讯问人员主动参与现场勘查,熟悉杀人现场情况,详细了解和掌握现场的主要环节和相关细节。必要时,对某些现场还应及时进行复查,复查的重点是核实勘查笔录、录像等,注意发现新的痕迹、物证。其次,认真分析已获取的证据材料。坚持边了解边审核、边发现边收集,做到审调结合。其三,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性心理,争取在讯问前对其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围绕线索和相关证据挖掘讯问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分析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为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制订周密的讯问计划、顺利开展讯问工作创造条件。

2.适时突破。讯问要掌握好三项原则:一要避虚就实。发问的问题要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使犯罪嫌疑人推不翻、驳不倒,以利我方打破其侥幸心理;二要避免僵局。一般应采取由远及近,由浅入深,逐步触及中心问题的策略,以利我方进退自如,准确、妥善地追讯和揭露犯罪,始终掌握主动权;三要从具体问题分析入手,选择一个或几个突破口,而不要一味追逼或泛泛说教。要使突破口选得准,必须认真分析研究与作案人直接有关的问题。如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突破这一点,使其处于被动状态,不得不交代罪行。对已确定为突破口的问题,要选好突破时机,最好是在犯罪嫌疑人刚刚被拘捕,惊魂未定或者思想有所动摇,矛盾已暴露时,使用证据连续突破。当然也要注意策略,以防形成僵局。

3.心理攻势。各种途径,尤其是设计多种情境激励犯罪嫌疑人走坦白求生之路。对侥幸心理严重而拒供者,要结合政策教育和从证据进行心理矫正。对绝望心理严重而拒供者,应适当减轻其心理压力,可通过一定方式缓和讯问气氛,从情感上感化之,以消除其戒备、动摇、抗审之心。总之应因人施讯,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提问,观其表,听其言,从中找到拒供原因,对症下药。另外,在我方未取得关键证据时,不能暴露底细,应坚持引而不发的策略。在弄清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害怕、最希望的问题基础上,含而不露,旁敲侧击,配合使用委婉、含蓄的语言发问,造成一种深浅莫测、扑朔迷离的心理攻势,以瓦解其应讯阵脚。

4.政策教育。讯问中要善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正确宣讲“宽严”政策和相关法律条文。政策、法律教育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手段、杀害对象等方面找出可以从轻判处的一个重要条件,对其进行入情入理的讲解,使其感到求生有望,变抗拒求生为坦白求生。即使罪大恶极、需处以极刑者,也应使其认识到罪有应得。

5.出示证据。出示证据不仅仅是迫使犯罪嫌疑人承认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更重要的是动摇、瓦解其心理防线。为此,出示证据应注重时机和方式,暗示、点示的方法暴露面小,扩张力大,既可举一反三,又不会暴露证据底细,所以在使用证据时,应以暗示、点示为主。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理由,在犯罪时间、条件、因素、双方关系等关键问题上,在发问中适时点出某些事实、情节或人证、物证,以严密的逻辑,雄辩的论证,就事论理,戳穿其谎言、诡辩。

6.多方配合。讯问中应充分重视与看守所等方面的配合。如转移关押场所,改变讯问环境,排除外界干扰,加剧犯罪嫌疑人的恐慌心理和无所寄托的孤独感,摧垮其业已形成的防御体系,打破其应讯的心理平衡;再如充分发挥狱侦的作用,充分运用侦查技术手段,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心理动态和各种信息,为讯问工作服务。

(二)收集证据的方法

1.积极走访群众。抓紧时机,深入走访群众,收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及各种证据的证明材料,以利于正确定性定罪。对于不愿作证的群众,要多宣传、多鼓励,消除紧张情绪,解除思想顾虑。

2.进行人身、住所搜查。通过搜查尽可能收集到更多证据材料,同时注意法律手续的完备。

3.全面勘查关联现场。作案人在关联现场心理紧张程度相对较弱,思想较易麻痹,往往忽视采取毁灭痕迹物证等反侦查措施,故留下的痕迹物证可能较多;同时关联现场不太引人注目,破坏的可能性和程度都较小,故可能存在有价值罪证。勘查力求全面,既重视收集指纹足迹等痕迹,也重视收集微量物证等。

4.使用多种技侦手段。为了尽快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获取证据,可使用密搜、密取、秘密辨认、特情贴靠、外线侦查和技术侦查等手段进行侦查取证。

5.发现供述间的矛盾。围绕案件中的内在联系进行综合调研,不仅将证据收集全,还应将矛盾合理解决。要从现场物证及口供中分析判断有无同案人、教唆犯、包庇犯,发现线索及时查明;若有,则迅速采取措施并案审理。

故意杀人案件中有一类特殊案件,即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刑讯逼供案主体多系公安、司法人员,对他们应坚持正面教育的讯问方法,充分发挥教育的说服、解释、感化、激励的功能,以提高其政治思想认识,加强其罪责感,激励其悔罪、认罪。讯问中应坦诚相见,客观、公正地对待他们的伪证,订立攻守同盟。查清作案动机、目的。对借机报复、故意包庇或诬陷他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案件,在依法予以严惩;对依仗权势关系抗拒抵赖者,运用政策、法律与其斗争,必要时异地羁押,以割断其与外界联系,打消其嚣张气焰。

第二节 故意伤害案件的讯问

一、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一)因果关系较明显

故意伤害案件大多数是由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所引起,这种纠纷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明显的利害冲突。如由于婚姻、恋爱、家庭、地界、宅基地、财产、宗教、邻里等民事纠纷、家庭纠纷激化所致的冲突,或是因经济利益冲突所造成的伤害案件;二是因某种矛盾产生己久,积怨太深,在突发性外界条件刺激下而行凶伤人,另外一些则属于一时一事恼羞成怒伤害。

(二)行为随意、公开

无明显利害冲突的案件往往只为一件区区小事发生矛盾,互不忍让,失去理智,由口角发展到厮打,造成伤害。这种伤害都是突发性的,有很大的随意性;大都是在公开场合,甚至大庭广众中实施伤害行为,具有公开性。这一特性客观上为讯问及调查取证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推卸罪责心理强

故意伤害案件尤其伤害致死、致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交代伤害罪,但往往强调各种原因,寻找各种理由进行狡辩,为自己开脱罪责。如认为被害人致死或致残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或无太大关系;将故意伤害说成过失伤害或防卫过当。再如在共同实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清楚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现场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秩序混乱,所使用的工具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讯问中推卸罪责心理更加突出或矢口否认使用某种工具,或虽承认持有某种工具而不承认其伤人;在致伤受害人人身部位上百般推脱,或谎供伤害的具体部位,妄图逃避法律制裁。

二、故意伤害案件的讯问要求

(一)澄清犯罪事实

1.查清犯罪嫌疑人行凶伤人的具体时间、地点、手段及作案经过:

2.查清作案凶器的来源及下落;

3.查清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冲突的原因:

4.查清被害人致伤的直接原因;

5.查清犯罪嫌疑人伤害的后果,被害人的伤情;

6.查清犯罪嫌疑人行凶伤人的动机、目的;

7.如是共同犯罪,则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各自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