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特有的作案方式和手段,发掘线索,深挖犯罪
盗窃犯罪分子作案的方式和手段因人而异,具有各自的规律和特点,带有习惯性。讯问人员应当根据盗窃案件的这一特点,结合未破积案的情况,在认真分析研究和鉴别的基础上,实施并案讯问,以查破长期未破之积案,并可以此为线索,深挖犯罪,查破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案件。
(四)以“三查”之法对流窜盗窃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三查”之法就是:一查明真实身份;二查明犯罪嫌疑人流窜活动的时间、地点;三查明犯罪嫌疑人在每个地方的落脚点和销赃点。由于流窜盗窃犯罪分子经常改名换姓,四处流浪作案,所以,不查明这三个问题,就无法追清罪行。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要善于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突破流窜盗窃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突开其口供,迫其如实交代罪行。
(五)以利用矛盾的方法开展对共同盗窃案件的讯问
凡共同盗窃犯罪案件,讯问人员均应善于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分赃不均、争风吃醋等方面的矛盾以及口供之间、口供与赃证之间的矛盾,运用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查明全案。
第四节
抢劫案件的讯问
一、抢劫案件的特点
(一)抢劫犯罪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犯罪嫌疑人为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消除被害人的自卫能力,在作案前,一般要选择地点、物色对象、准备行抢时用的凶器和工具,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抢劫,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隐藏赃物,伪装自己,极力避开侦查视线,千方百计地逃避打击。但因抢劫犯罪的公开性使之暴露程度比其他犯罪要大得多,这是侦查讯问中收集证据、追查和证实犯罪的一个有利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一般都有短时间的正面接触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不仅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十分清楚,而且对其体貌特征、衣着打扮、方言口音也会有一定的印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又一个有利条件。
(三)犯罪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公私财物,以满足物质欲望和其他经济需要
犯罪嫌疑人一旦犯罪得逞,就会设法转移、隐匿、变卖非法所得财物。当用非法所得肆意挥霍时,其经济生活必然出现明显的反常现象。这时就可以根据被害人提供的损失财物的情况,发现线索,追查和证实抢劫罪行。
(四)犯罪嫌疑人有多种罪行,犯罪经验和反讯问经验丰富
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胆大妄为,除了抢劫犯罪外,往往还进行盗窃、诈骗、强奸、凶杀等多种犯罪活动。在讯问中,不仅要查清抢劫罪行,还要注意查清有无其他犯罪活动。
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还表现出丰富的反讯问伎俩。例如:将自己装扮成初犯,只供现案,不供其他;只承认抢劫犯罪事实,不承认有抢劫动机;谎称没有使用暴力,企图改变犯罪性质;不交代抢劫的具体情节,特别是凶器和抢劫财物的下落;一些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当罪行败露后,往往极力否认重要的预谋行为,夸大犯罪同伙的作用,缩小获赃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则否认有致人死地的意图;作案时遇到意外,而无法知道确切后果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反应敏感,企图得到暗示的欲望强烈:还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思想变化迅速,时供时翻,反复无常。
二、抢劫案件讯问的基本要求
(一)在犯罪事实方面必须查清的问题
1.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查清抢劫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3.查清抢劫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价值、物主,被抢前存放情况,被抢劫后的去向。
4.查清犯罪嫌疑人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工具,它们的特征、来源和下落,行抢的方法和过程,被害人是否进行抵抗和如何抵抗,被害人身体是否被伤害及被伤害的情况。
5.查清被害人的身份、性别、年龄、口音、体貌衣着特征。
6.查清犯罪前预谋活动以及抢劫的动机和目的。
7.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初次犯罪还是多次犯罪,是一人作案还是多人共同作案。如果是多人共同作案,要查清每个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分赃情况,查清是否有攻守同盟。
8.如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应注意查清有无教唆犯。
(二)在犯罪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1.查获的赃款、赃物必须是被害人所持有或所保管的。应有搜查笔录和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辨认记录及其他旁证材料。
2.缴获的凶器、工具必须是在抢劫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时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应有证明材料和检验结论。
3.经被害人公开或秘密辨认,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犯罪嫌疑人口供应与现场勘查笔录相符,如有矛盾,应有合理排除的证据。
5.共同犯罪的各犯罪嫌疑人善于犯罪的预谋策划,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及分赃的供述应一致。
(三)认定抢劫罪应划清的界限
在审理抢劫案件时,要注意划清抢劫罪与抢夺罪、盗窃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三、抢劫案件讯问的基本方法
(一)对被害人陈述及所查获的凶器、财物进行分析研究
被害人既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又是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目击者,侦查人员应当认真研究分析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死亡的除外)。研究分析的重点是被害人所谈情况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有没有不明确、不具体、不合情理的情况,在犯罪情节上是否有扩大或缩小,是否有谎报、弄虚作假的情况。
对于搜查所获的财物要认真分析,分清哪些已被确认是犯罪嫌疑人抢劫来的赃物罪证,哪些可能成为证实犯罪嫌疑人抢劫的财物没有下落。对于查获的凶器要认真分析,这个凶器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所使用的,如果是多人作案,每个人所持的凶器是否都已经被查获。还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应该搜查而没有搜查的地方。
通过对被害人陈述和搜查中所获财物和凶器的分析研究,可以确定进一步追查犯罪的方向和线索,找出在讯问中可以使用的证据和材料。
(二)因案施策,选准突破口
讯问抢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讯问方法。对在作案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可以“开门见山”,责令其将此次抢劫犯罪的基本事实交代清楚;对经过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犯有抢劫罪,并查获抢劫部分赃款赃物的,可以直接追问抢劫罪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证据确实的,则可选择有利时机,使用证据予以突破。
当犯罪嫌疑人把抢劫犯罪事实交代清楚之后,接着要抓紧讯问两个问题。一是单人作案还是结伙犯罪。如果是结伙犯罪,应将其同案犯及其下落追问清楚,以迅速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二是责令犯罪嫌疑人全面交代他的社会关系及落脚点,从中发现可能隐藏凶器和赃物罪证的地方,以及时进行搜查,防止可能查到的赃物罪证被转移、销毁。
抢劫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讯问方法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视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三)要始终围绕追查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用的凶器和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下落为重点来进行讯问
因为凶器是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犯罪,区分抢劫罪、抢夺罪或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之一,赃款赃物是抢劫犯罪的猎取物,是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既遂的主要证据。讯问期间,当犯罪嫌疑人承认了抢劫犯罪事实以后,应立即追讯凶器和赃款、赃物的下落;一经追出,要迅速收缴核对。只有把可能查找到的凶器和赃款赃物收缴到手,才能彻底打破犯罪嫌疑人翻供抵赖和逃避罪责的企图,把犯罪嫌疑人的抢劫罪行扎扎实实地确定下来。
(四)对结伙抢劫案件,可以采取利用矛盾、各个击破的讯问方法
结伙抢劫的犯罪嫌疑人中,常因承担“风险”和分赃不均而引起冲突。被拘捕后,在无法掩盖罪行时,他们又往往靠揭发同伙来推卸罪责或求得从宽处理。我们只要利用好这种矛盾和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的心理,选择好突破对象,就会促使他们互相猜疑,扩大矛盾,互相揭发,打破攻守同盟,迅速查清全部案情。
(五)研究犯罪特点和规律,深挖犯罪
根据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是多次进行犯罪的特点,讯问中,不能就事论事,不能满足于查清已发现的犯罪事实,还要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经济来源、往来关系、销赃渠道、作案特点和活动规律,对照未破的积案情况,从中发现线索,深挖犯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
第五节 强奸案件的讯问
一、强奸案件的特点
(一)被害人与作案人有一定的正面接触
被害人与作案人一般都是素不相识,因而案发后无法准确地指出作案人是谁,但被害人与作案人都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一般对作案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等情况了解得最清楚,对作案人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方言口音、谈话内容、携带物品、特殊气味等也能提供一些情况。
(二)现场有相应的痕迹物证
强奸是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进行的犯罪行为,被害人不堪污辱和侵害,都有一定程度的反抗,有的甚至激烈搏斗。在反抗中,很可能将作案人的衣服撕破,纽扣扯掉,或将作案人抓伤咬伤。故在现场上就可能留下凶器、足迹、搏斗痕迹和衣服碎片、纽扣、血迹、指纹、倒卧痕迹、毛发、精斑等物证,为揭露和证实罪行提供了重要证据。
(三)取证难度大
由于被害人受害时惊恐、慌乱,或案发在夜间,故对作案人的具体特征有可能看不真切,从而无法认定作案人。不少被害人身心受到摧残,出于愤恨心理,情绪偏激,往往对被奸事实和情节夸大描述。有的受害人或惧于报复,或惧于舆论压力,为保全家庭关系和本人声誉而忍辱求名,不愿声张,不及时报案,不愿或不敢提供情况,以至时过境迁,案发现场被破坏;有的将弄脏了的衣裤随时洗换,难以提取精液;有的对犯罪嫌疑人已供认了的事实仍加隐瞒,不肯作证给讯问人员收集证据、追查证实犯罪带来极大困难。此外,由于强奸场所隐蔽,知情面小,旁证人较少,目睹人更少,作案人甚至杀人灭口,或威胁利诱、托人说情作伪证;加之作案人也往往洗换衣裤,毁掉撕破了的衣裤,钉上被扯掉的纽扣,从而更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四)作案手段多带有习惯性
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报案,这从一定意义上使作案人更加胆大妄为,当他们得逞后,欲壑难填,往往会连续作案,而且在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上表现出一定的习惯性。同时他们可能不仅仅犯有强奸罪,还往往犯有抢劫、盗窃等罪行,个别的还有杀人等其他罪行。因此,在讯问中应注意深挖犯罪,扩大线索,发现同案犯,以便挖清全部罪行。
(五)案发带有季节性、地域性
案发多在春夏之交或夏秋之季。除少数入室强奸案件以外,在乡村大多发生在乡村小道两侧、山坡沟洼等处,作案时间多在白天;在城市则主要发生在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一些偏僻处所,作案时间多在晨昏和黑夜。
(六)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突出
犯罪嫌疑人自信现场隐蔽,无第三者耳闻目睹,无痕迹物证,认为被害人的检举控告只是一面之词,公安机关不可能掌握其确凿罪证,认为同案人不会供认。知情人不会揭发,因此侥幸心理强,公开顶撞,喊冤叫屈,矢口否认罪行。其狡辩方式如下:反诬被害人报复陷害;将强奸说成通奸,或谎称被害人有求于他,自愿以身相许,或虚构恋爱关系;将既遂说成未遂;将强奸说成聚众淫乱;将主犯说成从犯;或只交代主要罪行,避重就轻;或以喝醉酒、“记不清了”等借口拒绝供认具体犯罪情节过程等等。侥幸心理的核心是不相信侦查机关能够掌握其确凿证据,因此,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化解其侥幸心理,促使其供认罪行。
二、强奸案件的讯问要求
(一)澄清犯罪事实
1.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的时间、地点、气候、现场及周围环境等。
2.查清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过去相识,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有无通奸、私仇旧恨或其他纠纷。
3.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使用暴力、胁迫等)、暴力程度及过程。例如,有否使用凶器,是何凶器;被害人有无反抗及反抗言行。
4.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
5.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造成的危害后果(致伤、致死等)情况。
6.查清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或被拘捕后主动交代,还是被迫交代。
7.查清轮奸的主犯、从犯和其各自罪责。
8.查清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例如,是否病妇、孕妇、哑女、精神病、痴呆病患者,是否满14周岁等。
9.查清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罪行。
(二)明确犯罪证据
1.审查被害人的控告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在重要情节上是否有旁证。
2.审查作案现场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等的鉴定结论,与该强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血型认定是否同一。
3.审查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的凶器,是否确系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时所用。
4.审查轮奸案件各共同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的预谋、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情节的供述是否一致。
5.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被害人陈述与其他物证及现场勘查笔录是否相符,若有矛盾,能否得到合理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