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侦查讯问实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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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个案讯问(7)

涉税犯罪由过去一个犯罪主体单独完成犯罪活动,发展到目前由不同的犯罪主体在不同的环节进行合作,共同完成犯罪活动。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有的犯罪分子便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有的犯罪分子实施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有的犯罪分子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犯罪分子则相应地为其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骗取国家税收。犯罪分子在不同的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分工明确、各取所需的犯罪团伙。这当中,单位参与涉税犯罪的也愈来愈多,加剧了涉税犯罪的危害强度。

涉税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往往与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与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内外勾结。这些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为涉税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四)涉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期间的基本心理特征是畏罪和对抗

涉税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一般都会留下账簿、发票、有关单据等书证,这些书证是犯罪分子难以掩盖的罪证,一旦被侦查机关掌握,就成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涉税犯罪分子对此也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较严重的畏罪心理,生怕罪行被揭露后要受到刑罚的严惩。在畏罪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手段对抗讯问,编造假供,企图蒙混过关,逃脱惩罚。

二、涉税犯罪案件的讯问要求

(一)要问明犯罪主体的情况

犯罪主体为个人的,要问明个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则还应问明字号,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经营范围,合伙人情况,承包合同的内容等情况。犯罪主体为单位的,应问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对涉税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要问明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

1.犯罪的预备。犯意是如何产生的,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为实施犯罪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2.实施涉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具体过程、犯罪结果。

对偷税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纳税人或者是不是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哪些税,何时、在何地从事何种生产、经营、销售,提供何种劳务或者服务,有无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证,办理的具体情况,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情况,记账凭证,来往账目,缴税情况,有无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况,不缴或者少缴了多少应纳税款,采取何种手段偷的税,所偷税款的下落。如果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还应问明其扣缴义务是如何确定的,为谁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哪些税款,何时何地已代扣代缴了多少税款,代扣代缴后上缴给税务机关多少税款,采取何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多少已扣、已收的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共偷税几次、累计数额多少。

对抗税犯罪案件,应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缴纳哪些税种,纳税情况,当税务人员向其通知纳税时,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是暴力还是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抗税的具体情况(时间、地点、参加抗税人、抗税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犯罪凶器的来源和下落。

对逃税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纳税义务,缴纳哪些税种,应缴纳多少税款,为逃避纳税,犯罪嫌疑人何时以何手段逃税,是转移财产还是隐匿财产,转移或者隐匿了哪些财产,如何转移或者隐匿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是否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逃税数额,转移或者隐匿的财产的具体下落。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性质,有无进出口许可权,何时在何地出口了哪些商品,出口了多少,所出口的是否为免税商品,收货人是谁,所开具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收汇单是如何得来的,未出口货物,为何海关会在报关单上盖验讫章,以何种手段向税务机关骗取出口退税款,骗税的具体过程(何时、在何税务机关、以什么理由、出具了哪些凭证或单据、骗取了多少出口退税款),所骗得的税款的下落。

对虚开发票的犯罪案件,首先应问明犯罪嫌疑人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发票的来源,何时、在何地、如何虚开(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虚开了多少数额的发票,其中销售额或购货额为多少,销项税额或进项额为多少,共抵扣多少税款,为他人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共得多少非法收入,“他人”是哪些人,有无实际的商品交易,等等。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何时、何地、如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伪造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伪造的有关材料的来源,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样本、印刷机器等。伪造后何时在何地向谁出售,出售价是多少,出售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数额,等等。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何时向何税务机关领取了何种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了多少,何时在何地向何单位或个人出售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该单位或个人有无商品交易,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利情况,非法所得的下落。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何时在何地向何人购买了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的是正规的还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种版本,买入价是多少,共支付了多少购票款,如何支付。购买后是否有实施虚开或者出售的行为。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案件,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伪造、擅自制造了何种发票(是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发票),制造了多少,伪造、擅自制造的具体过程,是否为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伪造、擅自制造后有无实施出售行为,何时何地向何人出售了多少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出售的发票的版本,出售价,非法获利及其下落,等等。

3.退赃情况。

4.对共同犯罪,应问明犯罪成员相互间是如何认识的,谁提出的犯意,谁进行纠集、策划,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分工,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分赃情况。对单位犯罪,还应问明单位里谁应对此负责,法定代表人对此的态度,策划和具体实施的情况,获利的用途。

(三)要问明犯罪主观方面的情况

涉税犯罪均为故意犯罪,讯问中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为什么这样做,怎样知道该这样做。

三、涉税犯罪案件的讯问方法

(一)选派精通税法、经验丰富的讯问人员担任主审

我国税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一般侦查人员与税法打交道少,对税法了解不多。而涉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对税法有所了解,有的甚至颇有研究,善于钻税法的漏洞,大肆进行涉税犯罪活动。在讯问过程中,涉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利用自己的税法知识,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百般狡辩。为了有力地批驳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打击其嚣张气焰,应当选派精通税法、经验丰富的讯问人员担任主审人,使犯罪嫌疑人不敢放肆狡辩,只能选择如实交代罪行之路。如果讯问人员不懂税法,或者对税法知之甚少,那么要想戳穿犯罪嫌疑人的慌供、伪供,将案件审深、审透是不可能的。

(二)细致查账,广泛调查,追清疑点,查明全案

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大多会在账目上做手脚,做假账、涂改账簿、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等等。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一定要仔细查账,让犯罪嫌疑人将每一笔收支情况交代清楚,发现疑点,一定要深究细查,决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将税案查清审透。

(三)政策攻心,瓦解心理防线,矫正心理障碍

涉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深知侦查人员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自己的狡辩也迟早会被戳穿,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因此其畏罪心理严重,对抗情绪突出。讯问人员应抓住时机开展政策法律攻心,使其明白不如实交代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他证据也能对其定罪处罚,而如实交代罪行则有可能获得从宽处理,从而矫正其畏罪的心理障碍,瓦解其对抗情绪,如实交代罪行。

涉税犯罪案件也是共同犯罪居多,讯问中同样要注意用好利用矛盾的讯问方法,选准讯问突破口,及早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及时地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涉税犯罪案件中,单位犯罪的案件也较多,讯问人员要注意抓住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为单位办事,不是为个人谋取利益,罪责不大的心理,利用其错觉引导其将单位犯罪情况交代清楚。

实训十三 各类案件讯问方法与取证重点训练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完成该项训练,使学生熟悉各类常见案件的特点和犯罪嫌疑人反审讯的主要方法,明确各类案件审讯的基本方法和取证的重点内容。

1.各类案件的基本特点与审讯中应把握的重点规律。

2.不同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的心理特点与对策思路。

3.不同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变化的基本过程与讯问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通过讯问训练,使学生掌握侦查讯问阶段的基本法律程序及各类常见案件的特点和要查明的主要问题。

实训要求:

1.实训时间为22学时。

2.组织讯问实训,应以搜集整理的几种常见案件为案例素材,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适当删减,围绕案件特点和需要查明的问题,由学生分别扮演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知情人等不同角色,进行模拟实训。

3.组织实训,必须遵守侦查讯问的各项规则,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和案件类型正确运用讯问的各种策略、方法和技巧。

4.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按小组制作一份讯问笔录,笔录应严格遵循制作规范。另每位参加实训的学生必须写出实训报告(经验总结、心理体验报告)。

5.实训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下进行,学生以小组(一般5人为宜)为单位进行实训,参加讯问实训的学生必须明确各自角色的性质。

6.实训结束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和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逐个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

(二)实训器材

讯问笔录纸、笔、印泥、拘传证等相关法律手续和文书。

(三)实训方法

讯问实训采取操作性实训方法进行。

(四)实训内容

1.通过完成典型案例中基本案情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分析及制订讯问计划,训练学生的基本思路。

2.通过观看实际审讯的录像资料,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主要作用和心理特点,将自己的对策思路与实际的审讯对策进行比较。

3.通过实际参加模拟审讯,体验犯罪嫌疑人心理转变过程及对策思路。

4.结合实训案例的案情设置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各种表现制定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具体对策和取证的主要工作。

(五)实训的要点

实训中可根据需要设置以下障碍,以全面深入考核学生对实训内容中各个知识点的掌握:

1.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暴露出的心理特点:畏罪,对抗,回避,狡辩,抑郁,自杀……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年龄、文化程度、犯罪经历……

3.犯罪嫌疑人的性质:加设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

(六)实训的步骤

1.实训的准备。

(1)由实训指导教师设计案情,下发有关案情资料。

(2)参加实训的学生分组、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熟悉案情,制订讯问计划,布置讯问场所。

(3)实训指导教师联系扮演被讯问对象、报案人、知情人等学生,做好案情布置和保密教育。

2.实训的展开。

各小组组织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制作讯问笔录。

3.实训的总结评析。

各小组初审实训结束后,上交相关文书、报告,指导教师批改后,就实训情况进行总结评析。

评分标准:

(1)主审和助审

履行基本程序,查明基本案情 30分

讯问技巧方法 20分

讯问步骤,笔录内容规范性 20分

人员之间的配合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2)犯罪嫌疑人

熟悉案情 30分

体验犯罪嫌疑人心态 20分

表现犯罪嫌疑人心态 20分

反审讯 10分

总结报告 20分

实训案情设计

案例一 郑小芳抢劫杀人案

一、案件简要情况

2003年3月30日14时03分,姚松梅(女,39岁,衢江区峡口镇里泽村人,在市区江滨路擦皮鞋)向市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小西门对面的溪滩边上有一个女人死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