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复议。发行申请未被批准的公司,自接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决议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4.4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起点,运作方式不同的基金在募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本节分别就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ETF和LOF的募集进行介绍。
4.4.1封闭式基金的募集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又称封闭式基金的发售,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集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5个步骤。
1.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的最低募集数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1)募集申请
我国基金管理人进行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必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募集封闭式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其中,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文件是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核准文本,还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因此,被称为“草案”。
2)募集申请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目前,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一般为3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基金合同生效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3.封闭式基金的承销
(1)自1997年11月到2001年11月,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都由证券公司代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证券公司担任发行协调人。自2001年11月开始,封闭式基金都由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发行。
(2)基金发行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可采取“回拨”机制,按照基金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应采取网下配售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的发行方案。
(3)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最低认购份额,并在基金契约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4)在基金的发行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的基金投资者,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4.4.2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集文件,首次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开放式基金的募集程序与封闭式基金程序相似,也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5个步骤。
1.开放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1)募集申请。基金管理人募集开放式基金应当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开放式基金应提交的申请募集文件项目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但开放式基金在一些文件的具体内容上与封闭式基金有所不同,如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草案中应包含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2)募集申请的核准。与封闭式基金一样,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与封闭式基金一样,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募集。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个月。
(4)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认定的其他机构代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4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①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①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开放式基金的销售
(1)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如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商业银行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如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3)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机构及其经办业务人员,在直接或者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不得误导、欺骗投资人。
(4)开放式基金的广告、宣传推介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4.4.3ETF和LOF的发售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发售与前面介绍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发售存在明显的不同,本节将对ETF和LOF的发售做简要介绍。
1.ETF份额的发售
1)ETF的认购方式
在ETF的募集期内,根据投资者认购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网上认购和网下认购。
网上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网络系统进行的认购。基金份额在交易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1个交易日。网下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的认购。
根据投资者认购ETF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ETF份额的认购又可分为现金认购和证券认购。现金认购是指用现金换购ETF份额的行为;证券认购是指用指定证券换购ETF份额的行为。
2)ETF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ETF建仓阶段。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基金建仓期结束后,为方便投资者跟踪基金份额净值变化,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以某一选定日期(T 日)作为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标的指数的1%(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假设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基金份额总额Y。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若按标的指数的1%作为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
2.LOF份额的发售
目前,我国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LOF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分场外募集与场内募集两部分。场外募集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在中国结算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募集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1)LOF的场外募集。LOF场外募集与普通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无异,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银行、证券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从场外认购LOF,应使用中国结算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LOF的场内募集。LOF通过交易所场内募集基金份额,除要遵循一般开放式基金的募集规定外,基金管理人还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发售申请。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后,在基金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LOF场内募集沿用新股网上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5外资股的发行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引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这类股票又称为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截至2004年底,共有111家企业发行B股,累计筹资50.03亿美元。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共193家,市值共18715亿港元。其中H股109家,包括主板72家,创业板37家,市值4615亿港元;红筹股84家,包括主板81家,创业板3家,市值14100亿港元。外资股的发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节介绍的外资股的发行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及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4.5.1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又称为B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发行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境内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1995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1996年5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专门就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有关问题作了规范。2001年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决定,2001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境内居民可投资B股市场作了具体规定。
1.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条件
1)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条件
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的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
2)申请增资发行条件
根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除应具备募集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前3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