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证券投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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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证券的发行与上市(6)

(3)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股本,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还必须符合募集设立公司申请发行B股时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2.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一般采用配售方式。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通常做法,采取配售方式,承销商可以将所承销的股份以议购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配售。主承销商在承销前的较早阶段即已通过向其网络内客户的推介或路演,初步确定了认购量和投资者可以接受的发行价格,正式承销前的市场预测和承销协议签署仅具备有限有商业和法律意义。

3.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等法规,经批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B股时可以与承销商在包销协议中约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俗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认购情况,在股票发行上市后1个月内,按统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一定比例的股份(通常在15%以内),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额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发行人取得按包销发售股份所募集的资金,此部分超额股份的发行,视为该次发行的一部分。新股上市后30日内,如果市价跌破发行价,主承销商可以用超额发售股份取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回股票,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如果市价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可以要求发行人增发这部分股份,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发行人取得增发这部分股份所募集的资金。②这样,主承销商在尚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平衡市场对某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4.5.2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认购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我国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有H股、N股和S股。

1.H股的发行

1)H股的发行条件

根据香港联交所在《上市规则》第19章和第19章A的有关规定,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必须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下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以往3年盈利合计5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前两年的利润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

(2)公司有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年至少盈利5亿港元,并且在过去3年合计净现金流入至少1亿港元。

(3)如果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1年至少盈利5亿港元,则可以豁免连续3年营业记录的规定,但是管理层至少有3年所属业务和行业的经验,并且管理层及拥有权最近1年持续不变。

(4)公众持有的H股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25%,如果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这个比例可减至15%。

(5)公司至少有300名股东;按第(2)条和第(3)条申请上市的发行至少有1000名股东。

(6)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公众持股量的50%。

(7)控股股东必须承诺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的股份,并且在随后的6个月内控股股东必须维持最少30%的权益。

2)H股发行的核准程序

(1)争取获得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推荐,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由中国证监会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选定可发行H股的企业。

(3)聘请中介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4)中国证监会审批。

(5)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核准或登记程序。

3)H股的发行方式

H股的发行方式是“公开发行”加“国际配售”。这种发行方式的特点是,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发行准备阶段既要按照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地法律的要求准备公开募股使用的招股章程,又要按股票配售地法律的要求准备私募使用的信息备忘录。招股文件和上市文件须接受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同时,其私募招股文件须送配售地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需按上市地法律的要求,将招股文件和相关文件作公开披露和备案。招股说明书一般在上市委员会的听证会批准几天后公布,公司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按固定价格发行固定数目的新股。H股初次境外发行时须进行国际路演,这对于新股认购和H股上市后二级市场的表现,都有积极的意义。

2.N股的发行

1)N股申请上市的条件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上市条件,这里仅就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最低上市条件作一介绍。

除了上市适宜性标准和信息披露条件外,N股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

(1)公司N股的预期市值不应低于1800万美元;或者按照另一个标准,即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应低于1800万美元。

(2)持有100股以上的N股股东不少于2000人;或者按照另一个标准,即N股股东的人数不少于2200人。

(3)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不应少于110万股。

(4)公司上一年度的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50万美元,并且近两年来的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00万美元;或者按照另一个标准,即公司近三年来连续盈利,累积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6500万美元,并且上年度的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450万美元。

对于外国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其适用“非美国公司”上市条件,这主要为:

(1)世界范围内的预期市值达到10000万美元;

(2)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有形资产净值达10000万美元;

(3)公司近三年来连续盈利,累计税前利润总额达10000万美元,并且近3年来最低盈利年度的税前利润总额也不少于2500万美元;

(4)在世界范围内,持有公司100股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人;

(5)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公众持股总额不少于2500万股。

实际上,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于外国公司的上市条件可采取灵活掌握的办法,外国公司可以申请对某些条件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