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证券投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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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证券交易程序与方式(1)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熟悉证券交易的程序,掌握证券交易的委托方式及现货交易和信用交易,熟悉期货交易的特征及主要类型,熟悉期权交易的种类、要素及功能,掌握期权交易的盈亏分析。

开章案例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2%调整为1%。据财政部介绍,新的规定意味着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自中国股票市场设立14年来,曾多次调整印花税税率。迄今为止,国家已经累计征收印花税逾千亿元人民币。

印花税作为投资者交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进行下调,意味着投资者交易成本的下降。从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实际上是国家给市场一定幅度的让利。以去年全年4万亿元的交易量来说,印花税降至1%将为投资者节省80亿元的交易成本。

中国股市成立至今,曾5次调整印花税率。历史上的印花税调整对市场的影响也是大小有别。其中3次减征印花税都形成了一轮上升行情。而1998年6月和2001年11月的印花税率下调对市场的影响就较为有限。虽然印花税下调对市场形成实质性利好,但仅仅依靠印花税调整难以改变市场总的运行趋势。

讨论结合实际谈谈投资者在进行证券(股票)买卖的过程中要支付哪些费用,财政部降低印花税章对我国股市会产生哪些影响。

5.1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或转让的活动,主要是指投资者通过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的交易活动。本节就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证券交易的程序作一介绍。

5.1.1证券交易所规则

证券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避免交易纠纷,保证证券交易有序地进行。交易规则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和各种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以下是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1.入市人员

只有交易所会员或会员指派的出市人员与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才有资格进入场内交易市场,入场人员必须携带证件并在显着部位佩戴识别标志。

2.交易对象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在该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证券。

交割证券须为成交协议所规定的证券。

3.交易时间

交易所实行集中交易,集中交易的时间由各交易所根据证券交易情况具体规定。各种证券的交易可以在同一时间进行,也可分开进行。我国沪深两交易所交易时间均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交易单位

证券的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买卖证券的标准计量单位,通常为一定数量的整数证券。

股票以若干股为一个交易单位。如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股票以100股为一个交易单位,债券以面额1000元为一个交易单位,将一个交易单位称为“一手”。每次交易必须是交易单位的倍数,最少必须买卖一个交易单位。不够一个交易单位的证券再通过零股经纪人或零股市场及柜台市场买卖。

5.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予以摘牌。对于连续3天以上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要对其实行停牌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行停牌或复牌。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6.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7.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大宗交易在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15∶00-15∶30进行。

8.回转交易

回转交易是指当日买入的证券,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在交收日之前卖出的交易。目前,B股的回转交易制度已经取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只有债券可以进行回转交易,即投资者买入的债券经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成交后,可以在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

5.1.2证券交易程序

证券交易一般要经过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过户登记等程序。

1.开户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首先要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点办理开户手续。

所谓开户,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设证券账户,作为投资者买卖证券、实行清算交割的专户;二是开设资金账户。

(1)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一种账册。证券账户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和法人开立证券账户和买卖证券品种的限制,按目前上市证券品种和证券账户的用途,证券账户主要分为3种,即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

(2)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证券经纪商为投资者设立的账户,用于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记录证券交易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

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的资金存取目前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

①证券营业部自办资金存取;

②委托银行代理资金存取;

③银证联网转账存取。

2.委托

投资者开户后,就可以在证券经纪商营业部办理委托买卖。所谓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

(1)委托的指令形式。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种形式。

其中非柜台委托包括: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及网上委托。

(2)委托指令。委托指令的内容有多项,正确填写委托单或输入委托指令是投资决策得以实施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以委托单为例,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①证券账号;②日期;③证券品种;④数量;⑤价格;⑥时间;⑦有效期;⑧签名;⑨委托买卖的方向;⑩其他内容,如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3)委托的执行。证券经纪商在收到投资者的委托后,应对委托人的身份、委托内容、委托卖出的实际证券数量及委托买入的实际资金余额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才能接受委托,并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4)委托双方的责任。委托单一经接受,投资者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起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和受托关系。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要忠实地执行委托指令,在委托有效期内按指令要求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在发出委托指令前应对自己所下的委托指令及可能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委托指令一旦执行,在有效期内不管证券行情如何变化,委托人必须履行交割清算的责任。如果因为委托人的违约或过失造成证券经纪商的损失,也须负赔偿责任。

3.竞价成交

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竞价成交环节上,特别是在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卖方和买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公开竞价,达成交易。正是这种竞价成交机制使证券市场成为最接近充分竞争的、高效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也使市场成交价成为合理公正的价格。

1)竞价原则

一般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

(1)价格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除此之外,还有市价优先原则、客户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市价优先原则是指市价申报比限价申报优先,客户优先原则是指客户的申报比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优先满足,数量优先原则是指申报买卖数量大的比数量较小的优先满足。

2)竞价方式

目前,证券交易所一般采用两种竞价方式,即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中采用连续竞价方式。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采用这种方式。

(1)集合竞价。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在每个交易日开盘前,证券经纪商将接受的客户开盘竞价指令统一输入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主机,由计算机主机将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

(2)连续竞价。集合竞价结束、交易时间开始时,即进入连续竞价,直至收市。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在无撤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

竞价的结果有3种: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4.结算

结算是指一笔证券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结清价款和交收证券的过程,即买方付出价款收取证券、卖方付出证券并收取价款的过程。证券结算包括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两个过程。

1)结算原则

证券结算主要遵循以下两条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净额清算原则又称差额结算,是指在一个清算期内,对每个证券公司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有的清算机构采用逐笔交收)。差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应该注意,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同种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2)钱货两讫原则。钱货两讫原则是指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割,这是清算交收业务的基本原则。钱货两讫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空卖空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保护市场正常运行。

2)结算模式

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法人结算模式是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但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差异。

3)交收清算办法

交收清算办法随证券流通形式的发展而发展。目前,主要包括以下3种。

(1)实物交收。在实物券流通情况下,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以其对证券的持有和证券上记载的姓名为依据,相应地以实物交收办法进行交收清算。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证券经纪商交出全部价款,卖方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经纪商交出全部证券,如果交易的是记名证券,还需附加过户申请书或转让背书。

(2)动款不动账。在证券集中保管的情况下,投资者的证券由某一金融机构或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并由代保管机构建立证券库存分户账。证券交易通过库存分户账的划转解决,投资者无须交收证券,价款则可通过资金账户划转清算。

(3)自动交收清算。在实行股票无纸化交易的情况下,交易过程中并无实物券流通,相应地实行一整套计算机自动交易、自动交收清算、自动过户制度,买卖双方凭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交易,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不再凭持有证券和证券上的记名,而是以结算机构的计算机记载为依据。

4)交收的种类

按交收日期安排,有会计日交收和滚动交收两种。

(1)会计日交收。会计日交收是指一个时期发生的所有交易在交易所规定日期交收。这种交收方式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容易发生结算风险,已很少使用。

(2)滚动交收。滚动交收是指所有交易的交收安排于交易日后固定天数内完成,又称例行日交收。我国目前对A股、基金、投资基金、国债、国债回购、债券等实行的是(T+1)交收,对B股实行(T+3)交收。所谓(T+1)交收,是指达成交以后相应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完成。

5.登记过户

证券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记录形式确定当事人对证券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行为。过户是买入证券的投资者到证券发行人或其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持有者名簿登记的手续,它分为股权与债权的过户。过户是证券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