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证券投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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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证券交易程序与方式(2)

1)证券登记

在我国目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办理证券登记业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及发行人认定的市场唯一的证券登记机构,向发行人提供发行登记服务,为发行人提供有效的持有人名册,并确保持有人名册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

通常情况下,有三种情况需要进行证券登记:一是托管登记,即原有的少量实物证券经过托管后进行登记;二是发行登记,即结算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的新发行证券进行登记;三是过户登记,即当证券所有权从一个证券账户名下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账户名下时进行的登记。

2)股权与债权过户

依据过户的目的不同,股权和债权的过户分为以下几种。

(1)交易性过户,是指由于记名证券的交易使股权(或债权)从出让人转移到受让人从而完成股权(债权)过户。

(2)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票、基金、无纸化国债等记名证券的股权(或债权)在出让人、受让人之间的变更。受让人需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申办非交易过户,并根据受让总数按当天收盘价缴纳规定标准的印花税。

(3)账户挂失转户,由于实行无纸化流通,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即可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约定的转户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主动办理转户手续。

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无纸化登记方式,实行计算机自动过户办法,投资者无须再另外办理过户手续。股东(或债权人)在享受其应得权益时,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会打印出股东名册提供给股票发行公司作为股东(或债权人)的收益证明。

办理完过户手续,整个证券交易过程就全部结束了。

5.2证券交易的委托方式

证券交易的委托方式主要是指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方式。根据委托指令的不同可分为市价委托指令、限价委托指令、停止损失委托指令和停止损失限价委托指令等。我国目前仅有限价委托指令是合法的。

5.2.1市价委托指令

市价委托指令是指证券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证券经纪商在接到市价委托指令后应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并尽可能以当时市场上最有利的价格执行这一指令。

市价委托指令是证券市场上最常见指令之一。它的优点是: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其缺点是: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尽管场内交易员有义务以最有利的价格为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当市场上市价委托买入多而卖出少时,卖出报价会较高;当市价委托买入少而卖出多时,买入报价会较低。因此,投资者使用这种委托方式可避免或减少因价格急剧下跌带来的损失或因价格急剧上升而错失的投资良机。

5.2.2限价委托指令

限价委托指令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如果投资者提出的限定价格与当时的市场价格不一致,证券经纪商必须等待限价出现时才能执行委托。

1.限价委托指令的特点

限价委托的特点一是委托价格固定化,二是要有一定的委托有效期限制,超过限定时间,委托指令自动作废。限价委托的优点是:股票可以以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者实现预期的投资计划,谋求更大的利益。但是,采用限价委托时,由于限价与市价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距离,故必须等市价与限价一致时才能成交。此时,如果市价委托指令出现,市价委托指令将优先成交。因此,限价委托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在证券价格变动较大时,投资者采用限价委托容易坐失良机,遭受损失。

限价委托指令是证券市场上使用得最多的一种委托方式,它的难点在于委托人如何确定合适的限定价格,限价过于接近现有市价,投资者没有明显的利益,并不一定比市价委托指令优越,与市价相差过大,又不易被执行。因为限价是以市价为基础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某一股票的最新成交价,考虑股价变动的方向和变动速度、变动范围,确定限价。通常,在股票价格波动不大时,限价委托指令容易被执行。在股价大幅飙升或狂跌时,限价委托指令容易落空,此时市价委托可帮助投资者捕获投资良机。

2.限价委托指令的应用范围

限价委托指令应用范围广泛且变化很多。一是投资者可在预计股票价格将下跌或上涨前使用限价委托指令,委托经纪人在市价达到限定的理想价格时买卖证券,这样可以得到时间优先的好处。二是投资者可用限价委托指令对股市的近期变化作探底或摸高。如果股市已在某一低价位盘整多日,投资者可发出一个比目前市价还要低一些的限价委托买入指令,如能成交,说明近日内股价还有可能下降,如果不能成交,则说明股市有可能止跌回稳。反之则反是。三是投资者也可以用限价委托指令的多少作为分析股市变动趋势的依据之一,如果市场上买入委托单大多数是市价委托,而卖出委托单多为限价委托,股市上涨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下跌的可能性较大。

5.2.3停止损失委托指令

停止损失委托指令是一种特殊的限制性的市价委托,它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在证券市场价格上升到或超过指定价格时按照市场价格买进证券,或是在证券市场价格下降到或低于指定价格时按照市场价格卖出证券。前者称为停止损失购买委托,后者称为停止损失出售委托。

1.停止损失委托指令的优点

1)保住既得利益

投资者为保住已经取得的账面收益,可用停止损失卖出指令将卖出价格锁定,以防止因价格下跌而使其失去账面收益。如某一投资者预期某种股票价格还会上涨,准备再持股等待一段时间,但又担心股价一旦下跌会使他失去已得到的账面收益,此时他可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一个略低于某一价格的停止损失卖出委托指令。如果股价不涨反跌,当跌至他发出停止损失委托指令价位时,该指令就自动变成市价指令,证券经纪商将按接近于停止损失委托价格的市场价格卖出证券,使投资者能保住一部分投资收益。如果股价继续上涨,这一指令不会被执行,他可随时以市价委托卖出股票,也可以通知证券经纪商提高其停止损失的委托价格,以保障更多收益,而投资者则可继续持有股票,以期扩大投资成果。

2)限制可能遭受的损失

当投资者分析证券行情将上涨,但又担心判断失误,在委托证券经纪商以某一价格买入证券的同时,可发出一个比买入价价位略低的停止损失卖出指令。如果股价如他所料,停止损失指令将不被执行;若股价跌至停止损失卖出指令,则该指令立即变成市价指令并被执行,达到限制损失的目的。当投资者判断证券价格将下跌,并准备在比目前价位更低的水平买进而又担心价格不跌反涨时,可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一个比目前价格水平略高的停止损失买入指令。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可在低价位发出市价买入委托指令,停止损失买入指令自动作废;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停止损失买入指令变为市价指令并被执行,从而达到锁定买入价格、限制损失的目的。

2.停止损失委托指令的缺点

(1)停止损失委托指令实质上不是单纯的买入或卖出证券的指令,而是一种与市价或限价买卖指令配套使用的保值或避险手段。但停止损失指令基本上不能弥补投资决策的失误,使用不当,甚至会消除投资者良好的投资地位。尤其是当投资者持有证券又担心价格下跌而发出停止损失卖出指令时,如果停止损失委托价格太接近市价,会由于证券价格的波动而使投资者过早失去持有证券的多头地位,一旦证券短暂下跌后立即回升,将失去获利机会。而停止损失委托价格过于远离市场价格,对保值避险的意义又不明显。这是停止损失委托指令的一个不足之处。

(2)当市场价格达到投资者指定的价位水平时,停止损失委托立即变为市价委托,由证券经纪商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择机执行,而实际执行价格可能与投资者预期的价格不一致,甚至相去甚远。所以,是否使用停止损失委托指令及指令的委托价格定在什么水平,需要投资者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趋势并以自己的投资经验来判断决定。在股票市场上,停止损失委托指令很少使用,而在期货市场上使用很频繁。

3.停止损失委托指令与限价指令的区别

(1)限价买入委托价格一般在当时的市场价格以下,限价卖出委托价格一般在当时的市场价格以上;而停止损失买入价格一般在当时的市场价格以上,停止损失委托卖出价格一般在当时的市场价格以下。

(2)限价委托的实际执行价格必须等于或优于限价,而停止损失委托指令只规定指令在什么价位时开始执行,其实际执行价可能等于,也可能优于或劣于指定价格。

5.2.4停止损失限价委托指令

停止损失限价委托指令是将停止损失委托与限价委托结合运用的一种指令。投资者实际发出两个指定价格——停止损失价格和限制性价格,如果证券市场价格达到或突破停止损失价格,限价指令便开始生效。这种指令既指定当证券价格到达什么价位时执行指令,又限定成交价格必须等于或优于指定价,这样投资者可预先限定成交价格的变动范围,克服停止损失指令执行价格不确定的缺点,更明确地保障既得利益或限制可能的损失。但这一委托方式也有缺点,如果证券经纪商无法在投资者指定的范围内执行委托指令,投资人的损失可能更为惨重。

除此之外,证券交易委托方式还有定价即时委托、定价即时全额委托、开市和收市委托等。

5.3证券交易的方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功能不断完善,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革新。目前,证券交易从交易地点、交易目的、合约内容、交易形式、交割方式、交易费用、交割期限、参与者身份等方面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以证券交易从订约到履行合约的期限关系作为划分依据,证券交易可以分为:现货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方式、期货交易方式和期权交易方式。其中期货交易方式和期权交易方式被认为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金融市场创新的产物,并得以在新兴的证券市场上迅速推广发展。本节主要介绍现货交易方式与信用交易方式。

5.3.1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方式又称即期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出卖者将证券立即或经过很短时间交付给购买者,而购买者则要以现款支付的一种交易方式。根据数额和交易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普通交易、特种交易和回转交易。通常所说的现货交易一般是指现货的普通交易,其特点是:每一笔交易的数量不大;当天成交的证券不能立即做反向交易。特种交易是指同一种上市证券买卖数额很大的交易。特种交易的范围由各交易所具体规定,一般分为3种类型:

一是巨额买卖;二是拍卖;三是标购。回转交易又称T+0交易,是指在不改变现行清算交收期的前提下,投资者买卖的证券在交易当天得到成交确认后进行的反向交易,即买进(卖出)委托成交确认后,清算交割前可以再委托卖出(买进)。在未清算交收前,双方均不可随便解约或冲销,若有一方到交收日不能履约,将按有关交易规则处以罚金并承担责任。这是证券交易所采用的最基本、最常用的交易方式。

5.3.2信用交易

在常规的现货交易中,交易双方必须实际拥有证券或现金,交易才有可能成功,交易水平被严格限制在现有的资金和持券规模上,这使得部分投资者的入市欲望得到抑制,尤其对于投资风险偏好者,更是难以忍受。这样,信用交易方式就很现实地被运用了。

1.信用交易的定义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融资和融券是信用交易的两种具体方式,它是指投资者通过交付一定的保证金从证券经纪商那儿取得信用,通过融资或融券入市操作,并在规定时间里返回所融资金或证券,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投资者可以扩大其投资规模,同时还可进行原本不能进行的反向操作。因此,信用交易可从两个方向进行,即可进行保证金买空和保证金卖空交易。

保证金买空是指投资者预计证券行情将要上涨并准备在现在价格较低时买进一定数量的证券,但因资金不足,可通过向证券经纪商交付一定比率的保证金而取得经纪商贷款并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入这种证券的交易方式。如果证券经纪商资金不足,可用代理客户买入的证券作抵押品向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待证券价格上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卖出该证券,证券经纪商扣除买卖手续费和对投资者贷款的利息,余下即为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做保证金买空的投资者叫“多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