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年度报告2010
19102200000058

第58章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融资模式(4)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

2008年12月22日起生效实施。根据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将审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部分职能委托给省级发改委履行,具体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改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层面审批。

国家发改委下放审批权,对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轨道交通项目来说,将会简便和加快相应的申请审批流程。

7.《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该规定由国家财政部制定颁布,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工作,明确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工作中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项目单位、采购公司等有关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对采购过程中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等进行了规定。

对于获得外国政府贷款的轨道交通项目单位来说,在进行采购工作时,需要全面遵循该办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将会受到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影响对贷款的提取、支付、偿还和使用。

8.外国政府对由其提供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制定的有关规定

如《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采购导则》、《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采购指南》等。

8.4.3外国政府贷款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应用

一直以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都是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我国北京、天津、广州、上海地等诸多城市的轨道交通项目中都应用了大量的西班牙、法国、德国等国的政府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已成为我国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重要融资渠道。

1.北京地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实践

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北京地铁13号线的建设,于2001年1月9日上午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了利用日元贷款建设北京地铁13号线的《北京城市铁路项目利用日本政府特别日元贷款转贷协议》,转贷规模达141亿日元,贷款年利率0.95%,贷款年限40年。北京地铁13号线已于2002年9月全线开通投入使用。

2.天津地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实践

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于2004年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转贷获得西班牙政府贷款1500多万欧元。该贷款专项用于天津地铁1号线自动售检票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的采购。在该项目天津地铁完善后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转贷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系统采购协议。

8.4.4外国政府贷款模式在适用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在借款人与转贷银行签订转贷协议的过程中,借款人要注意对款项提取申请及支付程序、还本付息的贷种。

(2)多数国别的国家贷款为限制性贷款,物资采购只有在贷款国采购,因此应注意项目所需采用的技术、设备与贷款国的匹配性。

(3)外国政府贷款多数伴随着国际货物的采购,在对外采购货物设备的国际贸易活动中,要注意了解各种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区别,结合项目适用的运输方式、货物风险、保险安排等选择对项目单位较为有利的国际贸易术语。

(4)在国际货物的采购过程中,除了要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外,还要注意合同当事人各项权利义务的分配、选择恰当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5)在一般情况下,外国政府贷款主要以美元与欧元进行结算,而国内的债务人偿还本息需要通过国内的转贷银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因此,汇率的变化会导致债务金额产生变化,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汇率变更带来的不利风险。

8.5债券融资模式

8.5.1债券融资模式概述

债券是由一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规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20世纪80年代以来,债券融资成为发达国家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债券融资所占比例也在不断扩大。现在,美国债市的规模已经是股市规模的5倍。

对于发债企业,资信评级非常重要。它是资信评估公司对债券发行质量、发行主体的资信程度、债券发行者所承担的投资风险、发行者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估评定。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企业来讲,发行债券的优点在于获得资金使用期比借款长,一般是3年以上。一次性筹资数额大,便于企业财务安排。

在实践中,债券融资模式还体现出如下优势。

(1)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随着市场化融资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债券市场的容量不断扩大,公司债券以其期限长、成本低的特点,日渐成为大型建设项目的主要筹资方式。

(2)有益于改善城市轨道交通公司的债务结构和偿债现金流状况。公司可以选择符合其现金流规律的还本付息方式。如一次性还本,分年付息,这样可以优化轨道交通建设现有的债务结构,使公司现金流的规律符合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等特点。

(3)短期内融资金额大,还款期长,资金使用自由。轨道交通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从资本市场持续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在短时间内吸收大量境内外私人资金,而且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较为自由。

8.5.2债券融资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1)1993年4月1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

(2)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1993年8月2日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于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的内容、企业债券的管理及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1994年4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

(4)1994年9月22日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5)2004年6月21日下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6)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对于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事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做了详细规定。

(7)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8)2008年1月2日下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对非上市的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进行改革,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根据该通知,轨道交通项目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的程序将更加简便。

(9)2010年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颁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办法要求所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

因此,对投资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国际开发机构,可以按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利于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获得国际开发机构的投资。

8.5.3债券融资在轨道交通领域的实践应用

(1)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北京地铁建设债券“04京地铁”债券。“04京地铁”债券总额高达2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0年,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债券的票面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形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上加2.72%,且有保底利率为5.05%。计息期限从2004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此期债券募集的资金全部投入北京地铁13号线和北京地铁八通线的建设。“04京地铁”债券成为自2000年企业债券实行额度审批以来首支以轨道交通企业作为发行主体的企业债券。

(2)2006年4月25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售第二支企业债券“06京投债”。发行规模为20亿元,期限10年,票面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35%,基准利率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中国货币网公布的最近10个交易日银行间7天回购加权利率的算术加权平均值。本期债券发行时利率仅为2.98%,和同期银行最优惠贷款利率相比,该债券可节约财务费用约5亿元,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是已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发行利率较低的债券之一。

(3)2008年9月9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再次成功发行20亿元企业债券(简称“08京投债”),本期债券存续期五年,附第三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采取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5.20%。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定,本期债券的主体评级和信用级别均为AAA级,是国内第一只无担保地方企业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