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和政府在人民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最近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2011年国务院人社部发批转了[2011]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决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巩固大中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小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健全劳务派遣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引导。完善企业裁员机制,规范企业规模裁员行为。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以企业集体协商为主体,以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为补充,努力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加强集体协商代表培训,提高协商能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三是改善劳动条件: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推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四是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拟订劳动标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集体协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及时介入和有效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其中专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计划包括:
(1)提高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2)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为重点,在全国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覆盖面达到85%。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
(3)制修订劳动标准。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制修订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和一批重点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5)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在全国逐步建立网格化管理体制,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监察协管员队伍,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条件,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服务中心。
五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加快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步伐,加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充实基层调解人员和仲裁办案辅助人员。完善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和专业化水平。
六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建设: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拖欠工资刑事案件移送等监察法规制度,健全违法行为预防预警和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案件,有效处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强基层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监察服务设施建设,实现监察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
七是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大力加强农民工工作,建立促进农民工进入城镇落户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改善农民工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推动解决农民工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子女教育、文化生活、权益保护等方面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其中专项农民工权益保障计划包括:(1)加强就业信息引导,开展劳务输出对接,加强劳务品牌培育和推介,建设一批特色劳务基地。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重点培养技能适用型和技术熟练型农民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建立农民工基本培训补贴制度,推进农民工培训资金省级统筹。(3)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推动企业和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参保率。(4)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在农业富余劳动力流动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市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我们应该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内容。
3.充分发挥劳工组织的作用。
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需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主性,建立和健全劳工组织。当前我国存在“两强一弱”(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劳动者阶层的弱势,一是不占有经济资源,二是没有政治权力。由于矫正改革开放前30年极左的错误,中国开始转向保护知识和资本群体,政府由原来的与无产阶级合作转向更多地与知识和资本合作。而中国发展经济的客观要求,也需要诞生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家。因此,自改革开放之后的近30年里,是一个培育中国企业家的历史时期。政府对这一群体的扶植和培育是有历史原因的。但这种情况不应持续下去。中国当前应该建立和健全劳工组织,充分发挥劳工组织在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及各项权利方面的积极作用。劳动者阶层主要由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组成。工人有一个名义上的政治组织——工会,但大部分基层工会组织是名存实亡,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进行抗争,没有基础组织的全国性组织,也只能是一摆设;农民和无业人员则无任何组织,无组织的个人如何参政议政?在各级人大、政府讨论制定新制度的程序中,没有劳动者阶层自己的代言人团体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就不能代表劳动者阶层的利益,劳动者阶层的利益就只能是被剥夺。
劳动者阶层要改变本阶层的生活状况,要从建设劳动者阶层的政治组织做起,包括基层组织和全国性的组织。从政治上组织起来,从经济上成为利益共同体。当劳动者阶层的组织足够强大、能够和强势集团相抗衡、竞争的时候,就能够得到本阶层应当得到的利益。劳动者阶层的政治组织,行业工会和农会就是一种较好的方式。很明显,行业工会和农会具有鲜明的特色,在对内组织上,相同的行业特点及相同的利益需求,使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工会、农会组织之间更容易沟通、更容易相互理解和认同,从而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相似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劳动者易于采取共同行动。当劳动者阶层以强有力的政治组织形式出现时,就自然能够进行参政议政,干预、影响国家的各种政治生活,制定有利于本阶层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中国必须发挥工会的作用!中国必须赋予劳动者完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