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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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历程及凸显的人权问题(4)

城市一直是人类财富聚集的地方,在这里,人与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贫富差别纤毫毕现。加上人们在城市里互动频繁,人的比较心理十分敏感。如果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只关注经济的发展、财富的积累、富人和中产阶层的福祉,而对新转移人口的基本人权保障不闻不问,以至于那些新进入城市的贫困群众学无所教、病无所医、老无所养,甚至无业可就,那么社会冲突将不可避免。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论证的“现代化本身并不带来社会动荡,但追求现代化的过程却容易引起社会动乱”的经典结论就会起作用。我国几十年辛苦奋斗的成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是使我国国际形象受损。

尊重和保护人权,是近现代人类集体为之奋斗的文明成果。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说明了通过这部宣言的原因“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这充分说明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而忽视、蔑视、践踏人权的做法会为国际社会所唾弃。

除了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国际社会还起草公布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更详细的公约。1997年10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3月27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批准书。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还没有批准该公约。

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签署了上述三个人权文件。尊重和保护人权不仅是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而且是一种国际道义责任。如果一个国家出现了粗暴践踏人权的事件,不仅联合国以及他国政府会发表声明予以谴责,而且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也会给以谴责。虽说人权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国际政治斗争的议题,但人权需要国家尊重和保障却是一个基本共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一个根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即对于一国公民的人权保障应该一视同仁,不能畸轻畸重。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更应该重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一个国家的总体的人权状况要看生活在最底层的那一部人的人权情况。而我国众多新转移到城市的人口就属于我们这个社会相对弱势的群体。如果他们的基本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这些问题就会成为其他国家指责我们政府和执政党的口实,甚至一些国际人权组织也会参与其中,这对我国的国际形象是一个很大的污损,影响到我国的对外交往和开放事业。

六、造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人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人权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权观念的落后

人权作为自然人或市民社会中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会自动得到实现,它必须依赖人们主动的争取和实行。但是,行动的先导在于理论观念。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人权问题,从思想观念上讲,与我国国家意识形态和公民意识中人权观念的落后不无关系。我国人权观念的落后主要表现在人权观念的缺乏上,具体体现在我国官方话语体系中长期禁言“人权”,视人权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大众长期以来对人权的概念缺乏了解,更不用说主动扞卫自己的人权了。

对于西方来讲,人权不仅仅是少数思想家的呼吁和呐喊,它也是一般公众的基本信仰和价值理想。人权观念与其整个思想传统,尤其是宗教文化有着天然的联系,它不只是一种工具理性行为,而且具有价值合理性。但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西方人权观念的接纳和介绍是一种“工具理性行为”,人权观念是为达成一种合理目的——救国图存和富强的工具和手段加以使用的。鸦片战争之前,中国社会内部已孕育着危机,但并未做好转入近代社会的准备。在这“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前,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接受和学习西方文化,往往不取决于西方政治文化的内容,而要进行实用主义的取舍、加工和改造。只有立竿见影的制度、思想观念才能被注意和采用,这种实用理性一方面是传统政治文化的惯性,另一方面是由中国近代的政治危机和国家衰弱所决定的。

人权观念没有深入人心并被公众普遍接受。其原因有:

一是传统政治文化的阻碍。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始终占据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至尊地位,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各阶层人们的观念、心理、情感之中的传统政治文化,成为近代人权观念传播和扎根难以逾越的文化心理障碍。已经内化为稳定的心理结构和思维定势的传统政治文化,导致了“民权”成为人权概念在近代中国的最初表现形式。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根深蒂固,使以民权、自由、平等为核心内涵的新型政治文化观念仅仅在知识界具有轰动效应,却难以动摇和改变中国人固有的政治心理与政治思维模式。在这种传统政治文化的支配下,很难使人权观念在中国生根、开花、结果。

二是人权观念赖于生根的社会文化土壤缺失。

人权观念难以在中国扎根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与中国社会的背离,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结构的支撑和政治体系的保护。任何政治文化观念一旦脱离了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结构和政治体系,是很难在一个社会存续长久的。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人权观念的宣传和弘扬,只是在表面上的思想激荡,对社会底层却显示出一种无力的态势。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强大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嫁接。这样,西方人权观念就只能“悬浮”在社会之上,而不能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结构的土壤扎根和成长。

从文化方面将中西人权观念对比将会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心理中缺少必要的根基,使人权观念呈现漂浮之状。西方人权观念以“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为基本预设:作为上帝的创造物和工具,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天然权利,这一理念在基督教的教义中特别是新教中找到充分的根据,并且深入人心——宗教将人权理念内化为一种共同的文化心理。正是在这种宗教氛围中,西方人权观念成为一种价值信仰。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价值信仰已经勿需宗教外衣也足以自存了,或者说它本身就构成了终极关怀。而在中国,人们看不到类似的宗教背景。人权观念只是西方的移植,总显得浮游无据,缺少根基。当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发生冲突时,作为价值追求的人权常常被轻易放弃。所以它主要是一种观念的传输,始终只是知识分子的思想运动。

三是近代知识分子的原因。

在对待中西文化价值观念方面,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始终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对西方文化观念也缺乏深入细致的学理分析和探讨,由此深刻影响了近代人权观念的演进:一方面,民族危机迫使他们不断地怀疑和抨击传统文化观念,接受西方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对西方国家侵略的戒备与憎恨心理,又影响了他们对人权观念的正确估价和传播程度。诸方面因素的影响,使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人权观念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之中。

近代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始终处于一种危机的状态之中,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构与观念被打破,而新的结构与观念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这种危机状态给予近代知识分子以深刻的危机意识。这种危机意识与现实的政治危机、民族危机的结合,其结果是:危机意识使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强烈地感受到拯救民族危亡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促使他们投身于政治活动之中,政治意识极度高涨,造成了近代知识分子对人权价值观念的一种“非理性”选择。在西方属于价值理性范畴的人权观念在近代中国则被视为追求现实目标的一种工具理性范畴。而当人权被视为一种工具理性时,其价值内涵就很容易融化于社会改造或革命实践中而被忽略甚至被舍弃,这也是“人权观念”始终没有成为中国近代思想史上一个“价值范畴”的原因所在。

四是建国后政治制度的约束。

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尤其是脱胎于战争和苏联模式的政治体制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着很不完善的一面,大锅饭、党政不分和干部终身制等严重助长了官僚主义,严重损害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建国后由于西方对中国的敌视、国内不稳定的政治经济状况、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集体主义倾向以及后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使得只讲国家、社会、团体利益,忽视个人权利的现象严重存在着,这种观念虽然有助于社会稳定、国家团结,但极易造成一些人借团体利益之名来损害公民权利之实行为,结果导致了我国人权观念迄今还处于幼稚与落后状态。

2.人权保障体制的缺陷。

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户籍制度的局限性

户籍制度是中国管理人口的特殊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户籍制度变迁已大大淡化了其负面效应。但是由于当前户籍仍然与一系列特殊的管理制度相配合(如就业制度、就学制度等),共同形成了城市人口群体的特殊利益,对城市化过程中人口流动仍然有很大的限制作用。其主要弊端凸显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户籍制度剥夺了“公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这一基本人权。迁徙自由、居住自由,是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公民具有的几项互相联系的基本人权,许多国家把这些权利明文规定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即使在我国1954年的《宪法》中也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成员不能自由流动的社会是一个没有生机和灵气的社会。在我国户籍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包括“离土不离乡”、自理口粮户口的出现、暂住证等新政策的实施,都没有脱离歧视农民这一出发点。户口的功能还是被异化为限制劳动力和人口的跨区流动,而不是主要用于治安、纳税和国情资料统计服务。1998年的户口制度改革措施为农民提供升学、农转非等少量途径转变身份,也为农村妇女提供了靠婚姻关系改变身份的另外一条途径,这种改革仍然不是建立在为农民这个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提供公平机会基础之上。户籍制度带来的歧视性成为社会不公平的重要诱因。只有通过给户籍制度松绑,还迁徙自由以应有的地位,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热情,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恢复社会的生机和活力,才能真正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新体制,才能充分保障人们的基本人权。

另一方面,现行的户籍制度影响了公民的自由择业权。我们知道竞争和自由择业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损害或阻碍竞争都将阻碍经济的发展、毁坏市场经济制度。然而,现行的户籍制度却是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产物,处处显示出计划手段的威严,而与市场格格不入。劳动者就业缺乏竞争是现行户籍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企业招聘过程中总是不难发现这样那样的就业歧视,利用户籍制度就是其中最恶劣的一条,不少有能力、够水平的人才因为户口问题而被拒之门外,严重影响了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妨害了人们自由择业权的实现。

二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妨害了农民独立的财产权。

现阶段我国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是建立在土地资源城乡二元分割的基础上的。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明显滞后于农村土地市场化发育的要求,农民在市场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突出地表现为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时的不平等性。集体所有土地的交易只能被国家强制征用后进行。在市场经济中,土地作为财产若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则交易双方在经济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双方通过平等地谈判协商确定土地的交换价格;多个供给者和多个需求者的竞争,使土地价格达到均衡和合理的水平。我国农村土地和国家之间的交易,在法律权利上是不平等的,农地产权制度是一种受歧视的产权;竞争上是不充分的,买者只能是国家;交换价格是不公平的,国家给集体土地确定的是补偿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这就决定了城乡土地所有权市场不符合市场经济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