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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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转移人口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利保障问题(2)

其次,这是改革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关键。在很多发展中国家,虽然也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但他们的迁徙受限,更多是经济的原因,法律和制度本身并不构成自由流动和迁徙的原因。但中国则不同,我们的城乡二元结构,主要是人为设计的结果,也就是国家为保障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而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中,城乡户籍制度是根本和核心,将城乡居民分割成两个发展机会和社会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社会集团,两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从而堵死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自由迁徙之路。这使得中国的城乡分割程度及其影响都要远超多数发展中国家。中国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日益叠加的城市福利制度,严格的统购统销制度,超强行政控制的人民公社制度,是将农民捆绑于土地,阻碍于城门之外的制度保证。后二个制度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已经废止,前二个制度体系的坚冰也正在逐渐消溶。实现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社会权利平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但是阻碍这个目标的制度依然存在,一方面,农民的手脚已放开,另一方面,阻碍农民进城的大门(制度)依旧紧闭,由此造成的制度冲突和“民工潮”不断上演,严重地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实现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外来人口已成为城镇中的没有户籍关系和福利保障的市民。

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联的,外来人口虽然在城市居住,由于他们没有户籍,因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被排斥在当地的政治生活之外,(在原住地的政治权利已名存实亡)所以他们是没有政治权利的“二等公民”。同时,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外来人口排斥在外,虽然他们和本地居民一样工作,为社会作贡献,但因户籍关系,当他们贡献了劳动(税收、财政收入、企业利润)之后,却不能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说严重一点,户籍制度成了城市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同样,户籍制度也是造成社会不平等和治安状况恶化的根源。为什么这样说,农村流动人口进城,挣钱是其唯一目的,因为制度排除了他们在城市定居的可能性。在城里没有家的感觉,一些人就会抱着捞一把的心理,合法的手段不能挣钱,就会用非法的手段去夺取,抢劫、偷窃现象就会大量发生。因为不是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对他们的管理是松散的,社会控制仅靠“暂住证”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居无定所,如何管理?据宁波市公安局最新统计,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员的犯罪比例高达74.7%。高比例的犯罪,说明现行社会管理控制体系必须改革。究其原因,本地人为什么较少犯罪,因为本地人有家庭、有房产,轻易不会去作案。如果说,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外来人口在当地定居下来,给予市民待遇,这对稳定社会秩序,改善治安状况是非常有益的。

中国农村和农民的总体贫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不能自由流动和迁徙,它虽然是以经济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实质却是权利的贫困,正是农民在一系列权利上的贫困,才导致经济上的贫穷。农民的这种权利和经济贫困,又导致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形态被固化,加剧城乡原本存在的不平等和差距,阻碍城市化进程。此外,它还造成农民的土地收入被城市政府剥夺,引发农民的抗争,影响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后果。只有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格局。

第三,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出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和农民大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解决“三农”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使绝大多数农民身份自我消亡,使农民非农民化。即使为了减少能源消耗,集中合理利用资源,中国也必须走城市化发展道路,将公共设施投资集中投向城市,一定是人口流向城市。在我国二元经济——社会条件下,城乡发展不平衡,差距不断扩大。目前农村贫穷,主要穷在缺少资金,缺少知识。农民有了迁徙自由,可以流动,才能为农业发展带来资金和知识。不少媒体报道,当前农村居民收入的构成中,非农业收入的比重在有的地区达到五六成。有些农民在城市打工积累了资金,学到经营管理经验,增长了知识,就地或者回乡创业,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农民有了居住自由可在城市定居,他们的后代能够接受与城市儿童同样的教育,有利于普遍提高国民包括农民的素质,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第四,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有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农村人口减少有利于土地资源集中。进入了21世纪,我国农业还停留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规模细小的自然经济时代。13亿人口,70%多搞农业,过多的劳动力密集在狭小的土地上,成为隐性失业者。农村要富必须减少农民,让农民向外转移。农民放弃土地应得到足够的补偿。农民留下土地是集中经营大农业,取得规模效益的必要条件,也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第五,公民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有利于扩大内需,繁荣市场,促进生产发展。自“九五”计划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就深受市场疲软、消费不旺之苦。国内外都认为中国十几亿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但这个大市场是个潜在的而非现实的市场。农业生产落后,农民增产不增收,负担过多过重,外出谋求发展要受限制,占人口70%的农民并没有多少现实的购买力。农民有了流动和居住自由,才有可能真正致富,便农村这个潜在的大市场变成现实的大市场。

第六、保障公民迁徙和居住自由的权利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为此,我们必须克服劣势,发挥自已的优势,特别要充分发挥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同时我国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的素质。让高素质的劳动者自由地全方位流动,实现与生产资料的最优结合。这是增强国力,争取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的根本。

三、转移人口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利的保障状况

中国是一个有着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国家,它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数量的五分之一。与其他国家相比,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人口的迁徙数量却非常地有限。据统计,在美国,每年有近1/5的人口在搬迁,各类技术人才和大批年轻劳动力源源不断地自由流动,这也是美国能够保持全球第一经济大国地位的重要原因所在;在日本,这一比例是20%,法国、德国、瑞典等国家每年的人口迁移率也超过10%,而中国至今只有0.5-3%,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当前,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转移人口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权利始终得不到保障。许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多年,仍然不能在城市落户,没有真正融入城市社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能参加城市居民委员会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原出生地,移居到新的城市,这些外来人口在原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经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其切身利益和新居住地发生日益紧密的联系。这些人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原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人们的观念上、操作层面上,城市非户籍人群要在新居住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城市的管理架构和城市管理者的理念,仍然不能适应早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城市人口格局,大多数地方法规和政策依然旨在强化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之间的壁垒,尤其是限制“新市民”行使其民主权利。即使是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受到诸多限制。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深圳的江山事件。

30岁的江山是湖北籍在深人员,移居深圳已9年,已在深圳购房,2003年12月入住深圳独树社区碧岭华庭。在2005年其所在的独树社区居委会的选举中,他主动提出要参加居委会竞选,但最后却因为选民资格问题被选举委员会拒绝参选。他为讨要选民资格七次上法院,将其居住所在地的独树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但最终法院判他败诉。独树社区居委会选举委员会否定江山的选民资格的理由是,他没有按有关规定提交选民登记证明。这也反映出城市中外来人口与本地原居民之间的隔阂与矛盾,反映出本地政府对外来人口的限制,对其本地利益的维护。

在城市社区基层建设中,社区居委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居委会能否得到居民的认可与支持,对于提升社区的建设管理水平至关重要。对于居民来说,通过行使提名权和选举权,选出代表大多数人意愿的社区当家人,有利于强化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许多城市根据社区实际的发展状况和环境,放宽社区直选的限制,最大限度的调动起社区居民的参选热情。在北京某些直选社区居民参选率超过96%,高度反映出群众对社区居委会寄托的厚望。对于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来说,通过竞争脱颖而出,他们就会感到社区居民对自己的信任,从而有了对社区的责任感,从而会有社区强烈的服务意识,这样就为双方营造了一个充分交流、沟通的平台。

非户籍居民在一定程度上被过高的门槛剥夺了政治权利,从而远离了当地公共事务并日益边缘化,这无论是对非户籍群体本身还是整个城市都是无益处的。有效的权力必须以民众的认可为基础。大量外来人口新市民被排斥在城市、社区的公共生活之外,不能参与公共事务,感觉自己受到歧视,当然就对社区、对城市没有认同感;对城市的法规及管理者的权力,也没有认同感。这样的管理秩序当然是脆弱的、低效率的。只有尊重移居的“新市民”的人格,保障他们的权利,让他们融入城市主流生活,城市的管理才是有效的,才能发育出比较健全的秩序。

2.不能参加城市市政机关的选举

世界发达国家的历史表明,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以从农村到城市为主流的人口转移流动是一个历史发展趋势。我国也不例外。由于建国以后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实施的户籍管理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城乡区隔,使得人口处于相对静态之中,人流基本被阻隔,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问题显得不突出。那时候的选民登记也很少出现错登、漏登或重登的现象。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宪法规定可以看到,第一、我国选民的选民资格有三个要素,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凡是选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流动人口在内,无一例外。我国选举法则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选民的选举权利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并对破坏选举、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明确了处置措施。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最大利益诉求,更是最重要的人权。

调查显示,尽管选民的选举权利有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但是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数流动人口没有参加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还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各省直接选举细则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但由于我国的选民登记仍然囿于以户籍登记为主的方式,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情况比较复杂: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或生活的人,通常经选区选举委员会按照户口资料主动登记为选民,但这部分选民一般只能通过委托投票来参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暂住人员,由于种种因素不可能或者不愿意回原籍参选,加上有些地方虽然规定一定工作或生活年限的外来人员可以凭原籍的户口证明或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是由于受选举利益的关联性及程序设计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外来人员一般不会专门为此回原籍去开户口证明或选民资格证明,以致无法参选。为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株州市进行过积极的探索。

2002年10月9日,该市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办公室发出公告,明确规定:

(1)企业破产及企业改制后没有重新就业的职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

(2)在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租有固定门面及从业场所的,在出租单位登记,没有固定门面及从业场所的在暂住地居委会登记。

(3)生活、工作地与户籍分离的其他人员,在暂住地居委会登记。同时对选民异地登记是否要出具户籍地证明,不做统一要求,但要保证不重登不漏登;凡租住单位房满一年的,由出租单位出具证明;其他零星租住散户,凭暂住证登记。尽管如此,大多数地方并没有也难以这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