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在爱尔兰、波兰、捷克等国的批准之路并不一帆风顺,比如在爱尔兰遭到在2008年6月12日进行的全民公决的否决。2009年10月2日,爱尔兰在第二次全民公投中通过了《里斯本条约》;10月10日,波兰总统在华沙正式签署《里斯本条约》;11月3日,捷克总统签署《里斯本条约》。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欧盟政治一体化进入新时期。新欧盟设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欧盟总统”)、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盟外长”)。
比欧盟松散得多的还有很多,比如非盟、南美国家联盟、地中海联盟、上海合作组织、独立国家联合体、东盟等。非盟以前称非洲统一组织,确定了建立非洲联盟政府的终极目标。非洲各国领导人在2009年2月1日举行的非盟首脑会议上,同意先将非盟常设的执行机构——非盟委员会转变为非盟权力机构,再以此逐步向非盟政府过渡。2008年5月下旬南美12国元首在巴西首都签署《南美国家联盟宪章》,“南美国家联盟”(UNASUR)正式成立。欧盟27个成员国和16个地中海沿岸非欧盟成员国共43个国家2008年7月13日宣布成立地中海联盟。上海合作组织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中国上海成立的永久性政府间合作组织。组织有6个成员国,此外还有蒙古、伊朗、巴基斯坦、印度等观察员国,还有与上海合作组织建立了联系的有关国家。独联体是独立国家联合体的简称,除去2008年8月18日照会独联体执委会,通报退出,2009年9月18日正式退出的格鲁吉亚,现有11个成员国,分别是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是最后一个加入独联体的,也是第一个退出独联体的。根据《独联体章程》,独联体不是国家,也不拥有凌驾于成员国之上的权力。
总部设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的独联体的主要机构有国家元首理事会、政府首脑理事会、跨国议会大会、协调协商委员会等。该组织自1991年成立以来,其影响力和生命力日趋式微。东盟由泰国、马来西亚等10个东南亚国家组成。2008年12月《东盟宪章》生效,筹划2015年建成实现货物、服务、投资和熟练工人自由流动的东盟共同体。东盟有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6个对话国。
6)国体、政体
国体、政体是国家政治制度。国体最早出现于清末,但那时的国体与政体混同,所提国体即政体。所谓国体,就是各阶级在一国的地位。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西方国家通常只谈国家形式或国家结构,不谈国体,以避开国家的阶级性质,所以不使用‘国家制度’或‘国家体制’这个术语,而用‘政治制度’(亦称‘政治体制’)一词来代替,德国也是如此。这就是在德国政治学辞典中没有出现‘国家制度’或‘国家体制’这个术语的缘故。”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形式。君主制有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之分。专制君主制一般是奴隶制、封建制国家。
沙特是政教合一的专职君主制王国,无宪法,禁止政党活动。立宪君主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分布于资产阶级国家。立宪君主制有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之分,二者的区别主要看君主有无实权,有无实权主要看政府对君主负责还是对议会负责。摩洛哥是二元君主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宗教领袖、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国王拥有最高决定权,有权任命首相,并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命内阁成员,国王有权主动或根据政府辞呈解散政府。议会君主制国家的君主只是象征性意义,是虚职元首,如现今英国、日本、西班牙。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任期限制。资产阶级国家的共和制主要有议会制和总统制,此外还有委员制。
议会制国家的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内阁)由会议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如当代的意大利、奥地利、印度等。总统制是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享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府(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向总统负责,而不直接向议会负责。美国是总统制的典型代表。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全民公决通过俄联邦宪法,确立俄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瑞士是实行委员制的典型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采取民主共和制,主要有巴黎公社制、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
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1.4 地方政府及其种类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一词为英国首创,由“地方自治”演化而来。地方政府是国家政治体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基石,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沟通中央政府与民众的渠道,是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由中央与地方关系决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取决于国家结构。其实就是在一个国家,不同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力也是不同的。
“地方政府”是指除中央政府以外的所有治理国家一部分地域的各个层级的地域性政府,但不包括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成员,不是仅指地方行政机关,而是指一个政府单位。
2)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
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包括法制化权力划分和行政化权力划分。在单一制国家,尽管法律规定了地方政府权力,但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能在什么程度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还须中央政府实际的权力授予。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是司空见惯的,但权力划分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中央。权力划分最终体现中央集权特点,只是集权程度各国不同,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也会有所变化。
(1)分权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
英国是分权单一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宪法规定,地方很多事务中央不干涉。中央与地方以及各级地方之间不是行政等级关系或从属关系,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的权力,各级之间主要是法律指导、工作督促。
(2)集权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
法国是集权单一制国家,中央权力很大,同时权力与职能并不统一。
宪法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范围,但实际上只是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并没有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实际上是由中央政府决定的,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可放可收。“集权制和官僚体系是维系法国政治结构与行政管理的主要体制”。
3)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
在美国,除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外的政府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学校区和特别区等。“在美国的行政区划里,县是介于州和市、镇及学区等地方政府之间的建制,即在地理上,州包含着县,县包含若干市、镇、学区、特别政区。然而,在县与市、学区、特别政区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县政府对镇政府的事务,享有相当大的管辖权。”美国存在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美国人口普查局(U.S.Census Bureau)认定了20个州际实体,多数地跨两州,有的跨度更大,如华盛顿大都市区运输管理局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即波及马里兰州、弗吉利亚州和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Washington D.C.)在行政上由联邦政府直辖。
美国是一个州和地方的权力大于联邦的国家。美国的联邦主义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设置和权限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前提下由州决定。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为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宪法没有谈到地方政府设置问题,因此,根据第十条修正案,地方政府的设置和权限,完全由州政府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州政府必然或者必须包办地方政府的一切事务。“迪隆规则”指出,地方政府可能通过如下方式之一,获得自主管理的权力。一是按州政府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行动;二是在州宪法里州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方面寻找自己的自主权力。例如俄亥俄州现行宪法规定,市政府不必经居民投票表决,对其辖区内的一切收入,征收1%的所得税。这意味着,市政府在不征收所得税和征收1%的所得税之间可自行决定。如果市政府要征收超过1%税率的所得税,则必须通过本市选民的投票决定。在这里,市政府与居民在州政府规定的法律框架内,自主做出决定。地方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是否自治,均来自于州政府的授权。
4)专制君主制国家地方政府
专制君主制国家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拥有绝对的权力,且不受法律和宪法的限制。“在这样的国家里,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并隶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是中央和上级政府的下级组织,完全是中央政府在地方进行专制统治的代理和执行机构,处于从属地位,本身并无独立人格。”“当代的沙特阿拉伯也是中东的一个君主集权制国家,国家权力控制在王室手中,没有代议的立法机构。地方政府分为省、乡两级:省长由国王任命,对内务大臣负责;乡长由省长任命,在省长指挥下,实行省政府的指令和计划。在城市设有市政府,市长由国王任命;市长任命一个行政委员会,它在市长领导下承担辖区事物的管理。”(沈荣华,2006)
5)行政体、自治体、混合体
地方政府性质有行政体、自治体、混合体3种。人事、行政、财政等均听命于上级的地方政府即行政体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非依附性和自主性的称自治体地方政府,混合体政府具有行政体和自治体双重性质。
混合体政府的产生,类似于自治体政府,是经过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但从它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的关系看,又有点与行政体政府类似。
在中国,居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出执行机关——人民政府。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除去混合体地方政府,中国还有两个高度自治的自治体地方政府,这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混合体地方政府体制呈现偏向行政体特点。
1.1.5 制度、体制、机制
在英语中,体制、制度都称System,机制称Mechanism。据《辞海》(辞海编辑委员会,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第2197页,制度即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为准则。如: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据《辞海》第1658页,体制即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在我国,制度属于‘基本属性’的范畴,体制属于‘实现方式’的范畴。”作为经济制度具体实现形式的经济体制有计划体制和市场体制两种,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下,既可以采用计划体制,也可以采用市场体制,但事实证明,市场体制更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据《辞海》第746页,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在研究一种生物的功能(例如光合作用或肌肉收缩)时,常借指其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生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联系。阐明一种生物功能的机制,意味着对它的认识已从现象的描述进到本质的说明”。关于体制改革,据《辞海》第1658页,“在我国,指克服现有体制中的弊端,使之适合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进行的改革。”
1.2 理论基础
1.2.1 社会次系统互动论
1)社会是一个系统
“系统论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贝塔朗菲明确承认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他的理论先驱。许多西方的系统论学者也都不得不承认,马克思第一次把系统的方法应用于社会历史的研究,把社会看成系统,把人类历史看成系统的运动,从而把马克思称为社会科学中现代系统方法的始祖。”
社会系统具有整体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动态性。系统由经济、政治、文化等要素构成,整体性主要是就系统而言的,开放性、互动性是就各要素而言的,动态性则既指系统要素也指系统本身。人类社会是一个有一定的结构和功能并不断运动变化的开放系统。各要素在社会系统中的功能是不一样的,实质上它们构成一种功能互补关系。各要素功能互补状况是变化的,因而所决定或表现出来的社会系统存在一定的社会结构类型。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周期存在4种状况,危机是始点,经过衰退、复苏、高涨,最后又陷入新的危机,经济决定政治,危机不断积累使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最后总爆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最终要取代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