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城市群联市制研究:以长株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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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长株潭联市制适应机制与运行环境分析(2)

“‘物理隔离’挡住了赤裸裸的‘直白型腐败’,却很难挡住‘隐性特权’、‘隐性腐败’。在反腐败和腐败的激烈交锋中,腐败行为就像流感病毒一样,处在快速变异之中:受贿方式由‘地上’转为‘地下’,由直接转为间接,由‘现货’转为‘期权’。有的腐败分子‘拿干股’,当‘影子股东’;有的腐败分子‘期权寻租’,等退休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费’。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尽管自己不到企业施工、生产现场检查,却利用自己的关系影响‘把关’;有的领导干部与其他单位的领导以‘交叉持股’的方式安排亲属,我替你安排儿子,你替我安排女婿,把七大姑八大姨都安插到‘肥缺’部门……”权力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分权制衡。

其实,分权制衡与民主集中可以相得益彰。“分权制衡不排斥民主集中,民主集中不否认分权制衡。因为民主集中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内容,分权制衡又量化了民主集中的实施。具体地讲,分权体现了民主,制衡涵盖了集中。”

分权制衡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中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这与西方国家议会、政府、法院“三权鼎立”有着本质区别。人大和“一府两院”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

(4)长株潭实行分权制衡政治制度切实可行

长株潭政治文化中西合璧,既保留了传统文化的精髓,又吸收了西方国家对我们有用的文化。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一贯主张,发展国际关系不考虑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西方国家也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先进文化和制度。

长株潭正由人治在向法治转变。法治是分权制衡存在的重要条件。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一部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其最大亮点在于确定了行政程序的两项最基本的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是现代政府行政管理的两大支柱。长株潭试验区法治行政走在全省前面。

《湖南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并不是在全省推广,而是在长株潭试验区、省工商局、省交警总队等部门先行试点。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也是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省工商局、省交警总队、醴陵市、耒阳市、新田县先行试点。

长株潭不存在专制统治。有专制统治,分权制衡无法进行,正如我国宋代。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君主专制早已不复存在。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的事实表明,中国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政党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适合自己国情的政党制度是最好的政党制度,中国政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一是经济发展创造了奇迹,成绩举世瞩目。“一党制同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有效工具。在人民教育水平低下以及国家经济落后的情况下,只有一党制才能最有效地动员全国人力物力投入国家建设。”二是国际地位日渐提高。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公布的《2009-201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称,中国在2009-2010年全球竞争力指数排名中得分4.74分,名列第29位。三是社会主义国家横向比较,中国的政党制度不同一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有的改朝换代,有的停滞不前,有的飞跃前进。中国就是飞跃前进的国家。四是政局稳定。中国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因而政局相当稳定。非常明显,中国的外交政策具有一贯性特点,对国内的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问题的政策也没有任何改变。西方国家实行内阁制的,内阁更换频繁,因而内、外政策变化多端,政府政策缺乏一贯性、连续性。五是政府效率高。西方政党制度下,执政党执政效率低下,行政效能不足。由于存在较强的制衡性,如果在野党为反对而反对,容易造成政治上的僵局。政党联合形成的内阁,也使责任不清。议会或国会存在政党之争,因而立法效率不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的人大、政府都在共产党领导下,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尽管也有民主党派,但党派之间没有利益矛盾,因此立法、行政效率高。

可以想象,执政的共产党领导创立的分权制衡政治结构一定会有条不紊地运行,因为这是执政党的能力表现。我国宪法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分权制衡原则;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5)长株潭联市制可以实行适合自己的分权制衡模式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是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权力制约是保障国家各项权力合理运行的一条基本规律,于是产生了分权制衡理论,而三权分立则是在分权制衡理论指导下所建立的一种具体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制约模式。规律本身与体现规律的具体模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权制衡是各国都需要的政治规律,具体模式则视国情而定,一种具体的制约模式是分权制衡的共性和国情个性的结合。通过分权制衡,可以使领导干部不敢懈怠、不敢腐败、不敢专权、不敢失职。

3)横向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模式并不只有一种。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衡的政治制度因国情不同而各国有所不同,基本上有美国、英国、法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几种模式。但不管哪种模式,都是既三权完全分立又三权密切制衡。

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的君主形同虚设,并不过问政治,仅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在英国,王权实际上不存在,君主排除在分权制衡政治制度之外。

按照主权者的意志组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主权者的意志分别组织、设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质上就是向主权者——人民负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主权者——人民的授予或委托。目前实行的分权制衡制度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但并不是彻底的分权制衡。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施行监督,但立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宪法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权,也赋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变相立法权(法律解释权、法律适用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拥有某些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行政机关也行使一定的司法行政权。

政府的职能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这3种职能应当严格区别开来,由3种不同的政府机构来掌握,而不能集中在一个机构,也就是分权,并且制衡。所谓分权是指权力分立,权力不能集中于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是分割成若干部分;所谓制衡,也就是不同部门的权力形成彼此约束的关系。美国和英国都有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政府机构,并且立法机构的议员都是由选民直接选出的。美国实行国会制,总统由人民选出,国会与总统基本上各自独立,不同政府机构之间没有交叉任职现象,内阁成员不是国会议员,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六节第二条款规定,任何内阁行政官员在任期内,都不应该是参议院或众议院的成员;英国是议会制,首相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立法与行政之间有交叉任职现象,大部分内阁成员是议会议员。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典型代表,英国是议会内阁制的典型代表。

事实上,除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形式之外,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制同样有效,因为同样体现了政府不同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分割与相互制约。与美国国会制、英国等的议会内阁制不同,长株潭联市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一党制而不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人民代表大会多数席位由共产党控制,共产党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能、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作为代表,既考虑选区利益和选民利益,也考虑整体利益。二者的综合考虑可以衡量一个代表的政治智慧和政治才能。

人民代表大会要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对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任命权、预算表决权、监督权要真正到位。党掌握局级正职领导初始提名权(多名,来源多渠道),再交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民代表大会掌握财政控制权是监督和控制政府的重要手段,人大设立预算委员会,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牢牢把握财政控制权,控制国库。在西方国家,国会的财政控制权被称为“钱袋权”,是国会约束行政机关的一个重要表现。监督权方面,实行审查、质询、弹劾等职权。

质询是对政府进行询问,要求政府答复,政府不能拒绝。弹劾是控告违法失职的政府高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司法程序。违法失职高官难以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之实行弹劾是有效弥补。

司法独立,确保中立。司法独立是分权制衡真正运行的重要条件。

司法权只受宪法的制约。法院和法官行使职权,不受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干涉。人大掌握“钱袋权”,也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不央求于行政。当然,司法独立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独立,这一点不同于西方的不受任何政党影响的司法独立。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应该体现为监督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决定审判结果。

4)纵向分权制衡

(1)联市、成员市、街区实现均权

权限划分是联市、成员市、街区关系的核心。权限划分的核心是分权,联市、成员市、街区各有各的权力,实现均权。

联市制是一种使分散的政治单位结合在一起以消除不同政治单位之间的行政区经济负面效应、零和博弈,促进“两型”社会建设,促进城市群健康发展,同时又能保持成员市基本的政治完整性和基本利益的城市结构形式。联市制的设计,既要联合,又要分权,在统一与分散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成员市的权限是固有的,并不来自联市;联市的权限来自成员市的授予。联市与成员市的权限划分是以法律作为保证的,权限划分发生变化必须修改法律。法律的修改,必须经成员市的同意。联市或成员市不能更改权限划分。

孙中山:权力之分配,不当以中央或地方为对象,而当以权力之性质为对象,权之宜属于中央者,属之中央可也,权之宜属于地方者,属之地方可也。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

孙中山的均权主义对于长株潭联市很有指导意义。不搞集权,也不搞分权。权力适宜属于联市的,属于联市,权力适宜属于成员市的,属于成员市;凡具有跨成员市性质的,划归联市,凡只有成员市意义的,划归成员市。确定联市、成员市的“专有权力”的同时,明确联市与成员市的“共有权力”。明确联市、成员市的权力是最根本的:联市在法律规定下处理涉及三成员市的整的事务,监督三成员市行为;成员市在法律规定下行使权力,履行自主权。联市对三成员市的控制,不直接用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的办法。

成员市也受省节制。成员市具有部分“主权”特征,与联市均权,省的行政命令不能全部给联市,一些命令不能给联市而只能给成员市。反过来,成员市也不是只能向联市汇报,一些事情要报告给省,向省汇报并不越权。

成员市与街区集分平衡。街区自治,具有自主权。通过完善监控,强化自主权;通过发展自治,强化控制权。集分平衡不仅是成员市与街区权力关系上的平衡,也是成员市与街区的权力关系所决定的两级政府之间关系与环境的平衡。

(2)上对下的控制,以立法控制、财政控制为主

政府事权划分是对各级政府承担多少公共产品供给职责的界定。

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实行积极控制,不要消极控制。

立法控制。成员市、街区的所有行动,必须以宪法、长株潭联市制法为准绳。成员市人大通过的所有决议,必须征得联市认可,联市不同意则无效。

行政控制。联市有行政许可创设权,包括联市人大创设地方性法规和联市政府创设规章。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成员市、街区规定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但街区以上都是行政许可机关,联市权力机关对成员市权力机关,成员市权力机关对街区权力机关都有权撤销通过的不适当的决议。成员市有不合法的决定,联市可以指出并责令撤销。

财政控制。财政具有经济、社会职能、政治职能,“任何政权都必须掌握相应的财力,控制了财权就意味着控制了政权的命脉,从而具备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活动的能力”。

转移支付是财政控制的重要途径。总体而言,成员市希望联市划拨,街区希望成员市、联市划拨,这叫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的存在,是上级对下级实施财政控制的重要手段。

审计也是财政控制的重要途径。联市对成员市、成员市对街区具有审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