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联市成员对联市拥有参政权
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来自于成员市。来自于3个成员市的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数目一样,以体现3个成员市的平等。
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根据成员市的人口规模按比例分配,每个成员市选出一定人数,以体现民众利益的平等。联市人大代表称为长沙(或株洲、湘潭)市联市人大代表,联市政协委员称为长沙(或株洲、湘潭)市联市政协委员。
联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必须经2个以上成员市同意。成员市可以向联市提出议案。成员市可以选派代表组成一个机构,代表成员市行使一定的针对联市的职权。
(4)联市对成员市可设分支机构
联市政府在三成员单位,设立一些分支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了特派员公署,处理外交事务。联市可以在三成员市设立外事分支机构,三成员市的对外活动要经该分支机构许可。
6.1.2 明确权能结构
1)中央与地方关系:适度分权,正和博弈
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提出的“论十大关系”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思想至今仍有意义,他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是一个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注意的是,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
中国实行的是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但并没有实行事权联邦主义,并且财权与事权的改变轻松自如,因而致使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现象司空见惯。中央于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自职能和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政府基本上承担了经典的马斯格雷夫理论中提及的宏观经济稳定职能、扶贫形式的收入再分配职能和提供全国性的特定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的职能。然而,中国的分税制有中国特色,在中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失衡经常发生。尤其在最近几年,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等的现象越发严重。
和谐社会地方事权加大,更加需要财政支出。
现代化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适度分权是现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发展趋势。适度分权集中体现为:有中央权威,中央能够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及处理好全国性事物;有地方自主,地方能够发挥主动性、创造性。中央权威并不等于中央集权,地方自主并不等于地方分权。中央与地方不要零和博弈,而要正和博弈。零和博弈表现为中央权力大则地方权力小,地方权力大则中央权力小。正和博弈就是双赢,各自职能与各自权力较为一致是正和互动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
2)无论联市还是成员市,权力与职能统一
联市各级政府需要进行公共管理的社会事务,包括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一般社会事务。政治事务主要是维护治安,诸如打击犯罪、管理交通、实施消防、人防管理、预防恐怖等。经济事务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标准计量管理等。一般社会事务是指与居民相关的事务,它是公共管理的重点。一般社会事务包括:一是不仅影响城镇发展,而且与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有关的建设事务,如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环境保护、防灾设施建设等;二是与居民生存条件紧密相关的,如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三是与改善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素质紧密相关的,如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最早出自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Social Security Act》,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明确了职能,再赋予相应权力。明确联市职能,赋予联市相应权力;明确成员市职能,赋予成员市相应权力。2009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联市、成员市的发展是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是一种全面发展,包括GDP增长、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文明度、公共服务的质量、人权的保证等等,只是不要求所有的方面由一级政府负全责。
权力表现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表现为对社会资源的支配和调动以及强制性地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地方政府的权力包括议决权、执行权。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公共权力分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权力具有局部性特征。一是权限地域的局部性。从联市到成员市到街区,权限地域越来越小;二是无论是联市、成员市还是街区,都只是部分权限。
联市各级政府间权能统一。联市地域范围的事物是由多级政府共同完成的,涉及政府之间的权能配置问题。在权能配置与管理上,政府间关系有两种体制形式,一是分权体制,二是分工体制,在中国通常称为分级管理的分权体制,各级政府职能范围大致相同,只是处理事务的权限不同。分工体制也就是各级政府实行分工,各自有自己的管理领域。长株潭联市制实行分工体制,联市、成员市、街区的职能范围不同。对自身的管理领域,政府拥有相应的独立自主权限。独立自主权限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并予以保证。联市职能是管理涉及跨成员市的,比如大的基础设施建设、湘江整治开发、环境保护等,成员市职能是管理市域建设,街区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联市政府依法律授权监督成员市,成员市依法律授权监督街区。反过来,由于联市人大代表是成员市选出的,这样成员市也可以监督联市,成员市人大代表是街区选出的,街区也可以监督成员市。
通过分工体制的政府间职能配置是一种政治权力上的权力制衡设计,是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形式进行的安排。
6.1.3 改革体制,再造政府
1)需要公信政府
政府要有公信力,建设公信政府是长株潭联市制的重要条件,政府不公信极大地影响联市制结构的有效性。人道政府、民主政府、法治政府、科学政府、廉洁政府、文明政府、服务型政府、效能政府、改革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小”政府是公信政府的构成方面。执政以人为本,建设人道政府;按照民主原则和程序组成政府机构,始终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设民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法治政府;行政管理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科学政府;打击贪污,遏制腐败,建设廉洁政府;行政行为文明规范,建设文明政府;及时周到、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效能政府;勇于推进改革,切实克服各种体制障碍,建设改革型政府;积极推进行政管理的创新,同时为整个社会的思想创新、理论创新、文化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建设创新型政府;政府权力不能太大,建设“小政府”。“小政府”之“小”并不主要是官员多少。
我国进行了5次政府改革,但没有出现公信政府,反而政府公信力不断下降。第一次是1982年,主要内容是干部年轻化,撤并经济管理部门,并将条件成熟的单位改建为经济实体组织;第二次是1988年,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三定”;第三次是1993年,主要是政企分开,以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第四次是1998年,以精简中央政府人员、机构减半为目标;第五次是2003年,主要以职能划分清晰为改革目标。2008年开始进行第六次改革,建立大部制,健全宏观调控。
(1)公信政府的建立,需要现代官僚制
马克思·韦伯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任何社会组织都靠权威,权威消除混乱,带来秩序,没有权威的组织无法实现组织目标。“为了进一步阐述这一问题,韦伯对权威和权力作了区分。他指出,权力是无视人们的反对,强使人们服从的能力;而权威则意味着人们在接受命令时处于自愿。可见,在权威制度下,下级把上级发布的命令看作是合法的。”他综合运用哲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知识,概括了人类社会组织和管理的3种方式:一是建立在领袖个人魅力基础上的“克里斯玛”式的组织管理方式;二是建立在世袭习俗和血缘基础上的传统型组织管理方式;三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官僚制”组织管理方式。笔者认为,韦伯对权威的论述和3种组织形态的划分很有理论价值。
“官僚制”有如下特点:①法制化。这是韦伯官僚制的精髓,表现为法定职责并依法行事。等级化。表现为行政职位存在等级,即上级与下级之间基于职务等级序列具有严格的命令服从关系,较低职位受到较高职位的监督和控制。③非人格化。上下级官员间的从属关系是基于法律制度和职务本身的组织结构规定,下级官员不是盲目服从上级官员的好恶需求,而是服从他拥有的特定职务上的客观的组织目标。④专业化。
官员的公务活动,都是遵循一定的规定进行的。
韦伯官僚制与中国传统的官僚制不可同日而语,二者相去甚远。中国传统的官僚制其实就是官僚主义,可以理解为就是流行于中国几千年的人治。“到了清朝,以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的中国传统官僚制发展到了顶峰。”正因为是传统的人治文化,而我们反对人治文化,所以“官僚”二字变为了贬义词,官吏亦然。其实,“官”、“僚”就是现在所称的公务员。
①中国传统官僚制是人治,韦伯官僚制是法治;②中国传统官僚制强调情理,韦伯官僚制强调法理;③中国传统官僚制表里不一致,显规则、潜规则并存,是二元行政文化,韦伯官僚制表里一致,是一元行政文化;④中国传统官僚制是专制统治,韦伯官僚制是公共行政;⑤中国传统官僚制低效率,韦伯官僚制高效率。
笔者认为,韦伯的“官僚制”理论是一种很好的行政组织体系,它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立,有利于行政文化的先进。日本民主党总裁、首相鸠山提出把目前官僚主导的政治改变成民意主导的政治,乃表示日本政治发展进入到了新阶段。“有人曾用英国的亚当·斯密与韦伯进行对比,两人分别为扫除各自国家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中的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亚当·斯密的功绩在于摧毁阻碍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重商主义改革,而韦伯的功绩则在于对旧的传统以及对经济发展的政治控制展开抨击,强调以知识和技能进行管理的必要,因此把韦伯比作德国的亚当·斯密是很有道理的。”韦伯有“组织理论之父”之称。“韦伯的组织理论对于我们分析组织尤其是正式组织提供了一些很好的指导原则,而且其组织理论之博大精深,远远超出了行政学研究的一般眼界,其生命力和影响将会是持久的。”
韦伯的官僚制值得联市各级行政管理效仿。强调法理而非情理的现代官僚制,具有理性化、科学化、职业化特点,有助于克服行政管理的家长制作风、下级对上级唯命是从、政治特权等陈规陋习,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普遍存在的规章制度合法性不足、管理行为轻视规则与规范、缺乏专业化分工及与此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等问题。官僚制不同于官僚主义,不能认为官僚制是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而批判官僚制。恰好相反,官僚制是抵制官僚主义的工具。官僚制与官僚主义针锋相对,官僚制反对官僚主义。官僚制是一种政府组织原则和管理形式,强调法理、规则,而官僚主义表现为官员高高在上,脱离实际,脱离民众,注重形式且不负责任,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
(2)公信政府的建立,需要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酝酿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形成了所谓“新公共管理”运动。行政管理领域的“新公共管理”,矛头直指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是建立在韦伯的等级分明的“官僚制”理论和威尔逊、古德诺等人的政治-行政二分的政治控制模式基础上的。西方国家已进入到了后工业化社会,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日益不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