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古代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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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私有制社会建立以后(夏、商、周及春秋、战国)(2)

这里还可以举一个君臣同淫一妇的例子:据《左传》记载,春秋时陈国有个寡妇叫夏姬,住在株林,其美貌远近皆知。丈夫夏御叔死后,陈灵公就让她的儿子夏征舒袭了父亲的大夫职。那时,陈灵公和大臣孔宁、仪行夫三人都和夏姬私通,每当夏征舒离家上朝时,这君臣三人就轮流乘车去株林和夏姬幽会。在幽会过程中,夏姬把自己的内衣分别送给这三个情夫,而这君臣三人竟无耻地穿着夏姬的内衣去上朝,并且在朝廷上相互大谈夏姬的风情、通奸的快乐和夏征舒究竟是谁的种。大臣泄冶实在看不过去,当场劝谏,于是,陈灵公对他怀恨在心,纵容孔宁、仪行夫杀了泄冶。夏征舒知道此事后,由于受辱而气愤万分,杀死了陈灵公。这样,夏征舒就犯了斌君之罪,楚国就以此为借。兴兵讨伐,灭了陈国,杀死了夏征舒,还抢走了夏姬。

夏姬被抢到楚国后,楚庄王和子反都想占有她。申公巫臣别有用心地说夏姬是个不祥之人,劝他们要汲取陈国君臣的教训,才先后使楚庄王和子反罢了此念。接着,楚庄王把夏姬赐给了连尹襄老,不久,连尹襄老战死,他的儿子又占有了夏姬。可是,申公巫臣一直对夏姬馋涎欲滴,最后设下计谋,终于从襄老的儿子手中夺得夏姬,而且带着她一起叛离楚国,投奔了晋国。

夏姬是当时一个大夫的妻子,可是过着“人尽可夫”的淫荡生活,君臣、父子都围着她淫乱,陈为此灭国,申公巫臣为此叛逃,统治集团内部许多人为她勾心斗角,这实在是非常典型的。

清末有个学者张亮采写过一本《中国风俗史》,写到这一段历史时评曰:

上自王家,下及士大夫家,内室秽乱,毫不为怪。于是庶子杰母,孙杰祖母,及以兄嫂为妻,竟出自国人之赞成。此时之人民,更乌知世间上有所谓廉耻乎?上有好者下必有甚,无怪民人之淫乱也!

其实,张亮采把那个时代看成是上上下下一片淫乱,这是不对的。应该把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区分开来,同时,不能以清朝末年的人们的眼光去看两千多年前的社会,在那个社会里,由于刚脱胎于原始社会,必然还存有群婚的某些遗风。不过,总的说来,从奴隶社会开始,统治阶级侮辱和玩弄妇女以及其内部紊乱的性关系,的确是这个阶级本质的一种鲜明反映,这在阶级社会的各个时期都是一样。

第二节性的压迫和宽松

奴隶社会是私有制社会,是人剥削人的社会,也是男子统治与压迫女子的社会。但是,这个社会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在性和妇女地位的问题上,还残留着一些原始社会的遗风,不少方面还比较宽松,有些性观念还比较开明,远不像后世那么严酷和灭绝人性,可是对女子的压迫与束缚已经一步步开始了。

一、儒家对性持较开明的态度

在后世压迫妇女最甚、性禁锢和性封闭最甚的封建礼教是打着儒家的招牌进行的,可是从这个时期所流行的一些思想观点看来,儒家的老祖宗们对于性问题还是持相当开明、灵活的态度,在《孟子》中就有许多例子:

被后世捧为大圣人的舜,其父粗暴地干涉他的婚姻自由,但帝尧要将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嫁给他,他是愿意的,于是“不告而娶”,背着父母娶了这两个女子。如果从后世的封建礼教看来,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题,可是孟子却对此持赞成态度,一个原因是“为无后也”,即为后嗣考虑,这当然还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老话;第二个原因是“告则不得娶。

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这里所说的“男女居室”,即指男女性交,孟子认为男女性交是“人之大伦”,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告诉了父母,就不能娶亲、不能性交了,人之大伦就废了,这是不对的。

《孟子》中还有一段孟子和齐宣王的对话。孟子劝齐宣王要实行“王道”,齐宣王顾虑重重,说自己有“好勇”、“好货”、“好色”等缺点,怕实行不了“王道”。针对齐宣王所谓“寡人有疾,寡人好色”的说法,孟子说,从前连周文王的祖父也好色,也爱他的妃子。《诗经》上说,他清早驰马沿着河的西岸直到岐山之下,同他的妃子美女一起来为建筑宫室而考察地势。当时是内元怨女,外元旷夫。所以说,瞠下如果好色,那么让百姓们也同样满足性要求,对实行“王道“又有什么妨碍呢?从以上这一段话可以看到,孟子并不否定“好色”,有性需要也是正当的,只不过不要光是一个人满足,要让老百姓都满足才好。

“男女授受不亲”是封建礼教一贯坚持的教条。这个规矩在孟子时代已经出现了,可是孟子对此采取了灵活的态度。有个叫淳于壳的人问孟子:既然是男女授受不亲,那么如果嫂子掉在水里快淹死了,该怎么办?孟子回答说,如果眼看嫂子要淹死了而不救,这真是衍狼了。男女授受不亲,这是“礼”;嫂溺而援之以手,这是“权”,两者都是需要的。这就是说,孟子虽然也主张“男女授受不亲”,可是也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这和后世的那种“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截然不同。

二、礼教在形成中

可是,在这个时期,礼教已经在逐渐形成,社会要求女子要以柔顺为生活标准,女子在未嫁时,就要学习事父母之道、事公婆之道、事丈夫之道,在反映这一时期礼仪规范的儒家经典《礼己》里,已经规定得相当清楚和严格了。

《礼记·曲礼》云:

听于无声,视于无形;不登高,不临深,不苟誓,不苟笑;立必正方,不倾听,毋嗷应,毋淫视,毋怠荒。

这主要是针对女子而订立的一些规范,如果能按以上所说的去做,然后嫁到人家,就可以做好媳妇了。

关于女子怎样侍候公婆,《礼记·内则》提出:

如事父母。鸡初鸣,成盟漱,柿缆,奔总,衣绅。左佩纷悦、刀扬、小鱼雷、金煌,右佩箴管、线扩、施萦峡、大捕、木烧、持续暴展,以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澳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仰扶持之。进盟,少者奉棠,长者奉水,请沃盟;盟牢,授市。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

又说:

凡妇,不命适私室,不敢退。妇将有事,大小必请于舅姑。子妇无私货,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又说:

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挥,游不敢写岁囔嚷咳、欠伸、政倚、盼视,不敢唾漠。

关于事夫之道,《礼记·仪礼》说,妇人以顺从为务,贞奉为首,故事夫有五:

一是平日细算而相,则有君臣之严;二是沃盟馈食,则有父子之敬;三是报反而行,则有兄弟之道;四是规过成德,则有朋友之义;五是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妇之情。

这就是说,女子对待丈夫不仅要如朋友,如兄弟,而且要像子对夫、臣对君,那么女子的地位可想而知。更值得注意的是“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妇之情”,那就是说,和丈夫性交,是女子必尽的义务,即使有时不愿意,也要逆来顺受,因为女子天生就是男子发泄性欲的工具。

《礼记·内则》又说:

男女不同抛拙,不敢悬于夫之挥掘,不敢藏于夫之筐筒,不敢共滔浴。夫不在,敛枕筐、草席、褐器而藏之。

这样看来,就是所谓“惟枕席之交”,也是很不平等的。

在这个时期,女子没有私名(到汉代才有私名,如班昭、蔡玻等)。妇女的称谓,或以字配姓,如伯姬、仲子、孟姜、季赢之类;或以姓系夫氏,如卫孔姬、晋赵姬之类;或以姓系夫爵,如楚息妨、齐棠姜、鲁秦姬之类;或以姓系夫溢,如宋共姬、齐昭姬、晋怀赢、鲁定姬之类;或系于子的,如陈夏姬、宋景曹之类。既无名,乃元溢;那自溢的如齐共姬、晋辰赢、卫戴妨等,都是越礼借妄的行为,汉代以后,就不这样了。

从上述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到女子依附于男子的规范和做法。在奴隶社会中,女奴隶有时被套上有形的加锁,生杀予夺昕凭主人;而女自由民则是被套上无形的榈锁,生死苦乐由男子,而越到后世,这副榈锁就越沉重了。

三、从文字看妇女的地位

这个时期,是汉字形成和发展的时期,从许多文字的结构中,可以看出古代的一些观念与习俗。当然,汉字的发展变化经过了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但是,许多含义在这个时期已经形成,或颇具雏形了。

这个时期,人们刚从母系社会进人父系社会,女子开始变成男子的私有物与附庸,在文字上也反映出这种变化。

《说文解字》首创部首排检法,在“男部“中只有三个字,即“男”、“舅”、“甥”,而“女部“却有238字之多。”女”是象形字。甲骨文的“女“字是一个头、手、臂、身、腿、脚俱全的双手交腕敛在腹前的女子形象,她正用脚板垫着臀部坐在地上。

金文的字形有了变化:头身相连了,腿脚拉直了,坐姿消失了,并且把全字横斜了过来,这样经过以后的隶变和楷化,就产生了现在的“女“字全然不像人形了。”母“字本来也是象形字,即在“女”的胸前加上两点表示乳房。在《说文解字》中,“母“属“女部”。

“女部“收字有许多不同的情况。除亲属称谓(如“批”、“姊”、“姐”、“妻”、“妾”、“姑”、“婆”、“姨”、“媳”、“嫂”、“婶”、“她姐”、“姊拟”等)、一般称呼(如“妇”、“娘”、“躯”、“姐”、“孀”等)、有关婚姻的(如“婚姻”、“嫁”、“娶”、“媒灼”等)、有关女性生理的(如“娃振”、“娩”、“婴”等)以外,有些“女部”的字很值得注意。

一是姓氏,姓是标志家族系统的称号,是母系社会的产物。母系社会的成员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生下的孩子姓都从母,所以连“姓“字本身也是“女部“字。收入《说文解字》“女部”的姓有“姜”、“姬”、“赢”、“姚”等11个。

二是形容美好的字,如“好”、“妙”、“妹”、“妓”、“如”、“婿”、“娟”、“娴”、“婉”、“娥”等;还有联绵字如“娴娜”、“姆婷”、“抚媚”、“娇烧”,叠字如“姗姗”、“娓娓”等。

三是带有侮辱性的字,如“奴”、“妖”、“妄”、“妨”、“奸”、“婪”、“妒”等有坏含义的字,都是“女“旁的。其中有的字已被后人改成另一种写法,如“揄“改为“偷”,“嫩“改为“懒”,“娃“改为“淫”。

“姓“反映出母系社会中的妇女地位;那些形容美好的字既反映女子在母系社会受尊崇的地位,又反映出男子对女子的欣赏(在尊敬基础上的欣赏和当玩物的欣赏);那些带侮辱性的宇则完全反映了在父系社会、男权社会中女子的低下地位。

第三节爱情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但并不是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爱情的,爱情是怎么产生的,是在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的,还是理论界在不断探讨的问题。

恩格斯认为,欧洲中世纪的“骑士之爱”是“第一个出现的性爱形式”那么中国的情况如何呢?

人类的性行为是不同于动物的,它不是完全由盲目的性冲动所支配,而是意识在这中间起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这就是说,人们在发生性行为和其他行为以前以及在发生的过程中,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为什么要干,逐渐掌握它的规律,并预知它的后果。原始初民即使进行群婚杂交,也是有意识的,性崇拜、性禁忌都是人类性意识的表现。意识是一种心理表现,人类的心理随人类的文化而发展,到了一定的发展阶段,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类性心理(意识、感情、观念、知识、经验等)的发展会使爱情得以产生。爱情是在性欲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它又不同于性欲,它是性欲的升华。

“人的爱情不仅是一种本能、性的欲望和两个人交往中纯生理的享受。它按照和谐的规律把自然的冲动和意识的金线、把机体的生理规律和精神准则交织在一起。”

一、爱情产生的条件

爱情的产生,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两性关系应该是比较专一的,在群婚杂交的时代,“人尽可夫”或“人尽可妻”,当然谈不上会有什么爱情。所以,一般说来,爱情的产生应在一夫一妻制建立以后。

第二,男女两性应该是比较平等的。即使是一夫一妻,但如果妻子只不过是丈夫的私有财产和附属品的话,那么两个人之间也很难有真正的爱情。倍倍尔在《妇女与社会主义》一书中谈到古代雅典妇女时指出“妻子自然可以和丈夫同床共枕,但是不能和他同桌进餐,她对丈夫不能直呼其名,而要称‘老爷;她是丈夫的仆役。她绝对不能出现在人前...…丈夫可以把她当作奴隶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说得上什么爱情呢?

第三,人类的文化素养要提高到一定的程度。这是因为,爱情不是抽象的,它是有内容的,它和人的理想、道德、情操、志趣、审美观念等都分不开。当然,在这些方面,古代和现代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来看,人们这方面的素质还很模糊时,也是难以谈到什么爱情的。

从中国的历史看来,应该说在夏、商、周的时代,在平民群众中,男女之间的爱情开始产生了。这是因为,总的看来那时已改变了群婚与杂交,建立了一夫一妻制;男子统治和压迫女子的现象相对地少一些,轻一些;那时的男女相恋虽然不可能像今日所要求的那样志同道合,但是在他们之间也有一种精神纽带,这就是对美的鉴赏与追求一一这些情况在许多古书上都是有所记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