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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秦、汉、魏飞晋、南北朝)(6)

三是盗窃。七弃(或七去)之一是“盗窃弃,反义也”。其实,这种所谓“盗窃”,往往不是什么大事。如《汉书·王吉传》:“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峻吉,吉后知之,乃去妇。”这棵枣树是邻家种的,校果伸到王吉家来了,王吉的妻子摘了一些给王吉吃,结果王吉为之和她离了婚,这真是视婚姻为草芥,视女子为草芥。

四是女性嫉妒。七弃(或七去)之一是:“嫉妒弃,乱家也。”这样离婚当然有“充分理由”了。《后汉书·冯衍传》上说,冯衍娶北地任氏女为妻,任氏女又凶悍、又嫉忌,不许冯衍畜滕妾,而且虐待冯衍前妻所生的子女冯豹、冯姜,后来冯衍把她逐出了门。关于这件事,冯衍写了一封信给任氏女的弟弟任武达,说明原委,这封信在历史上颇为有名,人们常以此来教育女儿如何事夫,如何恪守妇道。信云:

天地之性,人有喜怒;夫妇之道,义有离合。先圣之礼,士有妻妾,虽宗之吵微,尚欲逾制,年衰岁暮,恨入黄泉,遭遇嫉妒,家道崩坏。五子之母,尚足在门,五年以来,日盛岁剧,以白为黑,以非为是,造作端未,妄生首尾,无罪无辜,诲。嗷嗷,乱匪降天,生自妇人,青蝇之心,不重破国;嫉妒之情,不惮丧身。他鸡之晨,惟家之索,古之大患。今始于衍。醉饱过差,辄为荣纣,房中调戏,布散海外。张目抵掌,以有为无。痛彻苍天,毒流五脏,愁令人不赖生,忿令人不顾祸,入门着床,继嗣不育,纺绩织娃,子无女工,家贫无佳,贱为匹夫,故儿见之,莫不凄怆,曾无悯惜之恩。唯一姆,武达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穷,不按其情,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贩糖之妾,不忍其志。计妇当去久矣,念儿曹小家无他使,哀怜姜、豹,当为奴姆,恻恻焦心,事事腐肠,汹汹藉藉,不可听闻,暴虐此婷,不死如发,半年之间,肤血横流。姆病之后,姜竟春炊,豹又触泥涂,心为怆然,编谷放散,冬衣不补,端坐化乱,一缕不贯,既无妇道,又无母仪,忿见侵犯,恨见狼藉,依倚郑令,如居天上,持质相劫,词语百东,剑载在门,何暇有让;百弩环舍,何可强复;举宗达人解说,词如循环,如布谷,县幡竞天,击鼓动地,心不为恶,身不为摇,宜详居错,且自为计,无以上书告诉相恐,狗吠不惊,自信其情。

不去此妇,则事不成。自恨以华盛时不早自定,至于垂白家贫身贱之日,养痛长瘟,自生祸殃。衍以家室纷然之故,捐弃衣冠,侧身山野,绝交游之路,杜仕宦之门,闺门不出,心专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

这封信写得很生动,振振有词,凿凿有据,女方家族自然无话可说,当时的社会舆论也在冯衍这一边。当然,以今日的眼光看来,这也仅仅是一面之词,信中还不时流露出“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可能,任氏女确有许多缺点,但触犯丈夫的统治权,不许丈夫纳妾,危及丈夫的“权利“与“利益“也是原因之一。

五是女方德行差。例如《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说,有个叫汝敦的人,兄弟住在一起,父母有些遗产,嫂子很想独占,汝敦的妻子很贤惠,劝汝敦都给他们算了,于是汝敦把田宅、奴姆都给了兄嫂,夫妻俩搬出去住了。有一次汝敦在耕地时挖出了一件金器,妻子劝他送给哥哥,夫妻就一起去了。

嫂子见他们来,以为是来借钱的,不给他们好脸色看,后来知道他们来送金器,又高兴得手舞足蹈了。这时,哥哥感悟了,出其妻,把家财还给弟弟。从这件事看来,这位嫂子贪心,似乎是个“小人”,但这位哥哥也很差劲,弟弟与弟媳让出父母遗产,他竟也全部接收,不以为愧了。后来,虽然感悟了,为什么马上和妻子离婚呢?自己能感悟,为什么妻子就不能感悟,为什么不帮助、教育她呢?这又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在作怪了。

六是女方不得于父母,即没有把公婆待候好,或是公婆对媳妇有偏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后汉书·鲍永传》:“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比狗,而永即去之。”《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

母渴,诗责而遣之。”这两件事都很不讲理,鲍永的妻子只是在婆婆面前喝骂了一条狗,就被离弃了。姜诗的妻子更冤,她本来对婆婆很孝,婆婆喜欢喝江水,她常走六七里路去汲江水,有一天刮大风,她没能及时返回,婆婆回渴了,只是为了这件事,就被离弃了,这是多么违背人情、人性!

七是为了一时的政治关系而去其妻。汉朝大将班超去妻就是一例。《后汉书·班超传》说,当时有个大臣李邑初去于阂,畏敌如虎,又妒班超之功,于是上书皇帝诽谤班超,说班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于外国,有二心。班超知道这件事后长叹说“我没有孔子的学生曾参那么贤,而有人像诽谤曾参那样再三地诽谤我,我必然会受怀疑了。”于是,和他那位无辜的妻子离婚了。

从上述许多离异妻子的原因看来,女子实在是牺牲品。

丈夫为表现自己的“高风亮节”,弃之;为了不见疑于上,弃之;为了表现兄弟之情,弃之;为了示孝于母,弃之……君臣关系、父(母)子关系、兄弟关系以及其他各种封建伦理关系,形成了对夫妻关系的重重压迫,当发生矛盾时,做“替罪羊”、牺牲品的总是女子!

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中,离婚只不过是男子在婚姻问题上对女子实行压迫的一种形式。离婚的“理由“虽多,但这些“理由“往往是男子喜新厌旧的借00例如:

魏时,宋王者,平虏将军刘勋之弃妇也。宋嫁勋二十余年,后勋悦山阳司马女,以宋元子出之。宋赋诗自伤,其诗恳挚委婉,“怨在言外,不觉其妒”,转益可伤:

翩翩床前帐,张以蔽光辉。

昔将同尔去,今将尔共归。

缄藏帮筐里,当后何时披?

谁言去妇薄?去妇情更重。

千里不唾井,况乃昔所奉。

望远未为伤,黯蜘不得无。

宋嫁刘勋20多年,刘勋都不提无子的事,一旦看上了山阳司马女,就以她不能生育为“理由“而出之,这个原因当然是昭若揭的。

以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也有妻子主动求去的现象,如由于夫家过于贫贱,嫌丈夫不才,或恶疾,或家庭不和睦,等等。如那件演衍至“泼水难收”的典故的朱买臣之妻就是这样。《怪书·朱买臣传》说“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载相随。数止买臣毋歌讴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汝苦日久,待我富贵报汝功。妻恙怒曰:‘如公等,终饿死沟中,何能富贵!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从以上情况看来,当时女子虽处于被统治地位,虽然在婚姻上总的说来是受制于人,但多少还有那么一点点自主权,如自己能与丈夫求去,这种事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甚为罕见。

在汉代,还有妻子对丈夫抛弃后实行报复的情况。如《后汉书·范升传》:“后升为出妻所告,坐系。得出还乡里。”《后汉书·杨政传》也说“范升尝为出妇所告,坐系狱。”还有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是,当时有个叫黄允的人聪明有才,司徒袁隐有个从女要嫁,见了黄允后叹道:如果能有这样的女婿,就心满意足了。黄允知道这件事情,为了攀高枝,竟把妻子夏侯氏黝遣了,即离弃了。可是这位女子很有心计,她对婆婆说,我既然被弃,要和黄家长久地离别了,希望能会一下亲属,表一下离别之情。这样,黄氏家族来了300多人,夏侯氏当众激动地揭露了黄允15件秽恶的事,说完后登车而去,黄允从此身败名裂。这个女人也真够厉害的了。

在汉代,夫死,妻往往改嫁。例如,《汉书·薛宣传》:“敬武长公主寡居,上令宣尚焉。”~汉书·外戚传》:“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姐。王姐家本源郡蠢吾平乡,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更得死嫁,嫁为广望王乃始妇。”~汉书·外戚传》:“孝元傅昭仪,父,河内温人,早卒。母更嫁为魏郡郑翁妻。”杨雄《答刘散书》也说“临环林间翁南往数岁死。妇,蜀郡掌氏子,元子而去。”如果寡妇有子女,往往也不影响改嫁,如《汉书·外戚传》:“孝景王皇后,父王仲,母减儿,为仲妻,生男信与两女而仲死。减儿更嫁为长陵田氏妇。”这种状况,和宋、元以后也大不同,到了宋、元以后,夫死改嫁是为“失节”,为社会所不容。

六、婚姻的门阀之见

到了魏、晋、南北朝,在婚姻的许多方面,袭秦、汉之俗,秦、汉之制。但是,这个时期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点是阶级与门第的区分十分严格,不得逾越,这种状况对婚姻的影响也很大。魏朝开始实行九品中正制,以九品取人,为中正者,分别高下,任意尊卑,惟计门阅官资,所以当时出现了“上品元寒门,下品无世族“的话。那些处于上品地位的世族,惟恐其地位与声望被寒门所夺,所以高自矜贵,处处抑制寒门。当时,世族为士,平民为庶,而士族又有旧门、次门、后门、勋门等界限,划分得十分严格。严守门阅、保持世族地位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只和门第相当者通婚,而以士庶联姻为大耻。而庶族也往往争取与士族联姻,借以改变其社会地位,即使是士家坐罪没官的妇女,寒门也认为很难得。这种情况,魏、晋如此,南北朝时更甚。

当时,如果违反了士庶不通婚的原则,就会受到社会的非议。齐朝有个叫王源的官僚,把女儿嫁给富阳满氏,受到当时大文人沈约的尖锐指责,并被沈约上奏于朝廷。这份奏章颇为有名,被收入《昭明文选》。文章说:“满氏姓族,士庶莫辨;……王、满连姻,实骇物听。”又说“高门降衡,虽自己作;蔑祖辱亲,于事为甚。此风弗剪,此源遂开;点世尘家,将被比屋。宜置以明科,她之流伍。使已污之族,永愧于营辰,方婿之党,革心于来日。”于是他主张“请以见事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辄下禁止视事如故。”最后还说:“源官品应黄纸,臣辄奉白简以闻。”

这篇启奏皇上的弹劫文章真有些杀气腾腾,大有把王源一棍子打死的味道。沈约建议朝廷“免源所居官,禁锢终身”,“置之以明科,黯之流伍”,仅仅因为王源将女儿嫁给了满氏,而搞不清楚满氏是士族还是庶族。当时门第划分的严格,可见一斑。

到了北朝,婚配嫁娶中的门第划分更为严格,而且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北魏和平四年诏“皇族师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太和二年又诏“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得与非类婚偶”。当时,在婚姻方面限制如此严格,从根本上说,当然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当时社会动荡不安,贵族阶层时有分崩离析之虞,“朝为田舍郎,夕登天子堂”的事也时有发生,所以,上层统治阶级要采取一切措施巩固与保持其既得利益与原有地位,不允许在任何方面打开一个缺,沈约所说的“此风弗剪,此源遂开;点世尘家,将被比屋“正反映了这种恐慌心理。

同时,东晋以后,五胡云扰,血统混乱,为标异种族,也不得不在婚姻方面严格地限制与区分。

这种门阀之见,对当时的婚姻状况造成了很大流弊,最大的流弊是使婚事奢办,因为门第高者一般富有,门第低者很少富有,所以为了标榜门第,婚嫁所费就越来越奢。北齐的文学家前面之推所着的《颜氏家训》指出这种情况说“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销妹,责多还少,市井元异。或猾婿在门,或傲妇檀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钦!”又说“世有痴人,不识仁义,不知富贵并由天命,为子娶妇,恨其生资不足倚作,舅姑之尊,蛇》且其性,毒。加诬,不识忌讳,骂辱妇之父母,却云教以妇道。……也许,时至今日的婚事奢办之风,即自那时始。

婚嫁奢侈,又影响到一系列的问题:

一是婚嫁失时。由于婚嫁费用太高,有些人家以经济困难的缘故,就不能及时婚嫁,这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北魏孝文时虽诏令禁止,太和二十年更诏男女如果婚嫁失时,可以如古代仲春奔会之礼会合之,但这种允许性开放的措施并没有收到多大效果。所以北周建德三年又有诏云:“自今以后,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爱及鲸寡,所在军民,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匆为财币稽留。”到了梁武帝大同五年,以七事祷雨,其中第六件事就是“命会男女恤怨旷”,也说明了当时男女婚嫁失时状况的严重。

二是早婚。重门第固然可使婚嫁失时,但是那门第相当而不为经济所困的,反可促之早婚。如前述北周的诏语,叫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就要嫁娶,也可见当时的风尚。北魏献文帝让位时,其子孝文已五岁了,北齐杀王族高俨时,年仅十四,已有遗腹子五人。指腹为婚也是从这时开始,如梁朝的韦放与吴郡张率,都有侧室怀孕因而指腹为婚的事。

三是劫婚。门第既严,往往就发生一方求婚,另一方固于门第之见而拒绝的事,于是求婚一方就诉诸暴力而劫婚了。如北齐时高乾求婚于博阳卢氏,由于门第悬殊,不能如愿,高乾和弟高昂就劫夺了卢氏女儿。这类事情从形式上看似乎与上古时期的掠夺婚相似,但却有本质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