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古代性文化
19104200000065

第65章 理学开始盛行的封建王朝《宋、元)(4)

宫延艺人的衰落,标志着宋代统治者实力的衰落;而市妓的兴繁茂盛则标志着都市的繁荣,商品经济日趋发达。元朝时有个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到中国,他住了16年,回去以后写了着名的《马可·波罗游记在这本书中,他描写了南宋时杭州的富丽,娼妓的繁多:京师(指杭州)城广一百迈当,有石桥万二千座,有浴室三千所,皆温泉。妇人多娇丽,望之若仙。国君侍从的男女数以千计,皆盛妆艳服,穷极奢侈。城中有湖(即西湖),周围皆崇台别馆,贵族所居。临岸多佛寺,湖心有二小沽,崇殿巍然,临水望之如帝居,为士大夫饮宴之所,杯盘儿楚,极奢丽,有时客集多至百余辈。青楼盛多,皆舰妆艳饰,兰蔚素人,贮以华屋,侍女如云,尤善诸艺,娴习应对,见者倾倒,甚至醉生梦死,沉溺其中。故凡游京师者,谓之登天堂,归后尤梦京师……看了以上这段记载,当时南宋小朝延纸醉金迷、妓业繁盛发达的情况跃然纸上,如在目前。”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沛州”,真是一点不假。

宋代乐户、妓女的来源及其户籍管理基本上沿袭唐代,但在某些方面又稍异其制。首先,关于乐户的世袭制,宋代和唐代一脉相承,乐户、艺人一旦人籍,世代相袭,乐户如果被放遣为良民,乐籍女子如果被良人娶纳为妻妾,均须经过官府批准落籍免贱之后方可。其次,宋代也有罚良为娼制度,《宋史·刑法志》云:“妇人应配,则以妻窑务或军营致远务卒之无家者,着为法。”意即以罪犯之妻女,配给军中之元妻者侍寝。”于是军伍掠妇女,诬为盗眷,官司录罪事及于良家妇之候理者,固有宋第一批政,二圣北狞,始议革除”。但宋代以罪犯妻女配设为掖庭女妓者,似较少见。再次,宋代卖良为娼现象十分普遍,这是唐代所远不及的。对于城市妓院买良为娼,宋代统治者不仅不加禁止,而且大力推行“设法卖酒制度”,等于是提倡以售色辅助经商,这就导致民间女子大批自卖或被掠卖。南宋时还出现了专门买卖娼妓的“牙偿”。

所以,买良为娼实际上成了宋代市妓的主要来源,甚至地方官妓中也有买卖良家女子入籍者。

宋代乐户、妓女的社会地位与唐代相同。据《宋刑统》卷二十八载“诸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亡者,太常音声人亦同,一日答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由此可知宋代乐户、太常音声人的社会身份仍与工户、杂户一样,都属于“贱民“阶层,毫无人身自由,如果逃离职守,将被判处三年徒刑。关于乐户、太常音声人的婚姻权利,《宋刑统》一字不差地照抄《唐律疏议》。但宋代妓女落籍从良,后嫁给官员、文人为妾的现象比较常见,甚至还有嫁给士大夫为妻最后被封为命妇的,如《鹤林玉露》中说“韩霸王(韩世忠)之夫人,京。娼也。”韩世忠有四名妻妾分别被封为白氏秦国夫人、梁氏杨国夫人、茅氏秦国夫人、周氏前国夫人。其中梁氏、茅氏和周氏都是妓女出身。另外,宋代已开始对乐工、妓女的服饰加以限制,以作为卑贱身份的标志。《宋史·舆服志》云“端拱二年,诏……不系官伶人,只许服皂、白衣,铁、角带,不得服紫。”

到了宋代,又出现了一种“评花榜”的现象。所谓花榜,就是品评妓女等次。花榜的主持者和品题者多为经常出人妓院征歌选胜的名士才子。最初,这些名士才子不过是一时兴致所至,他们对自己所熟悉、赏识的妓女加以比较、品评或以名花名单比拟妓女,或以科举功名桂冠分列妓女等次,并逐一题写诗词或评语来概括妓女的特征,然后公之于众,以为风流快事。后来竟发展成为一种评选和品题名妓的形式。

品花列榜之前,主持者首先要选好花场,立好章程,然后召集全市名妓赴会,一边行令竞饮,航筹交错;一边品定高下,题写评语,并当场唱名,公之于众,围观者往往累万。妓女“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其不得列于榜首者,辄引以为憾。”

据叶申萝《本事词》记载:

刘几伯寿,素精音律……熙宁中,以秘监致仕。《洛阳花品》曰:“状元红为一时之冠。”乐工范日新能为新声,泞妓部熬以色着。一日春暮,值牡丹盛开,伯寿携范日新就部熬赏花欢饮。因制《花发状元红慢》以纪之,云“三春向暮,万卉成荫,有嘉艳方拆。娇姿嫩质冠群品,共赏倾城倾国。上苑晴昼喧,千素万红尤奇特。绪楚开会,咏歌才子,压倒元白。别有芳幽苞小,步障华丝,绪轩油壁。与紫鸳鸯,素峡蝶,自清旦,往往连夕。

巧莺喧脆管,娇燕语雕梁,留客武陵人。念梦役意浓,堪遣情溺。”部主志第六,当时人皆呼卸六,生女蔡奴,色艺尤着。

由此可见,北宋熙宁间作京已开花榜,都强被品评为状元红,称一时之冠。又据《醉翁谈录》戊集载“丘郎中守建安日,招置翁元广于门馆,凡有宴会,翁必预焉;其诸妓佐搏,翁得熟谙其姿貌娇丑,技艺高下,因各指一花以寓品藻之意,其词轻重,各当其实,人竞传之。”

又如,冯梦龙在《卖油郎独占花魁》中描写了南宋杭州名妓莘瑶琴也曾被称为花魁娘子,可见宋代把最优秀的妓女评为花魁在南北城市都已开此风气。这些花魁,官妓和私妓都有。

到了元代,乐籍艺人的规模虽比不上唐代,却要大于宋代。据马可·波罗说,当时京师娼妓就有2.5万余人,这个数字并不包括宫内的乐工、女妓。从《元史·祭祀志》可以看到,仅在每年2月15日举行的拔除不祥、导迎福祉的宗教活动中,有一次教坊司和仪凤司就曾出动1024名乐工、妓女随仪仗队周游皇城内外。除京师之外,其他各地方城镇的乐人、妓女也要多于宋代。

元代的乐户世袭制和买良为娼都一如宋代,尤其是元初灭南宋后,许多官兵先掠娶江南良家女子,玩庆以后再卖人娼家,这种现象就和民族压迫交织在一起了,直到至元十五年(1278年)才开始下令禁止。罚良为娼者也有,但不很多。

挑选民女人宫的事例一直不断,如忽必烈每隔两年或不到两年,就要派使臣到弘吉刺省挑选一百名或一百名以上的美貌妙龄女子人宫。

元代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汉人、南人的社会地位本来就低,而乐人、娼妓又多为汉人、南人充当,因而他们倍受贱视。

首先,他们的社会身份贱同奴姆,如至元五年智真杀死娼女海棠,刑部就是比照杀他人奴姆量刑。其次,元代更强调乐人、妓女当色为婚,至元十五年(1278年),忽必烈曾下旨,规定了“乐人嫁女体例”,只许“乐人内匹聘”。至大四年(1311年)八月,武宗又下旨:“今后乐人只教嫁乐人,咱每根底近行的人,并官人每,其余的人每,若娶乐人做媳妇呵,耍了罪进,昕离了者。”当然,妓女如在落籍从良之后嫁人,则又当别论。但元代对这类女性也开始贱视,宋代官员娶从良妓女为妻妾尚可受封,而元代则规定:“应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或系再酿、倡优、姆妾,并不许申请。”?再次,元代在服饰上对乐人、妓女加以贱视已经制度化。《元工部律令》规定:“乐人每,娼妓每,卖酒的每,全面钗智等物,不得穿着。”

延桔元年(1314年),仁宗定服色等第:“娼家出人,止服皂楷子,不得乘车坐马。”至元五年(1339年),元顺帝又下令:

“禁倡优盛服,许男子裹青巾,妇女服紫衣,不许戴笠乘马。”

可见,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所谓“良贱”的等级区分越来越严格了。

三、妓女的爱和恨

宋代的妓女,其命运之悲惨,和前代的妓女相比,并无二致。

从达官贵人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嫖客看来,妓女并不是人,而只是物,只是一种供人们娱乐及发泄性欲的工具。既然是物、是工具,就可以任意使用、处置或丢弃,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了。

妓女除供男子任意发泄性欲外,可以被当货物一样地转卖,也可能被“以物易物“地换取其他物品。以妓换马的这种古老的交易,也一再出现。李政《异闻实录》载:

酒徒鲍生多声妓,外弟韦生好乘骏马。经行四方,各求甚好。一日相遇于途,宿于山寺,各出所有互易之,乃以女妓善四弦者换紫吨拨。

除此之外,家妓经常遭到虐待、拷打,甚至被摧残致死,例如《夷坚志支乙》卷九载:

江东兵马铃辖王瑜……姆妾稍不承意,辄被其衣,缚于树,削蝶梅枝条鞭之,从背至踵,动以数百;或施薄板,置两颊而加讯杖;或专捶足指,皆滴血堕落;每坐之鸡笼中压以重石,暑则炽炭其旁,寒则汲水淋灌,无有不死,前后甚众,悉埋之园中。

这种行为,真令人惨不忍闻,而在封建社会,这几乎是贵族、官僚、地主内部的普遍现象。然而,古代最为残忍的家主当推南宋杨政,他摧残虐杀家妓的行为令人发指:

杨政在绍兴间,为秦中名将,威声与二吴坷,官至大尉。然资性残忍,嗜杀人。元日,招幕僚宴会,李叔永中席起更衣,虞兵持烛导往酒所,经历曲折,殆如永巷。望两壁间,隐隐若人形影,谓为绘画。近视之,不见笔迹,又无面目相貌,凡二三十躯。疑不晓,叩虞兵,兵旁晓前后无人,始低语曰“相公姬妾数十人,皆有乐艺,但小不称意,必杖杀之,而剥其皮,自首至足,钉于此壁上,直侠干硬,方举而掷诸水,此其皮迹也。”叔永悚然而出。

杨最宠一姬,蒙专房之爱。晚年抱病,困卧不能兴,于人事一切弗问,独拳拳此姬,常使侍侧。忽语之曰:

“病势讲漉如此,万不望生,我心胆只倾吐汝身,今将奈何?”是时,气息仅属,语言大半不可晓。姬泣曰“相公且强进药饵,脱若不起,愿相从泉下。”杨大喜,索酒与姬,各饮一杯。姬反室沉吟,自悔失言,阴谋伏窜。杨奄奄且绝,久不琪目。所亲大将消之曰“相公平生杀人如掐蚊虱,真大丈夫汉。今日运命将终,乃留连顾恋,一何无刚肠胆决也。”杨称姬名曰:“只候先死,我便去。”大将解其意,使给语姬云“相公唤。”预呼一壮士持骨索伏于榻后。姬至,立套其颈,少时而殖。陈尸于地,杨即气绝。

凡家妓小不称意,杨政不仅杖而杀之,而且将她们的尸体剥皮,钉于壁上示众,其数达二三十人之多,真乃惨绝人寰。从今日性科学的观点看来,这种人似有性心理严重变态,乃性虐杀狂。甚至他在临死前,还命人勒杀宠妓殉主,由此可知这些家妓的命运是何等悲惨。

至于市妓,她们与押客不是奴隶与家主的关系,一般不能被随意虐杀。他们之间则纯粹是一种赤裸裸的商品买卖关系。妓女在妓院老板的管派之下,常年操皮肉生涯,以计时或计次来向押客索取金钱,于是男女之间本来应该是美好浪漫的性生活,由于铜臭的熏染而日趋麻木,一切笑语欢颜都不过是逢场作戏,以至连性交也逐渐成为一种机械运动而排除了感情的因素。但是,与家妓、宫妓相比,市妓、官妓多少有了一些人身自由。宋、元时已下令禁止职官宿娼,军事行政长官原则上只能传唤官妓以歌舞承应,而不能直接支派她们的性活动;鸪母只要求她们多挣钱,在押客较多的前提下,留谁过夜,仍可由妓女决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她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有选择地献身,这就使她们与押客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又带有一定的自愿平等色彩。如据《葵辛杂识》记载:

南宋淳枯问吴妓徐兰擅名一时,吴兴乌墩镇有沈承务者,家巨富,慕其名,遂驾大舟往游焉。徐知其富,初则馆之别室,开宴命乐,极其精腆。至此日,复以精嫌制新衣一袭奉之。至于舆台,各有厚稿。如此兼旬日,未尝略有需索。沈不能自已,以白金五百星兼缘彩百匹馈之。凡留连半年,靡金钱数百万,于是徐兰之声播于浙右。

徐兰和沈承务的关系当然是买卖关系,一个腰缠万贯,重金买色;另一个看中对方有钱,索以巨款并提供高质量的性服务,双方自愿、“平等”。总的看来,这仍是人性的扭曲,但与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宫妓、家妓相比,则要合理得多。

由于市妓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因此有不少妓女和押客之间的关系除了经济的因素以外,还不同程度地含有才貌互赏、志趣机投的感情因素。例如北宋泞京名妓李师师就曾经先后与词人晏缉道、秦观、周邦彦互慕风流,共度良宵。晏主是道曾作《生查子》词云“几时花里闲,看得花校足。醉后莫思家,借取师师宿。”秦观也有《一丛花》词曰“年时今晚见师师,双颊酒红滋,疏帘半卷微灯外,露华上,烟袅凉跑,替警乱抛,偎人不起,弹泪唱新词。”

在某种情况下,妓女和押客的性关系可完全排除经济因素,而成为恋人、密友、知己,心心相印,不分你我,互相帮助。

如柳永常在泞京角妓张师师家过夜,他当时穷困潦倒,张师师不仅不要他的钱,而且还倒贴钱支助柳永。从下面这段叙述可以看到柳永与妓女们的这种关系。

者卿居京华,暇日遍游妓馆。所至,妓者爱其词名,能移宫换羽,一经品题,声价十倍。妓者多以金物资给之,惜其为人出入所寓不常。者卿一日经由丰乐楼前,是楼在城中繁华之地,设法卖酒,群妓分番,忽闰楼上有呼“柳七官人“之声,仰视之,乃角妓张师师。师师耍硝而聪敏,酷喜填词和曲。与师师密。及柳登楼,师师贵之曰“数时何往?略不过奴行,君之费用,吾家洛君所需,妾之房卧,因君罄矣!岂意今日得见君面,不成恶人情去,且为填一词去!”柳曰“往事休论。”师师乃令量酒,具花笑,供笔毕。柳方拭花笼,忽闻有人登楼声。柳藏纸于怀,乃见刘香香至前,言曰“柳官人,也有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