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古代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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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理学开始盛行的封建王朝《宋、元)(5)

为丈夫岂得有此负心!当时费用,今忍复言。怀中所藏,吾知花笼矣。若为词,妾之贱名,幸收置其中。”柳笑出笼,方凝思间,又有人登楼之声,柳视之,乃故人钱安安。安安叙别,顾问柳曰“得非填词7“柳曰“正被你两姐姐所苦,令我作词。”安安笑曰“幸不我弃。”柳乃举笑,一挥乃至。三妓私喜“仰官人有我,先书我名矣。”

乃书就一句“师师生得艳冶,“香香、安安皆不乐,欲掣其纸。柳再书云“香香于我情多。”安安又填柳曰“先我矣!”援其纸,忿然而去。柳遂笑而复书云“安安那更久比和,四个打成一个。幸自苍皇未款,新词写处多磨,几回扯了又重授,奸字中心着我。”《曲名《西江月?三妓乃同开宴款柳。

从以上这段记载看来,众妓情柳之才,而柳也确实不止得到过一个妓女的经济资助。张师师对他说“君之费用,吾家怒君所需,妾之房卧,因君罄矣!”刘香香也对他说“当时费用,今忍复言。”都说明了这一点。这当然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妓女与押客的关系了。

历史上还有许多妓女殉情的记载,例如北宋衡阳官妓王幼玉和柳富一见钟情,并且盟誓焚香,约以嫁娶,柳富别后,幼玉竟以相思卧病而绝,临死前还剪去一缕头发和几个手指甲,嘱以留赠柳郎。“顾妓刘苏哥与悦己者密约相从,而其母禁之至苦,不胜郁恒,以盛春美景,邀同韵者联骑出城,登高家相对铀哭,遂卒”。南京行都角妓陶师儿与王生眷恋甚深,但苦于鸭母所间阻,不尽绸缪。一日游西湖,王生与师儿相抱投入水中,舟人惊救不及而死。散乐妓林小姐与傅九两情甚洽,“约窃负而逃,林母防其女严紧,志不能遂。淳熙十六年九月,因夜宿,用幢带两条接连,共当益于室内”。

对于妓女来说,所期望的就是落籍从良,从而终身有靠。

南宋绍兴年间,全州司户单符郎见官妓杨玉哭泣而问曰“汝今鲜衣美食,时为爱重,有何不足耶?“杨玉回答说“妾为女子愿为有家。若嫁一小民,布裙短袋,吸寂饮水,亦是良妇。今在此迎新送故,是何情绪!”希望像普通妇女那样,有个安安稳稳的家,做贤妻良母,即使是粗茶淡饭、生活简朴,也心甘情愿,这是妓女的一种普遍心态。

从良的妓女,有些人是找到了幸福之途,但有的妓女所托非人,结果也十分悲惨。

杨学士孜,襄阳人。始来京师应举,与一倡妇往还,情甚密。倡以所有以资之,共处逾岁。既登第,贫无以为谢,遂给以为妻,同归襄阳,去郡一驿,忽谓倡“我有室家久矣,明日抵吾庐,若处其下,渠性悍庆,计当相困,我视若,亦何聊赖?数夕思之,欲相与咀椒而死,如何?”倡曰:“君能为我死,我亦何惜?“即共痛饮。杨素具毒药于囊,遂取而和酒,倡一举而尽。杨执爵谓倡曰“今倘皆死,家人须来藏我之尸,若之遗骸,必投诸沟整以饲鸥鸦,昂若我葬若而后死,亦未晚。”倡即呼曰:“尔谊诱我至此,而诡谋杀我!”乃大胁,顷之遂死。即蟠莲而归。

杨后终于祠曹员外郎,集贤校理。

这个杨孜登第入仕以后,负心悖情尚且罢了,更为狠毒的是,他为了不背上负心之名以影响他的仕途,竟然有预谋地诱杀了真心爱他而且为他做出了重大牺牲的妓女。可见官场是一个大染缸,一些封建文人一人仕途,大都心肠变黑,良心丧尽。有些有人生阅历的妓女是看到这一点的,例如唐朝的鱼玄机就发出了“易求元价宝,难得有情郎”的感慨。正因为如此,古代也有妓女并不盲目迷信文人士子,而是通过比较识别,寻找真正的有情人,例如花魁女莘瑶琴最后竟看中了卖油郎。南京妓女张小三就和商人杨玉山相爱达20年之久。

妓女是做卖笑生涯的,而在她们的欢颜笑语中,实在是掩盖着不尽的血和泪。

四、男妓继续发展

在理学盛行的宋代,性禁锢、性压制和道学家的虚伪,都未能从根本上抑制住人们的性需求和性活动,也未能从根本上压抑男风。查考史书,宋代的男风之事仍旧不少。《宋书·五行志》载“自咸宁太康以后,男宠大兴,甚于女色,士大夫莫不尚之,天下戚相仿效,或是至夫妇离绝,怨旷妒忌者。”这说明当时的男同性恋关系,天下仿效,连夫妻关系也受到影响,也不能算少了。据清代学者赵翼的《眩余丛考》的记载,宋代浙江人不喜说“鸭“字,这是一种禁忌,因为“鸭“字在那时是暗指同性恋和同性性行为的。

宋代的男风在很多方面以男妓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方面有不少记载。

陶毅在《清异录》中描述了北宋京师作京男风充斥的情形“四方指南海为烟月作坊,以言风俗尚淫,今京所蕾色户,将乃万计。至于男子举体自贷,进退怡然,遂成蜂案,又不只风月作坊也。”

清代赵翼在《眩余丛考》中也提到,当时京师有一班以卖淫为生的男妓,由于男妓太多,以致宋徽宗政和年间对他们施以杖罚企图停止其活动,除了泞京外,其他城市也存在男妓,直到皇室南迁以后仍有男妓。

宋代朱亘量的《萍州可谈》云“书传载弥子瑕以色媚世,至今京师与都邑元赖男子,用以图衣食,盖未尝正名禁止。政和间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葵辛杂识》也有类似的记载。

宋皇室南迁之后,金兵“士马疲敝,粮储未丰”,也不再渡江,使南宋能偏安江南,醉生梦死,社会出现了一时的繁荣景象,西湖画肪,夜夜笙歌,商贩往来如织,在这种情况下,男风更盛。周密的《葵辛杂识》云“吴俗此风(即男娼)尤甚,新门外乃其巢穴,皆敷脂粉,盛装饰,善针指,呼谓亦如妇人,比比求合,其为首者,号‘师巫、‘行头。凡官家有不男之讼,呼使验之。”这些男娼穿女人的衣服,涂脂抹粉,互相称呼如女子,这是一种十分畸形的社会现象。

第三节婚姻制度的沿袭与变化

宋代程朱理学的出现和传播,把女子的贞节推到至高无上的程度,对两性关系的束缚进一步严格。但是,统治阶级并不受制于程朱理学,照样淫乐无度;同时,民间对这种观念的接受也有一个过程。以上这些情况,必然反映到婚姻制度上来,使这一时期的婚姻状况既有很大的继承性、沿袭性,又开始产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存在不少矛盾,即言和行、理论和实际的脱节。

一、婚龄的规定

关于婚龄,宋朝在令文中虽然沿袭唐朝开元年间的规定,但司马氏的《书仪》则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最低婚龄,《朱子家礼》也是这样提出的,于是就成为一种规范,不仅在当朝实行,而且成为以后明、清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个依据。从一些历史事实来看,宋太祖为太宗选明德李皇后为妃,时年十六;宋高宗于康王时选吴氏人宫,吴年十四,这都是合乎当时的规范的。

在辽、金方面,婚龄也不过低。《辽史·列女传》共记载了五个人,其中明确提到婚龄的有四人,如耶律述妻十八而嫁,耶律中、耶律奴和邢简之妻都是二十而嫁。《金史·后妃传》记载,金始祖明藩皇后出嫁时已十六岁多;金显宗昭圣皇后选人宫时,年二十三;又《列女传》记载,“聂孝女年二十三,适进士张伯豪气这都是金朝的一些例子。到了元朝,妃娱有的在稚年就进宫人侍,但在民间,女子十六岁至二十一岁出嫁的较为普遍。

二、保持一夫一妻制

《唐律》对己婚男女的重婚,有较重的处罚规定,宋朝的《刑统》把它沿习下来了,到了元朝,《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答四十七,离之。”这种处罚比唐、宋为轻,但是规定有妾娶妾者与重婚罪相同,这是与前代不同的地方。《元史·刑法志》又载,“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七,后婿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人官。”这是对女方重婚罪的规定。

实际上,在阶级社会中规定得似乎很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充满了矛盾的,如第一章所述,这只是对女子不得嫁二夫的一种限制,而男子虽然只能有一妻,但可以以妾来满足,从而实行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娶妾可以娶多个,《元史·刑法志》规定的“有妾不得复娶妾“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最后不了了之。在宋代,娶妾之风是很盛的,有个叫张子野的人,年八十五还买妾,苏轼作诗贺之曰:

锦里先生笑自狂,莫欺九尺鬓毛苍。

诗人老去莺莺在,公子归来燕燕忙。

柱下相君犹有齿,江东刺史已无肠。

平生谬作安昌客,略遣彭宣到后堂。

如果说苏轼的诗还赞誉这种事是风流雅事的话,那么,下一个记载就有挪揄之意了,《墨客挥犀》载:

有一郎官年六十余,置滕妾数人,须已斑白,令其妻妾互级之。妻忌其少,恐为群妾所悦,乃去其黑者;妾欲其少,乃去其白者,不逾月颐领遂空。

三、婚姻途径中的文化现象

在宋代,亦如前朝,提倡聘娶婚。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缔结,以是否设定婚书或接受聘财而定,而所谓聘财不拘多少,即使只接受绢吊一尺也是算数的,可见这种聘财并不意味着婚姻的买卖关系,从法律上看,是反对聘财婚的。

但是,当时在朝野之间,财婚之风仍然很盛,这恐怕是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情况下所难以避免的一种现象。

宋、元两代一如唐代,对财婚作了许多禁止,但收效并不很大。例如在宋代,财婚在皇族之间也有发生,士庶可知,宋仁宗谋立富人陈氏女为后,就是贪女家之富而与之缔婚。有些人是贪夫家之富而妻之以女,有些宗室以女卖婚民间就是这个目的。宋仁宗时,曾下令禁止社会地位不高的人恃富而冒充士族,从而娶宗室女,然而“宗女当嫁,皆富家大姓以货取,不复事锥择”,事情并没有什么改变。因此,宋神宗于熙宁十年又下诏,嫁女要令其婿召保,如果是妄冒成婚的,以违制论。而《元史·刑法志》载,“诸男女婚姻,媒氏违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利者,谕众决遣”。这都说明财婚是为当时的法律所禁的。

但是,禁止的效果并不大,一方面是因为有些做法并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另一方面是因为统治阶级常常推行的是一套,而自己所做的是另一套。例如推行程朱理学,但统治阶级本身并不这么做,不仅不“灭“自己的“人欲”,而且还使人欲横流。禁止财婚也有类似情况,禁止民间财婚而自己却搞这一套,宋仁宗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有不少官吏也是这样。

再进一步看,历代禁止财婚、买卖婚也是有漏洞的;例如禁止卖休买休,这是指本夫直将其妻卖给买休人,是元律以及以后的明、清律严格禁止的。元代对于和奸同谋、以财买休却娶为妻者,各杖九十七,奸妇归其夫。可是,《元史·刑法志》另有规定,即凡妇人奸私再犯者,男妇虚执翁奸未成己加翁拷掠而犹虚招者,男妇与奸夫谋诬翁欺奸买休出离者,妻故杀妾子者,以及妻魔魅其夫而会大赦者,皆从其夫价卖,这样,有些人就可以公然备价买人妇女作为妻妾了。妇女第一次犯奸不许卖,再犯就可以卖,这不是留下了很大的漏洞使人可以利用吗?

宋、元之际的收继婚值得注意。收继婚,即父死而子纳父妾,兄死而弟纳其嫂等等,汉族自古以来,对此是加以反对的,当然,帝王、贵族中也有此例,但人们都认为这是个人的特殊行为,并以淫乱昏狂的眼光视之。但在少数民族中,实行收继婚的很多,虽然下嫁这些少数民族的汉族公主及其他女子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只能屈从此俗,但人们总认为这是“夷风”、“蛮俗“而加以否定。可是,当蒙古人主中原以后,却把收继婚的风俗带进了中原,息室、贵族带头实行,例如元世祖女鲁国大长公主两次被夫方的子弟收继为婚,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蒙古人、色目人中盛行收继婚,汉人、南人中虽然依律禁止收继,但是也逐渐隐然成习。这可以说是汉族性文化受外族文化的影响。而汉文化对外族文化的影响更大,蒙古人、色目人由于和汉文化的密切接触,其初期无限制的收继也逐渐有了一定的范围和限制,所能收继的只限于子有条件地收其庶母,弟收其嫂而已。而且,在汉族礼教的影响下,蒙古人、色目人中也有拒绝实行收继婚的,例如脱脱尼雍吉刺氏及中书平章阔阔歹的侧室高丽氏都以死自誓,不许摘子收继。元英宗时,乌古孙良帧基于礼制上的理由,奏请废除收继婚制,等等。从这些方面可以明显地看出中国古代不同民族之间性文化的交流。

四、离婚和再嫁

宋朝以后,由于程朱理学的推行、女子贞节观念的强化,离婚和再嫁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指责与否定。如本章第一节所述,程颐主张,“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认为寡妇不可娶。而且,在答“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之问时说:“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于是朱嘉与陈师中书,劝其妹守节,他说;“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自知经识理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之。”自从程、朱鼓吹夫死不嫁后,世俗就逐渐地接受了以再嫁为耻的观念。

离婚,古代称为“出妻”、“绝婚”、“来归”、“离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