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家族企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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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家族企业的界定及其理论研究(2)

同时,我也不赞成一些学者把家族等同于宗族的观点,我认为二者之间也是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从广义上来说,家族和宗族都具有血缘团体的结构。自原始社会后期的父系氏族公社社会时代开始,各血缘团体都是以父系血缘为根本,按血缘关系的亲疏,区分出不同的血缘团体。血缘团体泛称为“族”。族者,组聚也。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们组聚在一起即称为“族”。《左传·襄公十二年》说:“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这段记载清楚地揭示出了血缘团体的基本结构:同姓、同宗、同族。同姓即姓族,同宗即宗族,同族即家族。祢庙为父庙,祖庙为本支同一始祖之庙,宗庙为远祖之庙。可知所谓的家族通常是指同一父亲所生的同居兄弟,是最基本的血亲团体。宗族则是同一始祖所生的后代所组成的较大的血亲团体。同姓则是同一远祖所生的后代,是更大范围的血亲集团。同姓血亲集团,由于血缘关系过于疏远,凝聚力不大,对社会的影响较小。家族人少势弱,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大。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是宗族。每个宗族都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其他财富,族人同居或聚居,有共同的“氏”作为本宗族的标志。其氏由天子或诸侯颁命。命氏的依据不一,或是以国为氏、或是以官为氏、以爵为氏、以居地为氏、以从事的职业为氏、以祖父的字为氏、以谥号为氏等等。这些血缘团体,既是生产、生活组织,又是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从狭义上来说,家族与宗族具有更为明显的区别:(1)家族是以“五服”为紧密层、以“九族”之内所有成员为范围所组成的群体,宗族则是由多个家族所组成的群体;(2)家族的亲密度、责任感和凝聚力虽然比家庭弱化,但与宗族相比,其亲密度、责任感和凝聚力还是比较强的,宗族成员之间相互比较陌生,有的基本没有什么联系;(3)家族的成员中包括女性的后裔,而宗族的成员中则不包括女性,尤其是女性的后裔;(4)家族是基于血缘而自然产生的,不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不可能消除,而宗族的鼎盛时期主要在封建社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实质性宗族活动的减少,当代中国除了残存的宗法观念外,宗族基本上走向消亡。

关于家族的定义,我基本上赞成杨善华、刘小京等学者的观点,我认为家族可以定义为:家族是按照中国传统的男性血缘世系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它是一种以家庭为核心层、以“五服”之内的血缘关系为紧密层、以姻亲关系为依托层、并有着某种存在形式、内部认同和共同行为的社会群体。我的这个定义强调了如下几点:(1)男性血缘关系,这是中国家族的最显着特点,可以说无论时代如何变迁、历史如何发展,中国的家族始终是以男性血缘为主导的;(2)以家庭为核心层,与西方家族相比较,这是中国家族的又一显着特点,中国人“家”的观念比西方人更为牢固,“家”始终是中国家族最核心的部分、最基本的单位;(3)姻亲关系,这是近几十年来中国家族中新纳入的关系,现在国内有很多学者都赞成家族定义中应当纳入姻亲关系;(4)“五服”以内的血缘关系,我以为这是中国家族的特色,也是构建中国家族不可缺少的基础和存在的最重要的形式,可以说没有“五服”这个基础,中国家族的组织形式也就不存在了;(5)存在形式、内部认同和共同行为,能够成为家族总是有某种存在形式的,既然存在组织形式就必然会有某种族规和组织行为,这是我们研究中国家族得以存续下去的最根本的原因。

(二)家族企业的定义

家族企业虽然历史悠久,但国内外学界对其的理论研究却是相对薄弱的,到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尤其是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

先看看国外学者的定义。

1.美国着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似乎是最早给家族企业下定义的学者。依照他的标准,传统的个人企业即两权合一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即使是合伙关系,只要资本股权为少数个人或家族掌握,这种企业还是归于家族企业的范围。此外,“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最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的……现代工商企业可称之为企业家式的或家族式的企业。”就是说,家族企业不光存在于两权合一的古典企业之中,就是在一些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里,只要个人或家族掌握企业的财务政策、资源分配与经理选拔权等最高决策权,与经理人员保持亲密的私人关系,也算是家族企业。

2.哈佛大学唐纳利(Robert G.Donnely)教授是致力于家族企业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这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和家族的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的关系,且满足七个条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条件,即可构成家族企业。这七个条件是:(1)家族成员借他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个人一生和事业;(2)家族成员在公司的职务影响他在家族中的地位;(3)家族成员以超乎财务的理由,认为其有责任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4)即使家族成员正式参与公司管理,但他的行为却在反射这家公司的信誉;(5)公司与家族的整体价值合而为一;(6)现任或前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妻子或儿子位居董事;(7)家族关系为决定继承经营管理权的关系。

3.美国哲学博士杰夫(Dennis T.Jaffe)认为,由一位或数位家族成员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为家族企业,譬如你现在所经营的事业,如果是由你和你的家人所共同拥有,或许你将来会成为企业的所有人,那么你所参与经营的事业,便是一个家族企业。“血缘”、“工作”和“所有权”这三种共同体构成了家族企业的精髓。

4.盖尔西克(1997)等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企业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庭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

5.Alcorn(1982)认为,一个或是独资性质,或是合伙性质,或是公司性质的经济实体……如果部分股权由公众拥有,家庭必须掌握企业的运营。

6.Davis (1983)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企业的政策或方向受到一个或多个家庭显着影响的组织,这种影响或者是通过所有权、或者是通过家庭成员介入管理活动来得以实现。

7.Rosenblatt,de Mik,Anderson,and Johnson(1985)等人的定义是,一个企业的主要所有权或控制权,属于某一个家庭,而且这个家庭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成员在实际经营管理这个企业,才是家族企业。显然,这一定义不光要求拥有企业的家族掌握企业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掌握,至少是部分掌握企业经营权。

8.Davis & Tagiuri(1985)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泛家庭成员对企业业务方向有重要影响的组织。

9.Donckels & Frohlich(1991)认为,家庭成员至少持有企业60%股权的企业为家族企业。

10.Donnellcy(1964)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企业至少与家庭的两代成员有紧密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对企业政策及家庭的利益有共同的影响。

11.Durex(1990)的定义是:企业恰好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控制,这些家庭对企业治理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12.Gallo & Sveen (1991)认为,单一家庭拥有企业大部分股权并且对企业有完全的控制即是家族企业。

13.Hollander & Elman(1988)等人认为,家族企业可被定义为由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拥有并管理的公司。

14.Holland & Oliver(1992)认为,家族企业是任何涉及所有权及管理决策与一个或多个家庭影响有紧密联系的企业。

15.Lansberg,Perrow,and Roglosky(1988)等将家族企业看成是由家庭成员合法拥有其所有权的企业。

16.Barnes & Hershon(1976)认为,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由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成员所控制,而且家庭成员或其后代在管理的企业。

17.Handler(1989)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主要运作和继任决策受到在企业中担任管理岗位或董事席位的家庭成员影响的企业。

18.Lansberg,Perrow,Rogolsky(1998)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家庭成员对企业所有权享有法定的控制权。

19.Leach等(1990)所定义的家族企业是:企业50%以上的投票权掌握在一个家庭手中,和/或单一家庭能有效地对企业施加控制,和/或企业高层管理团队大部分由家庭的成员构成。

20.Lyman(1991)的定义是:家庭成员对企业持有完全的所有权,至少一个所有者在企业中任职,同时另外一个家庭成员或者也在企业中任职,或者以非任职的方式帮助企业的日常管理。

21.Pratt & Davis(1986)的定义是:通过利用亲缘关系、管理层参与或股权参与等方式,两个或多个泛家庭成员对企业发展方向施加影响的企业。

22.Rosenblant,de Mik,Anderson,and Johnson(1985)的定义为:企业大部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掌握在一个家庭手中,同时两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参与企业经营。

23.Welsch(1993)的定义是: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并且所有者或其亲属参与企业管理。

24.Churchill and Hatten(1997)认为,家族企业的重要特征是有家庭关系卷入企业的管理,并且权杖的交接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以非市场导向的方式进行。家族企业代际权杖的交接不仅包括产权,也包括企业运作和战略方向的管理控制权。

25.Astrachan & Shanker(2003)在研究家族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程度时,提出了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的三种程度不同的定义,即狭义、一般和广义的定义。狭义定义认为家族企业指家族几代人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且一个以上的家族成员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一般定义是指家族企业的创业者倾向于将企业传继给后代。创业者或继承者管理企业,而其他家族成员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而只是拥有公司股份或仅在董事会工作。广义定义最为宽泛,只要求家族参与企业管理,但仅限于掌握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

以上列举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国外学者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尽管他们的表述不太相同,但有三点是共同的:第一,所有定义都认为拥有所有权、管理权和控制权的企业是当然的家族企业;第二,一些定义虽然不要求家族完全拥有所有权,但都明确要求家族必须对企业拥有控制权;第三,这些定义一致认为,一个核心家庭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是一种理想的形式。他们不赞成其他所有方式,尤其是公众控股形式。

再看看中国学者的定义。

1.孙治本(1995)提出要以经营权这个核心定义家族企业,他认为:当一个家族企业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2.叶银华(1999)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来划分家族企业。他认为,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这三个条件是:

(1)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

(2)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3)公司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

3.黄光国以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组织形式为标准,对家族企业提出了分类学的定义,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以一个或几个血缘关系的几组成员为组织核心,直接控制其所有权或经营权的企业组织。

4.潘必胜(1998)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5.刘小玄等(2000)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家族制企业的特征是,单个企业主占有企业的绝大部分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承担着企业的主要风险。

6.吴宣恭(2001)认为,家族企业归业主个人或家庭、家族所有,由个人或家庭、家族直接经营管理。

7.吕政等(2001)认为,家族企业实际上是企业与家族的统一体,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文化伦理组织。

8.鲁亚曦(2001)认为,家族企业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以追求家族利益为首要目标、以实际控制权为基本手段、以亲情第一为首要原则、以企业为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9.曹德骏(2002)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家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族拥有企业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族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