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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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房地产风险管理(6)

该体系所采集的资料要能客观、全面、准确,预警体系数据应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占GDP的比重、房价收入比。其他的指标还有商品房空置率、实际房价与理论房价之比、房地产贷款比例与增长率、租售比率、房地产业增加值增幅、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幅、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土地供应面积、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商品房施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金额、商品房开发投资额、新建商品房住宅空置面积、近三年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当年新增个人住房贷款额、当年新增房地产企业贷款额、当年全社会新增房地产贷款额等数据。这些数据要更及时地反映在预警体系中,从而能及时地描述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预警系统的警示,及时采取措施,宏观调控市场供需结构,防止出现房地产过热。

四、改革完善的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出让制度

政府应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需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适量征地,同时积极盘活市场存量土地以增加土地储备量,根据市场需求,政府可通过适当增加土地供给量并控制土地流向的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需矛盾,从而遏制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此外,还要坚决打击“囤地”、“炒地”行为,防止开发商买地后,不开发项目,坐等地价上涨,转手一卖获得暴利。

城市土地批租是一次付清几十年租期的土地出让金,这种方式使政府能够获得未来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因此这样的批租制度使政府和房地产商在房地产业发展中有着共同利益,它们均希望地价和房价不断上涨。这使得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政府层面上难以落实,致使宏观调控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要打破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制度中追求出让金最大化的机制,如将土地批租一次性收费改为按年度收费,或者以税收的方式逐年向业主收取,使地方政府失去与房地产商结盟的动力。同时政府应通过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在房地产市场中引入更多的竞争。当前房地产企业“圈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大规模“圈地”会造成所能容纳的房地产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不利于竞争的提高,容易强化房地产开发商的垄断地位。可以说,大规模土地出让进一步强化了房地产商对市场价格的决定权,加大了企业对市场的垄断性。

因此政府应通过土地出让制度改革,在房地产市场中引入更多的竞争者。一是建议土地招标公告可以在更早的时间和更广的范围发布,加大土地拍卖的计划性和透明性,让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土地拍卖。二是控制土地拍卖的规模,目前应控制过大规模地块的整体出让,即使是相对较大规模地块的出让,也应将熟地切分为若干规模适中的地块,将大项目拆分为中小项目,由不同的开发企业开发。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房地产垄断过强、竞争不足的现状。同时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不能以单一投标价为中标的唯一标准,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应在土地拍卖中对土地规划、建筑规划、最高售价等方面进行限定,避免地价快速上涨。

五、加强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

(一)开征房产税相关税种

当前房地产需求存在着消费性需求、投机需求两种。而制造房地产市场泡沫的是投机需求。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重点抑制投机需求。当前政府需要尽快完善税收体制,调整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尽快结束土地财政,通过税收分配制度的安排,重新调整土地收入的利益格局,让地方政府摆脱依靠土地收入维持公共支出的财政困局。例如政府应尽快出台物业税,使房地产税收在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合理分摊,对高档不动产开征不动产税,并可采取累进税的方式,将税收政策重点转向使用环节,增大房地产的保有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打击囤积炒作行为,减少投机炒房的生存空间。

从2011年开始,上海、重庆将开征房产税。上海居民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新购房将征房产税,税率暂定为0.6%和0.4%。重庆主城九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高档房、外地炒房客购第二套房将被征收房产税,税率为0.5%-1.2%。

从上海、重庆将开征房产税可以看到,我国的房产税还处于试点阶段,亟须总结经验,在全国全面推广,有力地遏制房地产泡沫。

仅仅征收房产税还不够,还要开征其他的房地产税种,抑制投机泡沫。例如在日本,购买房屋时、拥有房屋的期间及出售房屋时都要征税。如果在东京最北端买一套7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需要约4000万日元(人民币320万元)。但除此之外,第一年要一次性缴纳很多种税金:“房地产取得税”、“所有权移转登记税”、“印花税”、“固定资产税”(跟这次在上海和重庆开征的房产税类似)。以上述7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第一年总计要缴纳200万日元(人民币16万元),相当于房价的5%。此外,在日本出售房屋时如果持有期不超过5年,征税比率高达买卖差价的39%。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也开征相关税种,利用税收手段调控房价。

(二)实行限购

从上文中“空城”中可以看出,我国投机需求很多。有的人拥有几套、十几套甚至几十套房子,挤压了消费性需求。针对投机需求,实行限购是最有效的措施。

于2011年1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三)完善房地产预售制度

我们应当建立完备的风险分担机制分散预售各个环节的风险,从而保障预售制度下的金融安全,即风险应该由相关的利益主体依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共同分担,包括开发商、房地产投资者、建筑商、银行及购房者等。这种风险分担机制应该贯穿于预售制度的始终,合理分散或降低各环节的风险,它应包括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多样化的预售合同选择,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及保护购房者利益的救助和补偿机制。

1.严格预售准入机制

当前预售制度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由于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在房价和利润大幅提高的利益驱动下,大量企业过度和无序地涌入,同时又可以利用不完善的退出机制来逃避责任,很多项目公司往往在该商品房销售完毕后就主动注销,或者故意创造条件让工商机关予以吊销,一旦房子出了问题,开发企业都已不复存在,业主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预售制度要从源头上把好关,对于信誉较好的、符合资质条件的开发商允许房屋预售,但对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商不允许进行预售,只能出售现房,从而降低预售的风险。

2.加强住房预售款的专项管理

当前我国对住房预售款的管理处于无监管的状态,在这种预售资金监管空白的体制下,开发商完全可以轻易挪用预售款,一旦启动一个项目,后来项目的滚动开发就完全靠预售资金进行“空手套白狼”。因此建议建立一套独立的住房预售款管理制度,住房预售款不是收到款之后就全部转到开发商名下,而是根据制度安排由专门独立的机构或银行来专业管理。预售款的使用是在严格监管下随着工程进度快慢来发放的。通过对预售资金采取专项信托、专门账号等方式来管理的方式,既可以防止开发商随意挪用预售的专项资金,也可以防止其假按揭等违法行为。

(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2008年,为了应对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们国家政府制定出台了十大措施及两年4万亿元的刺激经济方案,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4万亿元的投资中有很大一部分进入了房地产市场,稳健的货币政策也使中国人民银行在两年中多发行了货币。这些政策和措施虽然保持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但也对房价过快上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伴随着2010年我国通货膨胀压力的上升,房地产的调控压力继续加大,这就要求在2011年我国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减少货币的发行量。从根源上化解房地产泡沫。

总之,我国要通过上述的各种措施,努力化解房地产泡沫,避免房地产泡沫破裂带来的危机,再一次实现中国经济的“软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