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经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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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金融风险管理(4)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6月末,中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另外,根据债券市场的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城投债(含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余额为4882.5亿元;再加上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2670亿元,截至2010年6月末,地方政府公开可以计算的总债务已超过8.42万亿元。

根据审计署前期对18个省、16个市和36个县本级债务率的审计,其中有7个省、10个市和14个县本级债务率超过100%,最高的达364.77%。在成熟市场,债务率是反映地方政府负债压力的最重要指标之一。美国规定债务率(州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州或地方政府年度总收入)为90%-120%;新西兰要求地方政府债务率小于150%;巴西规定借款额不得超过资本性预算的规模,州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州政府净收入)小于200%,市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市政府净收入)小于120%。根据国际标准,中国地方政府总体上处于可以承受的债务水平之内,但是有少量地区债务率超过200%,反映了这些地方政府确实存在过度举债的行为,值得关注。

从2009年和2010年的地方债务数据可以看出:近两年地方债务增长迅猛,导致目前中国有少量市、县本级债务率偏高,但从全国水平来看,2009年末地方政府债务率约为130%,仍处于较合理的水平,地方政府债务整体风险不大,全面爆发债务危机的可能性很小。但是按照这两年的地方债务增长速度来看,我国地方债务危机的风险不小。

二、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特点

(一)债务总量不清,但规模巨大,扩张速度快,局部风险已经出现

我国地方政府目前有多少债务,谁也说不清。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是在20多年的经济体制转轨中逐渐积累形成的,既有地方政府举借和担保产生的直接债务,又有经济、社会中公共风险可能向政府转嫁而形成的或有债务,直接债务是确定的,而或有债务是不确定的;二是政府债务统计主要包括直接债务,未涵盖全部或有债务;三是由于政府任期制,地方政府往往从政绩出发,认为或有债务不需要本届政府偿还,因而有意不披露或有债务。但这绝不能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不大,从一些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已相当大。从上文中的8.42万亿元可以看出:如此巨额的债务与地方政府目前有限偿债能力严重不对称,在一些地方已引发了局部性债务风险,甚至出现了支付危机。

(二)或有债务占有相当的比重,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潜在的债务风险很大

或有债务是由某种事件引起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债务预期,对政府而言,这种债务是否发生和预期将引发的债务额度是不确定的。其制约因素主要有两方面:内生因素和外生因素。外生因素诸如自然灾害,内生因素诸如政府自身的一些担保合同,既包括书面的也包括非书面的。政府或有债务的基本特点就是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

在地方政府债务中,或有债务占有相当的比重。虽然或有债务目前还不是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不需要地方政府现期偿还,但它是潜在风险很大的债务,因为或有显性债务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或有隐性债务在地方政府出于“道义”或公众压力承担还债责任的情况下,都会变成政府直接显性债务,这将会引发地方政府局部性债务风险向全局性债务风险的演变。

(三)缺乏债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为了克服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地方政府通过过度举债享受债务短期收益而未来债务成本由中央政府承担,西方发达国家中央政府都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监控,如果哪个地方政府可能出现债务风险,便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种类多,或有债务比重大,而政府债务统计口径又不统一,主要是直接债务,未包括全部或有债务。这就使中央政府无法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债务的真实规模,从而使债务负担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指标无法运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建立,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控。

(四)债务危机危害严重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一旦形成并引发地方财政支付危机,一方面将会大大限制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教育、科技等地方公共产品的投入,使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难以改善,延缓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财政支付危机造成的干部职工工资拖欠,国有企业破产财政兜底,下岗人员生活费和再就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支出缺口,不仅会影响政权运转、群众生活,严重的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五)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率高

我国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力,通过政府担保和转贷获得国际组织贷款及利用国债转贷资金成为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融资渠道,政府外债和国债转贷资金成为显性直接债务。由于当前地方政府普遍处于资金缺乏状态,为了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利用外债和国债转贷资金的热情很高,很少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偿债能力。又由于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短期政绩,采取负债建设,不管通过何种途径借款,只要能借到,就会想方设法借贷甚至违规借贷,导致部分经济薄弱的县、乡债务负担过重。

这就造成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率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还贷意识不强,总认为借财政的钱和通过财政担保所借的钱都可以随意拖欠;二是不按规定设立还贷准备金。按照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建立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以起到有效防范外债风险的作用。但是地方各级财政自1984年举借外债以来,预算基本上未安排还贷准备金,有关部门催收时,只能从下达的预算拨款中直接扣抵,或者挤占挪用其他专款来补漏,出现了“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

三、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

(一)政府职能的错位

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过多次改革,发生了很大转变,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的有限政府模式还没有完全确立。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职能应主要限于作为市场竞争的裁判,公平、公正、公开地维持市场秩序,弥补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一般不再介入。但就目前我国政府的职能范围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符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职能在这一转轨过程中,没有积极调整到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被动地贯彻中央政府的行政指令,中央政府是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的全权指挥者,但是随着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渐进式改革的实施,地方政府逐渐成为拥有自我发展目标的行政和经济实体。一方面,地方政府拥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且这种利益与本地区经济增长的相关度大大提高,地区经济的繁荣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政收入,提高经济或非经济收益等提供了机会,也为地方政府实现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改善公共环境等社会目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逐步下放的计划、财政、投资、金融、进出口等方面的权限,使地方政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区域经济和谋取地方利益的权力和能力。在强烈的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地方政府必然运用其职能追求本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经济的惯性影响,地方政府大多热衷于代替市场,而非服务市场,突出的表现就是将大量财政资金投资于可能会带来较高收益的竞争性项目。这些地方政府面临着这样的情况:该退出的领域没有退出,该进入的领域又必须尽快进入。正是这种“越位”的存在和“缺位”的弥补,导致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过宽,表现在财政上,就是不仅原有的财政支出负担无法减轻,而且又有了新的财政支出重点。根源于这种财政支出的扩张压力,地方政府被迫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导致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不断加重。

(二)财政体制不合理

我国于1994年进行的财政体制改革,对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财力进行了初步划分,建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作为处理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这一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扩张压力和动力。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分配不合理

政府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对称是导致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加剧和政府偿债意识淡薄的重要因素之一。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作了一定程度的划分,即中央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行所需费用,调整国民经济、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及有关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用、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用、地方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尽管这样的划分是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显然不够彻底、不够细致,以致在实际运行中事权错位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被转嫁到了地方,如一些关系到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中央却要求与地方进行等额的资金配套;又如粮食的生产和经营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其价格保护政策理应由中央政府实施,地方政府只应负担其中与本地区居民生活用粮和必须储备相关的政策性支出,但目前却大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造成了地方财政大量的粮食亏损挂账;还有一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支出的管理和事业经费现在也全部或部分地由地方财政负担,如气象台事业费、统计普查事业费、地震事业费等。特别是省以下政府基本事权有所下移,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成为突出矛盾。目前,县、乡两级政府要提供义务教育、本区域内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公共物品,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县、乡两级政府所要履行的事权大多是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增长快、难压缩。如9年制义务教育经费78%由乡镇负担,9%左右由县财政负担,省负担11%,中央财政负担不足2%;又如,预算内公共卫生支出,中央政府支出仅占卫生预算的2%,其他均为地方政府支出,而在地方政府,县、乡共支出了预算的55%-60%。而在许多国家,这些基本公共服务大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因此长期以来,县级行政区域内农村各类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欠账累累,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又要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这对县级政府来说是非常沉重的负担。

2.地方上下级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

与分税制相对应的地方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分税制在制度空间中存在的空白被行政命令和红头文件所代替。每一级政府都倾向于将那些好征收、税额大的税种集中到金库,同时将大量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保障等职能下放给下级政府,层层下移最终转嫁到基层行政部门身上,不合理的分配加剧了地方财政困难,限制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我国乡镇财政承担了许多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事务,如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部分农业生产支出等,这些加重了乡镇财政负担,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预算管理掩盖了政府或有债务

按照收付实现制的会计记账原则,只有当一项或有债务导致财政资金实际流出时,它才能够被纳入到政府的收支平衡表中。而政府债务中有相当一大部分就是或有债务,收付实现制下政府不能将或有负债纳入收支报告中,因而这种财政收入支出管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财政的风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