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在农村出现了多元的经济主体和多元化的财产关系,农村的生产、生活的改变,商品经济关系的繁荣,在客观上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加之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迫使大批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大量的农户从事兼业生产,在客观上刺激了农民投资欲望的增长。在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下,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资金投入存在不足。这为农村基金会的出现提供了天然的农村金融体制上的空间。
但是,由于行政性操作导致大量的资金沉淀和风险集中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促使国内加大对非正规金融的清理管制。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3号文件(国办发[1999]3号),文件指出要清理关闭基金会,响应中央精神1999年5月6日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布置具体的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工作,并提出十二条指导原则。
温铁军在《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1984-1999年——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分报告之二》中将基金会的发展划分为萌发阶段(1984-1986年)、改革试验阶段(1987-1991年)、高速扩张阶段(1992-1995年)、整顿发展阶段(1996-1998年)、清理关闭阶段(1991年1月以后)5个阶段,这种划分把基金会在发展中由开始到高潮分为的萌发、试验、扩张三个阶段来讨论。
(四)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其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的集资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公募资金,没有经过批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农村,有少数大户、专业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对大规模资金的需要,出现民间集资的情况。集资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具体包括以劳带资、入股投资、专项集资、联营集资和临时集资等。但由于风险大,而且被认为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一般都受到抑制,如河北省孙大午集资案。民间集资形式的创新夹杂着对风险的漠视以及欺诈的骗局,不时在一些地区引发社会震荡。它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强化的监管意识结合,刺激政府加大了治理非法集资的力度。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提出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同时设置了“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兜底条款,极大地扩展了监管机关的权限空间,为其监管执法行为增加了更多的灵活性,使一些游走于不同监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集资形式创新重新回到监管的框架内。
(五)私人钱庄
钱庄是指没有经过审批所设立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吸收存款的形式来发放贷款。这种方式的民间借贷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商业机会的增加,靠自发的自由借贷方式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当借贷双方发生争议或毁约时,中间人有义务进行调解,从而降低了违约风险。在发生争议时,中间人的地位越高,“面子”越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从事融资和高利借贷的私人钱庄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活跃,90年代末发展出现转折。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宣布了一系列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私人钱庄逐渐地下化。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31日发出了《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专门提及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私人钱庄。如果钱背或钱庄仅仅从事乡里的正常民间金融活动,其正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有一些钱庄把收取手续费变成了攫取暴利的手段,就走向了反面。目前在温州存在的地下钱庄多采取股份制,放贷对象一般是本村的企业业主。企业在得到订单后,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生产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向这种地下钱庄支付的利息就相对较低。而且,私人钱庄的存在能明显地抑制高利贷的利率水平。
(六)典当业
改革开放之后,1987年12月成都市开办了改革后中国第一家当铺:成都华茂典当行,意味着典当业的重新复苏。到1996年4月全国开办的典当行多达3500家,创下典当业在改革开放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
但是,典当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典当行违规操作、收当赃物;少数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甚至与社会黑恶势力勾结,高息放贷,强迫当户赎当,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此,公安部于1995年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典当行业进行全行业的清理整顿。一些违规违法经营的典当行被清退出市场,保留下来的典当行1400家,不到前期的一半,从1996年到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连续6年禁止典当行的市场准入。
自典当业复出之后至今典当业的管理部门几易其主,最初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2000年6月改由国家经贸委监管,2003年改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2003年12月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的通知》,2005年4月又颁布实施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新《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典当业进入了快速健康发展阶段,当年,全国典当行的数量突破了2000户,比第二阶段的数目有所回升。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服务、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新的品牌典当行,从业人员近18000人。典当行总量有所增加,行业实力有所增强,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随经济发展有所放大和调整,行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尤其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短平快”的融资功能日益显现。2006年,服务中小企业的典当业务超过了典当总额的一半,当金多用于盘活存量资产、应急货款、创业基金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生产经营,维护了社会稳定。
(七)高利贷
由于农村的道德风险、交易成本过高和非生产性贷款的特性,造成了正式金融在农村地区没有积极性开展业务。政府既禁止民营银行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又不允许有组织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的存在,而农民生活所需资金又严重不足,这导致非正式金融很多走向地下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一些地方的高利贷和私人钱庄大量占领农村金融市场就是不可避免的,其实际上是由各地企业和农户的金融需求所驱动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地下化的产物。
2000年4月温铁军在贵州、湖南等地调查时,发现所到之处随机访问的5个村落都存在高利借贷。对调查资料作初步统计处理后发现农村高利贷情况是触目惊心的。就高利贷的利息而言,目前月息低于1.5分的借贷占36.4%,一般认为这部分应该属于有偿的民间资金融通;月息在1.5~2分的民间高利率借贷占了20.5%;考虑到其风险,这种相对偏高的利率还是可以接受的;月息2分以上的高利贷约占43%,其中月息2~4分(含2分)的高利贷占了18.2%强,月息超过4分的恶性高利贷占近25%。另外,从对放贷人的调查看,无息和低息贷款仅占不到1/4;而2~4分的高利贷和大于4分的恶性高利贷比重近3/4。
由于放贷人主要是干部亲属和非农经营的业主,与各种权力高度相关,很多村干部做了民间借贷的担保人。其中既有人因此背上债务,也有的以村委会名义直接向借贷户提供高利息贷款。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与买卖婚姻、赌博、黑恶势力等丑恶现象相关,诱发了一系列的民间纠纷,影响了基层的政治稳定。
三、本章小结
我国从封建社会开始,就存在农村民间金融。从古代文献来看,西周时代就有借贷的明确记载。春秋战国的借贷以无利息为主;南北朝时期,典当业初起;到了唐代,典当业得到较好发展,并对有息借贷契约的订立、利息最高额度的限制、契约的履行方式、司法救济、借贷质押物处理、保证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宋代专门设立了基层社会的国家信用体系,用于社会救济性的借贷,民间高利贷较为盛行,宋代的典当业则是以官营与私营并举;元代对民间社区互助性质的借贷政府是鼓励的。对于民间的借贷契约以及契约纠纷,元代法律有相当细致的规定;从明代中期起,典当业开始兴盛,其中民营当铺最为兴旺;而对典当业进行纳税管理,则始于清初清顺治九年。总的来说,在封建社会时期,农村地区较为广泛地存在着当铺、钱庄、票号、民间借贷等。
民国时期,政府对公典和私典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政策,其经营方式与旧式的典当行大无二致,但典当在法规的建设上却远超以前的任何一个时代。同时受到国内政治局势的影响,抗战时期,典当行纷纷倒闭。民国时期农村民间金融的形式主要有合会和高利贷。民国时代在南方的苏区,允许抵押,但对抵押品折价、期限、利息等事项做了详细的规定,抗战期间解放区和抗日根据地对借贷利率的限额控制在1~1.5分,抗战胜利后,则将抗战时期的减息政策变为本利全部废除,从根本上使得沿袭几千年的民间借贷行将终结。
解放区人民政府对民营银行基本上采取扶植与鼓励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对原有民营银行公私合营,同时建立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国家银行的垄断地位逐步形成,民营金融逐步消失。
改革开放后农村民间金融兴起且形式多样。主要有民间借贷、合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集资、私人钱庄、典当业、高利贷等个人组织和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