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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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分析(2)

(三)农村民间金融对参与其中的各经济主体是激励相容的

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在某种制度环境中,有关参与各方都有某种程度的激励,自利动机下的经济主体在有关的激励下促成了市场的均衡。农村民间金融制度作为一种诱致性创新的结果,其产生源自对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的诱致,这种获利机会或潜在收益对经济各主体提供了激励。这些参与的主体主要有民间金融的放款者、借款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其中放款者和借款者又包括个人和企业。为了分析的简便,不区分个人和企业。具体解释如下:

1.对农村民间金融放款者的激励

主要包括利息、租金、投资收益及互助保险。在农村民间金融交易中,资金供给者的收益主要包括货币化收益和其他收益两个方面。符合这种解释的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包括有息的民间借贷和低息或无息借贷。对于有息借贷者来说,资金提供者可在将来获取利息、租金或投资收益。对无息借贷者而言,资金提供者可在将来获得借款人在非货币化收益方面的帮助与支持(如人情债等)。由于农村交易者之间的低流动性和交易的重复性,这种回报是可预期的。此外,农村民间金融的放款者利用地缘、人缘更易获得借款者的信息且更有激励去了解借款者的信誉和项目,因为贷出去的可能是他的自有资产。

2.对农村民间金融借款者的激励

包括潜在收益的实现与违约的惩罚。借款者通过资金借入可获取潜在的投资收益或一些基本消费(如农村的婚丧嫁娶等)。而如果农民在借贷交易中一旦违约,其所受到传统社会的排挤带来的损失可能要远远大于本金与利息之和构成的违约收益。而且这种惩罚在农村是可置信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借款人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是重复博弈,农民不仅关心自己的未来,也关心后代的福利。一个人不守信用的消息很快会被全村人知道,这不仅危及其自身在农村的社交,潜在的也将危及到其后代。因为周围的人会采取积极的办法惩罚违约者,办法是不再与他交易往来,这种办法也会影响到下一代如孤立其孩子或其子女长大后择偶受到限制等。

3.对地方政府的激励

地方政府是一个有着自己利益诉求的利益主体,在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而地方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主要取决于农村民间金融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收益。当正规金融部门不能为当地政府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时,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却能很好地弥补农村正规金融留下的缺口,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这无形中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给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官员政绩和经济激励。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对待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一般是默许和支持。

4.对中央政府的激励

中央政府的目的是要实现可持续和协调发展,当前,解决“三农”问题是中央的当务之急。在农村金融存在金融抑制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借贷为农村拓宽了融资的渠道,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用资金短缺的窘况,为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在分散化的农村金融体制下,由于过高的交易费用,政府有减少干预的激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中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也算是为处于灰色或黑色地带的农村民间金融正名。

(四)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正规金融由于高的信息搜寻和信息成本退出农村金融市场,这是作为商业性银行利益驱动的理性选择。农村民间金融作为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的产物,承担了一系列激励和信息服务职能。它是一种底层改革,底层改革的奥秘在于,能够通过人们之间互不吃亏的交易推导出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并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下的制度化规则。

当然,农村民间金融也有不足之处。首先,由于农村民间金融主要是为小规模和孤立的农户服务,这就决定了它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不可能在大范围发展。这导致了农村民间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其次,由于它未被统计、纳入宏观管理的范畴,所以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效应打了折扣。

总之,农村民间金融有着自己的比较优势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对象。民间金融的存在,在对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缺位”进行填补的同时,无疑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正规金融的发展带来竞争。经济社会的发展既要靠“看得见的手”,又要靠“看不见的手”,我们应善待农村民间金融。

三、意识形态对农村民间金融运行机理的解释

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而言,意识形态是凭借什么机制实施检查机会主义行为和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和法院决议的费用呢?换言之,它是凭借什么降低了交易费用和克服了机会主义行为呢?本文认为,农村民间金融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主要原因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通过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对个人提供了选择性激励。

约束条件:一定地域、人缘范围。在这样的范围内农村民间金融的信息是比较对称的。在我国农村,农户兼业经营、土地分割细碎,所以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十分庞大。因此,政府作为权力中心和正式制度的制定者,在实施和执行制度方面的功能时成本是巨大的。而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生活在同一社区,对彼此的情况十分熟悉。从而对收入情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资金投向和项目前景等信息有相对充分的把握和了解,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来说则无法有效获取相关信息,造成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导致农村正规金融的成本很高且容易引发行为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交易困难的程度决定了政府的制度供给。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约束条件不仅本身能够降低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而且是农村民间金融中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约束条件下,农村民间金融依靠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提供了选择性激励。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就是说,既可以通过惩罚违约者来进行强制,也可以通过奖励履约者来进行诱导。选择性激励又分为经济选择性激励和社会选择性激励。前者是对做出贡献与否的成员进行经济奖励或惩罚,后者则是对做出贡献与否的成员进行社会制裁和社会奖励。社会地位和社会承认是一种选择性激励,它们属于可以用来动员一个成员的激励。社会激励的本质在于它们能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不服从的人受到排斥,合作的个人被邀请参加到特权集团。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借款者的选择性激励包括潜在收益的实现与违约的惩罚。借款者通过资金借入可获取潜在的投资收益或一些基本消费(如农村的婚丧嫁娶等)。如果农民在借贷交易中一旦违约,其所受到传统社会的排挤带来的损失可能要远远大于本金与利息之和构成的违约收益。这种惩罚在农村是可置信的。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借款人有追求长远利益的动机,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是重复博弈,农民不仅关心自己的未来,也关心后代的福利。一个人不守信用的消息很快会被全村人知道,这不仅危及其自身在农村的社交和社会地位,潜在的也将危及到其后代。因为周围的人会采取积极的办法惩罚违约者,办法是不再与他交易往来,这种办法也会影响到下一代如孤立其孩子或其子女长大后择偶受到限制等。

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机理上,意识形态体现的制度性的精妙之处在于:第一,它节约了交易成本,是种节约机制;第二,它提供了选择性激励,成功地克服了机会主义行为。当然,其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是在一定地域、人际范围内进行的,超出这个范围后,这些优势便成为制约其扩展的劣势。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正如诺思所说:意识形态的功用是如此强大,它解释了几个世纪以来犹太人为了维护民族特点和其传统伦理准则所进行的顽强斗争,犹太人的坚持斗争迫使罗马人从朱利叶斯·恺撒时代开始就给予他们的特殊豁免:不得在安息日对犹太人进行传唤或起诉,犹太人可免服兵役。而早期各个社会延绵数千年的各个王朝的稳定因为把统治者神化而得到了强化。这种神化靠的正是意识形态的强大心理作用。而一个社会是需要通过伦理和道德的力量来克服机会主义行为以使社会稳定和发展。

第二节 农村民间金融的履约机制

研究表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履约率往往高于正规金融。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所调查的地区,非正规信贷的回收率80%以上的有2个地区,70%~79%的有3个地区,60%~69%的有1个地区,60%以下的有1个地区,远高于同一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Aleem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发现民间金融的违约率为2%左右,而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为30%。

令人惊奇的是如此高的履约率背后却是相当不完备的借贷契约,有的甚至连文字性的表述也没有。张晓燕在对陕西省大荔县被调查的128户农户186笔借贷中无任何借贷契约的115笔,占借贷笔数的62%;有简单借条的63笔,占借贷笔数的34%;有正式借贷合同的仅8笔,占借贷笔数的4%。借贷合同的条款也相当简单,主要包括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借款利息和借款额度,至于偿还期限、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则基本没有涉及。本应是契约越完备,法律的执行和约束能力越强,履约率越高;契约越不完备,法律的执行和约束能力越弱,履约率越低。怎么会出现不完备的借贷契约却伴随较高的履约率这一“反常”现象呢?

威廉姆森认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契约当事人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因而契约是不完全的。对于不完全契约的执行,威廉姆森认为法庭秩序本身不可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的唯一依靠,很明显,法庭也受机会主义行为和有限理性的约束。因此,它需要许多其他私人裁决的治理结构作为补充。社会学家则认为契约执行不仅仅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还依赖于交易双方的声誉。克莱因教授就此指出,在现实中大多数交易是依赖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根据这种情况,有必要创立一种私人机制,使交易顺利进行。青木昌彦认为私人机制一般通过两个途径促使契约自动履行,一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二是使交易对手的市场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了解其违约前科,对该交易者不再信任。这样一来,交易者会比较违约带来的潜在收益与个人惩罚条款给予的违约损失,如果潜在收益小于违约损失,那么交易者会按照约定的契约目标一致行动,反之,私人机制失灵。

由此看来,契约治理与执行存在两种互相加强的机制,基于声誉的私人治理机制和基于法律的公开治理机制,前者包括道德、社会规范、习惯、习俗、信任、声誉、互惠和集体惩罚,后者包括法律和政府行政管制等,这两种机制共同促进契约的实施。

契约治理理论为我们解释农村民间金融不完备的金融契约与高履约率并存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正规金融契约不同,农村民间金融契约一般没有正式的、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协议或关系凭据,有的只是口头协议,或者只有各方交易者默认的权利与义务,一般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因而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没有追索权。加之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官方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缺乏正规法律渠道对债权人的保护,所以国家治理中的法律机制和政府规制在民间金融契约治理中的作用极其有限。

由此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履约机制究竟是什么呢?

这方面的文献较为少见。国外对农村民间金融履约机制的研究,代表性的有“社会资本说”,该学说认为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网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加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提高了违约的成本,起到了抵押品的作用;此外,由于受政府的金融管制很少,农村民间金融表现出了很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通过信任替代实物抵押、社会性约束与自律相结合的履约机制、重复交易等机制降低了交易成本。国内学者对农村民间金融履约机制的研究,代表性的有“信息优势说”、“担保机制说”、“重复博弈机制”、“惩罚机制和信誉机制”等。

事实上,农村民间金融维持高履约率的秘密在于其高效的私人治理机制。其私人治理机制或者说履约机制主要包括:信息和信任机制、重复博弈和信誉机制、严厉的惩罚机制、灵活的担保机制等。

一、信息机制

农村民间金融能够维持较高的履约率,首先应该归因于其高效的信息机制。民间金融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比较了解。同时,由于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有利于加强情感的交流,还能帮助彼此了解最新的信息、监督对方的行为。即使是聊天这种最普通的交流方式也会成为信息交换的有效途径,农户之间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内化在了当事人平常的生活中,借贷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相对完全的信息。信息上的优势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促进了贷款的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