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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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分析(2)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呈现出明显的金融抑制就是明证。农村金融机构“存多贷少”现象普遍,资金“外流”趋势严重。资金的大量“外流”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1997-2002年农村资金“外流”规模分别为5216.4亿元、5781.3亿元、6523.2亿元、7502.8亿元、8650.2亿元和10253.7亿元。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测算,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农民闲置资金的一半以上没有存入银行、信用社。花旗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也估计,仅2004年5月到10月期间,银行居民存款就流失了9000亿元左右,而这些资金大都用于民间融资。

三、市场分割导致的垄断的影响

相对于极度旺盛的需求,农村民间金融的供给是有限的,有限的供给和相对无限的需求必然产生供给的垄断,进而形成垄断利润,表现为农村民间利率中包含有高于市场利率的垄断成分。

事实上,市场的分割进一步强化了垄断的程度。农村民间借贷活动通常以亲戚、朋友等亲缘、地缘和乡缘关系为依托,凭借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还贷能力和道德品格的了解,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人员范围中进行。这虽然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但是局限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人员范围”中进行的借贷活动,也把这一市场分割为若干独立的、缺少联系的区域性市场。从需求主体来看,各区域性市场的借贷者大多是在正规金融市场无法获得资金的农户和农村企业主,他们急需资金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只能借助民间借贷,对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从供给主体来看,资金贷放者会从“安全性”出发,将贷款对象限定在自己熟悉的农户和企业主身上,资金需求者从陌生的资金供给者那里获得资金相当困难。这使得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具有明显的分割性和垄断性。

四、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的影响

民间金融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风险、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制度风险主要是指民间金融市场中的一些交易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时,参与者的资金得不到法律保障时的风险补偿。理论上来说,政府治理整顿的力度越大,制度风险越大。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经济形势的变化所导致的风险。行业风险则是民间金融中借款企业和个人特有的风险。当农村经济主体面临行业风险、市场风险和制度风险时,民间金融供给者会索取较高的风险补偿利率。郭沛(2004年)认为:当民间金融被视为违法活动时,供给者将索取额外的违法风险利率作为补偿。具体而言,以下几种风险对农村民间金融利率影响很大。

1.是民间金融的产权制度问题带来的风险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金融市场领域公有制金融一统天下的格局还未改变。它是正规金融市场的代言人,是国家的法定金融市场,其财产的合法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可侵犯的,其法人行为基本都是合法行为,从来不会面临被取缔的问题。而民间金融的财产无论是合法的个人收入,还是合伙的私人集资,都没有正式制度的保证,没有法律地位的认可。金融市场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政府就会动用国家正式制度对民间金融实行清理整顿,有的甚至被取缔。因此,民间金融的产权残缺是其风险的主要来源,由于产权得不到制度上的保证,它在借贷市场上就会考虑把这个风险贴水加入借贷利率,又让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成本,这就表现为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一般来说,国家的产权制度越是缺乏对其的保护,这部分在民间金融借贷利率中的比例就越大;反之国家的产权制度对财产的保护越是严格,这部分在民间金融借贷利率中的比例就越小。进一步,如果民间金融得到国家的正式承认,产权制度的风险就会随之消失,这个贴水就不会存在,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水平相应地就会大幅度地下降。

2.是个人贷款违约问题带来的风险

民间金融的借贷基本都是没有抵押品作担保的借贷,它的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融资额度相对较小,迎合了中小企业类型的融资者的需求。但另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的一些缺陷,融资时相对大型企业来说具有盲目性。一旦融资项目夭折时,借款者若无力偿还造成非故意的道德违约,这部分借贷往往就成为民间金融的坏账部分。还有一种情况是故意违约,造成民间金融为讨回本金及利息还要额外支付一部分费用。当然以上两种情况在民间金融市场的发生概率较小,但也因个人借贷违约会给民间金融带来本息的损失。这部分的风险反映在资本的价格上就构成民间金融利率的又一个组成部分。这类风险贴水相比较正规金融而言是一样存在的,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这个风险贴水只是小些而已。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的调研发现,在2002年温州市300亿~350亿元的民间借贷规模中,真正出现社会性风险问题的资金只有2.87亿元,占比不到1%;而当时全市银行的“两呆”贷款率在3%~4%,这组数据表明民间金融借贷的风险并不像人们理解的那样,而且内生性的消散风险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机会成本补偿对利率的影响

民间金融在实施放贷业务时总是会考虑它的机会成本,并把这方面的可能丢失的收益风险分配到借出的款项上,向民间融资的企业就要承担这方面的利息。如民间金融可以把资金投向没有风险的市场,比如投资国家债券可以没有任何风险稳定获得收益。

综上,民间金融借贷利率I应该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民间金融资本本身的价值I1,第二部分是给予的产权制度的风险“贴水”I2,第三部分就是给予个人贷款违约问题的风险“贴水”I3,第四个部分,是对机会成本补偿“贴水”I4。

即民间金融借贷利率I=I1+I2+I3+I4

根据以上分析,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是随着风险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政府当局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打压取缔政策,给民间金融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事实上是民间金融借贷高利率的主要原因。因此,从风险的角度看,民间金融取得相应的收益也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

五、农村民间金融利率需求弹性的影响

从需求角度看,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由于资金来源的垄断性,农村民间金融需求的利率弹性很小,而正规金融的需求的利率弹性相对较大,民间金融的需求曲线较陡峭,而正规金融的需求曲线较优平坦,这样相同幅度的利率增加所带来的需求变化前者小于后者,即农村民间金融需求对其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较小,因而资金供给者将选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利率弹性很小,因此即使利率提高,贷款需求也不会出现较大降低,而农村民间金融供给者通常觉察到这一现象:高利率形成强约束,农村经济主体作为理性借款者,将首先偿还利率较高贷款而后偿还利率较低贷款(如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基于此,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倾向于索取较高利率。

第三节 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影响

民间金融在我国是一个市场配置之谜,一方面民间金融的利率普遍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却保持着市场的高发态势,这就成为一个市场配置之谜——因为按照市场的力量,高利率是不可能伴随高发率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发现这个市场配置之谜的原因在于我国独特的二元金融结构,即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市场共存的局面。因此,研究民间金融利率,离不开对正规金融利率的研究,事实上,正规金融市场对民间金融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一、正规金融部门的寻租行为对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影响

租的存在会引发竞争和寻租行为,而寻租行为产生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限制性干预,这种干预人为地造成稀缺;寻租是投入资源到非生产领域获得一种特权,这种特权将会给自己带来利益。拥有政治职位便意味着拥有与之相随的一种“产权”,从而便拥有占有租金的一种特权(戈登·塔洛克,1999年)。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利率上限政策,银行利率在大多数时候都低于市场均衡利率,这时便会形成很大一块租金,而那些掌管资本市场发行审核权力的官员则有很强的冲动将这一块租金私有化。企业为了得到这些人员的金融支持,最常见的途径之一就是进行行贿、公关等活动。而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额外的一种融资成本。而且这种活动是投入到非生产性领域,不会创造产出,纯粹是一种资源浪费。

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谢平、陆磊发现金融部门在实体经济中的声誉实在不佳。他们将寻租租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银行对信贷资金的配置所得的收入,实际是企业申请贷款的一次性花费;第二类租金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交易关系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并对两类租金通过对企业和农户以参与问卷的方式进行了独立估计。对借款人第一类的租金估计情况是企业一次性直接支付的费用大约占本金的4%,而农户与个体工商户支付的费用约占6%。而且当前银行和信用社对企业、农户的贷款多以1年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这表明几乎每年企业和农户都必须多支出4%~6%的利息。对借款人第二类租金的估计分析结果是企业付出的折合年利率大约是5%,而农户略低一些,接近3%。然后他们把两类租金结合起来,发现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所有成本折合为追加利率大约都是9%(分别是4%+5%和6%+3%)。根据中央银行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50%,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可以上浮30%的政策依据,1年期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利率基本在6%和7%的水平,加上两类租金,企业和农户实际承受的利率在15%~16%,认为这才是正规金融市场信贷的真实价格。

二、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配给对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利率的影响

信贷配给是指政府报出的贷款利率低于瓦尔拉斯市场出清时的利率,导致在这一利率水平时市场对贷款存在超额需求的情形。信贷配给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银行标明的利率,一个给定的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只能部分地得到满足;另一种是在所有的贷款申请人中一部分得到了贷款,而另一部分被拒绝(非自愿的),被拒绝的申请人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也不能得到贷款。

如果政府实施了信贷配给政策,则有一部分不能得到贷款的企业将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民间金融的资本供给是无弹性的,民间金融必然会提高利率。因此,原有的均衡被打破。如果民间金融市场是一个竞争不充分的市场,长期内现有的民间金融组织很少有改变现状的冲动,这样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会一直保持高位运行的状态,处在均衡3的状态。此时利率水平很高且资本供给较少。如果民间金融市场是充分的竞争的市场,长期内,理性的民间金融组织会极力扩大其本身的资金供给,占领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这样相应的利率也会下调,处在均衡2的状态。此时有较高的利率水平和最大的资本供给。

Hoff&Stiglitz研究了政府的低利率政策对民间金融市场均衡利率的影响。他们的主要结论是,当民间信贷合约的执行成本是内生的,并且执行成本在整个成本结构中比重较高时,政府对正规信贷部门的补贴会导致民间金融市场均衡利率的上升。他们构建了两个模型来解释补贴导致民间金融市场利率上升的原因。第一个模型中,他们假设存在规模效应,并且贷款的交易成本是可变的。补贴会吸引新的放贷者进入民间金融市场,从而减少了每个放贷者的市场份额,导致放贷者的边际成本上升。结果就是,放贷者所要求的贷款利率随之上升。第二个模型中,新的放贷者的进入会削弱借款人还贷的积极性,因为此时,借款者因为违约而导致将来无法继续从民间金融市场筹资的危险削弱了。这样,每个放贷者为保证借款人按合约规定还贷的执行成本就会上升,从而导致放贷者的交易成本上升。结果同样是,补贴导致了民间信贷部门均衡利率的上升。

政府实施信贷配给的初衷是为了控制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希望低利率政策能够降低借款者对民间金融市场放贷者的依赖,或者说希望能够通过降低放贷者从正规信贷市场筹集资金的成本从而来降低其在民间金融市场所索取的高利率。但是通过上述的分析却发现信贷配给反而使民间金融市场的状况更加恶化了。因此,政府的信贷配给政策的运用是不合意的,这种政策不仅不利于减少企业的融资成本,还会进一步激发民间金融释放资本的潜能,刺激民间金融利率的提升,出现同这个政策出台初衷相违背的结果。

第四节 农村民间金融利率水平的讨论

上面的研究并没有去讨论民间金融利率实际的大小,比如民间金融利率几个组成部分的大小及如何形成的,仅局限于研究民间金融利率面临外部“冲击”时(比如正规金融的影响),民间金融利率均衡将有何变化的趋势。下面就民间金融利率几个组成部分的大小或者叫高低方面的问题再作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