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民间金融视角的依据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都是或曾经是金融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关于是否能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又是民间金融领域关注的焦点。而能否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从逻辑上来讲关键就是看可行性如何。关于可行性的研究可以有很多种视角,可以从成本-收益、民间金融组织来研究,也可以从监管主体、民间金融生态的角度来研究。本节的研究是基于民间金融组织的角度,依据古典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实施监管前后民间金融的风险与收益进行比较,来阐明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是否可行。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
国家的制度安排、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因素是民间金融运行的外因,而非正式制度却是民间金融良性运行的内在因素。内因与外因共同作用决定民间金融的发展趋势。在中国这种作用非常明显,表现为民间金融发展的强“二元”结构性:在经济较发达的沿海省份,国家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已经放松,民间金融可以进行很多项目的投融资活动,民间融资方式已成为民间金融活动的主流,消费性借贷是次要的民间金融活动形式;而在内陆省份特别是在传统农牧区,消费性借贷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主流,而生产性融资活动相对处于次要位置。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抽样调查,浙江省宁波地区民间融资约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地区约93.3%,福建省约为98.2%,山西省约为65.5%,河南省约为70%。依据2006年《中国金融区域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2006年浙江省民间金融借贷的86.6%用于生产性的投资;以往的民间金融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城市及其周边地区比较少见,农村地区以农户对民间金融的生活性消费需求为主,生产性借贷较少发生。而现在的民间金融组织性质和分布区域都有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表现是:民间金融不仅存在于农村也存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农村借贷逐步从无息的友情借贷向有息的生产性借贷转变,城市及其周边的民间金融组织迅速发展起来,提供以生产性为主的形式多样的产品,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组织相比较经济欠发达地区,已初具规模。因此,根据经济发展的过程及水平来看,生产性借贷的民间金融活动将是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
但是现阶段,从中国整个范围来讲,民间金融存在的外部环境形势并不是很乐观。基于民间金融存在的些许负面影响,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政策还没有对民间金融真正“松绑”,很多的法律法规还视民间金融为非法。所以,影响民间金融良性发展的外部性因素还比较多,这种过渡监管形成的管制很不利于民间金融向高级阶段的发展。那么,当有些束缚民间金融的外在因素消失之后,民间金融组织会发生什么变化呢?很显然在没有政府打压之后,民间金融会依靠市场的力量浮出水面,成为像正规金融一样的组织合法从事金融活动(本章后面的内容将会详细地研究这个结论)。许多学者的论着印证了上述观点,林毅夫基于对我国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的考察,指出我国未来金融结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在这方面美国、日本、韩国做得很成功。这样民间金融组织最后就会按照内在的运行机理演变成为具有公司性质的“民营银行”。一般来说,民营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营金融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参与的金融活动。它与公营(或国营)相对应,在本质上与商业化、股份化是一致的;狭义的民营金融是指,私营资本主导参与的金融活动。当前,我们谈论民营金融问题,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商业化、股份化之后有关民营资本准入问题,因而属于狭义的民营金融概念。民营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其共同点在于,参与者都是私有企业和个人。不同点在于,前者具有法定约束,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法律和法规保护;后者则属于自发性和自主性,相关权利和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有的甚至与地下金融或非法融资相联系,前者是后者的演进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年)很早就对这个问题做过论述,认为民间金融信用是一种跨时私人契约,在不受官方监管的金融形式中,民间金融信用是第一阶段,体现为临时的无组织融资,而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体现为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依靠正式制度形成的公司化“网络银行”就是第二阶段的一个好的典型之一,如中国民间借贷网已形成专业化的网站发展连锁经营,已具相当规模。其连锁的代理有着规范、翔实的要求和条件,其营业单位、业务范围几乎遍布全国各省份。因此,引导民间金融向第二阶段发展,有利于监管,是监管的基础。
(二)监管前后民间金融的风险与收益比较
如果前文论证没有错误的话,我们就可以解除对民间金融的限制政策,允许民间金融组织按照《公司法》进行注册、登记,实行市场化运行,监管当局就可以按照相应的法律与金融规则利用利率杠杆监管民间金融组织。那么,这里就产生一个疑问:民间金融组织是否愿意注册登记?这是我们分析问题的前提,如果民间金融不愿意登记、注册,那么就没有监管对象。
鉴于以上,我们分析其登记、注册面临监管前后的风险问题。民间金融在未登记注册之前面临的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同正式金融机构面临的险种基本相同,比如贷款的呆、坏账,只不过比正式金融机构发生的概率小一点,但通过正规途径获得解决的可能性很小。二是被政府取缔的政策风险,这种风险是民间金融面临的最大风险。一方面国家对有些民间金融活动没有承认其非法也没有承认其合法,另一方面当经济出现一些波动时或者民间金融的借贷方发生违约导致司法介入时,国家就有敌视民间金融活动的倾向,认为民间金融易造成经济混乱,对民间金融可能就会采取取缔的方式加以打压。这不仅造成其经营机制的彻底崩溃,而且成本损失巨大。民间金融通过登记注册之后面临的风险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经营风险,但与未登记注册前不同,其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并受法律保护,对偶发的违约事件可以求助于法律。这事实上降低了民间金融的经营风险及被取缔的政策风险。另一个是行业充分竞争导致的某些经营不善、规模较小的公司被兼并或破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相对于被国家取缔的风险而言显然是很小的。事实上,即使不登记注册,这样的风险同样也可能发生。因此,登记注册会降低民间金融组织的风险,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表明民间金融是可以接受注册登记制度的。
现在转向分析以利率为调控杠杆给民间金融带来的风险。取消利率管制政策后,国家对民间金融的活动实施利率监控,最大限度地调高利率上限,并不干预民间金融的正常借贷活动。由于政府实施监管政策后不断向民间金融发布有关利率方面的宏观信息,特别是各区域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本区域内项目或资金需求的信息,使民间金融市场的信息更加透明化。从这个层面的意义看,信息的完备性并没有使民间金融的风险因实施以利率为杠杆监管政策而增大,而是使民间金融的风险相对以前变小了。
因此,实施监管后民间金融的风险相对监管前有所降低。民间金融组织若符合完全理性的经济学假设,从降低风险这个角度来说,是愿意接受监管的。
上面是关于风险方面的分析,下面就实施监管前后民间金融的收益作理论比较。先作静态分析。为便于研究假设民间金融市场可贷资本供给在短时间内是无弹性的。民间金融的收益主要来自于放贷所得的利息收入,因此收益多少与其放贷的利息率高低相关,利息率越高则收益越大。但是政府为了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尤其是低收入家庭或缺乏资金的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保护那些在复利方面知识不多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会实施利率管制政策,规定民间金融贷款者所取得最高利率。那么利率上限会对贷款供给和非利息成本产生什么影响呢?
当市场出清的利率低于管制利率政策所规定的利率上限时,政府实施的管制政策对贷款供给者或非利息成本没有任何影响,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双方在自由的竞争市场中进行。
但是,如果管制利率上限低于市场出清的利率时往往会产生影响。由于民间金融市场是完全分割的,替代性较差,政府的管制利率政策对贷款流量不会产生副作用,印证了上文民间可贷资本供给无弹性的假设。横轴代表民间可贷资本,纵轴代表利率,向下垂直的直线S代表民间可贷资本的供给来量,斜向下方的直线D代表民间金融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当市场出清时,利率为Re,供给量为Qe,而政府管制利率政策规定的利率较低为R2时,供给为Q2。但是,在利率为R2时,需求为Q2,存在超额需求Q2~Qe。在存在超额需求时,预计民间的贷款者会采取以下两种手段:一是通过提高信贷标准来提高贷款组合的质量,排除风险较大的借款者——通常是低收入家庭或者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二是通过非利息工具寻找额外补偿。因此,即使在市场完全分割和供给无弹性的特殊情况下,超额需求的存在也会导致有悖于政府利率管制政策初衷的负作用。
在政府实施严格的管制政策情况下,对于民间金融组织而言,其收益损失为ReCER2的面积。如果政府取消利率管制政策,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既充分考虑民间金融的利率上限,使民间金融的利率上限不小于市场出清时的利率,则民间金融组织的收益相对于管制之前而言就增加ReCER2的面积。
以上关于民间金融的借贷情况,仅仅是局限于某一时点的静态民间金融市场。下面就分析把时间考虑进来的动态民间金融市场。加入时间后,民间金融市场的可贷资金供给量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增加,即可贷资本供给曲线有弹性。横轴代表民间可贷资本量,纵轴代表民间金融市场借贷资本的利率,s代表民间金融借贷资本的供给,d代表民间金融借贷资本的需求,在均衡点t时,Re代表市场出清时的利率,Qe代表市场出清时的民间可贷资本量。在政府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时,如果管制利率高于市场出清时的利率,则借贷双方的交易是在完全自由竞争市场中进行的。如果管制利率R2低于市场出清的利率Re,则市场的需求量为Q2,但民间金融可贷资金供给为Q1,存在超额需求缺口为Q2~Q1。这时民间可贷资金就显得比较稀缺,借贷利率可能上升至R1,预计民间贷款者会采取的手段同前面静态分析的情况基本相同,而借款者可能要付出更高的借贷成本。因此,加入时间因素后,民间金融市场可贷资本供给有弹性,却使需求缺口更大,导致有悖于政府利率管制政策初衷的负作用也更大。
政府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时民间金融组织的收益为OR1mQ1的面积。取消利率管制或取缔政策后,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政策,民间金融组织可以按照完全竞争自由交易的原则进行,则民间金融组织的收益为ORetQe的面积。那么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政策前后,民间金融组织的收益变化为▽=OR1mQ1的面积-ORetQe的面积。由于政府对高于其管制利率的放贷组织实行打击或取缔政策,按照“经济人”的假设民间金融组织避开被取缔的法律风险是理性的,所以其放贷利率不会高出市场出清利率。因此,这种情况下▽≤0的,即实施监管政策后民间金融组织的收益会增加。
小结:综上所述,基于民间金融组织的视角,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政策后,对民间金融组织而言不但风险比监管前低,而且收益也比监管前高。
(三)民间金融监管的可行性分析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已假定民间金融组织是符合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假设的条件。根据前文分析,我们已经得出关于民间金融组织的运行机理不是外因或内因单独作用的结果,而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内因的作用是主导性的。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事实上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果正式制度作用的强度减弱,比如取消对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政策,则以非正式制度作用为主的民间金融有可能像美国或日本的民间金融那样,逐步地浮出水面。前面我们已经论述登记注册制度为民间金融所带来的好处。从民间金融自身的角度考虑,浮出水面是明智的选择。
事物的发展规律都是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演进的,民间金融的发展亦不例外。纵观国内外民间金融发展的规律,都是从以消费性为主的偶发小额借贷逐步发展为以生产性为主的持续较大金额的借贷形式,这是必然趋势,在我国无论是在时间还是在空间范围内,这种趋势更加显着。由于生产性借贷的民间金融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利润的驱使下,从事生产性借贷业务的民间金融就有扩大规模的动机,而大规模的业务经营往往需要良好的经营人才、经营理念、场地等。如果隐藏在“地下”,民间金融组织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即使能勉强持续下去,迫于极大的政治风险及经济风险,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民间金融组织转向“地面”经营,变为民营银行也就成为一种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