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研究
19107300000034

第34章 中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与政策建议(3)

论证至此,似乎民间金融组织“浮出水面”,实施监管就是想当然的事情。事实并非如此,“浮出水面”只具备了实施民间金融监管的充分条件。依据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点,民间金融能否接受监管,收益与风险是真正的决定条件。对民间金融而言,贷出的资本风险较小而收益较大,理性的选择是贷出,反之则反是。横轴代表贷出资本用k表示,纵轴代表期望收益用R表示,R(k)表示期望收益曲线。根据图示,出于理性,民间金融组织会选择ef弦之上的弧线作为收益曲线。而对于风险中立者则会选择ef弦作为收益曲线,那么可能损失tg线段。偏好风险的金融组织则会选择ef弦之下的弧作为收益曲线,损失则更大。前文我们已经分析比较过民间金融组织在监管前后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及大小。由于在实施监管前政府的利率管制政策及取缔政策使民间金融组织面临的风险大于实施监管政策之后的风险,因此,理性的民间金融组织会是风险规避者,选择ef弦之上的收益曲线,接受监管。

至此,我们已分析了民间金融组织在政府实施监管政策前后所面临的收益与风险的变化情况。从经济人的角度考虑,民间金融组织接受监管是合意的选择。这就从民间金融组织自身的角度分析了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是可行的。

二、基于监管部门视角的依据

由于任何社会与金融体系,实施金融监管都需要耗费资源,即金融监管存在着成本问题,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也会给监管当局带来好处,甚至给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助推剂的作用。同样实施民间金融监管,监管当局也要耗费一定的成本支出,才能获得相应的好处即效用。因此,在研究民间金融的监管问题时不但要考虑民间金融的风险与收益问题,也要考虑实施监管主体的成本与效用问题。关于监管的成本和效用的大小可以可考虑用成本收益法来表示。用对民间金融监管的实际支出表示成本,这是一个显性指标,但效用包含有主观感受的成分,没法用定量的数据全部直接描述,不过它可以转化为其他的相关项。如果监管所耗费掉的资源即成本大于监管所带来的效用,仅按照“经济人”的假设来讲,实施民间金融监管可能是不划算的。但是监管机构具有政府的角色,可能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收益问题,还会有社会效益问题。由于上一节仅从民间金融的视角分析实施监管前后民间金融收益变化情况,这只是民间金融监管体系中一个事情两个方面的其中一个方面,现在就考虑监管主体即监管机构在监管中的成本与收益这方面的情况,来进一步把握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的可行性。

(一)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及构成

民间金融监管成本从理论上来说,指的是金融监管部门为了实施有效监管而对监管从组织、运行、实施所做的必要投入。根据金融监管所引发成本的不同,民间金融监管成本可以分为三大类:

1.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的设施、设备配备成本

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业监督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或是地方政府负责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都需要办公场所及监管部门所必备的办公设备,这些投入都是监管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这个成本是沉淀成本,已经发生就不可能再收回,因此这部分投资是必需的。

2.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及运作的投入成本

民间金融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从正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每一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都必须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金融监管正常进行的必须投入。民间金融监管虽然没有必要花费同正规金融一样的组织实施及运作成本,但还是需要一些基本的人员、物力及财力的投入。

3.民间金融监管的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的投入

由于民间金融的形式在不断创新,其活动的业务和范围也在扩大,金融监管工作为了能够适应这些变化,使金融监管具有有效性,就必须不断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知识层次、业务能力水平,这就要求在配备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及监管人员培训上加大投入。因此,民间金融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费用也必然是其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监管当局实施监管过程中支出的成本,如经常性的工资等行政开支,各种检查费用等,再加上各金融机构为配合监管而提供报表、提供检查场地、配备人员配合各种检查而支出的成本就构成了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监管的直接成本中监管当局支出的部分,一般由政府负担,即由全社会负担。在上面分析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时,并没有考虑监管“俘获说”带来的成本,如果考虑这一部分,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可能就不会像在第六章中分析的那样,而是会水涨船高。出现这种情况就与政府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来激励和约束监管部门合意地进行监管。

(二)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及构成

简单地说,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即为民间金融监管机构从监管当中获得的满足程度。根据前面的假设分析,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包括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监管投入成本所带来的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两部分。关于金融监管的收益研究基本是正规金融监管方面的文献,秦宛顺等(1999年)在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金融监管的收益是指监管当局实施的监管达到一定强度时所带来的利益,是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增强所带来的利益,可度量为如果金融监管当局不实施金融监管,则金融体系不稳所造成的损失,则是等于避免了不稳定的利益。由于不实施监管的后果可以有多种,因此金融监管的收益等于无监管导致的损失的期望值,称为金融监管的预期收益。

借鉴学者们对正规金融监管收益的定义,如果政府或者是监管当局对民间金融不存在监督和管理,单个民间金融机构可能因风险管理不当而倒闭,也可能因过度竞争而带来损失,还可能出现区域性的金融体系不稳定,导致宏观经济不稳定。如果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直接受益者为金融机构,间接受益者则为全社会,直接受益则体现在民间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获得的利益。

1.显性收益

如果按照上文把民间金融监管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显性收益表现为直接受益者金融机构的收益。理论上说民间金融监管机构的显性收益可以理解为由于金融监管而使金融机构、金融体系以及整个经济体系在竞争、效率、公平以及稳定等方面达到合意的程度或水平。但这还是比较抽象,由于各地民间金融机构无法一一查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无法知晓,一个区域究竟有多少个民间金融机构是合意的,其交易情况如何,官方都无据可查,就无法用具体的数据来描述。考虑到民间金融与民营企业的特殊关系,可以用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作为考查显性收益的一个主要指标。因为很多的研究已经表明民间金融是内生于民营经济发展过程的,民营经济对整体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小直接与民间金融有关,因此可以用民营经济的增长率及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作为衡量显性收益大小的一个尺度之一;另外,官方正规金融利率市场化程度也是考察显性收益的一个有益指标。民间金融市场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利率的市场化,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这个市场能按照市场化的机制运行,就是保证民间金融的利率不被扭曲。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改革正规金融的利率体系,因为对民间金融的利率监管,靠的就是利率的有效性,而市场化的利率是最有效率的,所以正规金融利率市场化的程度是衡量显性收益的又一个指标。

2.隐性收益

隐性收益顾名思义就是无法在会计账簿上显示出来的一种收益,不在统计报表之列。从理论上讲,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不但可以给金融机构带来收益,还可以给监管机构带来收益,它是隐性的,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奖励。它的收益指标包括两个,一个是监管机构从政府部门得到的物质奖励及精神鼓励,这个奖励是集体的,收益并不归个人,但个人可能从中获得好处,因为集体的荣誉常常也能给个体带来一些光环,甚至是直接的利益;第二个指标是监管机构的领导人仕途升迁的激励及可能存在的“灰色收入”。由于民间金融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能够监管好这个公共产品,就是政绩,是领导人的升迁的资本,这个激励是正向的;相反,在这个领导任期内,民间金融管理的不尽如人意,甚至出大的金融风险或金融案件,这位领导的仕途就会变得渺茫。另外,如果根据监管理论的“俘获说”,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很可能被相关民间金融组织或其他金融组织俘获,也就是领导人由于贪婪的心理,他会产生寻租这样的败德行为,为自己获得“灰色收入”。因此,从“经济人”的角度看,隐性收益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激励作用更大,大得以至于他可能会不计后果地去实行监管机制,间接目的就是希望能够从中获得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情况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屡见不鲜,中国也存在这样大量的事件(由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就不用更多的篇幅来介绍)。因此,领导者会带领监管机构不遗余力地进行工作。

上面从理论上分析了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问题,站在监管机构的角度看,隐性收益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性最大,而显性收益相对来说他们不是很关心。正是这种隐性收益的巨大诱惑,监管机构的热情才会异乎寻常的高涨,在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概率可能会更大。因此,我们在实施民间金融监管时还要考虑到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体制的设计,以保证实施民间金融监管的初衷得以实现。

小结:理论上分析,若民间金融监管的成本大于民间金融监管的效用,政府理性的选择是不设置这个监管部门;若监管成本小于效用所得,则监管是合意的。然而实践中却不尽然,虽然监管的成本节节攀升,但政府对金融监管的热情却没有因此而下降。

第三节 国际上典型国家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经验和启示

农村民间金融由于其为经济发展提供的巨大资本支持,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都曾经给予过高度的关注。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阶段,为使农村民间金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我们有必要对国外民间金融监管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以资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是一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高度发达的国家,拥有全世界数量最多的商业银行。但是,在美国很多内地小城镇,享受金融服务既不方便又很昂贵。而这些被正规金融系统所遗忘的角落,就是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之地。美国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储蓄贷款协会、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信用合作社等。目前,美国有11500多家信用社、2500多家储蓄贷款协会、500多家互助储蓄银行,其中为地方和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有3万多家,此类小型信贷服务机构约占全部信贷金融机构的75%。美国对民间金融的做法是:

首先,允许民间资本入股中小企业。在美国,民间金融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进入中小企业。其次,发展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最早出现于19世纪的欧洲,20世纪20年代前后信用合作社在美国得到了较快发展,并陆续出现了包括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如“信用社全国协会”(CUNA)以及专门为信用社及其成员提供资金周转和保险等服务的机构及支持各种类型的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美国的第一部信用合作社法案于1909年出现在马萨诸塞州,到1930年时,已有32个州通过了信用社合法化法案,1934年通过联邦信用社法案。联邦政府随后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社全国管理局(NCUA),并在各州设立了监管机构或专职官员。

与对其他金融机构一样,美国对信用社的监管采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主体制度。但信用社登记注册的方式灵活,可选择在联邦机构注册,也可选择在州政府注册;而且可以选择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体系,也可选择参加其他保险机构。但不同的州政府对信用社的注册要求和监管要求不尽相同。除信用社以外,美国还有一些合作银行和带有合作性质的储蓄贷款协会(S&Ls)或储蓄银行。最有名的合作银行是国民合作银行(NCB)。

美国法律禁止互助性质的金融机构通过招募外来股份以吸收和增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