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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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人权教育(1)

在国内外众多因素的影响下,人权教育的重要性得到了我国政府、学者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人权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从总体上看,我国的人权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本章拟对我国人权教育的背景、现状以及制约人权教育发展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为制定人权教育政策、整合人权教育资源、全面推动人权教育发展提供一个现实基础。

第一节我国人权教育出现的背景

人权教育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在我国,至今已有二十年的时间。作为时代的产物,人权教育的出现有其特定的时代原因和历史背景。认真分析这些原因和背景,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和分析我国人权教育的现状。具体而言,我国人权教育的出现是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近年来人权教育的发展,则得益于国际人权教育运动和我国人权合法化所提供的时代机缘。

一、外因——回应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冲击

由于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对我国一直实行人权外交。尤其是美国,其人权外交的对抗性色彩更为浓厚,利用各种途径对我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攻击,试图以高压政策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其惯常使用的手段主要有发布中国人权状况报告、在联合国人权大会上提交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的提案、将人权状况与经济援助和最惠国待遇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等。虽然从1990年开始中美之间也进行过十几次人权对话,但收效甚微。与美国相比,欧盟国家的对华人权政策较为低调,而且中欧之间也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人权对话机制。即便如此,中欧之间在人权问题上仍然存在冲突,欧洲议会和欧盟各成员国对中国人权状况也经常横加指责。美欧各国虽然在对华人权外交的具体政策方面各有不同,但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正如欧盟原外交与安全事务高级代表索拉纳所说,“欧盟与美国都希望在世界范围内增加民主国家的数量。我们采取的方法、使用的语言可能不同,但是,人权、法治、善治与民主和自由携手同行。只要我们各自的战略是彼此促进的——它们的确如此——这种在推进民主过程中的多元性就是力量之源。”

在人权问题上,中国政府一直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中国政府采取了各种积极的应对措施,如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积极寻求人权问题上的协商与对话。在这种背景下,人权教育也作为中国政府回应西方人权外交的策略之一,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西方国家在推行人权外交时,通常打着促进中国人权进步的旗号,以人权卫士自居,非常具有欺骗性。通过开展人权教育,可以使人们了解什么是真正的人权,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并进而认清人权外交的本质和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的真实目的。其二,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责更夸大了这种不足,很容易使民众对中国人权的前景产生怀疑。人权教育可以使民众了解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了解人权与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了解我国人权的真实状况,了解我国政府在人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从而提高民众对人权问题的判断能力,增强民众对我国人权进步的信心。其三,作为我国人权进步的一个方面,开展人权教育本身就是对人权攻击的有力回应,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因为中国在国际人权和国际关系舞台上的声望的提升是与我国在改善中国人的人权状况方面取得的成就联系在一起的”。

回应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冲击是我国人权教育的最初动因,但是这个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我国人权教育的深入发展。因为在这个因素的影响下,人权被认为是一个与普通百姓生活无涉的外交问题,人权教育也因此被深深地打上了国际人权斗争的烙印,人权教育在国内人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农民工问题’等弱势群体受到关注,人权教育才初步回到它的本意——为本国百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并作为一种全新的文化融入到民众的生活中”。

二、内因——国内对人权文化的需求

外部因素对我国人权教育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真正推动我国人权教育发展的因素是国内对人权文化的需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个瓶颈问题,即人权文化的缺失。毕竟,“一个社会惟有具备了尊重基本人权、基本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的品格,才有可能步入民主与法治的理想境地”。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要想有更加深入的发展,就必须着力于人权文化的培育。造成我国人权文化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节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儒家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

儒家是我国春秋时期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儒家思想日趋丰富和完善,直至今日仍是影响我国本土文化的重要因素,它所包含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认知和行为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在这些价值观念中,有一些是与人权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念相悖的。

首先,在权利义务观念上,儒家文化更看重个体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个体不具有独立地位,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相对于个体而言,宗族、国家和社会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个人不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而存在的,他只不过是某一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只有作为这一社会团体的缩影而存在时,才成其为真正的人,要使人真正成为人,必须具备使人成其为人的环境,即社会团体。……实际上,在法律的天平中间,权利的指针总是倒向社会团体(或整体),义务的砝码则总是落在个人一方的”。

个体的这种地位源于儒家文化浓厚的伦理道德精神。在儒家思想中,人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的存在,每个人都要履行其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责任。《礼记·曲礼》说:“儗人必于其伦”,“儗,犹比也;伦,犹类也。”人只有在“伦”,即类别中才能成其为人,只有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可见,儒家强调的是类别的整体性和人的社会性,而不是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个体被湮没在整体中。在众多的伦理道德中,最基本的是人伦道德,这也就是孟子所说的:“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在这五常关系中,作为人,或为父,或为子,或为君,或为臣,或为兄,或为弟。事父以孝,事君以忠,忠与孝强调的都是服从和义务,没有权利。当然,儒家的伦理道德精神并不仅限于此,个人在社会中的道德责任比这些要广泛、沉重得多。现代新儒家的代表人物唐君毅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人在人伦关系中,其道德责任已极为繁重,而除个人对其他人之道德外,又有个人对集体之家庭、宗族、国家、整个世界人类,及对天地万物之一切责任;此外,人又有对整个社会文化之责任:如有学术上之大义微言、正人心、善风俗、端礼乐等。至凡宇宙内有一人、一物、一事,吾皆当依仁心,以求一当如何应之之正道,而对之有一道德责任。”由此,每个个体均被各种道德责任所包围,而且这种责任不纯然是出于外界的压力,更多的是出于人内在的精神需要,是出于成己成德的要求。也就是说,“中国文化里的个体人,是内省的、让与的、利他的、与人和谐的道德主体,不是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与人争斗的利益主体”。这种主体更可能成为义务主体,而不是权利主体。

其次,儒家文化强调等级,重视差别,缺乏平等观念。儒家学说的核心是仁义,“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义也,尊贤为大”。(《中庸》)亲亲尊贤都是仁义的外在表现形式。人与人之间存在尊卑贵贱的差异正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儒家所推崇和追求的理想社会就是尊卑、贵贱、长幼有序的社会。造成人们之间社会地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每个人在社会上的才能情性,即以社会优异或社会成功为条件而形成的贵贱上下的分野;二是基于亲属关系中的辈分、年龄、亲等和性别等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异。在儒家思想中,这两种差异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每个人的行为都要符合自己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不同身份和地位的人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礼具有鲜明的差别性和等级性,“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如八佾为天子之礼,六佾为诸侯之礼,四佾为卿大夫之礼,二佾为士之礼。此外,礼的内容繁杂,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冠有冠礼,婚有婚礼,祭祀有祭礼,军旅有军礼,丧葬有丧葬之礼。

礼作为儒家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其推行不仅依靠道德的教化,也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受商鞅变法的影响,秦代的法律纯本于法家思想。汉承秦制,法律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汉中期以后,儒法之争逐渐消失,儒家思想取得了统治地位。儒生们开始用儒家思想改造法律,将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从汉代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一直延续到隋唐。到了唐代,礼已经成为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唐律中的八议、官当、十恶、按服制定罪等制度无不体现了礼的精神。礼法结合使礼所承载的等级思想得以通过法律强制推行,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近代以后,西方的平等观念和体现平等观念的法律传入中国,但千百年来形成的尊卑贵贱的思想仍有强大的影响力。

新中国成立后,儒家思想已经失去了统治地位,民主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一般民众的观念并没有明显的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义务本位观念和尊卑贵贱的思想仍深植于人们心中,大大超过了近代以后传入我国的人权、平等等观念。

(二)近代人权启蒙运动的失败

虽然中国古代文化中包含着朴素的人权理念和人权理想,十六、十七世纪之交也出现过“非尊抑尊”、张扬个性的启蒙思潮,(十六、十七世纪之交是中国一个重要的历史转变时期,当时不仅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还出现了一股清新的社会思潮。胡适、梁启超认为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思想史的变迁只是这股思潮的复活,侯外庐先生更把这股新思潮视为“早期启蒙”。晚明启蒙思潮的开端是对人性的关怀,进而发展出“非君抑尊”的思想,并提出了君臣共治、地方分权、平民参政等政治主张。主要的代表人物有黄宗羲、王夫之、唐甄等。参见刘志琴:但并没有出现近代的人权概念。人权概念首先产生于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在同封建神权做斗争的过程中提出了自由、平等等主张。人权真正传入中国是在十九世纪后半期。鸦片战争以后,为了寻求救国之路,人权观念被引入中国。维新变法之前,康有为、梁启超、严复、郑观应等人对人权的传播为中国社会的人权观念奠定了基础。此后,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民主派将人权规定到宪法中,并实现了人权的制度化,“从此,中国人权保障有了制度性意义的历史”。在人权观念转变为人权制度以后,民众人权意识的启蒙就显得尤为重要。陈独秀在对洋务运动、维新变法和辛亥革命进行反思后,提出了“多数国民运动”的问题。他认为:“吾国年来政象,惟有党派运动,而无国民运动也。……不出于多数国民之运动,其事每不易成就;即成就矣,而亦无与于国民根本之进步。”因此,“首要的问题便不是别的什么,而只能是唤起民众的觉悟。”为此,一些有识之士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却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