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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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人权教育(2)

以《青年》杂志创刊为起点的新文化运动是一次民主与科学的启蒙运动,也可以说是一次人权启蒙运动。陈独秀在《青年》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敬告青年》一文,文中明确提出科学与人权“若舟车之有两轮焉”,“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对自由、平等和人权的追求成为早期新文化运动的主流。后来,陈独秀用民主代替了人权,新文化运动的口号被修改为“民主与科学”。按照陈独秀的观点,人权与民主是紧密相联的,人权被寓于民主之中,民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但是人权与民主毕竟是不同的,从人权向民主的转变“是陈独秀注意力发生转移的重要标志,表明他已从对人权的极力张扬转为对时局的关注,对民主政体的追求”。这一转变使新文化运动最终脱离了人权启蒙的轨道,没有达到人权启蒙的目的。

新文化运动虽然没有达到人权启蒙的目的,但前期对人权的宣传在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中还是得到了积极的回应。在它的影响下,上世纪20年代以后出现了几次重要的人权运动,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发生在1929年至1931年间的“人权论战”。针对国民党的“训政”和“党治”,胡适、罗隆基等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以《新月》杂志为阵地,发表文章,宣传人权和法治。其中标志性的文章有胡适的《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有宪法》,罗隆基的《专家政治》《论人权》《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等。在这些文章中,他们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着眼于人权、法治和宪政之间的关系,强调要保障人权必先实现法治,要实现法治必先制定宪法,宪政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这场人权论战为中国近代人权的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客观上也推动了人权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但是在国民党政府的压力下,这场人权运动最后不了了之。当时的统治者仅仅是将人权和法治作为政治宣传的口号,从未真正考虑以人权宣传和教育来推动人权发展。因此,在人权传入中国近百年后,人权观念仍然没有在普通民众中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对人权的排斥

新中国成立后,人权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很少提到人权,人权成为政治和理论研究的禁区。人权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还出现了大规模漠视和践踏人权的现象。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人权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人们不再回避,开始关注和讨论人权概念和人权问题,但范围却十分有限,人权也更多地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当时的主流观点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在与人权概念的接触过程中,有两个因素助长了对人权的负面印象。其一是美国的人权外交,如前所述,美国政府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直推行人权外交,并在苏联解体后将人权外交的重点锁定为中国。美国政府对自身人权的标榜和对中国人权的批评无形中增加了人权的意识形态色彩,也增加了中国政府和民众对人权的排斥。其二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误解。在马克思的着述中有着丰富的人权思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对现实制度的批判、对不同思想的论战与对理想目标以及达到目标的手段的阐述,往往是一并进行的,这对理解和领会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马克思对近代西方人权观念和人权制度作了许多批判,其中常被后人引用作为人权定义的主要有:“……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人权本身就是特权。”如果我们不能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进行认真解读,就无法对马克思的人权思想进行深刻分析,而单纯从这些零星的表述中断章取义很容易得出“马克思主义反对人权”的结论。在这种背景下,“谈论人权似乎只能以批资产阶级人权观和反对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为主题和靶子。对国内讲‘争人权’甚至被一概视为反动的或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口号”。

由于对人权的长期排斥,我国人权研究的起步较晚,对人权的正面宣传也开始得较迟。在一般民众,甚至一些政府官员心中还没有形成对人权的正确认识,人权更多地被看作是一个意识形态斗争的工具,或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时至今日,即使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国的人权事业也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人权观念并没有在民众的心中植根。如何使民众真正了解人权的内涵,是我国未来民主与法治永续发展必须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儒家思想文化中本就缺少人权传统,近代人权传入国内时又没有经历成功的人权启蒙,加之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对人权的误解与排斥,中国社会始终未能形成与民主和法治建设相匹配的人权文化。一般而言,人权文化的培育主要有两个途径,其一是通过人权实践,其二是人权教育。前者是孕育人权文化的主轴,即人们在人权实践过程中逐渐适应并接受人权,形成人权意识,养成尊重人权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但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相比较而言,第二条途径则更为快捷有效。通过人权教育的实施,使人权观念深植于人们心中,并自然地应用于实践,变成人们的日常思考、生活和行为方式。

三、时代的机遇

在外部压力和内部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发展人权教育的迫切性已经不容置疑。恰在此时,国际人权教育运动迅猛发展、国内人权话语逐渐合法化,为我国的人权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发展契机。

(一)国际:人权教育运动的发展

国际人权教育运动发端于《世界人权宣言》,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逐步从一种理念转变为实际行动,促成这一转变的是联合国大会发起的“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1995-2004)”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对人权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影响下,许多国家迅速行动起来,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成立人权教育机构。如菲律宾人权委员会在1994年8月准备了一项落实“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行动计划,目的是在全国开展全面的人权教育,借以传播人权知识和人权价值。日本政府也在1995年成立了一个促进“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办公室,确保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以促进人权教育在日本的全面有效实施。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结束后,为了继续贯彻人权教育的全球框架,以确保在国际议事日程中优先注重人权教育,联合国大会在2004年12月10日宣布开始实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旨在提倡对人权教育基本原则和方法的共同了解,提供一个实际的行动框架,加强从国际直至基层各级的伙伴关系与合作。与“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规定有限的时间范围的做法不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采用的是分阶段连续进行的做法。联合国大会已于2005年和2010年分别通过了第一阶段(2005-2007年)和第二阶段(2010-2014)行动计划,这两项计划为在国家一级开展人权教育提出了具体战略和实际设想。

国际人权教育运动也为我国人权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契机。2004年12月10日,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谢波华参赞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发言时,高度评价了“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取得的成果,表示支持联合国实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并指出人权教育首先是一国政府的责任,中国政府愿与联合国及其他各国一道,在“人权教育十年”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继续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推行人权教育,促进人权文化的发展。实际上,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框架下,我国政府已经开展了丰富的人权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包括:

(1)在全国范围,制定并实施“五年普法规划”,着眼于在公民中树立宪法观念、民主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

(2)在学校系统,结合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编写并讲授人权教育读本,突出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治理念,普及基本人权观。

(3)在国际一级,在开展双边合作的同时,将人权教育纳入中国与“人权高专办”技术合作框架,开展了一系列合作项目。

(二)国内:人权话语的合法化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和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挑战,中央领导人开始号召学者开展人权研究。在中央的倡导和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人权研究的禁区被打破,人权研究的范围也超出了原始意图,扩大到对人权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探讨。与此同时,政府也开始在官方文件中公开使用人权的概念。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白皮书提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此后,研究和谈论人权成为热潮,人权也不断地出现在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中。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概念首次被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明确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纳入党的行动纲领之中。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