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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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人权教育(5)

(二)教育管理政策中人权教育管理职责归属不明

与人权研究、人权立法等活动相比,人权教育工作更加复杂,牵涉范围更加广泛,需要各政府部门、各级学校、人权学界和社会团体的共同努力。同时,人权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教育工作,还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因此,在国家的教育管理政策中必须对人权教育管理问题做出明确安排,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人权教育的协调、实施与监督。在具体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在政府内设置官方性质的机构负责人权教育管理,如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统筹人权政策,民政事务局负责统筹涵盖人权教育的公民教育工作,而教育局则负责在学校层面将人权教育渗入课程及活动。在台湾地区,是在教育局下设人权教育委员会负责人权教育事务。另一种做法是成立非官方的人权教育协调机构,如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或人权教育机构。无论是哪一种做法,人权教育管理机构的职责都是相似的,即负责制定人权教育政策、编制教育规划、协调不同部门的工作、提供人权教育资料和师资培训等。

我国没有成立国家人权机构或专门的国家人权教育机构,那么是否有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负责人权教育管理工作呢?在国务院所有的部委中,与人权教育关系最密切的是教育部和司法部。教育部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着国家主要的教育管理工作,理论上也应当包括人权教育的管理工作。但是在教育部21个司的职能分配中很难分辨出哪个司具体负责人权教育方面的事务。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拟定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普法教育工作中当然也可能包含制订人权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但是这一点在法制宣传司的工作职责中并没有明确指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人权教育被视为是我国人权事业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却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它负责,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教育管理政策的一个疏漏。没有一个(或几个)对人权教育事务进行协调、组织和统筹安排的机构,我国的人权教育只能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政,绝不可能获得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三)国家学校课程政策中人权教育的缺失

国家的课程政策是学校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被纳入国家课程体系的课程更可能在师资、教学计划和教学资料等方面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1.中小学的课程设置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提出了在中小学开展人权教育的渠道和目标,即“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形成健康的人际观念、集体观念以及国家和社会观念”。那么,中小学现有的课程设置能否为开展人权教育提供保障呢?

2001年6月,教育部印发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拉开了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序幕。根据《纲要》,新的课程体系涵盖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新课改的目的是根除原有课程体系的弊端,使课程体系体现时代精神。为此,《纲要》决定制定各科课程的国家课程标准,作为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由于新课改正值中国人权事业蓬勃发展之时,因此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新课程标准中,人权的相关理念和内容受到了一定关注。如《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2003年)在“内容标准”部分专门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一节,涉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受教育权、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个人隐私、财产权利和消费者权利共七个方面的内容。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中,与人权有关的内容规定在“思想政治2(政治生活)”中,即“了解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义、途径和方式”。此外,在“选修课程”中的“生活中的法律常识”部分提到了“民事权利与义务”。这些规定为在中小学开展人权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但是由于它们不是专门的人权教育实施方案,与人权有关的内容只是局限于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没有形成系统的人权教育体系。而且,人权内容在课程标准中所占比例非常小,只是在法律部分被顺带提及,教学的目的也只是通过学习能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可见,现有的课程标准虽然对人权内容有所涉及,但是并没有系统而全面地涵盖人权主题,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所确立的目标存在很大的差距。由于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定和教学的主要依据,因此,只要不对现行的课程标准进行修改,就无法增加人权教学的比例,无法重新界定人权教育的目标,也就无法在中小学阶段顺利地开展人权教育。

2.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

2008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必修课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哲学与人生四门课程。心理健康作为选修课纳入德育课课程体系。此外,各学校还应根据国家形势发展进行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学校德育工作、学生社会实践、专业学习、顶岗实习,进行预防艾滋病教育、毒品预防教育、环境教育、廉洁教育、安全教育等。并规定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及相应的教学参考书。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和推荐德育课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意见》对德育课程的设置和教科书的编写进行了严格限制,只在选修课中为人权教育留下了一个可以利用的狭小空间。

3.高等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

高等教育阶段开展人权教育的主要课程载体有三个: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二是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三是面向本科生开设人权选修课。除了第三项本身就是选修课外,其他两项都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200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印发了《〈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教社政〔2005〕9号)。该实施方案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设置做了规定,即本科课程设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形势与政策五门必修课,专科课程设置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形势与政策三门必修课。此外,实施方案还对每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做了规定: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着重讲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着重讲授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原理,坚定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③“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主要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反动统治、实现人民解放的历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现有的课程设置中,人权主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根据是1998年中宣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它规定课程设置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自然辩证法概论》(理科开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文科开设)和《形势与政策》。课程内容也缺少与人权相关的主题。)实施方案不仅没有对人权教育做出特殊安排,也没有在其他课程中加入人权内容。在这样的课程安排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根本无法发挥人权教育主渠道的作用。

在法学专业本科生课程设置方面,教育部确立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目前确定的共同核心课程一共14门,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由于人权法不在核心课程范围内,因此,“目前,绝大部分为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的院系将其作为选修课,只有极少数学校将之作为必修课或必选课。不同的做法完全取决于所涉院系对人权法课程的重视程度,即在人权学习和研究已经颇具规模或甚至成为其法学教育的主导特色的院系,有可能将人权列为必修课,而且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提倡者的个人魅力有关。而在认识到人权法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将之提升到如此高度的院系,则将之列为选修课。”由此可见,人权法的非核心课程性质是导致开设人权法课程的院校少,人权法教学在不同学校发展极不均衡的主要原因。除非教育部将人权法列入核心课程体系,否则很难改变人权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边缘地位。

与人权法课程的地位相似,面向所有本科生开设人权选修课,也没有制度保障。是否开设人权课程以及开设什么样的人权课程,更多地取决于学校对待人权教育的态度和教师的专业特长和兴趣。此外,由于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理轻文和不重视人文精神培养的倾向,如果不靠制度推动,人权课程在高校的前景将不容乐观。

(四)公职人员教育培训政策中人权培训的缺失

《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行动计划》在第四部分指出,为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提供的人权培训,不应是仅为个别官员开设的一次性培训课程,而应当实现制度化。具体策略包括设立一个健全的国家培训结构,审查所有现行职前和在职培训课程,将人权原则与标准明确纳入所有相关学科,酌情开发具体的人权培训课程等。

我国的公职人员培训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法官培训和检察官培训。目前这三种培训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由国家制定培训政策加以指导和规范。在具体的培训政策中,对培训的组织管理、形式内容和条件保障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这三类政策中,都没有对人权培训的地位予以明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

当前,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主要依据是《公务员法》和人事部制定的《“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2007年)。根据《“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公务员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培训、工作能力培训和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其中政治理论培训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决策的培训以及理想信念、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等教育;工作能力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公共管理核心培训包括公共行政、公共政策、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危机管理等教育培训。这些培训项目都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要内容,但唯独没有提到人权培训。作为公务员的一项必备素质,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应成为培训的内容之一。

2.法官培训

根据《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条例》,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包括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人权培训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法官培训规划,这无疑在客观上阻碍了法官人权教育的开展。实际上,这种状况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在谈到法官人权教育时指出:“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应开设专门的进修课程,为在审判岗位一线工作的人员提供基本的人权理论教育,让每一个法官自觉地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和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