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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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人权教育(6)

3.检察官培训

《检察官培训条例》将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中,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初任检察官培训的内容包括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检察制度、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等。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学前沿理论、检察管理、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高级检察官实务和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处理技能等。领导素能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与形势任务、法学前沿理论、检察改革理论与实践、检察领导与检察管理等。专项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最新法律和政策、检察业务专题与实务技能等。岗位技能培训的内容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检务、工作方法与技巧、公文写作与文书处理、外语等。在这些培训内容中可能会包含人权主题,但是《检察官培训条例》并没有对人权培训做出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到目前为止,人权培训还没有被纳入到公职人员的培训体系中。也就是说,人权培训还不是规范化、制度化的公职人员培训的一部分,因此也就无法得到现有制度所提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这也是导致目前公职人员的人权培训多以偶尔组织的短期培训班为主的主要原因。

总之,在整个国家教育政策中,对人权教育的关注是十分有限的。虽然2009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突出了人权教育的重要性,并对人权教育的主体、渠道、载体和形式、内容等做出了规定。但是,《行动计划》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人权教育的具体实施还有赖于国家教育政策的支持和保障。如果没有国家教育政策的支持,人权教育就只能停留在国家计划层面了。

二、学习者的认同程度与人权教育

学习者对人权教育的认同是人权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力。如果缺少对人权教育最基本的认同感,学习者就会丧失学习的兴趣,甚至对人权教育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影响人权教育的顺利开展。我国的人权教育刚刚起步,人们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认同本就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同时,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民众对人权教育缺乏信心

如前所述,人权教育不仅是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发展个人对于在国内和国际层次上能将人权转化为社会和政治现实的方式和方法的认识”,并在实际行动中促进人权的实现。对于普通民众,尤其是那些人权受到侵犯正在寻求人权保护的民众而言,维权实践的成功就是人权教育效果的最好证明。反之,民众就会对人权教育产生怀疑。而我国现有的人权保护制度并不总是能为人们提供充分的保护。

首先,人权立法相对滞后。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最为集中。宪法不仅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在第二章列举了平等权、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等基本权利。由于宪法的规定较为抽象,这些权利的保护还有赖于普通立法加以具体化。虽然近年来我国人权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仍无法满足人们对人权保障的需求,“在已经制定的四百多部法律中,涉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方面的立法是比较少的,特别是一些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目前依然停留在宪法的抽象宣告层面上,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将其具体化,也就是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便是内容涉及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立法,也主要是有关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方面”。

此外,我国现行的有些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侵犯人权的可能,如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就有侵犯人身自由的嫌疑,而《集会游行示威法》则涉嫌对宪法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过度限制。

其次,人权救济途径不畅,人们在人权受到侵犯时无法寻求到有效的救济。虽经学者们多方努力,但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宪法诉讼制度。也就是说,当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这项权利又没有经普通法律具体化时,这项权利是无法得到救济的。除了宪法诉讼缺位外,其他救济方式对人权的保障也并不充分。以行政诉讼为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双重困境:一方面,自身的设计和运行还很不完善,无法对传统人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另一方面,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诞生于90年代初的社会转型阶段,受案范围狭窄且缺少开放性规定,无法适应形势的发展,新的权利要求已经产生但是无法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

(二)执法人员对人权教育未能认同

这一点在警察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人权保护和治安维持是警察任务的两个层面,从理论上讲,这两个层面的任务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维持治安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正如我国的《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在现实中,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紧张关系,因为保障人权不仅是保障受害人的人权,也包括行政相对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人权标准的执行可能会降低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成本,甚至放纵违法和犯罪的发生。这是各个国家都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米兰达规则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该项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带来了放纵犯罪的后果,同时对美国警察侦查效率也有一定的影响。在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为了加强交通管制,减少交通事故,电子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被广泛使用。但是,这些监控设备的使用可能会侵害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基本人权。因此,为了减少侵权的发生,就不得不限制电子设备的数量,并对电子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又如,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不可否认,听证程序提高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却也带来了执法成本的增加。

对于那些处在执法第一线的人员来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往往是他们优先考虑的目标,而对于那些可能会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人权标准就难免会产生排斥心理。因此,执法人员通常并不认同人权学习的重要性,他们对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的培训的需求要远远超过对人权培训的需求。实际上,执法人员对人权教育的排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提供的《人权与执法:警察人权培训手册》中,还专门列举了警察尊重人权对于执法工作的意义,(培训手册列举了八个方面的意义:(1)公众的信任就会巩固,社会的合作就会得到促进;(2)有助于和平解决冲突和不满;(3)法庭诉讼就能顺利进行;(4)警察就会被群众看作自己当中的一分子,从而发挥可贵的社会职能;(5)有助于公正司法,从而增进对司法制度的信任;(6)可为社会其他方面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7)警察就能更密切地联系群众,因此有可能通过主动积极的执法政策预防犯罪和侦破刑事案件;(8)取得新闻界、国际社会和政治权力机关的支持。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编:《人权与执法:警察人权培训手册》,HR/P/PT/5.)以消除执法人员对人权教育的疑虑。

此外,针对执法人员的人权教育与针对普通民众的人权教育不同,其目的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人权保护意识,减少人权侵犯的发生,其中隐含的前提是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权力。面对人权教育,执法人员会感到自己被当成了潜在的或实际的侵权者,难免会对人权教育产生排斥心理,从而失去主动学习的动力和积极性。

(三)高校学生对人权教育认同程度低

由于国家在高校课程设置上没有对人权课程做出强制要求,因此高校的人权教育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学校的意愿,一是学生的需求。一旦学校决定开设人权课程,学生对课程的认同程度就自然成为影响课程成败的关键。

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高校学生对人权课程的认同程度并不高,“很多学生一方面对人权问题表示出极大的知识上的兴趣,即对于究竟应该怎样认识人权及相关问题非常好奇,另一方面又坦言这样的知识对于他们今后的实际工作,特别是寻找工作的过程,几乎没有帮助,甚至会起反作用”。

可见,影响学生对人权课程认同程度的主要因素是就业。虽然就业并不是决定学生对某门课程认同程度的唯一因素,但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因素。我们一方面不断地强调人权在民主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无法为学习人权的学生提供更多的从业机会。首先,我国对人权律师的需求很少。虽然近年来随着人们人权意识的提高,我国出现了一些与人权有关的诉讼,但由于我国宪法不具有可诉性,因此这些诉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诉讼。其他领域的律师完全可以胜任,并不需要专业的人权律师。在可预期的将来,我国都不存在需要大量人权律师的可能性。其次,国家机关对人权专业人才的需求少。虽然人权被反复强调,但是在实际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人权还没有成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人权知识也就不是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备的条件。最后,一些学生学习人权的目的可能并不仅仅是了解一些人权知识,而是想成为一名职业的人权活动家。但是由于我国的人权非政府组织并不发达,在这方面,可供学生选择的范围也是非常有限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无论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或在校学生,由于受到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对人权教育的认同程度普遍不高,这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人权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如果不能改变这种状况,人权教育要想取得实质性进展将是非常困难的。

三、人权研究与人权教育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的解禁,我国大批学者投入到人权研究中,他们从不同角度对人权思想、人权理论和现实中的人权问题展开研究。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人权研究从“禁学”迅速发展为“显学”。在短短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人权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者们撰写了大量人权着作、发表了大量研究文章,并翻译出版了一批国外的人权文献。人权研究是开展人权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人权研究对人权教育的贡献非常有限。除了现有研究成果向教育资源的转化不够,还没有实现人权研究与人权教育的对接外,人权研究本身存在的不足和偏差也对人权教育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