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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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基本原则(1)

我国人权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在制定人权教育政策和实施人权教育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其效力贯穿于人权教育的始终,是我国在人权教育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反映。全面地分析和归纳人权教育的基本原则,对于指导人权教育政策制定者、教育者和学习者的活动,保证人权教育顺利进行,实现人权教育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12月10日,谢波华参赞在第59届联大发言时,除了高度评价“1995-2004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及其行动计划取得的成果外,还阐明了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首先,人权教育应充分考虑各国历史传统和社会背景,鼓励发扬各国文化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尊重多样性,反对歧视。第二,人权教育应涵盖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发展权,鼓励各类人权平衡发展。第三,人权教育首先是一国政府的责任,国际社会有义务向各国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四,人权教育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人权理念的传播和深入人心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从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我国人权教育的三项基本原则,即普遍性原则、本土化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

第一节人权教育的普遍性原则

人权教育的普遍性原则要求人权教育以全面、普遍的方式实施,具体包括教育内容的普遍性和教育对象的普遍性两个方面。

一、教育内容的普遍性

人权教育内容的普遍性是指人权教育的内容应涵盖所有的人权,既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

(一)人权教育内容普遍性的基础

依据不同的标准,人权被区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分类方式就是人权的代际划分方法,即将人权区分为三代:第一代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是和平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尽管不同的人权被归入不同的种类,但是它们在价值上并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所有的人权都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所有的人权构成一个彼此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

首先,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彼此依存、不可分割的。这些权利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如“有意义的工作本身可以极大地满足个人尊严和发展的需要。……如果大多数共同体的文化生活中存在着完整的宗教、公开演讲和大众媒介,那么,文化权利就与个人的公民自由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受教育的‘社会’或‘文化’权利与言论、信仰和舆论自由的‘公民’或‘政治’权利具有密切关系,如此等等”。

其次,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是彼此依存、不可分割的。一方面,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任何集体都是由个人组成的,任何集体从国家或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中所获得的权益,其出发点即最初目的,都是组成这个集体的个人,其落脚点即最终的实际受益者也都是个人。不承认这一点,集体人权就成了一个空洞的抽象而失去了任何实际的意义和存在价值。而且,任何集体人权的争取与获得主要依靠组成这一集体的个人作出积极努力和共同奋斗。要做到这一点,只有充分尊重个人权利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改造世界、建设国家与服务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方有可能。另一方面,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集体人权是人类权利追求与实现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实现集体人权可以使千千万万的个人得到好处。相反,如果集体人权无法得到保证,个人人权和自由也就不可能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对一国国内个人人权的保障作用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人权问题本就是复杂、多维的,每一个人权问题都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和侧面来理解。如妇女人权问题除了与平等权、生育权、健康权有关,也与经济权利、发展和贫困有关;农民人权问题既包括了农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也包括了农民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为人权教育内容的普遍性提供了基础,在人权教育中,所有的人权都应当受到同等的重视。如果只强调某一类或某一种人权而忽视其他人权,必将破坏各类人权的平衡发展,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甚至可能会导致所有人权的丧失。

(二)人权教育内容普遍性的障碍

本来人权的代际划分只是对人权概念和人权发展过程的一种描述,但是在人权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不容忽视,那就是政治。在冷战期间,人权概念被卷入东西方两大阵营的政治斗争,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批评东方国家人权问题时,部分是以东方国家司法和选举程序不充分或存在压迫为理由,认为东方的人权理论和实践都忽略了政治权利。而以苏联为首的东方国家则回应人权必须包括健康、教育、就业和经济平等,它们指责西方国家只重视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权利,认为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普遍”标准只是其高度发达的政治体系的反映。实际上,双方的争论有一个预设的前提,即双方都各自认为人权在价值上是有高低优劣之分的,一些人权比另一些人权更重要。如西方国家就认为只有公民和政治权利才是人权,而东方国家则认为社会经济权利比政治权利更重要。

在双方政治斗争的影响下,两类人权被分别规定在不同的人权文件中,并设置了不同的实施机制。其中,公民和政治权利被规定在《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社会经济权利被规定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前者为各缔约国设定了立即实施的义务,并设置了专门的实施机制以保障国家义务的履行;后者则只要求各缔约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实现,而且除了要求各缔约国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外没有设置其他的实施机制。人权两公约的通过加深了两类人权的不平等,经济社会权利被视为是次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二等权利,一些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和学者甚至根本否认经济社会权利是人权。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开始对两类人权的不平等地位进行反思,一方面在各种国际人权会议上一再重申各类人权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例如: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重申1977年12月16日世界人权大会第32/130号决议第1段的内容,指出:(a)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相互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加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b)正如1968年《德黑兰宣言》所确认,如果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绝无充分实现之日。实现人权如果要达成长久进展,亦有赖于健全有效的国家和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另一方面以建立经济社会权利的国际申诉机制为契机,着手提高经济社会权利的地位。当然,两类人权的不平等和对经济社会权利的歧视并不会因此而在短时间内消除。与西方主流人权观重视公民政治权利而忽视社会经济权利相反,一些非西方国家则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它们片面强调生存权的重要性,甚至认为为了实现生存权,应当暂时放弃或牺牲其他权利,等到生存权全部实现时再考虑其他权利。这两种倾向都是对人权不可分割性的严重背离,因此要真正实现各类人权的平衡发展还需要各方的持续努力。同时,第三代人权的出现又为坚持人权的不可分割性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我国人权教育内容普遍性的实现

我国虽然承认人权包括社会、经济、文化、公民和政治等向度,而且也一再宣称人权教育应涵盖所有人权,但是,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权理论和实践深受国际人权斗争的影响。为了回应西方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攻击,同时也是出于自保,我们在人权宣传和人权实践中都更多地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对人权概念的理解难免有失偏颇。其中最明显的是存在严重的重集体权利轻个人权利、重社会经济权利轻公民政治权利的偏向。如果不改变这两种偏向,就不会实现各类人权的平衡发展,也必然会对我国人权教育内容的普遍性产生负面影响。

1.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人权解禁开始,集体人权就一直处于我国政府关注的人权问题的中心。这在政府的一些官方文件中有明显的体现。1991年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中明确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的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此后中国政府又先后发布了九份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所有的白皮书都无一例外地将生存权与发展权视为首要人权予以特别强调,而生存权与发展权在本质上属于集体人权。相比而言,个人人权则被置于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在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关系上,也倾向于将集体人权看作是个人人权实现的先决条件,认为只有集体人权得到保障,个人人权才有实现的基础。

我们之所以一直强调集体人权的首要性,既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考虑,也有摆脱贫困、振兴民族经济的压力。而对个人人权重视不够则与我国传统文化重伦理道德轻个人地位和计划经济下对个人利益的忽视都有关系。长期以来,个人人权被湮没在集体利益中。诚然,“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的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而存在。然而,这既没有赋予集体以完全不顾个人价值的权利,也没有赋予集体为了整体而戕害个人价值的权利。”

至少,集体利益不应成为贬低个人人权的借口。在我国人权意识觉醒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因素影响了个人人权的发展,那就是担心个人人权的保护会导致极端的个人主义并引发社会的混乱。对此,李步云教授认为:“强调个人人权同产生个人主义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国的实际情况并不是强调个人人权过了头。而是过分强调了集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加上各种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原因,中国过去确实存在过于忽视保障个人人权的偏向。”

所幸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人权的重要性得到了应有的重视。1999年10月22日江泽民主席在英国剑桥大学发表演讲指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紧密结合和协调发展,这是适合中国国情因而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道路。”次年,我国政府在《中国人权发展五十年》(2000年2月)的白皮书中,进一步将我国人权发展的道路总结为:“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个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坚持生存权与发展权首要地位的前提下,个人人权被放在了和集体人权同等的地位,这是我国人权观念发展的重大进步。毕竟,无论是传统人权还是现代人权,个人人权都是人权的主要形式。“在使社会(和国家)与个人之间保持合理平衡的斗争中,人权是一种稀缺的和有价值的资源。如果我们不能保持其特有的性质,不能坚持其作为个人权利的性质,那么,它们在为人的尊严的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就会遭到社会损害。”

2.公民政治权利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当代个人人权的两个主要方面,我国政府在多种场合都承认两类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现实的人权政策中,确实存在重视社会经济权利而忽视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