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19107900000020

第20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基本原则(2)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民生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做出部署后,又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党和政府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点,而民生所涉及的问题如果用人权的话语表达出来就是经济社会权利问题,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实质上就是对经济社会权利的重视。相比较而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受重视的程度则相对较弱。这一点也体现在我们对待国际人权两公约的态度中。

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A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合称为“国际人权宪章”,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我国政府在1997年签署,并于2001年2月批准了《A公约》。《A公约》从签署到批准只用了三年多的时间,“我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批准人权A公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政府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决心和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说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而有效的保障,已经成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内涵比较明确的重要内容。”

在《A公约》签署后一年,我国政府签署了《B公约》,此后我国政府高层领导曾在多种场合表达了对批准《B公约》进程的重视,表示将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启动批准程序。(2004年1月2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大厅发表演讲,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2004年5月,温家宝总理访欧期间也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9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法律程序。此外,《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也特别提到:“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但是,《B公约》自签署后一直没有进入实质性的批准程序。其中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原因就是我国的国内法与《B公约》的要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为了满足《B公约》的要求,必然需要对我国诸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而检视和修改现有法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如为了满足《B公约》第8条和第9条关于禁止强迫劳动和保护人身自由权的规定,需要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做出修改并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为了满足第14条关于受刑事指控者的权利的规定,需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其他如迁徙自由、和平集会权、表达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等规定也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冲突。确实,为了达到《B公约》的要求,我们还需要做许多准备工作,但是我们也不应夸大这种工作的难度。实际上,随着近年来我国人权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从总体上看是比较充分的,“与公约中的有关要求,大多数基本上协调一致;一部分经过修改或努力,矛盾是完全可以消除的;对于涉及我国根本制度和宪法原则,与公约规定很难协调的个别条文,则需要作出一定的处理。总的说来,对于《公约》的批准和实施,我国是基本具备条件的”。

那么,在《A公约》得到迅速批准后,是什么阻止了我国批准《B公约》的进程?笔者认为,这可能与两公约本身所规定的人权对政府权力的不同影响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虽然对政府的积极作为提出了许多要求,但它们“实际上也为政府干预社会和经济提供了巨大的权力”。

而公民政治权利则不同,它们虽然也需要政府采取一些保障措施,但更主要的意蕴在于约束政府权力一旦《B公约》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的行为都会受到比现在更大的约束,这对各机关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因此,为了批准《B公约》,我们不仅需要修改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转变政府的执政观念,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权力”观和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法治政府观。否则,即使我们批准了《B公约》,也很难使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教育对象的普遍性

人权教育对象的普遍性是指人权教育需要对每个人进行。这项原则得到了众多国际人权文件的认可,也是我国人权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原因分析

在人权教育对象上坚持普遍性原则既是受全民教育理念的影响,也是实现人权教育目的的必然要求。

1.全民教育理念的影响

上世纪60年代以后,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全民教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教育理念之一。全民教育是一个针对教育对象而言的概念,全民教育就是教育对象的全民化。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教育必须向所有人开放,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宣称的“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此,必须积极消除教育差异,为女童、妇女和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2000年的《达喀尔行动纲领》提出了全民教育的六项目标,其中有三项涉及性别差异的消除。(这六项目标是:(1)扩大和改善综合幼儿保育工作,尤其是针对最容易受到伤害和处境最不利的儿童的保育工作;(2)确保在2015年以前所有的儿童,尤其是女童都能完成高质量的、完全免费的和义务的初等教育;(3)确保使所有的青年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参加有关的学习和生活技能计划,从而满足其学习需求;(4)为成人提供参与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的平等机会,在10年内使现有的性别差异至少缩小50%;(5)在2005年以前,消除中、小学教育中的性别差异,以此作为在2015年以前实现教育计划、机构和体制中男女平等的一个里程碑;(6)提高各个方面的教育质量,使读、写、算和基本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学习成绩明显地达到公认的水平。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论坛文件:《达喀尔行动纲领——全民教育:实现我们的集体承诺》第7段,2004年4月。)2004年,第47届国际教育大会也将消除教育领域的性别差异和确保两性平等作为评估教育质量问题的重要指标。

除了性别差异外,城乡差异也是教育差异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大多数未能接受教育的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村教育是一项十分重要和急迫的工作。”

其二是每个人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在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中将“一定程度”界定为“满足基本学习需要”。所谓“基本学习需要包括基本的学习手段(如读、写、口头表达、演算和问题解决)和基本的学习内容(如知识、技能、价值观念和态度)。这些内容和手段是人们为能生存下去,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充分参与发展,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做出有见识的决策并能继续学习所需要的”。

满足所有人的基本学习需要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任何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有能力并有责任去尊重和依赖他们共同的文化、语言和精神的遗产,促进他人的教育,推动社会正义事业,保护环境,宽容与自己不同的社会、政治和宗教制度,从而坚持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念和人权,并为这个互相依存的世界建立国际和平与团结而努力。教育发展的另一个但更基本的目的就是传递并丰富共同的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念。正是从这些价值观念中,个人和社会发现了自己的特性和价值”。此外,在教育所传递和丰富的共同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念中,每个人和社会的特性和价值得以实现。

全民教育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的广泛认可,并对人权教育对象的扩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可以说,人权教育对象的普遍性就是全民教育理念在人权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

2.实现人权教育目的的需要

根据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人权教育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普及人权知识、技能和观念,二是通过教育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实现。“普及”本身就包含着对教育对象普遍性的要求,而“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实现”更需要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具备充足的人权知识和人权观念,以便能在行使权力时更好地维护人权,避免人权侵犯的发生;另一方面,普通民众也必须了解人权,并具有一定的人权知识,在自己或他人的人权受到威胁或侵犯时有意识也有能力加以维护。此外,人权的实现不能仅靠政府自上而下单方面的保障,普通民众自下而上的权利诉求才是人权进步的根本动力。总之,全民人权教育是人权获得尊重和实现的前提。因此,社会上每个人都需要知晓人权,每个人都应当接受人权教育,无论他是人权的潜在或现实的侵害者,还是受害者。了解人权并为人权的实现而斗争既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也是他们为社会所负的责任。

(二)路径选择

教育对象的普遍性既是我国开展人权教育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人权教育努力的方向。我国的人权教育刚刚起步,在许多领域甚至是一片空白,要想真正实现全民人权教育的目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在突出重点对象的同时,尽可能扩及一切人

根据普遍性原则,人权教育的对象应尽可能地扩及一切人,但是这并不排斥将一些特别需要人权教育的群体作为重点教育对象。

首先,儿童和青少年是人权教育的主要对象。最一贯、最充分地传递人权价值和原则的教育领域是早期的儿童教育,因为儿童时期是对人的性格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时期。尽管这时的人权教育很少使用人权的概念,但是关于合作技能、尊重自己和他人以及责任的教育都是人权教育的重要侧面。青少年是未来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和管理者,在青少年中普及人权知识对整个国民人权意识的提高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如果青少年能够接受基本的人权原则,“他们将会更愿意为人权在社会和政治中的实现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与成年人的观点和理解相比,尤其如此”。相反,“议会、官方甚或政府的任何成员,如果儿童时期未在学校里熟悉人权观念,那么,他们在向那些更好地保护人权的要求致意时,就会比那些在人权文化中长大的人带有更大的疑问”。

其次,教师和各种教育工作者。在学校教育内,教师作为课程的主要掌管者,是将人权教育付诸实践的关键人物,他们肩负着传送人权信息的重大责任,他们的活动直接影响着人权教育的效果。将人权教育纳入教师的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各个阶段,可以为人权教育提供课程资源和教学策略。“人权应成为教师职业实践的基本组织原则,所有的教师,包括未来教师都应当把自己看作是人权教育者和拥护者。”他们应当具备基本的人权知识,尤其是《儿童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关注儿童权利的保护和儿童对自身发展的积极参与。教师应尊重学生表达意见和获得信息的权利,学校的校规和纪律应符合儿童的个人尊严。针对教师的人权教育除了包括人权信息外,还应包括适于人权的教学方法,这对那些习惯于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式的教师而言尤为重要。当然,在学校系统内的人权教育不应仅限于教师,因为教师并不是独立工作的。为了使人权教学在一种注重人权的环境中进行,人权教育的对象还应包括学校管理人员、课程标准和内容的制定人员和教学评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