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弘扬传统文化中对人的价值的尊重
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没有人权的概念,但却不乏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人被看作是与天地并立的三才之一,《尚书·泰誓》中说:“惟天地,万物之母;惟人,万物之灵。”《周易·乾卦·文言》中也说:“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这种贵人、重人的观点在各家的学说中均有体现。孔子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章》)荀子在认同天下人最贵的同时,还对这一观点做出了解释:“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汉代董仲舒继承荀子思想,极力主张人与天地并列为万物根本:“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
“天地之精,所以生物者,莫贵于人。”(《春秋繁露·人副天数》)道家虽认为道最贵,但并不否认人的价值,在天地面前人并不渺小。如老子说域中有四大:道大、天大、地大、王(人)亦大。(参见《老子》第25章:“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庄子比老子更进一步,他指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总之,“从中国文化的本质看人,无论哪家学说,都是赞美人的伟大,提高人性的价值。”
除了贵人思想外,我国传统文化对人的价值的尊重还体现在“爱人”思想上。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而仁的最基本含义就是爱,“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仁爱首先是“爱亲”,即爱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然后是“爱人”,将关爱进一步扩展到与自己关系更远的人。爱亲是仁爱扩展的基础,孟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是仁爱思想最确切的表达。孟子在孔子“仁者爱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仁爱还应包含“恻隐之心”,而这正是人之为人的本性所在。仁爱思想是儒家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根本的伦理原则。与儒家的仁爱不同,墨家主张兼爱,即“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是故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相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墨子·兼爱中》)墨子所倡导的爱,是不论亲疏、贵贱,不分阶级、等级的平等之爱。相比较而言,兼爱的道德境界高于仁爱,但在等级森严的中国古代社会,仁爱的可实践性要远高于兼爱。无论是仁爱思想还是兼爱思想,都是对人的认识的深化,都是传统文化尊重人的价值的体现。
上述“贵人”“爱人”的观念构成了我国传统文化与人权的联结点,它们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同时也是人权价值的核心。尊重和保障人权正是为了彰显人性、维护人的尊严。大力发掘并弘扬传统文化中贵人、爱人等思想,可以为人权观念的传播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提高人权教育的成效。
(二)以传统文化丰富人权教育内容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其中包含有许多在今天仍然有重要意义的思想精华。提取其中与人权有关的积极因素,不仅可以丰富人权教育的内容,也可以助益人权教育的效果。此处仅以民本思想为例加以阐释。
儒家文化中含有丰富的民本思想,从《尚书》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再到荀子的“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本”,都是民本思想的经典表述。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儒家政治伦理的基石,是架构民众与国家关系的道德准则。民本思想有两层含义:一是强调民众为国家根本,二是国家有责任保障民众的利益。前者虽然“包含着人民的利益构成君主权力的基础的意思,但并没有赋予人民以监督、节制和罢免君主的权利”。
从中无法引申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第一代人权。但是后者所包含的富民、保民、养民的观念与晚近出现的第二代人权有许多相融之处。第二代人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准,民本思想则将富民保民视为君主的责任,是君主的仁政之一。孔子主张对于百姓要先“富之”再“教之”,(《论语·子路》)孟子也主张“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除此之外,在儒家的社会理想中还包含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总之,民本思想能为第二代人权提供丰富的思想资源。有鉴于此,在与第二代人权有关的人权教育中引入民本思想是可行的,也是有益的:民本思想既可以作为理解相关人权概念的注脚,又可以提高学习者——无论是普遍民众还是公职人员——对教育内容的接受程度。毕竟与人权概念相比,中国民众对民本思想在情感上更加亲近,在内容上也更加熟悉。
除了民本思想,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大同思想均与人权精神有许多相通之处,是我们开展人权教育、传播人权观念、培育人权文化的重要的本土思想资源。当然,在将这些思想与人权教育相结合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传统文化虽然有一些思想观念与人权观念有相通之处,但从总体上看是集体优先和义务本位的。在责任与权利的关系上,传统文化的立场既不是个人优先的,也不是权利优先的。
以民本思想为例,它更多地强调国家对民众的责任,而不是民众的权利。因此,在人权教育中,一方面要提取传统文化的有益因素,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湮没了人权的本意。
三、充分利用本土人权教育资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人权教育资源,关注并发掘这些资源是人权教育本土化的必经之路。
(一)正视人权发展的进步与不足
在人权教育中,对中国人权的进步与不足应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既不要因取得的进步而沾沾自喜,也不要为存在的不足而妄自菲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都取得了飞速发展。相应的,人权事业也有了巨大进步,人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我国人权发展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颇受置疑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六项自由,但是这些自由的实现却受到许多限制。还有一些权利和自由,如迁徙自由和罢工自由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宪法中。宪法人权的司法救济问题也是我国人权发展中的薄弱环节,虽然司法救济不是人权的唯一保障方式——实际上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等宪法制度都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是司法救济无疑是对人权侵害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方式。此外,农民和农民工群体的人权在近年来得到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但从总体上看这两类群体的人权还是不容乐观。对于我国人权发展中存在的这些不足,我们一方面要以人权为尺度,对不足之处进行批判分析;另一方面也要以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对人权的进步与完善充满信心。
(二)重视本土人权规范
在人权发展的初期,人权规范主要以国内规范的形式出现,如美国的《独立宣言》《人权法案》、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各国国内法关于人权的规定。随着人权保护国际化趋势的增强,国际人权规范成为人权规范的另一种重要形式。从我国的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将人权规范分为三类:中国本土的人权规范、国际人权规范和外国的人权规范。国际人权规范是国际人权教育运动宣传的对象,受到国际人权教育运动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各国人权教育都将传播国际人权规范作为本国人权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国也不例外。外国人权规范虽然与我国人权规范之间彼此独立,但是由于人权观念发源于西方,因此在提到人权历史时,英国大宪章、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都是无法回避的内容。虽然这两类人权规范对我国的人权教育都很重要,但是都无法替代本国人权规范的作用。
首先,在人权教育中重视本土人权规范可以提高人们对本国人权保障的信心。以宪法为例,宪法是我国人权规范最集中的体现,在人权教育中尊重宪法人权规范的价值,可以提高宪法的权威,也有助于培养人们对宪法的信仰。相反,如果每当遇到人权问题时,只是援引国际人权标准或介绍别国人权规范,而忽视本国人权规范,久而久之,人们会认为国内机制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利保障,降低人们对本国资源重要性的认同。
其次,与国际人权规范和外国人权规范相比,“本土人权规范才能真正在执行面提供权利保障”。
人权保护首先是国内问题,主要由一国通过国内法和各项国内措施来实现。国家对其管辖范围之内的人们的人权的实现负有首要责任。在现有的人权保护机制中,国内机制是人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国际行为虽然对人权的命运业已产生,而且将会继续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从根本上说,它的作用仍然是辅助性的。人权的命运——它的实现、剥夺、保护、违反、强制执行、拒绝承认或享受都是一种国家性而非国际性的行为。”
实际上,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与国内人权保护机制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国际政治和法律专注于人权的目的以及承认它们作为一定秩序的权利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使它们在国内社会取得法律权利的地位,增加它们实际被享有的可能性”。
在现有的条件下,国际机制对人权保护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它对国内机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以国际人权公约为例,国际人权公约是由国家缔结的,是否加入公约完全取决于国家的意愿,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而且即使一个国家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它对公约义务的履行也主要是通过国内机制实现的。当然,一些国际公约为了保证缔约国履行义务,也建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制,如缔约国报告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个人申诉程序和国际调查程序等。但这些程序中,只有个人申诉程序是直接为缔约国内的个人提供的权利救济机制。而且这类程序的建立一般以相应的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它们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缔约国的同意。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个人申诉机制是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为基础,因为议定书是任择性质的,所以缔约国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议定书。只有当来文指控的国家是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时,人权委员会才可以接受和审议这类来文。类似的程序还有《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下的个人申诉程序,这些程序无一例外都是属于任择性质。而且,个人只有在用尽国内救济的前提下才能提出申诉。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迄今为止,个人申诉程序发挥的作用还是非常有限的。此外,个人申诉程序表面上看是由相应的国际人权监督机构为申诉人提供救济,实际上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在对申诉进行审议后会向当事国提出建议,最终的人权保护仍然是由当事国通过国内机制实现的。我国是许多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并没有接受任何个人申诉程序。在中国,传播和普及国际人权规范可以使民众监督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履行公约义务,但是并不能为人权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直接帮助。对于普通的中国民众而言,本土人权规范和保护机制显然更为真实。
因此,在人权教育内容方面,除了承认国际人权文件和制度的重要作用外,更要强调本土人权规范的意义,通过人权教育使民众了解我国人权保护的相关规定,既可以增强民众对我国人权建设和法律制度的信心,也可以增加民众为自己和他人争取权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