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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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基本原则(3)

第三,国家公职人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是我国人权教育的优先事项,公职人员是最需要接受人权教育的群体。这是因为政府在人权领域负有多层义务,政府公职人员人权意识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高低。在公职人员中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权教育,是我国人权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公职人员开展人权教育的目的是使他们树立以人权为本位的权力观,不仅要减少人权侵犯的发生,而且要积极保障人权的实现。

第四,医生、护士、律师、记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群体。除了国家公权力外,一些从事着与人权密切相关工作的专业群体也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如南通市社会福利院普儿班两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的女孩自来月经后,因痴呆不能自理,给护理工作带来难度。福利院将两女孩送往医院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因此他们也迫切地需要理解人权。但是即使是社会精英也很少接受人权教育,因此人权课程应当成为医学院校、法学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课程。

第五,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和贫困人口等脆弱人群。这些群体通常是最无权的,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他们很少有机会知道自己的权利,因此也就更需要人权教育。在规划教育项目时,应与他们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他们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在具体的教育方式上,一些通俗易懂的方式,如音乐、连环画册、故事等更容易将人权与他们的生活联系起来。

上述群体是我国人权教育的重点对象,他们或者是特别需要人权保护的群体,或者是对人权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群体。当然,在对这些群体予以重点关注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记得,他们是人权教育的重点,却不是人权教育的全部。例如,在国家公职人员和一些专业群体外,还有一些群体也对人权的实现有重要影响,这些群体包括工商界人士、银行业团体等。他们是社会权力的拥有者,他们的决定和政策会影响很多人的生活。另外,除了社会脆弱人群,一般公众也是意义深远的人权宣传努力的对象。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突出重点对象的人权教育,另一方面更要有计划地将教育对象扩展到所有的社会成员。

2.消除教育差异,为所有人提供接受人权教育的机会

教育差异是影响教育全民化的消极因素,只有消除教育差异,才有可能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我国是全民教育理念的积极拥护者,为了促进全民教育从理念向现实的转变采取了大量实质性的措施。但是,教育差异并没有完全消除。“目前,中国全民教育仍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学校差异和群体差异。中西部地区教育落后于东部地区,农村地区落后于城市地区,边远地区部分少数民族教育水平还相当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基本教育权利仍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亟须提高,而对农民的培训明显滞后。”

在这些差异中,城乡差异是我国当前最明显,也是最突出的问题。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70%,但是他们所获得的教育机会却远远低于城市人口。城乡间教育机会的差异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各个阶段都有所体现,农村儿童小学入学率和初中入学率都较城市儿童低,而辍学率则较城市儿童高。到了高中和大学阶段这种差异变得更加明显,在幅员辽阔的欠发达农村地区,高中阶段的教育实际上呈现出停滞不前甚或“回落”之状。此外,我国农村人口的粗文盲率也明显高于城镇。“2004年,全国城镇人口粗文盲率为4.91%,乡村人口粗文盲率高达10.71%,后者比前者高一倍多。”

城乡之间的教育差异不仅体现在教育机会上,也体现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城乡教育经费和师资队伍都存在很大差别。在我国,农村教育落后于城市教育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城乡之间的教育差异和农村教育的相对落后在客观上减少了农村人口接受人权教育的机会。首先,学校教育是我国人权教育的主要渠道,那些被排除在学校系统之外的人自然就失去了通过学校教育接受人权教育的机会。而且,即使是在校学生,尤其是高中以下的在校学生,由于受到经费和师资的限制,也不能保证接受到和城市学生同等的人权教育。其次,由于我国非正式人权教育尚不发达,当前面向普通民众进行法律和人权知识宣传的主要方式是散发宣传资料,这就对学习者的教育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农村普遍存在的低教育程度和高文盲率可能会影响人们对人权知识的接受和理解。农村是我国全民教育的重点,也是普及人权教育的瓶颈。抛开农村人权教育而去奢谈人权教育对象的普遍性,只能是自欺欺人。而要想突破农村人权教育这个瓶颈,就必须彻底消除城乡之间的教育差异,使农村人口获得与城市人口同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

第二节人权教育的本土化原则

人权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人权教育也首先发轫于西方。要想使人权教育在中国顺利开展,就不能简单加以移植,而应将人权教育与中国社会文化环境相结合,走本土化发展的道路。所谓“本土”就是本地、当地,而“‘化’字缀于名词或形容词之后,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因此,从语义上说,本土化就是使某事物发生转变,适应本国、本地、本民族的情况,在本国、本地生长,具有本国、本地、本民族的特色或特征”。

人权教育本土化就是使发源于国外的人权教育发生转变,使之适应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在本国生长发展,真正成为“中国的人权教育”,而不仅仅是“在中国的人权教育”。人权教育的本土化是一个过程而不只是一个目的。在推进人权教育本土化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深刻理解本土化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不断探索适合我国的本土化路径。

一、本土化的必要性

人权教育是教育,是以人权为内容的教育。因此,人权教育本土化的必要性也应该从教育和人权这两个方面去探求。

(一)人权教育相关性的要求

人权教育的相关性是人权教育有效性的前提,也是人权教育本土化的动因。人权教育的相关性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展开。

其一,人权教育应与教育活动所处的社会环境相关。教育是人类存在的基本范畴,是开展人类生命的实践性活动,不可能脱离教育活动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人权教育亦是如此,具体的社会文化环境是人权教育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建设有了一定发展但尚不健全,社会文化中还存有浓厚的义务本位观念和等级观念,人权保障机制还不完善,这些都是人权教育中不得不面对的社会现实。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人权教育就会失去根基,成为空中楼阁。

其二,人权教育内容应与学习者的工作生活相关,这样才能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达到提高人权意识的目的。为了达到这种相关性要求,人权教育的内容应以本国人权的概念、人权规范、人权案例和人权保障机制为主,兼顾有关的国际人权规范,而尽量避免与学习者毫无关联的他国人权或保障制度。

在上世纪90年代,人权教育的不相关性是非常明显的。当时一些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发了大量人权培训项目在一些国家推广,但是由于没有对培训资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培训者和学习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鸿沟。后来随着本土教学资源和课程的发展,这个相关性的问题才得到解决。

(二)人权的文化差异性

文化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排除其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指意识形态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文化随着人类的群体范围不同而不同,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具有明显的差异。

人权的文化差异性是指人权作为与特定的文化相关联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形式和实践方式皆因文化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不同种群都有自己对人权的理解和实现方式。在多元的世界中,人权的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除了西方主流的人权观外,至少还存在着亚洲国家人权观和伊斯兰世界人权观。不同文化背景下人权的差异是人权教育本土化的重要原因。

首先,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权概念是不同的。在自由主义的文化传统下,“人权是一个人仅仅因为是人就拥有的权利”。

人权是普遍的、无条件的、不可剥夺的。而在伊斯兰文化中,人权的概念和人权概念的起源都是不同的。他们认为“人权的概念不是人类思想演化的结果,而是由神启示的结果,这些启示都是人类在地球上出现时由先知们告知的”。

“人权是作为人的尊严讲的,在这个领域中,重要的是义务而不是权利。而且一个人即使有什么权利,那也是因为他的地位或行为,而不是因为他是人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

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国家和社会的优先性,因此我国的人权概念中具有浓厚的集体色彩,集体人权是我国人权概念中的中心议题。此外,虽然一些基本的人权原则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但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可能是不同的,如自由平等是公认的人权原则,但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种族的人对它们的理解存在巨大差别。

其次,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权的保护机制和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以国际人权标准为例,一般国际人权法只是设定人权标准而不会具体规定如何满足这些标准,因此在执行这些标准时允许广泛的文化差异。有的国家将人权标准纳入国家立法后实施,而有的国家则将人权标准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实施。有的国家通过立法实施,而有的国家则通过司法保护。又如,同为宪法人权,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保护制度也是不同的。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主要通过宪法诉讼加以保护,在实行议行合一的国家主要通过立法方式保护人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不具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宪法人权只有在有普通法律规定时才能得到保护。

当然,我们强调人权的文化差异性,并不是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也不是持极端的文化相对主义立场,只是为了表明人权与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正是由于存在这种联系,以人权为内容和目的的人权教育就必须重视导致人权差异的文化。也就是说,一国的人权教育必须与本土文化——传统的或当代的——相联系,以本土文化为基础制定人权教育发展策略,安排人权教育内容,开展人权教育活动,使人权教育深深扎根于本土文化的土壤中。

二、提取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形态,它以儒家文化为核心,包含有道家文化、佛教文化等其他文化形态。中国传统文化世代相传,历史悠久,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时至今日,传统文化仍有巨大的影响力,是我们开展人权教育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的文化因素。传统文化对人权教育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传统文化中的义务本位和等级观念与人权的基本精神相冲突,增加了人权教育的难度;另一方面,传统文化中也包含一些有利于人权教育的观念和思想。因此,我们在人权教育中既要克服传统文化带来的阻力,又要挖掘并提取其中的积极因素。前者在前文已经有所涉及,本节主要围绕后者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