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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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我国人权教育的主要内容(6)

那么,服刑人员应当享有哪些人权呢?根据国际人权标准,服刑人员的人权至少应包括:①非歧视的权利,即对于任何服刑人员,均应尊重其作为人而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为由而实行任何歧视;②人格尊严权,即监狱条件应当符合人道和尊重其人格尊严的要求,服刑人员的信仰自由和通信自由应当得到尊重;③不受酷刑、体罚、虐待、侮辱权;④文化娱乐权,一切监狱应提供文化娱乐场地、设施和设备,满足服刑人员文化权利;⑤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⑥提出请求或申诉权;⑦同外界的接触权;⑧劳动权和取得公平报酬权。(关于服刑人员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是由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这些文件包括1955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75年《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1982年《有关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或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90年《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

我国在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如立法对服刑人员的选举权、申诉、控告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权、通信自由、财产权、劳动权和文化权利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由于受到观念、文化、经济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相关立法和实践与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尚有较大差距。监狱立法以“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减少犯罪”为目的,没有突出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在实践中,服刑人员常被作为敌人、坏人对待,其人权受保障的程度较低,一些基本人权,如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休息权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通过服刑人员人权的学习,学习者至少应当树立如下人权观念:其一,服刑人员也是人,他们也是人权的主体。除了依法被剥夺的人权,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等外,他们应当享有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其他所有人权。其二,我国在服刑人员人权保障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权应当成为我国监狱制度建设的主要方向。其三,与任何人权一样,服刑人员人权也不是绝对的权利,它们的实现要受到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发展的制约。

第三节我国人权教育内容的具体实施

作为全民终身教育,人权教育向全社会所有成员开放。其教育对象既包括中小学生,也包括成年人;既包括医生、护士、律师、记者等专业群体,也包括老人、妇女、残疾人、贫困人口等脆弱人群;既包括普通社会民众,也包括各类政府官员。人权教育内容应体现这些差别,并在对教育对象的需求进行充分评估后做出合理安排。同时,人权教育作为社会教育系统的一部分,不是孤立存在的。国际人权环境的变迁、国内人权事业的发展都会对人权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人权教育工作者应关注时代的发展,及时调整教育内容,保证人权教育内容的时代性和有效性。

一、人权教育内容的差异性

虽然人权教育的内容应涵盖上述所有基本领域,但是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教育内容仍然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通常是建立在教育对象的年龄、职业和特定身份基础上的。在教育过程,不但不能忽视教育对象的差异,而且应当根据这些差异合理地选择和安排教育内容。

(一)学习者的成长历程

在实施人权教育时,要适当注意学习者的不同发育阶段及其社会文化背景,以便使人权原则能够被他们所接受。例如,“对年龄较小的儿童进行人权教育可以侧重于培养自尊和心灵上的共鸣,以及可以印证人权原则的课堂氛围。虽然少儿能够掌握主要人权文书的基本原则,但较为复杂的人权文书内容可能更适合年龄大一些的学生,他们有比较发达的能力来形成概念和分析论证。”

在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人权教育的目标是教导学生学习平等、公平、自由等基本概念,培养尊重人权以及尊重别人的品格。因此,人权教育的内容应以尊重、合作、公正等价值的学习为主。考虑到低龄儿童的理解和接受能力,教育可以采用游戏、儿歌和团体活动的方式,让学生在实际参与中,培养对自我和他人价值的认识,进而感知到人的价值,使抽象的人权概念具体化。为了使活动达到人权教育的目的,活动现场应当建立和营造出适合幼儿特点、互信、包容、尊重的氛围。通过亲身的体验和实践,一些基本的人权观念和价值,如公平、合作、平等、尊重他人等就会在幼儿的心中根植。他们会在活动中认识到:虽然人的性别不同,家庭条件也有差异,但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独立的尊严和价值。这些朴素的情感就是幼儿最初的人权意识,这种人权意识将影响他们处理人际关系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并成为他们日常行为的准则。

随着学生认知能力的发展,人权教育的内容也呈现出向广度和深度扩展的趋势。进入小学中高年级,学生已能意识到大社会群体的关系及社会价值规范。因此,课程内容应引导学生提出自己对社会或人类关系的看法,帮助学生反省自己的价值信念,并培养学生尊重、倾听他人意见的能力。基于此,人权教育内容除前述活动课程外,可以增加人权事例的分析与探究,藉由与人权议题相关的日常生活事例分析、讨论,和对当前问题的处理,帮助学生厘清、挑战自己的价值、信念,以及对意识形态或偏见的批判能力,让学生对人权价值、人权具体概念有深切的觉察与认识。这一阶段,可以在历史课程中增加人权发展史的内容,使学生了解人权发展的过程和主要的人权事件,明白人权的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人权的进步是人民争取和奋斗结果,而我们每个人都是人权进步的行动者。

在学生的初中和高中阶段,人权教育可以介绍较为抽象的人权标准,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妇女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书中界定的国际人权标准,也可以介绍国内关于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具体人权的规定。经由教师的引导,学生可以了解自己和他人有哪些应享有的基本人权,以及这些人权如何受到保障。人权内容和人权标准的学习,可以使学生理解积极性的人类关系,以及人类社会是建基于伦理的原则;理解人权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每个社会、每个人都能受到人权的保障;理解国际人权标准可以帮助我们评估社会正义及尊重个人尊严的现况,并为各国提供了人权发展的指标。

大学层面的课程旨在形成对有关人权问题的详细理解,这些问题包括国际人权公约的由来、历史以及它们所涵盖的各项权利。教育者和学习者应注意国际条约监督机构(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就各项权利发表的一般性意见和针对个案作出的裁决,以及世界各地学者对人权问题做出的评论。在这一基础上,学习者还应考察各项人权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在中国是如何执行的。此外,人权法专业的学习还应关注人权法发展的前沿问题,如经济社会权利的可裁判性问题。

(二)不同的职业群体

除了基本的人权教育项目之外,针对不同职业群体开展的人权教育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如对社会工作者的人权培训主要会涉及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地方政府官员的人权培训可能将重点放在善治背景下的人权标准上,如程序公正和鼓励参与;外交人员的人权培训可能强调国家人权文书和机制等内容。

这种内容上的差异建立在两个基点之上:一是不同职业群体各自的特点;二是不同职业群体的职业行为与人权的联结点各不相同。以教师和医护人员为例,教师与人权的联结点主要存在于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关系中。教师人权教育的目的是使教师在教学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能从人权的视角去考虑问题,包括为什么教、教什么和怎么教。为此,教师首先应当对国际人权法,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妇女歧视公约》进行批判性分析,思考其中的人权原则对个人和职业生活的意义。其次,人权教育者应当帮助教师检查他们所在社会或社区的人权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评估学校和课堂人权条件的分析标准。最后,教师人权教育应侧重于一些特殊能力的培养,如教师应有能力将人权概念适用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具备高水平的合作能力、教师应学会处理来自不同种族、宗教和阶层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并寻求适当的教学方法,教师应有能力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创造一个开放的学习环境。

与教师不同,医生与人权的联结点更多地体现在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中,屡屡发生的医生侵犯患者人权的事件是医生人权教育必要性的现实基础。医生人权教育的目的是“将医患关系与人权原则联系起来,将医生的伦理和道德责任转变为人权义务,将人权标准的违反视为对患者人权的侵害”。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医生人权教育的内容应侧重于患者享有的人权标准和作为医生所应当承担的人权保护义务。这些人权标准主要存在于一些与健康权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件和国内法律文件中。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认为:健康权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体的权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扰的权利,如不受酷刑、未经同意强行治疗和试验的权利”,“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在法律和实际上面向所有人,特别是人口中最脆弱的部分和边缘群体,不得以任何禁止的理由加以歧视”,“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即尊重个人、少数群体、人民和社区的文化,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遵守保密的规定。”《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第3款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都承认每个人享有“免受有害的传统习俗的保护”的权利,尤其是这种习俗涉及割掉妇女的阴蒂。我国的相关立法中也包含一些与患者人权有关的条款,如《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母婴保健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这些人权法律文件提供了医患双方共同拥有的一些人权标准,医生可以依据这些标准避免对患者平等权、生命权、隐私权、身体完整权等基本人权的侵犯。

(三)普通民众与公职人员

虽然针对普通民众和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的目的都是提高人权意识和培育人权文化,但是这两类教育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田丹教授在谈到人权意识时指出:“什么叫人权意识?对群众有三知。第一个知道什么是人权,有哪些权利。第二个知道维护自己的人权。第三个知道尊重别人的人权。对公务员也是三知。第一个知道什么是人权;第二个知道尊重群众的人权;第三个知道维护自己的人权。”

换言之,“倘若说对学生和普通公民的人权教育,强调的是‘了解你的人权’的话,那么对公务员的人权教育的重点就是‘了解你对人权的责任’,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显然对人权的保障承担着比一般公民更大的责任。”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人权知识和技能既是他们与人相处的准则,也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免受他人侵害的有力武器。人权教育者在对普通民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开展人权教育时,应密切联系他们面临的现实的和潜在的人权问题。向他们介绍相关的人权标准、我国法律和政策提供的可能的救济渠道,并鼓励和支持他们为了维护人权而采取必要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