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人权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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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权教育概述(2)

(2)1978年《世界人权教学大会最后文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8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了“世界人权教学大会”,这是教科文组织为促进人权教育举办的一系列国际会议中的第一次会议,人权教育者、人权积极分子和政府官员第一次聚集在一起讨论与人权教育发展有关的问题。在会议的最后文件中,提出了指导人权教学的十项原则。

①人权教育和教学应当建立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所确立的原则的基础上。因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个人和集体权利都应当受到同等重视,所有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应当得到承认。

②人权的概念不应使用传统和古典的术语,而应包括历史的经验和所有人的贡献,尤其是主要的当代问题,如自决和所有形式的歧视和剥夺。

③人权教育和教学的目的在于(i)培育宽容、尊重和团结等内在于人权的态度;(ii)提供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关于人权的知识,以及为了人权的实现而建立的制度;(iii)发展个人的人权意识,使人权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成为社会和政治的现实。大会还建议准备一项人权教育的六年计划和一项人权教育的自愿基金。

④教育既要使个人知道他自己的权利,也要灌输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⑤应持续关注人权与发展和和平之间的密切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将促进分析和理解这种关系作为优先任务。

⑥在所有的调查、研究、教学和工作领域,人权必须被看作是职业的、伦理的和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

⑦人权教育和教学应当强调: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是所有人享有人权的必要条件,并在所有国家、所有层面促进和便利关于人权的教育。

⑧所有级别的教育系统、包括家庭在内的非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都应当教授人权,各国应努力改善和扩大人权教育和教学并始终保持合作。

⑨在教育和教学中只有尊重人权的热情是不够的,人权应当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在适当的学科,如哲学、政治学、法学和神学中讲授。

⑩为了使人权教师能胜任他们的工作,最重要的是他们的人身和表达自由应得到保证。

这次大会的目的是为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的人权教育提供指导,《最后文件》为人权教育和教学建立了一个协调一致的发展框架。

(3)蒙特利尔《世界人权和民主教育行动计划》

1993年3月8日-1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了“国际人权与民主教育大会”。会议的目的是总结人权教育领域中已经取得的成绩和需要克服的障碍,引入民主教育作为人权教育的补充,鼓励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法,为人权和民主教育提供新的推动力。会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和民主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寻求使尽可能多的领导者和决策者知道教育行动对人权和民主的意义。《计划》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建议:第一,《计划》将人权教育的注意力明确地指向了人权侵犯的受害者和民主主义的拥护者;第二,《计划》强调了人权教育和民主的关系,它宣布所有的教育,尤其是人权教育应“培育民主价值,推动民主化,促进建立在人权和民主基础上的社会变革”。第三,人权教育本身,“在公民社会的所有层次上都应当是参与的、实践的、创造性的和赋权的”。第四,人权教育具有预防性功能,必须发展旨在预防暴力冲突和相关人权侵犯的特殊的、预防性的人权教育策略。第五,未来人权教育将要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通过将这些权利植根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以增强人权的普遍性。第六,人权的有效实施也要受到个人向社会履行责任的程度的限制。第七,人权教育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减少人权侵犯和建立一个民主、发展、宽容、相互尊重的和平文化的手段。此外,与《建议》对权利的狭窄界定不同,《计划》对“权利”做了最宽泛的理解,除了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外,还包括了对他人的宽容与接受、团结、参与的公民以及建立相互间的尊重与理解的重要性。《计划》关于人权教育的理念得到了维也纳人权大会的认可。

除了举办上述会议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框架内,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到2001年间组织了一系列关于人权教育的地区性会议,还出版了大量人权方面的教育书籍和信息资料。

2.《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与人权教育理念的发展

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是人权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在这次会议期间,人权教育成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主题。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代表、地区机构的代表和国际劳工组织代表都分别举行了会议。一些参会者认为1993年的《世界人权和民主教育行动计划》没有明确各国政府在人权教育方面的义务,他们在向大会提交的声明中指出,各国政府有义务告知本国公民他们享有的权利并开展人权和民主教育,这些义务的有效履行是整个人权策略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参会者还提出了许多与人权教育有关的建议,如要求各国政府对政府和其他相关官员进行系统的、持续的人权培训;将人权教育纳入更广泛的联合国机构的范围等。

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宣言》)集中反映了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人权教育重要性的关注。《宣言》第1部分第33段-36段和第2部分第78段-82段对人权教育进行了详细阐述。首先,《宣言》重申了自1974年《关于促进国际了解、合作与和平的教育以及关于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教育的建议》以来对“教育”的扩大解释,认为“教育应增进各民族、所有种族或宗教群体之间的谅解、容忍和友谊,能鼓励联合国为实现这些目标开展活动。”其次,对人权教育内容的理解超出了人权话语,包含了“各项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所载的和平、民主、发展和社会正义”。第三,《宣言》特别突出了妇女的人权需要,其中包括获得人权信息的需要。第四,强调了各国家机构在传播人权信息、进行人权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应在政府间组织、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促进对人权和相互容忍的认识。”

此外,大会还为促进人权教育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指示,如由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关于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的决议;联合国内各机构,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中心和秘书处等,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应就人权教育事务进行密切合作。

3.联合国大会与人权教育理念的发展

(1)1995-2004“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

以上述国际人权文书关于人权教育的规定为基础,联合国大会宣布1995年-2004年为“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并制订了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将人权教育界定为:努力开展培训、传播信息,目的是通过传授知识及技能和塑造态度,建立普遍的人权文化,以便:①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②充分发展人的人格和人的尊严感;③促进所有民族、土着人民,以及种族、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群体间的了解、容忍、男女平等和友谊;④使人人能够在自由社会中有效参与;⑤推动联合国维护和平的活动。

行动计划中关于“总指导原则”的规定集中体现了人权教育的理念。首先,关于人权教育的内容,行动计划规定“人权教育应促进对国际人权文书所阐明的一切规范、概念和价值的最广泛的认识和理解”。也就是说,人权教育的内容不仅包括人权文本的字面含义,还应包括它们之间的彼此关系,保持解释的整体性。此外,行动计划重申了维也纳人权大会关于人权不可分割的观点,明确要求人权教育应采用“综合的”教育方针,教育内容应包括公民权利、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其次,人权教育应是普遍的,“应使社会所有阶层的男女老少能够平等地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以及职业和专业培训,并通过公民社会机构、家庭和大众传媒,参与非正式的学习。”第三,行动计划关注人权教育从抽象向具体的转换。有效的人权教育应以与学习者的日常生活相关的方式开展,应努力使学习者参与对话,讨论采用什么方法和通过什么途径把人权从抽象概念的表述转变为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上的现实。第四,行动计划承认民主、发展和人权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性质,并重申人权教育的基本功能——“推动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中的有效的民主参与,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第五,行动计划认为,人权教育应在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四个层面全方位开展,并分别制定了各层面的执行方案。“人权教育十年”对人权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它引入了正式的评估和报告机制,是联合国兑现早期承诺的重要行动。

(2)世界人权教育方案

为了在“人权教育十年”之后继续贯彻人权教育的全球框架,以确保在国际议事日程中优先注重人权教育,联合国大会在2004年12月10日宣布开始实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该方案旨在提倡对人权教育基本原则和方法的共同了解,提供一个实际的行动框架,加强从国际直至基层各级的伙伴关系与合作。与“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规定有限的时间范围的做法不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采用的是分阶段连续进行的做法。联合国大会于2005年7月14日通过了《第一阶段(2005-2007年)行动计划》,这项计划是一项中小学系统的人权教育行动计划,该计划为在国家一级开展人权教育提出了具体战略和实际设想。2010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第一阶段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了第二阶段(2010-2014)行动计划草案。这项计划主要侧重于高等教育中的人权教育和对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公务员、执法人员和军人的人权培训方案。

在这两项行动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提出了一种“以权利为本”的教育方法。这种方法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通过教育传授人权知识”,即确保教育的各个组成部分和过程,包括课程、教材、方法和培训等都能有助于学习人权;二是“寓人权于教育”,即确保教育系统所有成员的人权都得到尊重。为了将这一做法切实纳入中小学和高等教育系统,国家的教育政策应明确提倡采用立足权利的做法开展教育。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应设法创造一个立足权利的环境。实行或改进人权教育,需要采取体现人权价值观的综合方法对待教学和学习,人权观念和做法应被尽早纳入教育的各个方面。

4.区域性组织与人权教育理念的发展

除了国际层面的努力,一些区域性组织也通过立法支持人权教育。如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部长理事会在1978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教授人权的决议》,决议建议各成员国政府“在它们的教育体系内采取各种适当措施,确保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教育在所有层次的教育和培训课程中——无论是初始教育还是在职教育——都有适当的位置”。1985年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在学校开展人权教育的建议》,在该建议的附录中提出了在学校教授和学习人权的几项建议,这些建议体现了欧洲委员会在人权教育方面的基本理念。首先,人权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领域,因此关于人权的教学应总是以国际条约和协定作为参考,教师应尽量避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使他们陷入意识形态的困扰。其次,与理解和支持人权有关的技能既包括智力方面的技能,如口头和书面表达、收集和分析资料,并得出公允的结论、识别偏见和歧视,也包括社会方面的技能,如承认和接受差异、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冲突、承担责任,理解本地、区域、欧洲和国际层面的人权保障机制。第三,在人权学习中应包括下列主题:人权、责任和义务的主要类型;各种形式的不公正、不平等和歧视。第四,适当的环境是有效的人权学习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应当在学校里建立一种鼓励参与、尊重教师和学生的自由表达、尊重不同观点的氛围。第五,为了使教师有能力在学校里教授人权,应当重视教师的任职培训。未来的教师应当熟悉主要的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了解与人权保障和促进有关的国际组织所从事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